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8: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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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明朝

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明朝

报名地址:重庆市七星岗金汤街79号渝中区委党校(市妇幼保健院后面)明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

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

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

《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

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一)“奸党”罪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

13中国法制史之明朝

13中国法制史之明朝
赎刑
使用比较广泛
三、刑法原则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2)比附原则(唐: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断罪无正条的修订: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由刑部议定奏闻
(3)外国人犯罪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确立了完全的属地管辖权
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
遗失物,公告30天(唐:1年;元:10天),原主取回,但拾得人得一半;无人取回归拾得人(唐:归官府)。埋藏物归,掘得人所有。
二、监察制度
(1)都察院(御史台)
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
监察御史,下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并可相互纠举。
(2)六科给事中
对应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
各科设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
六科给事中直属皇帝,有进谏、封驳和纠弹之权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
二、契约
房地买卖官方只承认红契。白契大量存在,部分承认效力。
三、婚姻
婚姻家庭法
(1)夫权强化
夫殴妻除折伤以下不论
妻有罪,除犯奸、死罪,交夫收管
妻殴夫可以休妻,折伤构成“义绝”——夫殴妻“折伤”,才能提出离婚,夫要同意
(2)平民娶妾
四十以上无子,可以纳妾;不满四十,笞四十,但不强制离异。
(3)规范婚姻制度
定罪量刑:与尊君相悖者,重其所重;与尊君无关者,轻其所轻。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所谓“轻其所轻”是指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减轻处罚。
(2)《大诰》
由案例、法令、明太祖的训诫组成。

明朝法制史

明朝法制史

明朝法制史1、《大明律》——(朱元璋)开始(洪武)30年颁行。

7篇30卷460条。

结构:改传统刑律体例—>(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2、《明大诰》——(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从洪武18年至洪武20,手订四篇《大诰》236条,法律效力=《大明律》,体现了朱元璋“重点治世”的思想。

3、大诰(特别刑事法规)——渊源: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特点:1.大诰对律中原有罪名—>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2.“重点治吏”(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影响: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家必备,科举必考,(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4、罪名、刑罚——奸党罪:(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惩办官吏—危害皇权统治的罪名。

——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的罪名,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别。

——从重从新:《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比唐律重典礼及风俗教化,明律比唐律轻5、明清时的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大理寺—>复核驳正,“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

——都察院—>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设有13道监察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省、府(直隶州)、县三级——省级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刑部批准执行。

府、县两级任是司法行政合一,掌管狱讼之事。

明代越讼受重罚。

6、管辖制度——交叉案件管辖—>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被告)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军民分诉分辖制(1).军官、军民有犯,“与民不相干”——>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

中国法制史_9_明

中国法制史_9_明

明朝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明太祖朱元璋朱元璋和朱元璋本人较为接近的画像朱元璋明孝陵前的跪像明成祖朱棣永乐大典郑和苏州郑和纪念馆郑和下西洋所用宝船(仿)大钟寺之大钟大钟寺之大钟大钟寺大钟之铭文明仁宗朱高炽明宣宗朱瞻基明英宗朱祁镇明宪宗朱见深(成化)明孝宗朱佑樘(弘治)明武宗朱厚照(正德)明武宗明世宗朱厚璁(嘉靖)明穆宗朱载垕明神宗朱翊钧(万历)明光宗朱常洛明熹宗朱由校(天启)明思宗朱由检(崇祯)明太监明疆域明疆域明地图十三陵神路嘉裕关山海关戚继光雕像戚家军荡平倭寇李时珍画像二、法律指导思想与立法情况(一)法律指导思想1.明刑弼教弼:辅佐继承宋明理学的思想,并继续发展。

仍然是德主刑辅,但重点有所不同。

刑不再一直是次要从属的地位的,可以先于德,与德或先或后,或急或缓。

2.重典治国“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二)立法的情况1.大明律(1)吴元年,朱元璋命李善长制订律令(2)洪武元年,命儒臣“日进二十条”唐律,作为制订大明律的准备(3)洪武六年,制订完成《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4)洪武九年,“详议厘正十有三条”(5)洪武二十二年,对体例作重要改动(6)洪武三十年,加入《钦定律诰》《明史·刑法志》:“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体例与内容:七篇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名例:五刑、十恶、八议吏律:职制、公式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chan2)礼律:祭祀、仪制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营造、河防特点:1.在中国法典沿革史上有重大意义“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2.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2. 明大诰明太祖模仿《尚书·大诰》所编纂《尚书·大诰》:武王死后,成王继位,由周公辅政。

