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条约法
条约法知识点
第八章条约法本章内容●一、概述●二、条约的缔结●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第二条用语●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Article 2●Use of terms●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二条●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
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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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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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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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第八章 国际条约法
保留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反对保留的国家 可以不把提出保留的国家作为缔约国,不反对 保留的国家则可以把保留国作为缔约国。 保留只影响保留国与其它(同意保留的) 缔约方之间的关系,而不影响其它(反对保留 的)缔约方之间的关系。 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提出的保留和对保留 的反对都可以随时撤回,无须他方同意。
三、条约的生效与效力
☆根据国际法院1951年“关于灭种罪公约
的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和1969年《条约法公 约》,以下三种保留被禁止: A:该项保留为条约本身所明确禁止; B:该项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特定保留之列; C:在不属于前两者的情况下,该项保留与 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
另外,即使一个公约没有保留条款,并不 表明保留是被禁止的;如果一国提出的保留不 被全体缔约国反对,且不违背公约的宗旨和目 的,就可以被认为是公约的缔约国。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处理,大体有以下四 种做法: (1)国内法优先。宪法明文规定比较罕见, 如阿根廷; (2)国内法与条约地位相当。如果冲突,或 者适用解释调和原则,或者适用后法优于前法原 则,如美国; (3)条约优于国内法,如我国; (4)条约不但优于一般国内法,还优于宪法, 如荷兰。
4. 条约与第三方
(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 日或之后若干时间生效;(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国 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如联合国宪章) (4)以特定事件发生为条约生效的条件;(如 1925年洛加诺公约)
【例题】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 甲国总统与其它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 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递交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 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 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2005年司法考试卷一 第30题) A 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 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国际法上的国 家责任 C 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产生了 对甲国的条约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 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条约法
第一节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分类1、条约有时被分为造法性和契约性的,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有两个以上缔约方的条约。
2、多边条约还可为开放性的和非开放性的。
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等形式条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因此,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
(二)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以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
(三)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条约法
第八章:条约法⏹条约法概述⏹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约的修订、中止和无效第一节: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及其特征⏹(一)条约的定义⏹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法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称…条约‟者,谓国家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该条约的定义将主体限制在国家之间,这显然不能适应国际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
(一)条约的定义(续)⏹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等其他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一样,也能够参与国际条约的缔结。
⏹为弥补前述条约法公约的不足,国际社会于1986年3月21日签订《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规定:⏹“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文件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二)条约的特征⏹1.条约的缔约主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
⏹该特征要求国际条约的缔约各方必须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仅有一方或几方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其他缔约方为个人或其他实体,其协议只具有契约的性质,而不是条约。
⏹这一点在1952年的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中得到确认。
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拒绝承认在英国注册的英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间的租让合同为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私人主体与国家间签订的投资协议、特许合同、租让合同都不是国际条约。
(二)条约的特征(续1)⏹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
⏹该特征要求条约的缔结以及条约争议的解决必须是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所确定的有关条约的规则缔结,而不是任何一国的国内法或特别国际法。
(二)条约的特征(续2)⏹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约法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①全体缔约方批准或个体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束之日 ②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或加入之日或之后若干日 ③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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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约法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
条约适用的范围
时间范围: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内规定 无期限的条约 有期限的条约 相对无期限的条约 条约没有追溯力
空间范围:条约对当时国的全部领土
