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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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部为了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

我国卫生部为了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

我国卫生部为了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电磁技术发展,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该标准没有沿用国际流行的SAR 标准,而是采用电场强度V/m和功率密度μW/cm?作单位,适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所的环境电磁辐射,不包括职业辐射和射频、微波治疗需要的辐射。

在这个国标中,对微波电磁辐射,以功率密度微瓦/平方厘米(μw/cm?)做为计量单位。

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一级标准: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

二级标准: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

环境电磁波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如表2所示:表2 环境电磁波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表和其他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欧洲大部分国家现在都是200μw/cm?,美国1982年颁布的标准是3000μw/cm?,比我国要宽松75倍,足已证明我国政府在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方面是极其负责的,而且移动通信运营部门的整套设备以及技术参数也是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控制的。

5、基站电磁辐射的理论计算从以上国家标准可知,只要电磁辐射强度在10μw/cm?以下,对所有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都是绝对安全的。

电磁辐射强度的理论计算公式S=P/4πr?,其中,S为功率密度,P为发射功率,r为发射点与测量点间的距离。

根据此公式,某一地点的电磁辐射强度(用功率密度表示)与发射功率成正比,与该点到发射点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

根据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移动通信2G基站天线向一个扇区实际辐射功率为14.26W,3G基站为2.38W。

将基站功率代入上式估算,在距离2G基站10米处的功率密度为:S=P/4πr?=14.26/(4π*100)=0.0113W/m?=1.13μw/cm?,这远远小于最安全的10μw/cm?的一级标准,而未来的3G基站就只有约0.19μw/cm?。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E=√E21+ E22+……+ E2n式中:E—复合场强,V m;E1、E2、……En—各单个频率所测得的场强,V m。

1.3 分级标准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阁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1.3.1一级标准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1.3.2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夹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2 卫生要求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下表。

波长单位容许场强一级(安全区)二级(中间区)长、中、短波V/m <10 <25 超短波V/m <6 <12 微波μW /cm2<10 <40混合V/m 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3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4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A.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开放幅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A.2 规范内容A.2.1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
分级标准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
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为二级1、一级标准
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2、二级标准
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的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3、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波长
单位
容许场强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长、中、短波(100KHz-30MHz)V/m超短波(30MHz-300MHz)
V/m微波(>300 MHz)
uV/m混合
V/m
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

电磁波的防护

电磁波的防护

电磁波的防护1.电磁环境标准及相关规定。

为控制现代生活中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们身体健康,1989年12月22日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9175-88),规定居住区环境电磁波强度限制值:长、中、短波应小于lOV/m,超短波应小于5V/m,微波应小于10μW/cm2。

我国有关部门还制订了《电视塔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国家环保局也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针对移动通信发展状况,北京市环保局于2000年2月17日颁布了全国首例对电磁污染进行规范管理的《北京市移动通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以规范移动通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电磁污染。

该规定中明确了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移动通信台(站)在建设前均要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并要办理环保验收审批,经环保部门的监测,当地功率密度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的频率在20 MHz~3000 MHz范围内、照射导出限值的功率密度在40μW/cm2这一标准,才可正式投人使用,大于这一标准的必须停用或整改;建设蜂窝移动通讯基站前要预测用户密度分布,采用最佳频率复用方式,尽量减少基站个数;在居民楼上建设移动通信台(站),事前建筑物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征得所住居民意见;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天线最低允许高度不得低于40m,而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天线一般不得低于25m,发射天线主射方向50m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m范围内,一般不得建高于天线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住宅等建筑;建设单位应在上述各类天线安装地点设置电磁辐射警示牌。

2. 电磁波防护措施。

根据电磁波随距离衰减的特性,为减少电磁波对居民的危害,应使发射电磁功率较大、可能产生强电磁波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如电视台、广播电台、雷达通信台站、微波传送站等,尽量设在远离居住区的远郊区县或地势高的地区。