这时管叔和蔡叔与武庚一同叛乱,举行东征进行讨伐。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8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8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蒙古政权的第一次汉化立法是______A. 《条画五章》B. 《新立条格》C. 《至元新格》D. 《大元通制》2. 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是______A. 《条画五章》B. 《大扎撒》C. 《至元新格》D. 《元典章》3. 元朝江西行省对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是以下哪一部法律______A. 《大扎撒》B. 《至元新格》C. 《大元通制》D. 《元典章》4. 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以下哪一项罪名的确立:______A. 强奸罪B. 奸淫幼女罪C. 强奸幼女罪D. 拐卖幼女罪5. 在元朝,对“幼女”年龄,界定在______A. 16岁以下B. 14岁以下C. 18岁以下D. 10岁以下6. 下列关于元朝婚姻与继承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元朝在婚姻方面仍保持着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不强求划一B. 元朝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C. 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朝基本上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D.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要依照元朝法律,不允许变通本俗法7. 在元朝,取代隋唐三省的是以下哪一机构______A. 中书省B. 门下省C. 尚书省D. 刑部8. 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______A. 《大明律》B. 《大诰》C. 《问行条例》D. 《大明会典》9. 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被叫做______A. 《大明律》B. 《大诰》C. 《问行条例》D. 《大明会典》10. 在元朝,官员致仕的年龄是______A. 50B. 60C. 70D. 8011. 在《大清会典》中哪一部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A. 《雍正会典》B. 《乾隆会典》C. 《嘉庆会典》D. 《光绪会典》12. 在清朝,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是______A. 刑部B. 大理寺C. 督察院D. 理藩院13. 在明朝,被视为通行不改的国家大法为______A. 《大明律》B. 《大明会典》C. 《大明令》D. 《大诰》14. 以下哪部法典最早将例附于律文之后,律例合编______A. 唐律B. 宋刑统C. 元律D. 明律15. 在明朝,一切死刑案件必须上报以下哪一个中央司法机构______A. 大理寺B. 督察院C. 御史台D. 刑部16. 在明朝,将御史台改为了______A. 督察院B. 通政使司C. 布政使司D. 按察使司17. 在明朝,由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组成的联合审判制度被称为______A. 三司会审B. 朝审C. 热审D. 大审18. 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是______A. 《大清律例》B. 《大清律集解附例》C. 《大清律解集》D. 《五朝会典》19. 清朝的《理藩院则例》是______A. 一种部门法B. 审判机构的机构组织法C. 只适合于少数民族的民族性法规D. 清代满族贵族的特权法20. 下列属于清朝创设的刑罚有______A. 迁徙B. 伽号C. 充军D. 发遣21. 元朝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普通司法机关无权管辖,须由专门机构审理裁决。

法制史9 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9 明朝法律制度

(3)在法律使用效力上,在明太祖时期,明《大
诰》优于《明律》。明《大诰》是朱元璋推行“重 典”政策的重要产物,在《明律》近三十余年的制 定过程中,“重典”政策实际上使明《大诰》在社 会上的使用和影响远高于《明律》。但到明成祖以 后,《大诰》则不再使用。 (4)明《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明太祖时期要求每户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将 《大诰》的内容加以列入。为鼓励普及《大诰》, 凡是能背诵《大诰》、家中藏有《大诰》的,犯流 罪以下,可以减刑一等
(四)《大明会典》的编纂 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 (所谓“祖宗旧制”)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 “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
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朱元璋裁撤中书省,废宰相,中央的府、部、院、 寺,分理庶务,各不统属,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 设立内阁,作为皇帝的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 的公文奏章。后来内阁大学士却是事实上的宰相。 司礼太监 :厂卫统治,内相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 廷议制度 :“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 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结果须上奏皇帝 。还有 “朝议”和“部议”制度。前者指皇帝亲自参加的 朝堂集议,后者指皇帝交由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②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68
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其 “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仿唐 律12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 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后又因条例“增 损不一”和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 宰相,遂“更定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 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 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隋唐以降(元代 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 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立 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 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 147条附于律后。

《中国法制史》(夏商~明朝)

《中国法制史》(夏商~明朝)