条约法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侧所 缔结的旨在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的国际协议。 1969年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国 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侧 条约对于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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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签署 1.签署后立即生效的条约(生效) 2.签署后还需要批准的条约(确定约文的内容) 批准和正式认可 国内法意义上的批准 国际法意义上的批准 正式认可: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之间缔约时,使 条约生效的方式 加入 多边条约签字,批准或生效后,其他非缔约国或国际 组织参加该条约,承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条约的接受和赞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新方式 简单的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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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的终止及其原因 终止:条约由于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的发生而导致该 条约对其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原因(1)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 (2)全体当事方协商共同同意 (3)单方面退约或解约 (4)条约履行完毕而终止 (5)条约被代替而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因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而终止 (8)条约因缔约方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而终止 (9)战争 (10)缔约另一方违约 (11)因情势变迁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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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主体合格)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
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 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由国 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
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 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 谈判时,谁需要出示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 书? A、甲国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二、条约的缔结
2、约文的认证 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
一、条约法概说
(四)条约的文字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
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 进行谈判和缔约。 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 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 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 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 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
二、条约的缔结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不能视
为自由同意,条约对一国无效:错误、欺诈、 贿赂、强迫。
二、条约的缔结
甲乙两国签订一项条约,后发现缔约过程中有
如下情况,哪些会导致条约对甲国无效( ) A、条约中存在文字错误 B、乙国谈判代表对甲国代表进行金钱贿赂, 使甲国代表在谈判中接受一项对甲国不利的隐 蔽条款 C、乙国在谈条约法
教学内容和重难点
条约的概念和名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
国际法课件第八章条约法1
一、条约的定义
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根据各自的适用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根据以上两项条约的规定,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 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集中进行了条约法 的编纂工作。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公 约于1980年生效。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这 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一般说,各种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只要在实质上符合条约的定 义,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都是国际条约。至于在 某一具体情况下,条约的含义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则需要根 据其特定背景和含义予以认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 即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 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权力 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将文件存放各该国外交部的档案内。
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商,设置条 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一管理批准书交存工作。各 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交批准文书后,受托机关进行记录,然后将 记录与批准文书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事者。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边 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 一种法律行为。条约的加入一般只适用于明文规定允许非签字国 加入的条约,即所谓的开放性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 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有以下三种情况:
国际法第八章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条约法国际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1、国际法上的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关于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或它们的行为规则的书面协议。
简而言之,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条约的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为缔结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
3)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有译“受国际法支配”)4)条约以书面形式为主。
3、条约因其内容不同而名称多样,但名称的不同并不影响它们的法律性质。
国际实践中条约的名称包括条约、公约、协定、换文、宪章、盟约、规约、议定书、宣言和联合声明等等。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1、条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资格。
有缔结能力的行为者即条约主体。
2、缔约权,即缔约条约的权利。
国家缔约权的行使有每个国家自由地在在本国宪法中作出安排,具体的规定国家的哪个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
3、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在国际法上,对于条约的缔结程序没有统一的的规则。
但在外交实践中,国家之间的缔约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2)签署;3)批准;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5)登记和公布。
4、条约各方在条约生效后应将条约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他公布,但未登记并不影响条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引用。
凡在联合国秘书处den及的条约均公布在《联合国条约集》中。
5、条约的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国家既可加入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
6、条约保留的概念与范围: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跳跃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保留有三个特征: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
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如“保留”、“声明”、“谅解”、“解释性声明”和“解释性说明”等,但其性质属于单方面的声明,即声明国是为了维护其在有关条约中的特殊利益而单方面提出的,3)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当事国的拘束力。
条约法理论与实践的探索
条约法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条约是国际法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是各国之间达成共识并约束自身行为的法律形式。
条约法理论及其实践,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索条约法理论与实践的相关议题,并探讨其影响和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条约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守和互利共赢。
在国际社会中,各主权国家通过对谈协商,在主权平等基础上达成彼此同意的协议。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了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关系中的对等地位,为开展有效的国际交流提供了基础。
