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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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信用。与国内社会是在 以合同为中介的信用支持下存在和发展的一样, 国际社会是在以条约为中介的信用支持下存在和 发展的(国际机制就是建立在条约基础上的)。 条约在当事国之间即是法律,而规定条约的缔结 及其在实施和终止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规范性条 款即是条约法。
国际法学
2. 条约缔约能力-389
两者之间的关系:缔约能力是前提,缔约权是补
充。
国际法学
3. 条约的缔结程序-390
(1)谈判 全权证书 (Full Powers)
(2)签字
草签,又称缩写签字,是条约正式签署前由缔约谈判代表在缔约约文上 进行的非正式签署,其实质是各方代表对条约约文的认证。约文在经草签后 并非绝对不可更改。
暂签,又称待核准签字,是表示谈判代表对议定约文的认证并等待本国 核准确认的一种临时性签字。
国际法学
12.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404-406) 条约的终止:又称条约的失效,是指条约由于某种事实或 原因的发生而永久地失去效力。 条约的停止施行,又称暂停施行,或者条约的中止,是指 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致使已生效一定时期的条约暂时不能施行, 待该原因消失后,条约就自动恢复其效力。 情势变迁原则(rebus sie stantibus—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是指缔约各方在签订条约时有个假定,即 签约时的情势不变,一旦情势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缔约方便可 修改、退出或废除该条约。(对于情势变迁原则,有否定说和 肯定说两种。否定说以凯尔森为代表:“一般地说,法律的作 用,更具体地说,条约的作用,都在于在情势变更的潮流中稳 定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情势不变,法律赋予条约以拘束 力几乎是没有必要的。”肯定说——俾斯麦:“大国之间的任 何条约,当受到生存斗争的考验时,即丧失无限的拘束力。”)
国际法学
3. 条约的缔结程序
(4)批准 (5)互换批准书
从严格意义上讲,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属于条约批准程序的 最后一个环节,并不是另一个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不过,由于它在时间、行为甚至效果上有一定的独立性,通常 也把它当作一个单独的缔约程序。
国际法学
4. 条约的加入
定义-392 特征:(1)主要针对开放性多边条约,分为依条约的加入和 依邀请的加入;(2)在加入的时间上,现代条约法几乎不作 任何限制,但加入一未生效的条约,只是在该条约生效时才成 为条约的缔约方;(3)加入是一种单方行为,但实质上是双 方行为;(4)加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国际法学
-END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7.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397 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指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均有拘 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它并不是一项绝对的原则: (1)条约本身可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丧失效力;(2)受合 法性原则的制约;(3)受强行法原则的制约;(4)受情势 变迁的制约。
《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民族的自利、责任心、对于庄 严做出的许诺的尊重,避免违约恶名的愿望以及习惯的力量, 在压倒多数的情形下,是足以保证严谨地遵守条约的一些有 力因素。如果在特殊情形下,这些力量证明还不够,那么对 于报复的恐惧大概会阻止一个国家违约。……”
国际法学
10.条约的解释
(1)定义 条约的解释是指条约解释主体(包括有关国家或者机构) 按一定的规则和方法,对条约各条款,各条款之间的关系以及 构成条约整体的其他文件的正确涵义加以阐明。 (2)条约解释的主体—402 (3)条约解释的规则-403 条约解释的原则:善意解释原则、通常意义原则和参照上 下文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原则。 (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的通则-403
缔约能力,全称是缔约权利能力,或者说缔约资 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一 种权利能力。更具体地说,它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 关系,并且直接承受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即合法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其本身构成国际法主体 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 缔约权,是指在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特 定机关或个人代表其行使缔约能力的权力。
(区别,草签通常只写谈判代表的姓,且无溯及力,而暂签则正好相反。
联系,两者都具有认证约文的效果——冻结条约约文,类似待审批的合 同-诚信义务支持下的缔约过失责任;均非签署的必经程序。)
签署,又称正式签署,是缔结条约的重要步骤,是缔约方同意承受条约 拘束并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的行为。不过,除《公约》规定的三种情况外,条 约拘束力的实际发生往往还有待国家的批准。
国际法学
11.条约的无效-406
条约就如同国内法上的合同一样,其只是在满足一定的形式和 实质要件下才能成立和生效,否则就可能因此而失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 件而自始无效的情形。 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 (1)无缔约能力(缔约权)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背国际强行法
条 约 法
国际法学
第八章
条 约 法 (P386)
[教学重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一般缔结 程序;(3)条约的解释;(4)条约的修改;(5) 条约的终止;(6)条约的保留;(7)我国缔结条约 和批准的程序;
[教学难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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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约法是什么??
