法制史8: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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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明律》:明代最重要的法典,明太祖朱元璋主持制定。发展变化:⒈在法典编撰体例上,改变北齐律以来法典12篇的传统编纂体例,确立以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分目的法典新体例,共7篇30卷460条。⒉在卷首,首列了“二刑图”和“八礼图”,便于查阅检索。⒊规定“变更祖制罪”。②明大诰: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4篇共236条。主要内容是由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汇编和在律典之外颁布的峻法条款,以及对臣民发布的训诫等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是专门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件。渊源于西周时期一种法律形式诰,就是帝王对臣民发布的训诫之词。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点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③申明亭:是明代在乡里设立的,作为最基层的司法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是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⑤奸党罪:规定左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等等均属“奸党”罪。⑥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一条刑法适用原则。轻其所轻:轻微违反典礼及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律的处刑都较唐律为轻;重其所重:直接危及封建国家利益的犯罪,明律处刑普遍较唐律为重。⑦一条鞭法:“条鞭”是“条编”的讹称,其重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特点:赋役合并;以雇役制代替差役制;简化税制;计亩征银;实行“官收官解制”。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顺应经济发展趋势,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客观上促进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是人身依附关系得到松弛;缓和社会矛盾。⑦厂卫:“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分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扶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锦衣卫:明朝称锦衣卫狱为诏狱。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监禁犯人的监狱,另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审理案件。⑧廷杖:根据皇帝的命令,在朝廷的殿陛之下或午门外,对违抗皇帝的大臣施以杖刑的制度。始于东汉,唐、宋等各朝都曾出现过廷杖大臣之事,但没有形成定制,到明朝朱元璋时成为定制。⑨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渊源:唐朝“三司推事”制度。对后代有较大的影响;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皇帝的司法权得到加强。⑩九卿会审: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可追溯到明太祖时期。号称重视人命,但是对重大犯罪已经“决不待时”了。①试述明初重典治国的法律表现。答: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4篇共236条。主要内容除了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外,还附有朱元璋的训诫词,集中体现重典治国的基本精神,特点: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典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②试比较唐明律典体例的异同。答:明律与唐律相比,在编纂体例上有很大变化,表现:以中央六部即以吏、户、礼、兵、刑、工官制为篇目,篇首冠以名例律形成七篇的新体例。打破了自北齐以来的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惯例。其下又增加子目录,使律典的层次更加合理。其中,《名例律》相当于法典的总则部分,其内容基本上与唐律相同;《吏律》主要涉及惩治官吏职务犯罪行为,分职制、公式两部分。《户律》分7卷,规定了有关的违法犯罪的条款与处罚。《礼律》规定了关于违背祭祀和礼仪制度的惩罚规定。《兵律》规定了惩罚宫廷警卫和边防关津要塞等方面的犯罪。《刑律》规定了惩治贼盗、杀人、斗殴等刑事犯罪的法律,也包括有关诉讼、审判等方面的内容。《工律》是关于工程营造和河防方面的法律规定。③试析“例”在明代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答:条例的制定程序比较简便,一般由臣下议定,皇帝批准实施。灵活的法律形式可以弥补律文

的不足。由于朱元璋规定《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存在法律与现实脱节的现象。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例的历史价值不仅在于突破了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缚,而且使刑事条例规范、划一,例与律的关系协调、统一,这对明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与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④试述明朝强化专制皇权的措施有哪些。答:⒈废除自秦以来的丞相制度,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内阁制度。明朝初期沿用元的旧制,中央设中书省,总揽全国行政,后又为限制中书省权力,曾设立通政使司。其后又废除中书省和丞相制度,将权力收归皇帝。又下令以后不得再设丞相。⒉设内阁。废除丞相制度后,政务繁忙,皇帝无法一一处理,于是设内阁。其与六部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是为维护皇权而设立的一个具有秘书性质的特殊机构。⒊为进一步巩固集权,从根本上消除对君权的威胁,明初不仅废除丞相制度,在军事方面也进行改革,将都督府一分为五,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以中军都督府事官为五军断事官。⒋在监察方面,为进一步强化监察职能,将御史台改组为都察院,负责纠核百官,肃正纲纪。⑤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答:⒈严禁官员结党,维护君主专制。为防止官员结党导致皇权旁落,朱元璋多次颁布禁令,禁止宦官干政以及大臣结党,并在《大明律》中创设奸党专条。⒉严惩贪墨之吏。严刑惩贪是明朝刑法的主要原则,也是重典治吏的主要方面。重典惩贪首先是在立法上有充分的体现。如《大明律》在《唐律》的“六赃”罪名的基础上,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调整为:监守自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六种。⒊在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要求对涉案人员要层层追查,不许遗漏;对涉案人员,不论贵贱,一律严惩。⑥明朝调整经济关系采取了哪些主要法律措施?答:⒈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确立先占原则。为发展生产,恢复社会经济,明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恢复经济的“修养生息”的政策。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为确保土地的有效使用,确立先占原则。⒉在契约方面,进一步放松了政府的干预。在契约方面,明朝法律简化了宋元的不动产买卖、典当程序,仅须保留必须签订书面契约、由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过割赋税。⒊在赋税制度方面,实施一条鞭法,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⒋在商业管理及商业税收方面,在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的支配下,为维护固有的封建经济,采取了禁榷制度,推行海禁,创设“牙行”制度。

⑦试述明朝的会审制度的内容。答:在前代的基础上形成完备体系,内容:⒈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度,明朝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定凡遇有重大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并报皇帝裁决。⒉九卿会审(九卿圆审、朝审),是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审理结果须报皇帝裁决。⒊大审(“五年审录”“五年大审录”):审理的对象是现监囚犯及累诉冤枉者,每五年举行一次。

⒋热审。在每年暑热天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始于明永乐二年,弘治元年成为定制。最初仅限于判决并发遣轻罪犯,后放宽至徒流刑以下的罪犯。⒌春审和寒审。春审是春季的审录;寒审是冬季的审录。第一节: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变化:㈠立法概况:重典治国,礼法并用。

①《大明律》。②《明大诰》。③条例的编纂:⒈例:是作为判案件依据的判例或事例(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件所做出的处理诏令,也包括针对某一案件的裁判)。⒉条例是将具体的例整理编纂后上升为通行全国的“条例”。④《明会典》:英宗时仿照《唐六典》,编纂的一部行政法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别记述了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各衙门的编制、职掌、隶属以及活动准则等。为明王朝进行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㈡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实行“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量刑原则,维护专制皇权。

②重典治吏,强化皇权:⒈设置“六赃”罪,整饬吏治: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坐赃。处刑规定:《大明律》设专章处刑。还规定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以《明大诰》中的法外酷刑严惩贪官污吏。⒉严禁官员结党营私:首创“奸党罪”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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