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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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企业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和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程序等形式。

第六条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秘密。

许可使用、转让或者披露技术秘密时,独立开发人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因意外获取的技术秘密,应当以合理形式保密,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权利人应当予以补偿。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秘密诚信档案,记录生效司法、仲裁文书等所确认的技术秘密失信行为。

第九条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在本条例的保护范围。

第二章企业技术秘密管理第十条企业合法拥有技术秘密需要保护的,应当健全技术秘密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技术秘密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建立保密制度,主要包括:(一)保密对象;(二)涉密场所;(三)保密标志的内容或者保密文件的内容;(四)保密措施;(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保密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公开。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建立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二)对涉密信息、载体标明保密标志或采取防范措施;(三)签订保密协议;(四)对涉密场所使用者、来访者的保密要求;(五)其他合理措施。

《对外开放》 学历案

《对外开放》 学历案

《对外开放》学历案一、课程背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对外开放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对外开放意味着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对外开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从设立经济特区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引进来”到“走出去”,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二、课程目标1、了解对外开放的概念、发展历程和重要意义。

2、掌握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主要成就。

3、分析当前国际经济形势下对外开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4、培养学生的全球视野和开放意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一)对外开放的概念与内涵1、对外开放的定义:对外开放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积极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流、合作与互动的过程。

2、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流动、技术交流、人员往来等方面的开放。

(二)对外开放的发展历程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对外贸易与交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际形势的复杂和国内经济的困难,对外贸易和交流受到一定限制。

但我国仍然通过与一些友好国家的贸易往来,获取了必要的物资和技术支持。

2、改革开放后的对外开放进程(1)设立经济特区1980 年,我国设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作为对外开放的试验田,率先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吸引外资和技术,探索改革开放的道路。

(2)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设立1984 年,我国进一步开放了 14 个沿海城市,随后又相继设立了沿海经济开放区,形成了从南到北的沿海开放带,推动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1 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按照国际规则和承诺,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

2023年公务员省考之公务员申论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公务员省考之公务员申论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公务员省考之公务员申论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材料1 “野猪成群结队,一晚上能毁几十亩玉米、马铃薯。

”时下正值马铃薯、玉米成熟收获的季节,但星月村的村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野猪太多了,防不胜防,村里有几百亩庄稼被毁了。

”村民对记者小侯表示,野猪已成为他们最头疼的事。

星月村位于LP山生态圈边缘,与小沟林场相邻,村里的庄稼地与林区相接。

“上了年纪的村民都知道,那个林场可是野猪的‘老窝’‘大本营’啊。

”村民说道。

小侯看到,大部分农田里的玉米已经收割,还有小部分玉米正在收割。

“种了5亩玉米,有3亩被野猪毁了。

”正在掰玉米的村民大贵说,幸亏他发现及时,否则毁坏的更多。

野猪经常光顾玉米地。

“这些田里的玉米棒都被吃了,剩下玉米杆。

”村民老李指着玉米田说,“去年也有人告诉我们尽量不要种玉米、马铃薯这些野猪特别爱吃的作物了。

可是你看看我们这儿的土地,就适合种玉米,种马铃薯这些啊。

而且它们是杂食动物,啥都吃。

”同时,小侯还看到,在成片的玉米田中间,有几块绿油油的燕麦田,村民马大姐正忙着收割燕麦。

“燕麦没有成熟,怎么就收割了?”小侯提出疑问。

“野猪毁了玉米,下山没有吃的,就毁坏燕麦、冬小麦。

”她说,她要抢在野猪没有毁坏之前,赶紧收割,有了麦穗起码还能当作饲料用。

“十年前,野猪开始在村里出没,当时出现的次数和数量比较少,一个月能见到一两次。

”老李介绍,但从此以后,野猪逐年增加。

最近几年,野猪成群结队出现,一般三五只,最多十几只,一只野猪一晚上就能毁坏十几亩庄稼,十几只野猪在庄稼地里肆意毁坏的程度就更严重了。

小侯行走在小沟林场附近,时不时可以看到野鸡从庄稼地、林间草地惊飞而起。

“野鸡、野兔、野猪在这里太常见了。

”林场书记老张说,他们巡林时,经常看到成群的野猪。

老张是一名老护林员。

过去,林场主要是依靠砍伐木材和种植经济林维持发展,生态破坏较为严重,很多野生动物迁徙到其他地方。

而如今,经过十几年退耕还林、封山禁牧,林区生态逐渐恢复,空气清新、景色怡人,吸引了不少人来游玩。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将在2019年实行!2018年12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通过,并将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旨在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深圳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