条约法还具有持续有效和可解除的特点。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条约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得到全面贯彻并最大程度保持持续有效,在法律效力上与国内法有着区别。
然而,条约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得以解除,这为国家间的和平解约提供了可行性。
二、条约法理论的重要性条约法理论对于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至关重要。
这一理论适用于涉及国家间关系的各类合作协议,在领域广泛且适用性强。
例如,环境保护、贸易合作、安全保障等问题,都涉及与各国达成共识的需求。
条约法理论通过制定规则、建立程序以及解决争端等方式,为各国合作提供了一套科学、系统的框架。
三、条约法实践的挑战和进展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条约法的挑战。
例如,条约的效力问题是一个重要议题。
尽管大多数国家在签署条约时诚实信守,但一些国家可能会违反其承诺,甚至选择退出条约。
这给国际社会合作和信任带来了困难。
另一个挑战是条约解释的多样性。
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家对于条约解释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这就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对谈、协商等方式,尽力避免解释不一致带来的纠纷。
然而,条约法的实践也有许多积极的进展。
国际社会积极推进条约的制定与实施,建立了一系列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这些机构的存在和运作有利于促进条约法的贯彻执行以及争端解决。
四、条约法理论与实践的未来发展未来,条约法理论与实践将面临更多机遇和挑战。
对于条约法理论,如何拓展其适用范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是关键。
条约法
条约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它有如下主要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二)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三)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依国际法确定的。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全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全缔结条约的权力。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一般要遵循的步骤和履行的手续。
实践中,缔约程序可因条约的重要程度以及谈判方的意愿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须经以下程序:(一)约文的议定(二)约文的认证(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1. 签署2. 批准3. 加入4. 接受第三节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二、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诚实地履行条约义务。
任何当事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条约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发生根本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
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对于一个条约来说,第三方指不是这个条约当事方的国家、国际组织或其它国际法主体。
在条约法上,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是指一个条约是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或义务的问题。
严格地说,条约是当事方之间的协议,仅对当事方产生效力,而不对第三方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即“条约对第三方既无损,也无益”。
1969 年《条约法公约》第34 条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亦不创设权利。
但是在条约的实践中,却存在着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或创设权利的情形,从而引起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
(一)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四、条约的适用(一)条约的适用范围就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来说,条约一般都自其对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于该缔约方,此时的缔约方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
第八章条约法
多边条约的生效
• 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接受条约 约束之日起生效; •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在 此之后若干日起生效; •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交 存批准书后生效。
• 例如:《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必须具备两 个条件:第一,经国内程序审核批准《京 都议定书》的国家必须达到55个;第二, 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的附件I的缔约方总体排 放量必须占附件I全体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 碳排放总量的55%。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 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 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 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 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 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 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 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 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 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问题:简单签署是否意味着签署国接受条约义 务的约束? 2000年12月31日,美国签署了《国际刑事法 院罗马规约》。2002年5月6日,美国副国务 卿致信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明确表示美国无 意成为规约的当事国,从而不负担因签署而 产生的义务。 问题:完全签署的法律效力?
(三)批准
1. 条约的批准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 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8.宣言 宣言是两国或数国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 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如 1943年的《开罗宣言》。有的宣言本身就是一 个条约,规定国家的行为规则,如1956年《巴 黎海战宣言》、1909年《伦敦宣言》,它们都 是关于海战规则的国际协议。宣言中若不包括具体 权利义务,则不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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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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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格式 条约的格式可以多种多样,国际法上没有规 定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国际实践中,比较正式的条 约通常包括下列各部分: (1)条约的名称。条约的名称可以反映出条 约的精神和缔约方的意思。 (2)条约的序言。条约的序言写明缔约的当 事方,全权代表的姓名,说明缔约的目的、宗旨及 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等。当然,并非所有条约都载有 缔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有的条约序言是比较简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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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条约的内容分,条约可分政治类条约 、法律类条约、边界类条约、经济类条约、文化类 条约、卫生保健类条约、农林类条约,等等。我国 外交部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是按条 约内容分类的。 此外,条约还可按其他标准划分,例如依缔 约方的地理范围划分,可分为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 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 条约等。
(3)结尾,声明条约将被遵守。多边条约由 于缔约方数目众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是将批 准书交给保存条约正本的缔约国政府或国际组织。 负责保管批准书的机关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向所 有条约缔约方发出通知。 三 条约的加入 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在条约签署 之后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加入 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特别是造法性的国 际公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存在加入问题,如第三国 希望参加到条约中来,通常的做法是三国共同签订 新的条约。
