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城市建设工程停车位设置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证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停车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如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操作语言2.1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室内外场所。
2.2城市建筑配套停车位: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等效小型客车标准车:4 ~ 5座小型客车为等效小型客车,可作为各类车辆转换为停车位的等效车型。
3一般规定3.1本规范停车位指标为不同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规划管理区划分如下:ⅰ类区是指大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重要地段;二类地区是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地区是指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其他地区。
3.2对于本规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应当以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配置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改建、扩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改建、扩建的规划许可申请。
3.4配给建设项目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给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给停车位本身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的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济南市的交通压力日益加剧,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停车难题,济南市制定了一系列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指标与准则,以提供科学的规划和指导。
二、停车设施规划指标1.停车位供需比:根据济南市的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预测,制定停车位供需比,以保证足够的停车位供给。
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1.5,商业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2,办公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3。
2.停车设施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流量分布,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重点考虑商业区、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停车需求,确保停车设施的合理分布,减少交通拥堵。
3.停车位类型:根据停车需求和场地条件,确定停车位的类型。
常见的停车位类型包括地下停车库、露天停车场、立体停车设备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停车位,以满足不同场所的需求。
三、停车设施建设准则1.设施标准:停车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停车位的大小、道路的宽度、入口和出口的设计等都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环境友好:停车设施的建设应注重环境保护,采用绿色、可持续的建设材料和技术。
同时,应考虑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合理布局绿化带和景观,提升城市形象。
3.便捷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考虑用户的便捷性,提供方便快捷的停车服务。
包括设置明确的导向标识、合理的通道设计、智能化的停车管理系统等,方便车辆进出和停车管理。
4.安全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注重安全性,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包括设置防盗、防火、防溺水等设施,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5.可扩展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考虑未来的扩展需求,预留足够的空间和设施,方便后期的扩建和改造。
同时,还应考虑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提升停车设施的可持续性和智能化水平。
四、停车设施管理指标1.停车位管理:建立科学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包括停车位的分配、使用、收费等。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与停车位紧缺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城市建设工程中,配建停车设施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以济南市为例,探讨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指标与准则,为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现状2.1 停车位紧缺问题随着济南市经济发展和车辆保有量的增加,停车位紧缺成为一个普遍问题。
许多居民和上班族在城区停车困难,停车位不足的情况常见。
2.2 现有停车设施状况济南市已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停车设施,包括地下停车场、停车楼和露天停车场等。
然而,现有停车设施的规模和数量与日益增长的车辆保有量相比仍然不足。
三、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3.1 建设工程类型与用途划分根据建设工程的类型和用途的不同,对停车设施的需求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建设项目可分为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这些区域在规划时应考虑到停车设施的需求量。
3.2 停车设施建设指标针对不同建设工程类型和用途,制定停车设施的建设指标。
例如,对住宅区,应按每户1个车位的标准来计算停车设施的需求量;对商业区和办公区,应根据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同时,还需考虑到临时停车位的设置,以满足短期停车的需求。
3.3 停车设施配建准则制定停车设施的配建准则,包括停车场的选址、设计和管理等方面。
选址时应考虑交通便利性、用地可利用性等因素;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车辆通行、停车和出入口等要求;管理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停车费用收取、车位管理和秩序维护等。
3.4 停车设施建设配套政策为了推动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济南市还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包括停车费用管理、停车位租赁政策、停车场运营管理等方面,以鼓励私人和企业参与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实施策略4.1 城市规划整合济南市在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配建停车设施的需求,将停车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保停车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要求。
2 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围,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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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3.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1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停车位的不足。
因此,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和性质。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例如,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居民家庭数量和小区规模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商业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停车位的布局应当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避免因停车位不足而引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另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设施等新型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应当推广使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停车位的浪费。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还应当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建立健全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位的监管和维护,避免停车位被非法占用或损坏。
