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用水-乙二醇型、无水全合成难燃液类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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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AQBZ11-01-2011
煤矿井下用水-乙二醇型、无水全合成难燃液类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实施规则
(试行)
2011- 01 -19 发布 2011- 01 -19实施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发布
AQBZ11-01-2011
前言
本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

煤矿井下用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相关标准正在制定中,相关标准出台后,将根据其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本规则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组织起草,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山井巷设备与矿用油品检测检验中心参与起草。

本规则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则为首次制定。

AQBZ11-01-2011煤矿井下用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类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实施规则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主要适用于煤矿井下用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产品的安全标志认证。

2 认证模式
技术审查+检测检验+现场评审+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依据
煤矿井下用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GB/T21449《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
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通用安全要求》。

4 认证申请
4.1 申请人
申办煤矿井下用难燃液类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⑴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⑵生产能力不低于300吨/年;
⑶化工、石油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册人员1名以上;
⑷具备矿用油品研制和生产经验;
⑸具备产品调制、生产和检验能力,具有产品生产所需的反应釜等生产设备和GB/T 21449《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或《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通用安全要求》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设备。

4.2 申请资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中相关说明。

4.2.2 产品技术文件
申办煤矿井下用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类产品安全标志时,须提交产品标准、工艺流程图、主要原材料明细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技术
AQBZ11-01-2011文件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技术参数等应一致。

4.2.2.1 产品标准
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产品应在执行GB/T21449《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基础上,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中明确剪切安定性中粘度变化率应不大于±10%;对水分、倾点、剪切安定性剪切前后水分变化、橡胶相容性中拉伸强度变化率及扯断伸长率变化率、老化特性、FZG齿轮机试验可不作规定。

其他类型难燃液应参照GB/T21449《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编制产品企业标准,并应满足《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通用安全要求》的相关要求。

4.2.2.2 产品工艺流程图
应以框图形式表述产品生产过程的原材料加入顺序、温度时间控制,明确关键工序及其控制点、出厂检验点等。

4.2.2.3 产品主要原材料明细表
应提交产品主要原材料明细表。

明细表的格式应符合《安全标志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汇总表(试行)》(安标字[2010]46号文件发布)的要求,原材料类型主要包括规定乙二醇、合成酯、防锈剂、防腐蚀剂、润滑剂、抗磨剂等。

4.2.2.4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提交符合GB/T 9969要求的产品说明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⑴产品性能特点、使用范围概述;
⑵产品型号及其含义;
⑶执行标准及其主要技术参数;
⑷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
⑸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⑹安全警示语句。

4.3 样品数量
产品基数应不少于1000kg。

5 技术审查
按照认证依据,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标准、工艺流程图、主要原材料明细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技术审查时,先审查电子版技术文件,合格后通知申请人提供纸质版技术文
AQBZ11-01-2011件一式3份,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再对纸质技术文件进行备案。

6 产品检验
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性能检验。

6.1 检验样品
寄送(首次申办)或抽取(延续申办、监督检查)样品20L。

6.2 检验依据
煤矿井下用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GB/T21449《水-乙二醇型难燃液压液》;
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液压液:《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通用安全要求》。

7 现场评审
依据“难燃介质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实施现场评审,并将本规则4.1规定的内容及出厂检验考核作为现场评审的重要内容。

8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审查。

对经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产品,向申请人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

9 认证时限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程序文件的规定。

10 监督检查
持证人应严格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确保煤矿井下用难燃液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生产过程中主要原材料变更或生产工艺有较大变更时,应报安标国家中心备案,经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变更。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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