13.3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战争法——学习材料
一.条约法(一)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则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广义的条约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
狭义的条约则仅指这些协议中相对于公约、盟约、宣言等而称为“条约”的协议。
(二)条约的基本特征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
个人(自然人或法人)间、国家与个人间达成的协议,无论其内容或性质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亦即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否则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相互权利义务。
4.条约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三)条约的缔结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有权在不违反公认的国际法的原则下,同其他国家举行谈判并缔结条约。
除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
条约的缔结程序:谈判——签署——批准——互换或交存批准书(四)条约的保留保留:是缔约国对条约的某些条款表示不能接受的单方声明,目的在于排除这些条款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
(五)条约的效力与解释一般来说,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拘束第三国,这也是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
条约无效的情况:1.对一国代表之强迫;2.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的国际法原则,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3.条约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触者。
条约的解释:指因缔约国对约文内容理解不同,从而影响到条约执行时所进行的解释。
思考:由谁解释?按照什么规则解释?(六)条约的修改与终止条约修改的两种情况:1.全体缔约国对条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而条约本身继续有效(修正)2.在若干当事国彼此间更改多边条约(修改)条约终止的情况:1.条约到期或已履行完毕2.条约的解除条件成立3.条约被代替4.退出5.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6.单方面废约二.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一)外交和外交关系的概念外交:一般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代表机关等进行的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对外活动。
第8章 条约法24页PPT
四、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 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 (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缔约 代表没有缔约权或越权缔约,会导致条约 无效。
• 2、违反自由同意
• (1)错误: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 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 的错误
定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时生效;
二、条约的暂时适用
• 条约的暂时适用是指条约在生效前的适用, 一般涉及需要批准的条约。
• 原因:由于很多条约要求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
才能生效,可能很长时间才能生效。
• 情形:1、条约本身如此规定; 2、谈判国以其他方式协议如此办理。
实例:GATT1947,暂时适用了半个世纪。
3、条约的冲突的解决(连续性条约的适用问题) 缔约方就同一事项缔结了两个或数个内容不同的条约,
造成了不同的条约之间产生矛盾的情形。
解决途径:
1)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2)依据条约规定的规则 3)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4)确定当事国之间有效的条约予以适用
(三)对第三方的效力
原则上,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 设权利或义务。“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 1、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第三国明示或推定的 同意 最惠国条款;某些国际条约;某些国际组织的章 程; 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主要是联合国宪章,需要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3、条约所载规则因国际习惯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4、由条约建立的客观制度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
三、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的遵守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合法、现行有效的条约。
无效条约、不平等条约无需遵守。
2、例外:
(1)情势变更 (2)条约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3)条约的保留条款
条约法的知识点
条约法•条约o有效的条约的构成要件▪缔约能力与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条约的缔结o一般程序▪条约的签署▪条约的批准或核准▪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条约的公布o条约的登记o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保留的范围▪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的适用o条约的效力▪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冲突o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一般解释|作准文本o条约的修订▪多边条约的修正▪多边条约的修改o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执行•条约的保留o含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之法律效果o保留的范围▪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均可保留•条约明确规定可以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或事项均不得保留▪ 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不符合目的与宗旨o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对明文许可保留的条约提出的保留的成立,无须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或者相关保留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如果从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谈判国或谈判组织数目有限的事实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该条约在全体当事方间全部适用是每一个当事方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才能成立▪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凡不属以上所述情况的,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1)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在与接受保留的国家或组织的关系上,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但以该条约对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和接受国或国际组织均已生效或开始生效为条件•(2)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或国际组织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3)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如附有一项保留,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就发生效力•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接到保留的通知后 12 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出反对意见,该保留即被推定为已为其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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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国际法学
条 约 法
国际法学
第八章
条 约 法 (P386)
[教学重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一般缔结 程序;(3)条约的解释;(4)条约的修改;(5) 条约的终止;(6)条约的保留;(7)我国缔结条约 和批准的程序;
[教学难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保留;
国际法学
1. 条约法是什么??