夏商时期一、立法指导思想:行天之罚,替天行道以表达神权法意志为宗旨,体现出服天命、受天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二、立法概况\法律形式1)习惯法:礼与刑礼:夏商与后来的周礼相袭刑:夏大禹——禹刑商汤——汤刑2)重要法律形式:君王命令军法命令性质的誓eg:《甘誓》《汤誓》效力等级:高政治文告性质的诰训令臣民的训体现军法与刑法的强制性,有些具有刑事法律性质三、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夏:“五刑之属三千条”商:沿袭夏,商代的刑罚制度对后世影响较大*五种罪名:墨、劓、刖、宫、大辟还有临时使用的(野蛮残酷至极)酷刑:炮烙、脯刑、醢刑、剖心刑…2)主要罪名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杀!商:继续沿用夏代的罪名增加(政治性行为)乱政、(有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疑众3)刑罚适用制度:夏以前: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定罪量刑)对于因过失造成的犯罪或者危害行为为减免刑事责任,而对故意犯罪或者惯犯则从重处罚。

夏:疑罪从无宁可漏杀有罪,也决不错杀无辜商:殷罚有罪、义刑义杀定罪量刑,反对滥用刑罚四、司法审判制度1)特征:天罚神判2)机关:中央——司寇地方——正、史3)监狱:圜土、羑里西周时期一、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上天以畏民,德行以服民天命受民意制约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将理念应用于现实的人事社会中。

天与德巧妙地联系,在以德配天的天道观理念以及敬德保民的政治教化思想的指导下,确立了明德慎罚,邢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周公制礼背景:单靠军事镇压和刑罚制裁是不能够平外安内性质:典章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基本内容:周部落的习惯法+夏商部分传统礼制礼,始于冠,本于婚,终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

此礼之大体也。

功能:1)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2)预防犯罪失礼则入刑\治人之道,莫急于礼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别亲疏、序长幼亲亲父为首孝尊尊:别贵贱、序尊卑尊尊君为首忠吕侯作刑背景:周天子王道衰微,为了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的统治。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

明朝的法制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宋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汉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司考法制史要点:英国法(一)明代立法【例题·单选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1/18)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选项B错误。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律》在法典体例(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法律形式和法律内容(如“重罪十条”等)上均有重大发展变化,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选项C错误。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具体编纂上,其以传统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法律敎育网选项D错误。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后为《大清会典》所仿效。

(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四)明代的司法管辖制度(五)明代的廷杖与厂卫(六)明代的诉讼制度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

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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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明朝的会官审录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
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 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 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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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卫对明朝司法的操纵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 个重要特点,也是极端君主专制在法律制 度上的表现。
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 成的特务机关,专管“缉访谋逆、妖言、 大奸恶”等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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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军刑的广泛运用 (1)含义 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它是强制
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 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2)背景 宋、元时已经存在。明初由于边境卫所需 要充实士兵,于是将罪人发遣充军,后来 逐渐成为经常适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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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适用 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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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评价: ①便于统治者征调各类工匠,促进了手工
业经济的繁荣。 ②导致匠户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
重束缚。 到了清代,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
正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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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制度
1、明代的会审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 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 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
第13章 明朝法律
主要内容
一、社会背景 二、法律思想 三、立法活动 四、法律内容
2
一、社会背景
朱元璋 出生对法制活动的影响
3
二、法律思想——明初
(一)乱世用重典 (二)立法并用 (三)重视法制宣传工作
4
三、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1、制定历程 2、指导思想 3、法制成就
卫,即锦衣卫,原来是皇帝亲军“上十卫” 中最亲信的一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 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司法考试法制史:明代的法制

司法考试法制史:明代的法制

(⼀)明代的⽴法思想——明刑弼教 1.“明刑弼教”⼀词,最早见于《尚书·⼤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德⼩刑”和“先教后刑”。

2.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

朱熹有意提⾼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只是刑罚的⽬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可以“先刑后教”⾏事。

3.这⼀变通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了⼀个新的阶段。

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严苛,往往同轻刑主张相联系。

⽽经朱熹阐发,朱元璋⾝体⼒⾏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实,为推⾏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明律、明⼤诰与会典 1.《⼤明律》 《⼤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年完成并颁⾏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

它⼀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七篇格局,⽤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关键词记忆:朱元璋;七篇) 2.《明⼤诰》 朱元璋在修订《⼤明律》的同时,为防⽌“法外遗*”,⼜在洪武⼗⼋年(公元1385年)⾄洪武⼆⼗年(公元1387年)间,⼿订四编《⼤浩》,共236条,具有与《⼤明律》相同的法律效⼒。

