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兽药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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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

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

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

3、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

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附录1:动物性食品允许使用,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

附录2:已批准的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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