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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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10月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10月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省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区协管、业主自治、各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引领保障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本省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管理委员会产生运行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五)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六)建立健全全省通用的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系统;(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2 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管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七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2024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写字楼、商场、宾馆等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周到、便利高效、法律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且应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履行物业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保证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小区内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绿化环境,定期修剪花草树木,保持小区内的绿化景观优美。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业主公示办理情况。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公示方式向业主收取,并及时将费用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并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参与与监督第十五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保障业主权益的代表参与。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公司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决策等相关信息。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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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xx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版(2021年10月1日实施)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版(2021年10月1日实施)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版(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本省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区协管、业主自治、各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引领保障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保障物业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小区物业管理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小区环境维护、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维修等方面。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物业费的征收与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物业业主征收物业费。

第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环境改善、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安全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小区安全巡逻,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一条:小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五章:物业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物业纠纷。

第十四条:物业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物业纠纷处理应依法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管理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业主权益。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主动接受社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物业费收费明细表2. 物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职责分工表3. 安全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费:指物业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从物业业主所征收的费用。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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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01 修订发布
03 条例解读
目录
02021年5月27日由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 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发布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 订 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条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 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节其他规定
条例解读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经业主共同决 定,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也可聘请法律、会计、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和人 员提供专业化服务。上述所需费用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在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 核把关;将本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 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实施情况
2022年4月27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青带队,到铜川市开展《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和物业管理领域专项法治督察。检查组围绕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在社区物业工作中的发挥、部门单位法律责任落 实、业委会物管会成立及运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物业公用设施从事经营活动收益管理、老旧小区居 民自治和改造等六个方面,先后深入王益区育才小区、光明社区,新区铁诺小区、铜煤绣园一号小区、海林御苑 小区等点位进行实地检查,并与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人员及居民代表进行了互动交流。

陕西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着每一个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陕西省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

这部条例首先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

物业管理,不仅仅是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还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无论是新建的住宅小区,还是老旧小区的改造,都在其规范范围之内。

在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条例给予了清晰的界定。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者,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

同时,业主也需要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

对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条例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等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则要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其履行情况,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保障选聘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

在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方面,条例强调了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例如,不能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

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条例规定了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这些重要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同时,条例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规定。

明确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得出售给非业主。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学习《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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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解读:
1、《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陕西省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陕西省内有效。

2、对两部分内容进行了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是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权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解读:
1、本条内容根据《民法典》进行了修改,将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管理,究其根本,物业服务是一种服务,物业企业是服务机构,并非管理机构,其管理职能仅体现在经业主共同授权后,依据业主共同制定的规则对业主相关行为进行管理。

2、本条明确了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即依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对小区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小区环境卫生进行打扫清洁,维持小区相关秩序的服务。

3、《民法典》将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从物业服务企业扩大至物业服务人。

省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

此处物业服务人不限于企业,应当还包括其他组织、个人。

陕西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物业管理条例这部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对于业主来说,他们有权享受优质的物业服务,有权参与小区管理事务的决策。

同时,业主也需要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

而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在物业服务方面,条例规定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包括小区的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等。

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合理的服务计划,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例如,小区的垃圾要定时清理,绿化要定期修剪,电梯等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安全。

在收费方面,条例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接受业主的监督。

同时,对于物业费的调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这就避免了物业服务企业随意涨价,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于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条例也有详细的规定。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对于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设施、二次供水设备等,物业服务企业要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果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和程序,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有权决定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

业主委员会则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

在物业管理的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附属的1234下一页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的基本服务费,由入住的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约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的维修责任,但不得使用1234下一页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物业1234下一页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非居住区写字楼、商住楼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有关的专业用语含义:(一)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一套住宅内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三)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内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经营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理提供各项服务,如清洁、绿化、保安、维修等,确保小区环境的良好和谐。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提高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关注居民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公安、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物业公司应依法注册成立,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物业的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维修保养、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和经营状况。

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十六条业主享有对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使用权,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保持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的卫生。

第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的决策情况和财务情况。

第二十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监督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实施,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9月23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3日
【总页数】7页(P14-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新旧物业管理条例差异分析 [J], 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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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管理条例》作了哪些修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读后感 [J], 范礼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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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目前最新版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20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准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其他规则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效劳第五章物业的运用和维护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运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明良好的生活和任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经过招标或许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依照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停止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次第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视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那么〕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效劳、地下公允、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树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任务。

设区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视管理任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任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推进〕设区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私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革新,对不契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寓居区停止管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效劳设备,使其到达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6(1)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6(1)

欢迎共阅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宅区。

务。

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代表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登记,并在该居住区公告。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拟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业主公约、业主自治章程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陕西省关于物业管理制度

陕西省关于物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陕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是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一、物业管理定义及适用范围《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物业管理原则《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物业管理职责与监督管理《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对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运作方式。

五、物业管理费用及收费标准《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费用及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定期公开费用使用情况。

六、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设立物业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和监督。

七、物业服务合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签订程序和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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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其附属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本条例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四)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应当有居住区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五)决定维修基金的续筹、使用和管理;(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一)、(二)、(四)、(五)事项应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入主业主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居住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居住区内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遵守纪律、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拟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四)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负责续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六)监督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七)调解物业使用纠纷;(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经业主大会审核通过,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开始出售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

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的基本服务费,由入住的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约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的维修责任,但不得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住宅出售合同时,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制订,在同一居住区内收取基本服务费的标准应当一致。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证、居住区管理用房和居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移交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证,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须的管理用房,其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管理用房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有偿使用,其收入用于居住区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管理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实施物业管理:(一)居住区百分之八十以上住户拥有住宅全产权;(二)维修基金已交付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三)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完善;(四)有物业管理用房;(五)居住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六)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资质等级核定、岗位证书核发的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包括:(一)物业的基本情况;(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四)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五)物业的养护和维修;(六)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七)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三)绿化养护和保洁服务;(四)保安服务;(五)车辆进出、停放的管理;(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基本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政府指导价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的价格。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价格,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应当向业主、使用人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并收取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业主和使用人重复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未同业主、使用人约定,自行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业主、使用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九条?为居住区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的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向业主和使用人收费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未委托代收代缴的,有关单位应当直接到户收取。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结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财物:(一)物业档案资料;(二)物业管理用房和设施设备、场地;(三)应当移交的其他财物。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损坏、隐匿、销毁上述资料、财物。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综合考核、评定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二条物业的使用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公用设施设备;(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四)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五)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六)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七)乱设摊点、乱停车辆;(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物业维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四条?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

维修养护造成相关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

第三十五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住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规定,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费用、保证金。

业主、使用人需要改变住宅用途的,应当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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