同时,应当加强对停车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体验,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规模和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考虑和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4章,主要技术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郭艳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
1.2 本规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
1.6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多层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7设立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街坊道路
≥9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2)城市道路宽度除机动车停车位占用外,道路剩余宽度应满足车辆进出停车位的通道最小宽度要求,见表3.9.2。
各类型进出停车位通道的最小宽度(单位:m)表3.9.2
车型
车辆停放方式
微型
汽车
小型
汽车
轻型
汽车
中型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本规定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制定不同的公共停车位指标。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15按照相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库)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数量、出入口设置及内部交通组织、外部交通组织等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34 配建停车位指标5本规范用词说明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总则1.1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34 配建停车位指标5本规范用词说明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制定相应的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合理确定停车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状况和人口密度等因素,确保配建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减少交通拥堵。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
停车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到不同类型车辆的停放需求,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位等,同时要满足消防通道和紧急疏散的要求,确保停车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此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在停车设施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要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停车设施,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容纳能力。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管理和运营的要求。
在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停车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包括收费标准、停车信息公示和智能停车设备等,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更多的便利。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规范和完善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管理的水平,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建设迈向更高的水平。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现阶段城市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停车设施建设的目标与原则,停车设施配建指标的确定与适用范围,停车设施建设设计的规范与要求,停车设施的管理与运营等。
一、现阶段城市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增长和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城市停车需求不断增加,而城市停车设施的供给却相对滞后,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指标和准则来引导和规范停车设施的建设。
二、停车设施建设的目标与原则停车设施建设的目标是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效率和便利性,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可操作性、绿色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需求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停车设施配建指标的确定与适用范围停车设施配建指标主要包括车位数量、布局、规划与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城市的功能、人口密度、交通需求等因素,确定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建筑物的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准则。
适用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区、办公区、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物。
(一)车位数量:根据车辆保有量和停车需求,确定各类型建筑物的车位数量配建标准,以满足停车的需求,同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布局设计:停车位的布局设计要合理,考虑到车辆的进出、行驶、排队等因素,确保停车位之间的通行畅顺,减少交通堵塞和安全隐患。
(三)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建设要与城市规划和建设相衔接,建设更多地下停车库,提高停车位的密度和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地表空间的占用。
四、停车设施建设设计的规范与要求(一)建设规划:停车设施建设要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规划停车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二)设计要求:停车设施的设计要符合交通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原则,包括进出口设置、通行宽度、停车位尺寸、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三)绿色建设:停车设施建设要注重环保,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材料和技术,加强设施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第十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的建设规模不断增加,而停车位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为了保证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得到有效解决,山东省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包括了小区停车位配建的具体要求。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小区停车位配建的要求。
停车位数量要求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针对不同规模的小区,有不同的停车位数量要求。
一般情况下,停车位的配建要求按照每套住房的面积和户数来计算。
1. 对于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户数小于20户的小区,要求每套住房配备至少1个停车位。
3. 对于居住区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户数大于100户的小区,还需要额外配置公共停车位,数量不低于总户数的10%。
停车位数量的要求旨在确保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避免停车难问题的出现。
停车位布局要求除了停车位数量的要求,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停车位布局的要求,以保证停车场的合理利用和通行安全。
1. 停车位布置应避免堵塞交通通道,保证车辆通行的顺畅。
通行道路和车位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确保车辆的进出不受阻碍。
2. 停车位应按照合理的方向和角度布置,以提高使用效率。
通常情况下,停车位的排列方向与道路相垂直或接近垂直,停车位的前后排布应相对错开,以便车辆方便进出。
3. 停车位应设有标识和标线,便于停车场的使用者识别和遵守停车规则。
停车位标线的颜色应醒目,标示明确,以确保停车位使用的规范性和秩序性。
停车位管理要求为了保证停车场的有序管理和公平使用,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一些停车位管理的要求。
1. 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停车管理岗位,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
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停车管理的规范和流程。
2. 停车场应设置合适的出入口设施,如道闸、卡口等,以控制停车场的进出通行,提高安全性和管理效果。