今后,企业或者个人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将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旨在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深圳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

建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是体现一个创新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深圳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力位居全国前列,PCT国际专利申请连续14年高居全国榜首。

但与这种创新实力不匹配的是,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制度建设层面作出一些创新探索。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在市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备技术调查官,明确其工作职责,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作用,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协助查明案件所涉技术事实。

5年内侵犯同一种知识产权可双倍处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违法经营额如何计算,这是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的难点,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此进行了明确,细化了违法经营额和市场中间价的计算标准。

条例规定,侵权产品已销售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全部未销售的,价值按照标价进行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标价明显与产品价值不符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5年内再次侵犯同一种知识产权,或者5年内3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可予以双倍处罚。

侵权单位5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为了营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条例设立了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要求参与政府投资、采购和招投标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知识产权合规性书面承诺。

中国法律优势的案例(3篇)

中国法律优势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中国法律在多个领域展现出了明显的优势。

本文将以深圳经济特区法院判决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为例,探讨中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

二、案例概述2019年,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拥有的某项专利权。

原告遂向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审理1. 庭审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要求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同时,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鉴定。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陈述了侵权事实,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代理人则对原告的指控进行了反驳,并提出了自己的证据。

双方就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侵权行为等进行了激烈辩论。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拥有的专利权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中国法律优势分析1. 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例,该法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有力的执法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法院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以本案为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鉴定,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3. 高效的审判机制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高效措施,如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建立快速审判机制等,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

对深圳市“三后”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战略问题的思考

对深圳市“三后”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战略问题的思考
出重 点 不 断 在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 信 息 技 术 、 生 物 技 术 等 领
对 “ 后金融危 机时期”深 堋经济社会发 展有 关问囊 的思考


域大 力推进 自主 创新的 力度 ,争取 新突破 ,培育 出新的经 济 增 长 点 。 三 是 要 切 实 加 大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力 度 。 四 是 要 建 立和完善 推进 自主创新 的激励机 制 ,继 续营造人 才辈 出 和 自主创新成 果层 出不穷 的 良好氛 围。五是 运 用一切 可运 用的手段 ,加大 国内外科 技信息 的交流 ,大胆借鉴 、吸收 国内外科技成果 ,推动我市 自主创新工作上新水平。 3 、加 快发展 现 代服 务业 。 目前世 界上 的 国际化城 市 都是 靠高 附加值 的现 代服 务业来支撑 的 ,而深圳 的经济增
要加大低碳 技术 研发投入 和支持 力度 。要设立 专项创新基 金 ,加强产 学研合 作 ,调 动高校 、科研 单位和企 业等各方
面 积 极 因 素 ,组 织 实 施 重 点 科 技 研 发 与示 范 项 利 用 ,提 高 重 点 行 业 节 能 减 排 和 低 碳
对深 Il 三 — “ 后"时 巾 1 ■ _ 期经济 社
国囵团
产 业 。 三 是 要 突 出重 点 ,加 强 规 划 。 如 深 圳 “ 一 五 ” 期 十
间共规 划 了高 新技术及 先进 制造 业 、现代服务 业 、产 业集 聚基地 、生态环 保 、节 能减排 、生物 医药 、社 会事业等 十
的比重还没 有突破5 % 0 。深圳要 提高第 三产业对G P D 的贡献 率 ,就是要 继续强化 两大 战略服 务业 ,加快 发展现 代金融 业 、现代物 流业 ,推 进 区域 性金融 中心和 物流 中心 建设 , 使 之成为产 业调整和 发展 的重要 内容。 同时还要积 极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与启示