国际法学
8.条约的适用-398 问题的出现:条约总是在一定时空内发生效力的,并且, 国家间在同一问题上往往前后缔结两个以上的条约,这些都引 起条约的适用问题。
(1)在时间范围上,条约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维也纳条约法 公约》中的强行法条款)
(2)在空间范围上,条约对一国全境有效,原则上不得域外适 用 9.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400 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 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 第三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赋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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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约的保留
定义-393 特征:(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做出;(2)保 留可以采用任何名称或措词,如“保留”、“声明”、“谅解” 等;(3)保留是一种单方行为,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 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当事国的拘束力;(4)保留必须采取 书面的形式;(5)保留是针对多边条约做出的。 在条约保留制度的发展上,国际法院关于《灭种罪公约》的保 留问题的咨询意见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以前,保留的传统规则 要求保留须经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而法院在咨询意见中提出 了三条根本性的原则:(1)保留提出的相对自由性;(2)保 留效力的相对性;(3)保留不得违背条约的宗旨和目的。 6.条约的登记和公布-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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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约缔约能力-389
两者之间的关系:缔约能力是前提,缔约权是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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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约的缔结程序-390
(1)谈判 全权证书 (Full Powers)
(2)签字
草签,又称缩写签字,是条约正式签署前由缔约谈判代表在缔约约文上 进行的非正式签署,其实质是各方代表对条约约文的认证。约文在经草签后 并非绝对不可更改。
暂签,又称待核准签字,是表示谈判代表对议定约文的认证并等待本国 核准确认的一种临时性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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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404-406) 条约的终止:又称条约的失效,是指条约由于某种事实或 原因的发生而永久地失去效力。 条约的停止施行,又称暂停施行,或者条约的中止,是指 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致使已生效一定时期的条约暂时不能施行, 待该原因消失后,条约就自动恢复其效力。 情势变迁原则(rebus sie stantibus—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是指缔约各方在签订条约时有个假定,即 签约时的情势不变,一旦情势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缔约方便可 修改、退出或废除该条约。(对于情势变迁原则,有否定说和 肯定说两种。否定说以凯尔森为代表:“一般地说,法律的作 用,更具体地说,条约的作用,都在于在情势变更的潮流中稳 定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情势不变,法律赋予条约以拘束 力几乎是没有必要的。”肯定说——俾斯麦:“大国之间的任 何条约,当受到生存斗争的考验时,即丧失无限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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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约的缔结程序
(4)批准 (5)互换批准书
从严格意义上讲,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属于条约批准程序的 最后一个环节,并不是另一个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不过,由于它在时间、行为甚至效果上有一定的独立性,通常 也把它当作一个单独的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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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条约的加入
定义-392 特征:(1)主要针对开放性多边条约,分为依条约的加入和 依邀请的加入;(2)在加入的时间上,现代条约法几乎不作 任何限制,但加入一未生效的条约,只是在该条约生效时才成 为条约的缔约方;(3)加入是一种单方行为,但实质上是双 方行为;(4)加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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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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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397 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指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均有拘 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它并不是一项绝对的原则: (1)条约本身可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丧失效力;(2)受合 法性原则的制约;(3)受强行法原则的制约;(4)受情势 变迁的制约。
《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民族的自利、责任心、对于庄 严做出的许诺的尊重,避免违约恶名的愿望以及习惯的力量, 在压倒多数的情形下,是足以保证严谨地遵守条约的一些有 力因素。如果在特殊情形下,这些力量证明还不够,那么对 于报复的恐惧大概会阻止一个国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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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约的解释
(1)定义 条约的解释是指条约解释主体(包括有关国家或者机构) 按一定的规则和方法,对条约各条款,各条款之间的关系以及 构成条约整体的其他文件的正确涵义加以阐明。 (2)条约解释的主体—402 (3)条约解释的规则-403 条约解释的原则:善意解释原则、通常意义原则和参照上 下文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原则。 (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的通则-403
缔约能力,全称是缔约权利能力,或者说缔约资 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一 种权利能力。更具体地说,它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 关系,并且直接承受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即合法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其本身构成国际法主体 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 缔约权,是指在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特 定机关或个人代表其行使缔约能力的权力。
(区别,草签通常只写谈判代表的姓,且无溯及力,而暂签则正好相反。
联系,两者都具有认证约文的效果——冻结条约约文,类似待审批的合 同-诚信义务支持下的缔约过失责任;均非签署的必经程序。)
签署,又称正式签署,是缔结条约的重要步骤,是缔约方同意承受条约 拘束并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的行为。不过,除《公约》规定的三种情况外,条 约拘束力的实际发生往往还有待国家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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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条约的无效-406
条约就如同国内法上的合同一样,其只是在满足一定的形式和 实质要件下才能成立和生效,否则就可能因此而失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 件而自始无效的情形。 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 (1)无缔约能力(缔约权)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背国际强行法
条 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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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条 约 法 (P386)
[教学重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一般缔结 程序;(3)条约的解释;(4)条约的修改;(5) 条约的终止;(6)条约的保留;(7)我国缔结条约 和批准的程序;
[教学难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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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约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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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约的适用-398 问题的出现:条约总是在一定时空内发生效力的,并且, 国家间在同一问题上往往前后缔结两个以上的条约,这些都引 起条约的适用问题。
(1)在时间范围上,条约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维也纳条约法 公约》中的强行法条款)
(2)在空间范围上,条约对一国全境有效,原则上不得域外适 用 9.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400 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 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 第三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赋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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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约的保留
定义-393 特征:(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做出;(2)保 留可以采用任何名称或措词,如“保留”、“声明”、“谅解” 等;(3)保留是一种单方行为,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 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当事国的拘束力;(4)保留必须采取 书面的形式;(5)保留是针对多边条约做出的。 在条约保留制度的发展上,国际法院关于《灭种罪公约》的保 留问题的咨询意见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以前,保留的传统规则 要求保留须经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而法院在咨询意见中提出 了三条根本性的原则:(1)保留提出的相对自由性;(2)保 留效力的相对性;(3)保留不得违背条约的宗旨和目的。 6.条约的登记和公布-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