(区别,草签通常只写谈判代表的姓,且无溯及力,而暂签则正好相反。
联系,两者都具有认证约文的效果——冻结条约约文,类似待审批的合 同-诚信义务支持下的缔约过失责任;均非签署的必经程序。)
签署,又称正式签署,是缔结条约的重要步骤,是缔约方同意承受条约 拘束并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的行为。不过,除《公约》规定的三种情况外,条 约拘束力的实际发生往往还有待国家的批准。
国际法学
5.条约的保留
定义-393 特征:(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做出;(2)保 留可以采用任何名称或措词,如“保留”、“声明”、“谅解” 等;(3)保留是一种单方行为,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 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当事国的拘束力;(4)保留必须采取 书面的形式;(5)保留是针对多边条约做出的。 在条约保留制度的发展上,国际法院关于《灭种罪公约》的保 留问题的咨询意见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以前,保留的传统规则 要求保留须经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而法院在咨询意见中提出 了三条根本性的原则:(1)保留提出的相对自由性;(2)保 留效力的相对性;(3)保留不得违背条约的宗旨和目的。 6.条约的登记和公布-392
国际法学
3. 条约的缔结程序
(4)批准 (5)互换批准书
从严格意义上讲,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属于条约批准程序的 最后一个环节,并不是另一个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不过,由于它在时间、行为甚至效果上有一定的独立性,通常 也把它当作一个单独的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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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条约的加入
定义-392 特征:(1)主要针对开放性多边条约,分为依条约的加入和 依邀请的加入;(2)在加入的时间上,现代条约法几乎不作 任何限制,但加入一未生效的条约,只是在该条约生效时才成 为条约的缔约方;(3)加入是一种单方行为,但实质上是双 方行为;(4)加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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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397 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指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均有拘 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它并不是一项绝对的原则: (1)条约本身可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丧失效力;(2)受合 法性原则的制约;(3)受强行法原则的制约;(4)受情势 变迁的制约。
《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民族的自利、责任心、对于庄 严做出的许诺的尊重,避免违约恶名的愿望以及习惯的力量, 在压倒多数的情形下,是足以保证严谨地遵守条约的一些有 力因素。如果在特殊情形下,这些力量证明还不够,那么对 于报复的恐惧大概会阻止一个国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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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404-406) 条约的终止:又称条约的失效,是指条约由于某种事实或 原因的发生而永久地失去效力。 条约的停止施行,又称暂停施行,或者条约的中止,是指 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致使已生效一定时期的条约暂时不能施行, 待该原因消失后,条约就自动恢复其效力。 情势变迁原则(rebus sie stantibus—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是指缔约各方在签订条约时有个假定,即 签约时的情势不变,一旦情势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缔约方便可 修改、退出或废除该条约。(对于情势变迁原则,有否定说和 肯定说两种。否定说以凯尔森为代表:“一般地说,法律的作 用,更具体地说,条约的作用,都在于在情势变更的潮流中稳 定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情势不变,法律赋予条约以拘束 力几乎是没有必要的。”肯定说——俾斯麦:“大国之间的任 何条约,当受到生存斗争的考验时,即丧失无限的拘束力。”)
缔约能力,全称是缔约权利能力,或者说缔约资 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一 种权利能力。更具体地说,它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 关系,并且直接承受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即合法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其本身构成国际法主体 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 缔约权,是指在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特 定机关或个人代表其行使缔约能力的权力。
两者之间的关系:缔约能力是前提,缔约权是补
充。
国际法学
3. 条约的缔结程序-390
(1)谈判 全权证书 (Full Powers)
(2)签字
草签,又称缩写签字,是条约正式签署前由缔约谈判代表在缔约约文上 进行的非正式签署,其实质是各方代表对条约约文的认证。约文在经草签后 并非绝对不可更改。
暂签,又称待核准签字,是表示谈判代表对议定约文的认证并等待本国 核准确认的一种临时性签字。
国际法学
10.条约的解释
(1)定义 条约的解释是指条约解释主体(包括有关国家或者机构) 按一定的规则和方法,对条约各条款,各条款之间的关系以及 构成条约整体的其他文件的正确涵义加以阐明。 (2)条约解释的主体—402 (3)条约解释的规则-403 条约解释的原则:善意解释原则、通常意义原则和参照上 下文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原则。 (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的通则-403
国际法学
11.条约的无效-406
条约就如同国内法上的合同一样,其只是在满足一定的形式和 实质要件下才能成立和生效,否则就可能因此而失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 件而自始无效的情形。 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 (1)无缔约能力(缔约权)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背国际强行法
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信用。与国内社会是在 以合同为中介的信用支持下存在和发展的一样, 国际社会是在以条约为中介的信用支持下存在和 发展的(国际机制就是建立在条约基础上的)。 条约在当事国之间即是法律,而规定条约的缔结 及其在实施和终止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规范性条 款即是条约法。
国际法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 条约缔约能力-389
国际法学
8.条约的适用-398 问题的出现:条约总是在一定时空内发生效力的,并且, 国家间在同一问题上往往前后缔结两个以上的条约,这些都引 起条约的适用问题。
(1)在时间范围上,条约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维也纳条约法 公约》中的强行法条款)
(2)在空间范围上,条约对一国全境有效,原则上不得域外适 用 9.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400 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 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 第三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赋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