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财社〔2015〕29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安全、 有效。
强化资金使用效益意识
树立资金使用效益意识,明确培训目标和预期效果,注重培训质 量而非数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优化资金分配机制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和就业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 分配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优化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的有效利 用。
加强培训质量监控
建立健全培训质量监控机制,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 、课程设置等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培训机构和学员给予奖励和扶持 ,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激励各方提高培训效果和参与度。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确定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和意 义。
捐赠等。
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申请流程
制定补贴资金申请流程,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 料、申请时间和申请地点等。
审核流程
制定补贴资金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标准、审核程 序和审核时限等。
发放流程
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明确发放时间、发放方 式和发放标准等。
补贴资金监管体系
补贴资金监管制度
制定补贴资金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 监管责任等。
提出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紧 迫性。
分析了当前国内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的现状及问 题。
总结了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并阐述了研究结论。
研究展望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管理制度需要不…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职业 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也需要不 断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 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政策环境。
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产业发展基金、社会捐
赠等途径。
2.资金使用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
三、资金分配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或个人。
2.分配比例根据培训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调整。
四、资金管理
1.接收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机构和个人要建立专门的账户,用于管理资
金的收支情况。
2.资金使用需按照培训计划和预算进行,不能擅自挪用或超支。
五、资金使用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与技能培训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培训师工资、教材费、场地租金等。
2.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培训相关的支出。
六、资金监管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接
受监督和检查。
2.如发现资金使用违规情况,将依法处理,并要求返还。
七、其他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保障
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培训资金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政府拨款、个人及企业缴纳的培训费用、其他合法收入等。
2.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资金管理1. 资金接收(1)资金接收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资金的准确无误。
(2)资金接收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拖延。
(3)对于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拨款用途使用,并配合相关财政部门的审计工作。
2. 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应当经过合法程序,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不得越权或挪用资金。
(2)资金使用需提供合理的用款依据和支出凭证,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3)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应当注重效益,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 资金监管(1)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2)增加资金监管的透明度,对外公开相关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四、资金使用范围1.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器材的购置;(2)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的培训和薪酬支出;(3)职业技能培训场地及设施的租赁和维护支出;(4)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宣传和推广费用;(5)其他与职业技能培训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资金管理的职责1.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部门为财务部门和培训管理部门。
(1)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2)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培训计划和预算,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并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执行。
2. 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知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六、违规处罚对于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轻微违规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整改;2. 较重违规将暂停或停止资金拨付,并责令整改;3. 严重违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停止合作关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皖政办〔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19日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在我省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快推进技工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2019—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00万人次以上。
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55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80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努力在职业技能培训的体制、模式上闯出新路,在技工培训的数量、质量上走在全国前列,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全要素生产率。
二、面向企业和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适应生产经营、技术进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
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李国英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省政府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现决定废止《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等9部省政府规章:一、《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1994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4〕2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安徽省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9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安徽省邮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八、《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4年8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九、《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社[2011]70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财社[2011]70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提升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能力,提高其培训质量,更好地发挥培训机构在培养技能人才中的作用,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安徽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591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就业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9〕115号)和《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59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就业技能培训机构为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而购置实训设备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对象。
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成效显著的公办和民办各类培训机构(包括承担就业技能培训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等)。
第四条补助范围。
主要是指培训机构购置用于学员技能训练的设备,不包括直观教具、实训耗材,以及与实训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五条补助方式。
省财政采取“先购置后补助”方式,即:培训机构先自行购买相应设备后,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培训的职业(工种)与我省产业发展相适应,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培训机构或职业(工种)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以培养劳动者就业技能为重点的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办理程序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办理程序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服务卡》人员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按以下要求备齐材料,到合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2楼)办理。
1、培训人员本人填写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2、培训人员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就业服务卡》原件;3、定点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4、《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5、《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6、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须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由培训人员个人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代为培训人员申请培训补贴,申请时还需携带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转帐给代办的定点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培训机构必须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培训人员手中,并将有培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补贴资金发放表,在下次申领培训补贴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道上报,否则不予办理新的补贴事项。
对无力垫付培训补贴标准费用的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可先予垫付培训费用,承担帮扶义务,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持上述6种材料及培训机构的培训基础台帐(包括培训人员报名登记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教学进度表、培训课程表、学员上课签到表),向合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2楼)集中申请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仍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的通知》(财社[2005]538号)执行。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资金补贴时,向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局5楼培训处)、财政部门申报。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初审后,再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正式申请补贴。
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查、复核后,下发《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通知单》。
市财政部门按通知单确定的补助数额,将补贴资金转帐给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
芜湖市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补助资金
芜湖市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技能培训工作管理,统一培训和鉴定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培训促就业的工作实效,根据皖政…2008‟5l号、省财社…2006‟137号、省财社…2007‟911号、省劳社秘…2007‟130号、省财社…2007‟11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各类就业困难人群免费参加一次技能培训。
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私经营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军人及运动员退役自谋职业的、各类农村劳动力、残疾人、“两劳”释放及其他失业人员。
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之前,《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仍作为参加免费培训的凭证。
劳动预备制培训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就读的初、高中毕业班学生。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资金的扶持对象是企业生产一线的技术工人。
第三条实施政府扶持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产生,每两年招标确定一次。
定点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按规定享受的就业培训补贴、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市、区财政直接拨付至机构帐户。
第四条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相关培训资料;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中,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实施不定期督查,并依据不同类型专业的培训周期定期审核补贴资金。
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审批一次,时间暂定为每年9月份。
第二章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第五条对就业困难人群培训专业实行分类补贴。
依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周期等因素,原则上按理论与实操培训学时各占一半的教学设置,暂分为A、B、C、D四大类(具体职业分类见附件1)。
(一)A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餐饮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400学时;(二)B类是指技术含量较高、培训成本较大、需要一定的培训周期的电子装配类、家电维修类、建筑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300学时;(三)C类是指有一定技术含量,需要一定的培训成本、培训周期不长的加工类、生产操作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200学时。
技能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能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技能培训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 专款专用原则:确保技能培训经费专用于培训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3.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培训质量。
4. 公开透明原则:经费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技能培训经费来源包括:1. 国家财政拨款;2. 单位自筹资金;3.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4. 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五条建立健全技能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审批流程。
第六条设立专门的技能培训经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预算执行,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预算调整需经批准。
第八条经费支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需求提出:培训部门提出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2. 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编制经费预算;3. 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4. 财务核算:财务部门对支出进行核算,确保账目清晰。
第九条经费支出范围包括:1. 培训师资费用;2. 培训场地租赁费用;3. 培训教材和资料费用;4. 培训设备购置费用;5. 培训宣传费用;6. 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额进行,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技能培训经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检查内容包括:1. 经费预算执行情况;2. 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3. 经费使用效益;4. 经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信息来源:财社〔2011〕59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推进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财社[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切实加强就业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就业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作用,促进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织进来就业和灵活就业,引导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完善、提高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政策
嘿,安徽省每个人!如果你想要提高你的职业技能那你就走运了政府正在向获得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个人提供补贴。
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提升你的技能,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一些财政支持。
获得的补贴金额取决于你获得的证书水平,因此目标高,并获得收益。
大家一起努力,提高我省职业技能的整体水平!