必须设置在城市内、邻近居住区域和居民经常活动场所范围内的设施,如变电站等,应与居住区间保持一定安全防护距离,保证其边界符合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的要求。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批准日期1988-10-01?????实施日期1989-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14.898.5GB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Hygienicstandardforenvironmentalelectromagneticwaves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电磁技术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所的环境电磁辐射,不包括职业辐射和射频、微波治疗需要的辐射。

1各词术语1.1电磁波本标准所称电磁波是指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长波指频率为100~300KHz,相应波长为3~1k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2中波指频率为300KHz~3MHz,相应波长为1km~100k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3短波指频率为3~3MHz,相应波长为100~10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4超短波指频率为30~300MHz,相应波长为10~1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5微波指频率为300MHz~300GHz,相应波长为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6混合波段指长、中、短波、超短波和微波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波段混合在一起的电磁波。

1.2电磁辐射强度单位1.2.1电场强度单位对长、中、短波和超短波电磁辐射,以伏/米(V/m)表示计量单位。

1.2.2功率密度单位对微波电磁辐射,以微瓦/平方厘米(μW/cm2)或毫瓦/平方厘米(mW/cm2)表示计量单位。

1.2.3复合场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频率的电磁波复合在一起的场强,其值为各单个频率场强平方和的根值,可以下式表示:式中:E──复合场强,V/m;E1、E2......En──各单个频率所测得的场强,V/m。

1.3分级标准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电磁辐射的危害及防护(2篇)

电磁辐射的危害及防护(2篇)

电磁辐射的危害及防护随着电子工业的飞速发展,微波炉、手机等家电和通讯工具不断普及,为改善我们的生活质量带来了福音。

另一方面这些电子产品又产生了各种有害电磁辐射,成了我们生活中一个新的污染源,即通常所称的“电磁污染”。

这些有害的电磁辐射不仅影响了其它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更重要的是它还污染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威胁着人们的健康。

为此,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治它。

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还相继采取法律形式宣布禁止产生电磁污染的产品(即电磁兼容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在德国,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在VDE/0876标准中还把电子设备的辐射划为4个等级。

其中N区为适用于居住区,规定在30~1000MHz 辐射电场允许值为100(V/m,我国政府对环境电磁场卫生也很重视,原先环境监控的对象仅为废气、污水、振动、粉尘及电离辐射。

90年代以来国家对电磁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

在xx年,为了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国家颁布了GB971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规定了环境电磁波允许的辐射强度。

xx年,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对即将开工的莘闵高架轻轨工程的环境评估时,就对该工程可能产生的电磁污染做了全面的评估。

90年代中期,上海市又将原放射性三废处理站改为上海市环境辐射监理所,把原来仅对放射性电离辐射进行监管扩大到了对包括电磁辐射在内的所有辐射的监管,而且,也加大了监管的力度。

国内一些权威机构的无线电计量人员曾对某型号手机使用时的电磁辐射强度进行测试,结果发现手机上紧贴入耳处的辐射功率为120~1100(W/平方厘米,而在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国家标准)中规定人长期居住区域辐射场应小于10(/平方厘米(称做安全区)。

不单是手机,其他一些常用的家电和办公用品也都存在电磁辐射。

如VCD会产生频率为27MHz和它的整数倍频率的辐射,有的生产厂用金属箔遮住这些辐射无件,以减少辐射。

电磁波安全值

电磁波安全值

电磁波安全标准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标准(10μw/cm2)为安全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第二级标准(40μw/cm2)为中间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

对于300MHz~300GHz的微波,一级标准为:(10μw/cm2),二级标准为:(40μw/cm2),因此,对于酒店及写字楼应按一级标准设计,对于商场、商贸中心,可按二级标准设计。

假设天线的EIRP是10dBm=10mw=10000μw按一级标准计算:允许的功率密度为10μw/cm2,那么能满足要求的最小距为:10000μw/4π d2=795.77 /d2=10μw/ cm2d2=79.577(cm2) ≈8.92 cm即在距离天线下方9cm的地方可满足一级卫生标准。