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与启示

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与启示深圳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经典案例,是全球最快速和最成功的特区之一。

在40年的时间内,从一个边境小渔村发展成为一座国际化大都市和中国的科技创新中心。

深圳经济特区的成功,透露出的启示包括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信心、开放政策的灵活性、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性以及科技和创新的关键地位。

1.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信心深圳建立了国内最早和最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充当了有效监管者的角色。

深圳市一直领导中国政府的体制改革,推动市场改革进程。

政府引导企业家进入市场,并确保企业在竞争市场中自由发展。

不仅如此,深圳政府也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推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创业环境的良好政策,在资本、贸易和人才流动方面提供了便利,使深圳成为中国最具投资和商业竞争力的城市之一。

2.开放政策的灵活性深圳经济特区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灵活的开放政策,通过扩大国内市场和外向开放,不断拓展内外资企业,逐步建立了世界级的产业体系。

深圳积极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推进多元化经济发展,特别是利用香港的独特地位,开放到海外市场,使深圳成为多种市场和技术的交汇之地。

深圳不断推动自由贸易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利好政策,成为中国经济成功的典范。

3.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性深圳发展的另一个关键是中国企业家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

中国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的成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探索和在新的市场内尝试,为中国企业家树立了崭新的形象。

深圳市培育出了众多优秀企业家如马化腾、雷军、许家印等,以创造新技术和开发新市场为主导力量,引领中国经济崛起。

这些企业家的成功经验可以为中国其他城市和中小企业创新提供很好的案例依据。

4.科技和创新的关键地位深圳经济特区也彰显出技术和创新力在经济发展中的关键地位。

作为中国最早发起和最全面展开市场经济实践和改革的城市之一,深圳自交通、信息、能源、医药等方面强调技术创新和发展。

此外,深圳的创新不仅是微观领域的技术和产品改进,还包括一系列的制度、模式和组织构架。

九年级道德与法治期末测试(二)

九年级道德与法治期末测试(二)

期末测试(二)一、选择题1.(2021湖南怀化鹤城区期末)202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

两地发生的巨变有目共睹、取得的成就震惊世界。

两地的发展共同向世界证明了()A.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B.改革开放谱写新篇,我国基本国情已经改变C.改革开放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D.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2.(2020北京海淀区期末)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智慧出行集成服务系统”正式面世。

此服务系统是全球首个基于5G千兆网的商业应用,乘客从办理值机、行李托运到登机口只需要20分钟。

这主要说明()A.国家用改革之手激活创新引擎B.创新决定行为方式C.企业是社会创新的决定力量D.创新让生活更便捷3.(2021北京丰台区期末改编)下图是某市为创新创业者奉上的10项政策指南,这个指南有利于()A.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B.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知识产权C.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D.实现同等富裕,维护公平正义4.(2021山西临汾洪洞第一次测试)全国“两会”中,关于系列民生举措等热点话题,人民积极热议,形成了热烈的参政议政民主氛围。

这说明()①在我国,人民直接参与国家大小事务的管理机制和氛围已经全面形成②在我国,公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③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④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保障A.①②B.①③C.③④D.②④5.(2020湖南师大武冈附中第一次月考)下列不属于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的是()A.在调整某项政策前进行专家咨询B.将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决策进行公示C.对某政府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举行听证会D.决策前进行调查研究6.(2021江苏苏州高新区期末)“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对这句话的理解正确的是()A.法治意味着依法治理B.法治要求实行善治C.法治要求实行良法之治D.有法律制度就是法治7.(2021安徽六安金安区期末)网络空间的拓展带来了“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的蔓延,厉行法治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版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版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版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组织形式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规模、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减免税费等政策。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市场拓展支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第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机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服务。

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制,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支持、法律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第九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为新创办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第十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

第四章质量监管第十一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中小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测体系,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经济质量第四章文化质量第五章社会质量第六章生态质量第七章城市建设管理质量第八章政府服务质量第九章深圳标准第十章保障措施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动深圳质量建设,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深圳质量,是指贯穿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满足高水平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的综合能力,包括经济质量、文化质量、社会质量、生态质量、城市建设管理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