《明⼤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诰是明初的⼀种特别刑事法规。

⼤诰之名来⾃儒家经典《尚书·⼤诰》。

⼤诰的特征: (1)⼤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般都加重处罚。

(2)⼤诰的另⼀特点是滥⽤法外之刑,四编⼤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断⼿、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3)“重典治吏”是⼤诰的⼜⼀特点,其中⼤多数条⽂专为惩治贪官污吏⽽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4)⼤诰也是中国法制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家必须有⼀本⼤诰,科举考试中也列⼊⼤诰的内容。

第八讲:明朝法律制度

第八讲:明朝法律制度

2、凌迟刑的广泛使用
“凌迟刑”自北宋仁宗以后,开始 作为一种“极刑”广泛使用。但在宋 朝基本法典《宋刑统》中,尚没有列 入。所以在两宋时期,凌迟刑虽然经 常使用,但还没有正式列入国家法典。 到辽、金时期,在其国家法典中开始 明列“凌迟刑”。例如金的法律中明 确规定,死刑包括斩、绞、凌迟斩三 种。在《大明律》中,虽然“名例 律”“五刑”条款中并未列入“凌 迟”,但在分则中,却具体规定了对 谋反、谋大逆、恶逆等十三中严重犯
四、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明朝中央“三法司”
刑部:由唐宋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 变成主审机构,主要审理京师百官
犯罪和地方上报的案件。刑部下设
13“清吏司”,分掌各省案件。
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主审机关变
成“复核驳正”的慎刑机构。对刑 部判决的徒流案件有复核权,如认
不妥,可驳回刑部重审。
都察院:朱元璋洪武年间该唐宋 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 国家的“风宪衙门”,负责对文武 百官、全国各机构的监察和纠弹。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机构, 统称“三法司”,共同构成一个既 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共同向皇帝 负责的全国最高司法机构。
2、《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在洪武年间、 在实行“重典治国”过程中颁行的特 别法规。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十九和 二十年,将其若干年来“重典治国” 的一些典型案例加工整理,加上自己 的训导,编成《御制大诰》、《御制 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 《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颁行天下, 作为惩治贪官污吏、惩治顽民的标准。 《明大诰》的特别之处: (1)特别的罪名:禁游食、禁官吏 下乡、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等等;
1、明朝特务猖獗的原因 (1)加强皇权专制的需要 (2)明朝皇帝与文官集团的矛盾 2、明朝主要特务机构

10中国法制史-明

10中国法制史-明

判制度 重点讲授 : 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 想,以及对明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一节 立法思想及概况
一、 明初重典治乱世 的法律指导思想
(一) 产生的背景:元末明初,社会不
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 (二)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思想:朱元 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 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 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
课余素材:科举制度
科举出人才:
根据史书的记载,从隋朝大业元年
(605年)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 年(1905年)正式废除,整整绵延存 在了1300年。其中共产生700多名状元、 11万名进士、数百万举人,秀才不计 其数,大批著名的政治家、教育家、 科学家、军事家等杰出的人才,大都 出自状元、进士和举人之中。
(2)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 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 以外,《大明律》专设“奸党” 条,严禁在朝官员交结朋党,否 则处以死刑。当时的“胡惟庸案” 和“蓝玉案”坐奸党罪被杀的文 武官吏达四、五万人之多。
(3)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对于受财枉法的从严惩处; 对于监守自盗的,不分首从,并 赃论罪;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御 史犯贪污加重两等处刑。当时的 “空印案”和“郭桓案”被株连 杀戮的先后达好几万人。
科举发展历程:
中国科举考试起源于隋,完善于唐,发展于宋,鼎
盛于明(改为八股取士),废除于清(清光绪年间 废除). 历经唐、宋、元、明、清,有着1300年 的历史。曾产生出700多名状元,但保留下来的 状元墨迹却只有一张,那就是明代庄园赵秉忠 的殿试对策。 1300年的科举制度几乎占据了中国两千多年封 建社会五分之三的时间,历史之长,影响之大, 家喻户晓。它对于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各民 族团结和融合,对于中华文明的传播和建设, 特别是对儒家文化和古代教育的促进和发展都 曾产生过巨大作用。