3. 停车场应设立足够的监控设备,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监控设备应覆盖整个停车区域,可以实时监控和录像,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山东省公共停车场库设置指导规则
山东省公共停车场库设置指导规则山东省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则1总则1.1为加强山东省公共停车场(库)计划建设活动在配建停车不足和无配建停车情况下改善静态交通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制订本规则。
1.2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坚持“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公共停车为补充”发展思想。
1.3公共停车场(库)计划设计必需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城市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要求。
1.4本规则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场计划建设。
依据本省城市具体情况拟划分为三类区域:第一类适适用于大城市中心区;第二类适适用于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边缘地域;第三类适适用于小城市和中等城市边缘地域。
1.5本条例相关用语含义以下:(一)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多种室内和室外场所;(二)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建筑车辆停放和以本建筑为目标地外来车辆停放专用场所;(三)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停车场所。
(四)路外停车场(库)使指道路用地控制线以外专门开辟兴建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
(五)路内停车场(库)使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内划定供车辆停放场地。
1.5公共停车库(场)设置除实施本计划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相关标准。
2通常要求2.1公共停车是城市停车一个辅助方法包含路外公共停车和路边(亦称路内公共停车)。
其中路外公共停车是处理配建停车不足和无配建停车一个关键补充方法。
2.2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五十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大于五百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
出入口之间净距须大于十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
2.3为了避免造成主干道和交叉口交通组织混乱停车场(库)出入口均应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其和城市关键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大于80米距离。
2.4为了降低车辆噪声、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坪距一些建筑物应留有一定距离不一样性质建筑和停车场间隔距离如表2.4表2.4.1停车场建筑性质停车场停车场规模>10050-10020-50<25医院、疗养院防噪距离(m)2501005050幼稚园、托儿所100505025学校、图书馆、住宅502525152.5机动车停车场(库)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域不宜大于200m;通常地域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宜为50-100m2.6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m2~35m2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m2~35m2非机动车(自行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7停车场(库)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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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X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XX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X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XX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X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X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X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X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X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XX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XX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X郭艳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X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 1
2Terms 2
3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 总则
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X,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X。
1.2 本规X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X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X的要求。
2 术语
2.1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 配建停车位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 一般规定
3.1 本规X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2 本规X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X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X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X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3.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3.5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3.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X围内,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规X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3.7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
3.8 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X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3.9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3.10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
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3.11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3.12 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及其出入口设置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配建停车位指标
4.1 建设项目用地X围内,应配建装卸车车位、出租车车位和无障碍车车位,配建指标见表4.1。
表4.1建设项目配建装卸车、出租车与无障碍车车位指标
首先是规X编制单位: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去他的官方去浏览一下,他们的获奖项目几乎都是省内地市级城市的规划,、、XX等大规模城市的规划、尤其是交通方向的专项规划几乎没有编过,没有实践经验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指导规划建设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X,除了天马行空,还有什么期待?!!!据说委托省规划院编制的原因,是受省厅直接管理,近水楼台。
再谈规X内容,如果是同行,最近几年没有漂移出交通界,就不难看出,这个规X 实在是陈腐得很。
停车位区域差别供给倒是有,但是应该怎么差别?按照住房面积,大中小城市真可以齐刷刷的一刀砍了?实在没心情仔细研究更多傻缺内容。
最后想说说职业道德。
规X已经征求各部门意见、进行专家评审、然后又拿到院里的总工这里征求意见,不知道各位XX,有的可能真不是XX,是真的不懂专业,有的可能是同样陈腐的XX,就算有的稍微明白点,不愿意得罪委托单位与编制单位,也就随波逐流。
懂与不懂无所谓,靠着平时各种各样怕晒的关系,成了很有面子的专家人选。
专家,在老百姓眼中,还是代表了无私的技术权威,可惜现在这些专家们,只是为了混几个小钱花花,却丢掉了自己的贞操。
毕竟规X是要面世的,用规X的人,因为要用,应该是相对明白的。
那些怕晒的专家只是被莫名的骂过,可编制单位是被明摆着骂,不知道还有没有廉耻之心,脸皮是否够厚。
可惜,现在没有监管,从上到下,都可以在灰箱中操作,半透明。
建议以后的规X应该把参与评阅的专家大名一一列出,留给公众去评判。
估计就没有人可以厚颜无耻了。
说得很痛快,可惜心里很痛。
那个专业的心魔总是难以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