第三条深圳质量建设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新发展理念,坚持标准先行、创新驱动、品牌发展、社会共建的原则,推进标准、质量、品牌、信誉一体化建设。

第四条深圳质量建设应当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构建覆盖深圳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深圳质量建设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深圳质量建设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深圳质量共建机制。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深圳质量建设,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深圳质量要求制定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质量提升计划,完善促进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二)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深圳质量建设全面开展;(三)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为深圳质量创新与发展提供财政保障;(四)建立和完善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推进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六)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和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奖励制度;(七)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建设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0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创业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职工人数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市经济发展的主导战略,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章公共服务第六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中小企业工作。

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成员包括市发改、科工贸信、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保障、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深圳城市化与经济发展

深圳城市化与经济发展

深圳城市化与经济发展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一直都是其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深圳的城市化进程以及与此相伴随的经济发展,无疑是中国其他城市可以学习借鉴的典范。

首先,深圳的城市化得益于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之初,便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目标,政府从各个层面提供了极大的支持。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例如放宽市场准入、降低税收负担等。

这些政策的落地,极大地推动了深圳的城市化进程。

城市的基础设施得到了迅速的建设和完善,例如地铁、高速公路、公园等,使得深圳的城市化进程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其次,深圳的城市化和经济发展得益于大量的人才集聚。

深圳在城市化进程中吸引了大批的人才,不仅来自全国各地,还有来自国际的优秀人才。

这些人才的聚集,为深圳带来了创新、创业和经济增长的源泉。

可以说,正是这些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人才,带动了深圳的经济腾飞。

与此同时,深圳也为这些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例如创新创业孵化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园区等,使得人才和企业能够实现更好的互利共赢。

第三,深圳的城市化和经济发展得益于开放的市场环境。

深圳积极引进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推动了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与此同时,深圳也大力发展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以保证本土企业的竞争力。

在全球化的时代,深圳的开放市场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国际企业前来投资和合作,进一步促进了深圳的经济发展。

最后,深圳的城市化和经济发展得益于市民的参与和共享。

深圳的城市化进程中,市民的参与和共享不仅得到了重视,还通过多个途径和方式得到了实现。

例如,市民可以通过参与城市规划、意见征集、社区建设等活动来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市民也能够通过就业机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共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这种市民参与的机制,使得深圳的城市化进程更加具有人文关怀,也提高了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深圳的城市化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相互促进。

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人才的集聚、开放的市场环境以及市民的参与和共享,是深圳成功的关键因素。

深圳实践: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产业化

深圳实践: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产业化

合 作 ” 等 环 节提 出 了具 体 工 作 思 路 和 举 措 ,确 定 了 建设 知 识 产 权 强 市 的 总 体 目
( )完善 知识产权行政 管理机构 二
建设。
44.0 0 ^ 10 % 8
20 0 6年 7月 2 7日,市知识 产权局 由副局级升格为正局级 ,这是单独组建 市知识产权局后 ,市委 、市政府加 强知 识产权 行政管 理工作 的又一 重大举 措。 根据市编委批复的 《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方案 的要求 ,各区在科学技术局 加挂 了知识产权局的牌子 , 明确职 责 , 并 充实人 员,落实经费 ,积极开展各项知
深 圳知识产权事业正按照科 学 发展观的要求稳步推进。
先在国内实现 了专利和版权管理模式的
二 合一 ;提 出 了 “ 保 护 促 创新 ”的 工 以 作 方 针 ;在 国 内 出 台 了 第 一 个 由地 方
党委和政府通过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
2 0 市 政 府 率 先 在 国 内 出 台 地 方 知 0 7年 识 产 权 指 标 体 系 ;2 0 0 8年 市 人 火 颁 布
位国内企业 中,深圳企业均 占六家 ,发
明 专利 申请 量 占全 国 前 十位 企 业 申请 总
量 的 8% 左 右 ,深 圳 企 业 存 运 用 知 识 0
产 权提 高 企 业 竞 争 力 方 面 已成 为 全 国 的