最新11第八章-明朝法制汇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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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法律很具体,如拷讯不过三度,总数不过二百; 患疮病之囚,病愈行拷;规定拷打部位等原则, 在明律中皆无规定。特别在严立程限,限期断狱 上,明代更为突出。
6、回避制度: 司法官吏受理状告,凡与诉讼人 有服亲、姻亲、师生关系者,都要回避。即“凡 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 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
• 为了巩固成绩,反馈治疗改为2至3天1次, 其余时间在家里反复练习。在近一个月的 治疗中,未有惊恐发作,焦虑症状有很大 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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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选:生物反馈法源于( )。 A.社会学习理论 B.动物内脏条件反射实验
C. 生物医学技术 D.信息论中的反馈原理
“日久而虑精”、“斟酌损益”的一代名典。对此, 朱元璋曾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 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B、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 C、对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影响。作为中国
封建社会后期的代表性法典,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 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而且影响了朝鲜李桂成时代 的《刑典》和《刑法大全》,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 《改定律例》,越南阮世祖时期的《嘉隆皇越律例》
2.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 ❖(1)严惩文武官吏失职犯罪 ❖(2)严惩官吏渎职
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 (三)刑罚残酷:在封建制五刑外又加设 其它残酷刑罚
★1、充军:充军刑虽然宋元时期已经存在,但 使其发展成为正式刑却始于明代。明初只是把犯 人送到边疆开荒种地,后来逐渐成为经常适用的 刑罚,并“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 沿海、附近。定制后的五等充军刑称为"五军”。 充军远近不等,从四千里到一千里,凡充军者均 行杖刑一百。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代表性法典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而且影响了朝鲜李桂成时代的刑典和刑法大全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改定律例越南阮世祖时期的嘉隆皇越律例和宪祖时期的钦定大南会典事例的制订

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明朝法律制度

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明朝法律制度

【导语】当你真正想完成⼀件事时,根本不会在意别⼈是否看到。

备考漫漫长路,和你⼀起默默地⾛下去。

以下是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起来看看吧! 明朝法律制度 ⼀、⽴法概况 (⼀)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3、明刑弼教 (⼆)基本法典 1.《⼤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 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

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

其条纹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不改。

2.明《⼤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督导编制 ①明初为贯彻“刑乱国⽤重典”的⽅针,防⽌“法外遗*” ②《⼤诰》四编,具有与《⼤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御制⼤诰》74条《⼤诰续编》87 《⼤诰三编》43《⼤诰武⾂》32共236条 ③内容包括朱元璋亲⾃审理的案例+对⾂民的训导+重刑法令主要打击贪官污吏 ④⼤⾏法外酷刑,“墨⾯纹⾝挑筋去指” ⑤空前普及,⼈⼿⼀本 3、《问刑条例》⾃其颁布后,“律例并⾏”开始盛⾏。

万历年间将《问刑条例》附于《⼤明律》之后,律为正⽂,例为附注。

称《⼤明集解附例》 4、《⼤明会典》⾏政法规汇编 仿照《唐六典》编纂,以六部官制为纲,成为清朝⾏政法典的蓝本。

⼆、刑事法律制度 (⼀)罪名 1、*党罪: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

处斩刑 表现:①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②官员巧⾔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暗中邀买⼈⼼者 ③司法官不执⾏法律,⽽听从上级命令,出⼊⼈罪者。

④上⾔宰执⼤⾂美政才德者 2、贪墨罪: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常赦不宥处罚⼿段残忍。

均体现了明朝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

(⼆)刑罚 1、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明律》 (陵迟刑在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规定于《宋刑统》中) 公开恢复了枭⾸⽰众的刑罚剥⽪实草灭⼗族掀起了⾁刑复活的⾼潮&—&—墨⾯纹⾝阉割等。

2、充军 ①在宋已存在明⼴泛使⽤强迫罪犯到边远地区充军 ②六种不同等级: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 ③期限分为“终⾝”与“永远”(延及⼦孙) 3、廷杖 ①是法外之刑,明律并⽆规定 ②司礼监监刑,锦⾐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 (三)刑罚适⽤原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明朝⽐唐律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侵犯财产罪以及官吏贪污受贿的处罚 ⽽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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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明律》:明代最重要的法典,明太祖朱元璋主持制定。

发展变化:⒈在法典编撰体例上,改变北齐律以来法典12篇的传统编纂体例,确立以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分目的法典新体例,共7篇30卷460条。