我公司直放站主机输出功率一般为2W=33dBm,那么离天线多远处为一级标准安全区,则d为:2W=33dBm =2000mw=2000000μw2000000μw /4π d2=10μw/ cm2d2=15924(cm2) d≈126cm即在距离天线下方126cm的地方可满足一级卫生标准。

实际上,我国的标准要求十分严格,美国及欧洲标准比我们宽松得多。

按照欧洲标准,在离天线18cm处已处于安全区,即天线的保护外壳以外均能满足安全要求,因此,对适当设计的室内分布系统的电磁安全问题不必多虑。

欧洲、美国及我国标准的对比。

北美电磁辐射的标准与危害

北美电磁辐射的标准与危害

北美关于射频辐射的安全标准百度文库luciforlove随着科技的发展,无线电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通信方式,而电磁辐射也悄悄的在威胁着人们的健康,而很多朋友即使意识到电磁辐射的危害,却又对电磁辐射安全标准范围不是很清楚,我们国家的标准是《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环境电磁卫生标准》GB9175-88,坦率的讲要比欧美的标准严格很多,举个例子在300MHZ以上,规定的一级标准是10uw/cm2,比北美标准严格近20倍,但监管力度如何就不得而知了。

大家多少可以参考北美的相关标准,下面介绍下:加拿大卫生部电磁辐射防护局发布一些了安全规程,发布了以”人体暴露在频率范围为3khz-300GHZ射频电磁能量中的限制”为题的6号安全文件,官方文件号是HC pub:091029。

09年更新的6号安全文件,依然为电磁波暴露限制提供2个等级,早期版本将高限制级别设定为射频和微波工作者级别,更严格的级别设定为非射频和微波工作者级别。

在最新版的6号安全文件中,改为用“可控环境”和“不可控环境”来区分2种级别,并为可控环境做了合理定义。

所谓可控环境,定义为3点1)在可控范围内射频环境的强度是可测量计算和建模的。

2)被辐射的人意识到可能的射频辐射,并且已知辐射强度。

3)被辐射人了解射频辐射的潜在健康危险,并能通过采取一定措施控制风险。

以上3点没提到的环境都可定义为非可控环境,笼统的说就是那些不能充分评估电磁辐射强度的区域和无辐射知识的人无意识进入的辐射区域。

也就是说,普通老百姓所处环境都是不可控环境,作者建议大家采用严格的非可控标准。

6号对电场的限制与1997年联邦委员会定制的规则(美联邦)相似,但在1-30MHZ频段上有所不同。

6号安全规章和国际非电离反应辐射保护委员会的标准在1-10MHZ的电场强度规定有所不同,所有美国标准和北约标准在3-30MHZ上有所不同。

下面具体介绍下北美的辐射标准图1图2此2图为加拿大可控电磁辐射限制标准图1是可控电磁辐射环境标准,图2是非可控环境标准V/m是电场强度单位W/m2是功率密度单位,都可以用作衡量单位面积上功率的大小(即辐射强度)的单位。

电磁辐射计算

电磁辐射计算

电磁辐射计算1. 国家标准现有两个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国标“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卫生部发布的国标“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分职业照射及公众照射两种标准。

公众照射标准要求高于职业照射标准,换句话说,能满足公众照射标准要求,一定能满足职业照射标准的要求。

职业照射要求在一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6分钟内应满足表一要求。

公众照射要求在一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6分钟内应满足表一要求。

表一2频率f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0.1—3 87 0.25 203—30 60/f 150/ 0.4/ f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f/1500 0.5 0.0015 ff15000—30000 61 0.16 10表二2频率f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0.1—3 40 0.1 403—30 12/f 67/ 0.17/ ff30—3000 12 0.032 0.43000—15000 f/7500 0.22/ 0.001 ff15000—30000 27 0.073 2(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分一级标准及二级标准。

一级标准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

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表三。

表三2波长容许场强(V/m) 容许功率密度(μW/cm)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 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10 <25 长、中、短波<5 <12 超短波<10 <40 微波混合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2假定基站使用的频段是900MHz,属微波频段。