面旗 帜 。 在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建 设 方 面 ,深 圳 率
申请 前 2 0家 企 业 占 全 市 申 请 总 量 的
扶持 、规 范专业代理机构发展 ,专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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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0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0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行政执法第四章司法保护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七章信用监管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宣传、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营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司法行政、海关等依法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可以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纠纷处理、涉外维权、综合执法等方面先行先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区,其探索成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全市推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文号】法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深圳经济特区,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法发〔2020〕39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准确把握党中央战略意图,解放思想、守正创新,支持深圳法院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根据授权开展试点试验示范,努力攻坚一批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改革项目,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和改革试点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

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推进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紧紧围绕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

坚持先行先试、引领示范,支持深圳法院扎实完成人民法院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对于《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的改革举措以及其他需要试点的改革任务,全面支持深圳法院率先开展试点、打造创新样本、及时规范提升,为全国法院提供示范。

改革开放:以创新为生命的伟大革命

改革开放:以创新为生命的伟大革命

改革开放:以创新为生命的伟大革命作者:夏一璞来源:《今日中国·中文版》 2019年第1期4 0 年间,改革开放激活了潜藏在中华文明根脉中“其命维新”的创新密码,使马克思主义破旧立新的理论品格在实践中焕发生机,让中国人民独立自主,变革开放的精神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扬。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

40 年前,改革开放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实力。

邓小平同志科学地断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 我们要赶上时代,这是改革要达到的目的”。

国家只有与时代同行,只有在发展大势中前进,才有光明浩荡的前途,这既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觉醒,也是改革开放对中国人民在思想上的启蒙。

40 年间,改革开放激活了潜藏在中华文明根脉中“其命维新”的创新密码,使马克思主义破旧立新的理论品格在实践中焕发生机,让中国人民独立自主,变革开放的精神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扬。

40 年后,改革开放仍将不忘初心,继续出发,凝聚全体中华儿女共识,团结全体中国人民力量,共塑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民族精神,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梦想。

“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正是这个伟大觉醒孕育了我们党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

改革开放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次伟大革命,正是这个伟大革命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飞跃。

”伟大觉醒, 于风雨如晦的黑暗之中艰难找寻,捕捉微弱的希望之光;伟大创造, 于万马齐喑的平庸之中突破重围,迸发出人类智慧火花的首创精神;伟大革命, 于沉疴顽疾的困顿之中披荆斩棘,开辟通向进步的时代新路;伟大飞跃,于时代的发展大势之中傲立潮头,将中国人的命运为自己牢牢掌握。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 改革开放40 年的实践启示我们:创新是改革开放的生命。

”大树之常青,江河之澎湃,霞光之绚烂,倚赖吐故纳新的不断更替,体现了永无止境的自然伟力与从不止步的蓬勃生机。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3.17•【字号】深财企[2002]3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7日深财企[2002]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有关政策,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了《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市财政科技事业发展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二)奖励其专利产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深圳如何用好特区立法权

深圳如何用好特区立法权

深圳特区立法权再认识特区立法权行使已超过三十六个年头。

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我们从特区立法权的运行格物致知,究往知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特区立法权的主要历史事件(一)中国第一部经济特区法律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施行,条例分总则、注册和经营、优惠办法、劳动管理、组织管理和附则,共六章26条。

这部法律既是特区设立与发展的需要,也说明特区立法权是中央立法权的一部分,是中央试验性立法。

(二)经济特区立法授权决定第一,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圳市依法选举产生市人大及常委会后,对国务院提出的上述议案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决定。

1992年,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三)立法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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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宣传和执法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提供人才和经费等保障措施。

第四条完善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经贸信息、科技创新、财政、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监、教育、公安、人力资源、文体旅游、税务、司法行政、法制、城管、、通信管理、检验检疫、海关、区政府等单位组成。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服务机构列席。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或者由市政府委托市主管部门召集。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决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工作规则、协调机制等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主管部门承担日常事务和常态、应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共同召开专门工作会议:(一)重大案件需要协助的;(二)案件移送需要协调的;(三)需要共同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四)其他需要共同解决的事项。