⒉在卷首,首列了“二刑图”和“八礼图”,便于查阅检索。

⒊规定“变更祖制罪”。

②明大诰: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4篇共236条。

主要内容是由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汇编和在律典之外颁布的峻法条款,以及对臣民发布的训诫等部分组成。

其中一部分是专门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件。

渊源于西周时期一种法律形式诰,就是帝王对臣民发布的训诫之词。

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点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

③申明亭:是明代在乡里设立的,作为最基层的司法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是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

⑤奸党罪:规定左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等等均属“奸党”罪。

⑥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一条刑法适用原则。

轻其所轻:轻微违反典礼及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律的处刑都较唐律为轻;重其所重:直接危及封建国家利益的犯罪,明律处刑普遍较唐律为重。

⑦一条鞭法:“条鞭”是“条编”的讹称,其重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

特点:赋役合并;以雇役制代替差役制;简化税制;计亩征银;实行“官收官解制”。

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顺应经济发展趋势,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客观上促进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是人身依附关系得到松弛;缓和社会矛盾。

⑦厂卫:“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分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扶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

锦衣卫:明朝称锦衣卫狱为诏狱。

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监禁犯人的监狱,另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审理案件。

⑧廷杖:根据皇帝的命令,在朝廷的殿陛之下或午门外,对违抗皇帝的大臣施以杖刑的制度。

始于东汉,唐、宋等各朝都曾出现过廷杖大臣之事,但没有形成定制,到明朝朱元璋时成为定制。

⑨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

渊源:唐朝“三司推事”制度。

对后代有较大的影响;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皇帝的司法权得到加强。

⑩九卿会审: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可追溯到明太祖时期。

号称重视人命,但是对重大犯罪已经“决不待时”了。

①试述明初重典治国的法律表现。

答: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4篇共236条。

主要内容除了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外,还附有朱元璋的训诫词,集中体现重典治国的基本精神,特点: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典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

②试比较唐明律典体例的异同。

答:明律与唐律相比,在编纂体例上有很大变化,表现:以中央六部即以吏、户、礼、兵、刑、工官制为篇目,篇首冠以名例律形成七篇的新体例。

打破了自北齐以来的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惯例。

其下又增加子目录,使律典的层次更加合理。

其中,《名例律》相当于法典的总则部分,其内容基本上与唐律相同;《吏律》主要涉及惩治官吏职务犯罪行为,分职制、公式两部分。

《户律》分7卷,规定了有关的违法犯罪的条款与处罚。

《礼律》规定了关于违背祭祀和礼仪制度的惩罚规定。

《兵律》规定了惩罚宫廷警卫和边防关津要塞等方面的犯罪。

《刑律》规定了惩治贼盗、杀人、斗殴等刑事犯罪的法律,也包括有关诉讼、审判等方面的内容。

《工律》是关于工程营造和河防方面的法律规定。

③试析“例”在明代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条例的制定程序比较简便,一般由臣下议定,皇帝批准实施。

灵活的法律形式可以弥补律文的不足。

由于朱元璋规定《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存在法律与现实脱节的现象。

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

例的历史价值不仅在于突破了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缚,而且使刑事条例规范、划一,例与律的关系协调、统一,这对明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与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④试述明朝强化专制皇权的措施有哪些。

答:⒈废除自秦以来的丞相制度,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内阁制度。

明朝初期沿用元的旧制,中央设中书省,总揽全国行政,后又为限制中书省权力,曾设立通政使司。

其后又废除中书省和丞相制度,将权力收归皇帝。

又下令以后不得再设丞相。

⒉设内阁。

废除丞相制度后,政务繁忙,皇帝无法一一处理,于是设内阁。

其与六部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是为维护皇权而设立的一个具有秘书性质的特殊机构。

⒊为进一步巩固集权,从根本上消除对君权的威胁,明初不仅废除丞相制度,在军事方面也进行改革,将都督府一分为五,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以中军都督府事官为五军断事官。

⒋在监察方面,为进一步强化监察职能,将御史台改组为都察院,负责纠核百官,肃正纲纪。

⑤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答:⒈严禁官员结党,维护君主专制。

为防止官员结党导致皇权旁落,朱元璋多次颁布禁令,禁止宦官干政以及大臣结党,并在《大明律》中创设奸党专条。

⒉严惩贪墨之吏。

严刑惩贪是明朝刑法的主要原则,也是重典治吏的主要方面。

重典惩贪首先是在立法上有充分的体现。

如《大明律》在《唐律》的“六赃”罪名的基础上,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调整为:监守自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六种。

