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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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一、为合理控制药品的过程管理,防止药品过期,确保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三、药品应按批号进行陈列或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
四、本单位规定药品近效期含义为:距药品有效期截至日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
五、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应有近效期标志或标牌。若实行计算机管理应有药品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
六、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一般不能购进。
七、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明细表”。
八、按“近效期药品明细表”所列内容,及时督促临床医师尽快使用或退换货,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经济损失。
九、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检查和控制。
十、及时处理过期药品,严格杜绝过期药品在临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