专门工作会议由提议单位组织。

第六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与其他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时,应当向该单位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案件性质、涉嫌侵权人、涉嫌侵权物品、初步估算的涉案数额等案件基本情况以及联合执法的相关要求。

接到请求的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到请求的单位应当参加联合执法:(一)省级以上部门重点督办案件;(二)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活动;(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四)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市主管部门、公安、海关、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应将知识产权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决书等案件公开信息纳入该信息库。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到通报的案件,必要时应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联合执法。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记载下列内容:(一)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所确认的侵权事实及处理结果,且当事人拒不执行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所确认的侵权事实及处理结果,且当事人拒不执行的;(三)其他需要录入的内容。

诚信档案可以按照规定供社会公众查询。

市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诚信档案的有关内容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引导机制。

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门人才的培训支持、加强对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激励机制相关政策的研究。

市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本市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完善内部预防和保护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重大事件、新模式、新特点等有关问题的监测、研究,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发出预警。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就本市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提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单位应发挥市场对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扶持、引导、制定标准等形式,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知识产权咨询、代理、鉴定、评估、运营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培育、指导与监督。

市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发布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研究出台并发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综合实力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应当指导和帮助会员、联盟成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联盟成员依法维护知识产权。

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可以根据章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会员、联盟成员进行规戒规劝。

第十四条对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和单位的培养和政策保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十六条承办展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展会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将展会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市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

申请参加展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展会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其参展的产品未侵犯知识产权;未提交书面承诺的,展会承办单位不得允许其参加展会活动;违反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承诺的,展会承办单位应当取消其参展资格并清理出场。

第十七条对展会活动期间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初步处理结果通知展会承办单位,展会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被市主管部门认定在参加展会期间故意/连续两次侵犯知识产权的,展会主办方应拒绝其在本市参加涉嫌侵权的同种产品的下一届展会活动。

权利人认为参展方在展会期间涉嫌侵权,并能提供初步证据的,展会主办方应协助权利人对涉嫌侵权的证据进行固定。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市、区政府对其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被有关单位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二)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三)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四)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侵犯知识产权仍然予以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未提供书面承诺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及时向同级的公安机关移送。

紧急情况下,对于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重大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联合执法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查获涉嫌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有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移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案件移送通知书;(二)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涉案数额、数量标准、法律依据;(三)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四)涉嫌侵权物品的样品、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五)涉案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对于提交上述材料的案件应当予以签收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

经审查对于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转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通知书;(二)报案、受案或者立案材料的复印件;(三)调查取证材料的复印件;(四)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的复印件;(五)调查结果报告或者说明;(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在搜集证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公证机关对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公证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取证见证,对证据予以保全。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鉴定意见以及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对是否构成侵权及损害结果等予以认定并做出行政处理:(一)有证据证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当事人持有证据,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对证据持有人不利,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二)未在规定的限期内提交证明材料对事实进行说明的;(三)拒绝接受调查的。

第二十四条非法经营额是指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部分,按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第三款处理。

未销售的(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进行计算;没有标价的,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其非法经营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按照第二十四条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按市场中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该市场中间价格由市场价格鉴定部门鉴定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计算:被侵犯的商业秘密未被公众知悉的,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侵犯者的主观过错、侵犯情节综合确定损害赔偿额。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专利权人损失数额的计算,应当综合其研究开发成本、该专利对实施该专利的产品或方法的贡献、专利权人市场份额减少、专利权人许可或转让该类专利的收益等因素确定。

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应以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仍无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前提。

第二十八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条件进行专利许可;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条件应当体现专利权人对标准的实际贡献、行业合理利润、许可历史及范围等。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适当履行本条第一款所述义务的要求包括:向标准实施人提出书面警告,列明被侵权专利及被侵权的方式、列明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的对应关系、列明标准必要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关系;在标准实施人表达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意愿后向标准实施人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要约,列明许可范围、许可费及计算方式、列明许可历史。

标准实施人适当履行本条第一款所述义务的要求包括:遵循行业惯例,勤勉及时而不拖延的进行许可谈判,对专利对应性、许可范围、许可费计算方式等实质性许可条件作出实质性回应;不同意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书面要约的,应当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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