⒊在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要求对涉案人员要层层追查,不许遗漏;对涉案人员,不论贵贱,一律严惩。

⑥明朝调整经济关系采取了哪些主要法律措施?答:⒈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确立先占原则。

为发展生产,恢复社会经济,明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恢复经济的“修养生息”的政策。

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为确保土地的有效使用,确立先占原则。

⒉在契约方面,进一步放松了政府的干预。

在契约方面,明朝法律简化了宋元的不动产买卖、典当程序,仅须保留必须签订书面契约、由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过割赋税。

⒊在赋税制度方面,实施一条鞭法,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

⒋在商业管理及商业税收方面,在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的支配下,为维护固有的封建经济,采取了禁榷制度,推行海禁,创设“牙行”制度。

⑦试述明朝的会审制度的内容。

答:在前代的基础上形成完备体系,内容:⒈三司会审。

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度,明朝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定凡遇有重大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并报皇帝裁决。

⒉九卿会审(九卿圆审、朝审),是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审理结果须报皇帝裁决。

⒊大审(“五年审录”“五年大审录”):审理的对象是现监囚犯及累诉冤枉者,每五年举行一次。

⒋热审。

在每年暑热天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始于明永乐二年,弘治元年成为定制。

最初仅限于判决并发遣轻罪犯,后放宽至徒流刑以下的罪犯。

⒌春审和寒审。

春审是春季的审录;寒审是冬季的审录。

第一节: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变化:㈠立法概况:重典治国,礼法并用。

①《大明律》。

②《明大诰》。

③条例的编纂:⒈例:是作为判案件依据的判例或事例(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件所做出的处理诏令,也包括针对某一案件的裁判)。

⒉条例是将具体的例整理编纂后上升为通行全国的“条例”。

④《明会典》:英宗时仿照《唐六典》,编纂的一部行政法典。

以六部官制为纲,分别记述了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各衙门的编制、职掌、隶属以及活动准则等。

为明王朝进行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

㈡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实行“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量刑原则,维护专制皇权。

②重典治吏,强化皇权:⒈设置“六赃”罪,整饬吏治: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坐赃。

处刑规定:《大明律》设专章处刑。

还规定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

以《明大诰》中的法外酷刑严惩贪官污吏。

⒉严禁官员结党营私:首创“奸党罪”专条;严禁大臣擅权选官和内外官交结。

⒊创设惩治忤旨大臣“廷杖制度”。

③加强经济立法严惩经济犯罪:⒈厉行禁榷制度:首次将“盐法”、“茶法”正式纳入法典。

源于汉代“盐铁专卖”。

⒉颁行“一条鞭法”。

⒊钱法、钞法的制定。

⒋加强商业税收和市场管理: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创设“牙行”制度,负责管理市场充当商品交易的中介人。

市场管理人员的责任包括严格评议物价,以杜绝商人高价牟利,对欺行霸市的商人,严惩不贷。

征收重商税,加强市场管理。

明律中设有“税法”专条,对偷漏税行为予以严惩。

㈢刑罚制度的变化:①明朝在死刑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凌迟入律。

还大量采用法外酷刑。

②进一步发展了传统的以役代刑制度。

较有特色的是充军:秦汉时期就存在。

③在五刑之外,增加一些新的刑罚:增设枷号刑;“加项发谴”。

④廷杖制度。

第二节:司法制度的变化:㈠司法机关及其职权的变化:①中央司法机关有三司组织体系: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寺:中央慎刑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法纪监察机关,拥有监察百官和监督,参与审判等职权。

②地方司法机关地方省、府、州县行政机关仍兼理司法审判事务,实行逐级审转、复审的制度。

在省级设立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权。

③设立厂卫特务机构。

㈡会审制度的发展:明清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进一步加强,会审制度日趋完备。

各种会审结果,须经皇帝裁决方能生效。

有三司会审制、九卿会审制度、朝审制度、热审、大审、春审和寒审。

评价:①会审制度在明清时期的集中发展,是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维护不断加强的封建皇权相适应的;②明清会审体系的完备及对重大疑难案件、监候死囚的审核复查,会审的法制化、制度化及皇帝对全国死刑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使得死刑案件的审理纳入专制统治下的司法程序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恤刑”、“慎刑”的客观效用;③参与的官员级别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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