"准备好用一些甜美的补贴来提升你的技能和现金!我们的补贴政策就是要奖励你在职业培训中的辛勤工作。
无论你拿了初级、中级或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我们都有补助,上面有你的名字。
嘿,乐趣并没有停止在那里—你得到的金额也取决于你摇滚的行业或职业。
如果你正在潜入一个高需求行业,准备好解冻一些额外的多汁补贴。
这就像一个奖赏在你所做的真棒!是时候把这些技能变成严重的苦差了!"
申请补贴的过程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既定标准和方针,符合党对促进职业技能培养和就业的贡献。
申请补贴的个人必须提供取得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证据,同时满足政府规定的任何额外要求。
申请人必须彻底审查补贴政策并遵循规定的申请程序,以确保具备所有必要的标准并提交必要的文件。
按照政府指令的规定,遵守具体期限和注意相关细节是申请程序的关键要素。
安徽技能补助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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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皖政[1994]2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10
【实施日期】1994.05.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皖政[1994]29号 1994年5月10日)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向社会招生的技术等级和实
用技术培训。
凡颁发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岗位证书的社会化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突出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条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已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
(二)有适应培训目标、学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必需的教具、设备和固定的培训场所;
(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皖政[2011]1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皖政〔2011〕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通知如下:一、明确职业培训的目标任务。
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得到一次以上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使劳动者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或达到上岗要求,培训后即能就业上岗。
就业技能培训的对象包括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企业新录用技能劳动者、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对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三、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职工经所在企业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享受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皖发改就业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皖发改就业规〔2017〕8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现将《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7日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主要面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技能训练、技能鉴定、创业培训的就业创业实训场所。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是,在县级区域扶持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一批实训基地,改善培训条件,扩大培训规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优先支持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县,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参加培训。
对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县给予倾斜,兼顾人口大县培训需求。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是具备面向农村劳动力培训条件的县、乡两级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章补助内容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实训场所和购置实训设备。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6〕1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财政可根据农民工工作的需要,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至少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并逐步加大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投入。
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与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愿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各类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一)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己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初高中学生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二)农村退役士兵;(三)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四)其它有意愿外出务工、转移就业、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五)企业在岗农民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国家《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相关规定,为有参加培训意愿的农民工进行职业知识与生产实际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其目的是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包括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等。
定向式技能培训是指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广泛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与用人单位建立协作关系,组织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并与农民工签订就业承诺协议书或用工合同,经培训合格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劳务派遣帮助其实现就业的培训形式。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对参加过技能培训、有技能鉴定要求、且自愿参加的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工种增补目录及补贴标准(2020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工种增补目录及补贴标准(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18
•【字号】皖人社秘〔2020〕189号
•【施行日期】2020.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就业技能培训工种增补目录及补贴标准(2020年)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更好地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退捕渔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全面落实“稳就业”“保就业”任务,结合不同群体就业需求和培育发展新职业新业态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19版)》基础上,增补一批新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
现将《就业技能培训工种增补目录及补贴标准(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8日
就业技能培训工种增补目录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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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信息来源:
财社〔2011〕59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安徽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四)注重效益发挥。
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补助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补助对象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
(二)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以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各类企业;
(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
第五条补助范围
(一)个人补助范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二)企业补助范围: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以及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给予补贴;
(三)培训机构补助范围:对就业援助对象(主要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给予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给予补贴;实训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给予援助对象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七条资金补助到企业项目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申请补贴应当是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补贴。
第八条资金补助到培训机构项目
(一)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培训补贴。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
(二)创业培训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创办企业、创业实
训),可享受一次同类别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实训800元/人。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可由定点培训机构集中代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实训设备补贴。
省财政每年从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对就业技能培训成效显著的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提高其培训质量。
补助单位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申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先购置后补助”原则,对申请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以上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应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
补助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资金直接划拨到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资金具体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和技工院校等紧缺专业(工种)补贴,按照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省属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各地要大力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各项就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作用,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支出比例。
第十二条各地应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落实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经办窗口等信息。
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与已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