《电磁辐射防护》中关于移动基站辐射标准的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中关于移动基站辐射标准的规定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12v/m标准,实际中移动基站所产生的电磁环境辐射量反为1.5-2.5v/m。

在金时尚官网()资讯中,对于国家对手机基站辐射的技术标准做了非常详细的介绍:1.1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电磁技术的科学运用与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颁发了《公众照射导出限值》(GB8702-88)与《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GB9175-88)两个主要技术标准,并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项技术标准。

1997年3月,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18号令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以上标准比欧美各工业化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要更加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目前移动通信所用900MHz频率带宽,其电场强度只要小于每米12伏或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40微瓦就符合安全标准。

1.2移动基站辐射值符合标准面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引起的种种猜测与疑惑,辽宁省环保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大连分公司所建基站的电磁辐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科学监测和评价工作:首先,在基站未建成期间进行标底测试,对辐射值进行预测,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然后,在基站开通后进行现状监测,有问题的基站立即停站整改;最后,对基站进行验收并发放电磁辐射合格证。

经检测,网上运行的基站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超过98.5%,个别点经整改后也顺利通过验收,全部获得了辽宁省环保局颁发的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合格证。

同时各省、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会同移动通信工程建设主管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分别对基站进行了科学监测,测试结论有如下三点共性:一是任一基站测试点的综合电场强度在移动通信900MHz频带内均低于12V/m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二是基站符合GB9175-88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场强一级强度安全标准要求;三是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区域”的场强测试值均符合工程技术要求与电磁辐射设计安全值。

基站密度与辐射强度的关系手机持有者在“移动”的过程中能随时接通电话,并保持清晰、稳定的通话效果,是因为手机与基站及基站控制器之间,借助无线信道,传送着通信信息、控制信号、测试信号。

电磁辐射安全知识

电磁辐射安全知识

电磁辐射安全知识一、基础知识1、什么是电磁辐射?它对人体有害吗?电磁辐射是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的物理现象。

电磁辐射与电磁污染是两个概念,极其过量的电磁辐射才会造成电磁污染。

一般来说,雷达系统、电视和广播发射系统、射频及微波医疗设备、各种电加工设备、通信发射台站、卫星地球通信站、大型电力发电站、输变电设备、高压及超高压输电线、小区变电房、地铁列车、电气火车以及大多数家用电器等都是可以产生各种形式、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电磁辐射源。

人们之所以会对电磁辐射产生种种疑虑,最根本的缘故是对它不甚了解。

其实人类一直都生活在电磁辐射环境中,因为地球本身就是一个大磁场,它表面的热辐射和雷电都可产生电磁辐射,太阳及其它星球也从外层空间源源不断地产生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虽然普遍存在,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可怕。

日光灯、电视机、电脑、手机、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都有电磁辐射,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这些家用电器,但却并未因为使用它们而使身体受到了伤害。

2、移动基站的电磁辐射情况?根据我们对温州、杭州、宁波、台州4个地区近6000个基站监测结果来看,除个别装在平顶楼上的基站,由于天线安装位置较低(一般低于2米,有的省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低于2.5米),使楼顶个别点超标外,绝大部分基站周围的电磁辐射水平完全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当距离基站10米开外时,辐射强度小于1微瓦/平方厘米。

3、电视机等常用电器的辐射强度与基站辐射的对比根据国家标准,基站的电磁辐射强度均小于40微瓦/平方厘米。

当距离基站10米开外时,辐射强度小于1微瓦/平方厘米。

普通家用电器如电视机的辐射强度为(正面紧贴显示屏)50微瓦/平方厘米,背面紧贴机壳的辐射强度为40~50微瓦/平方厘米;台式电脑显示器正面的辐射强度为40微瓦/平方厘米;背面的辐射强度更是高达1000微瓦/平方厘米。

可见,仅从辐射的强度考虑,基站的辐射与电视机辐射相差无几,远远低于台式计算机显示器背面的辐射强度。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of
television tower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视塔与居住区之间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及扩建改建的电视塔现有电视塔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电视塔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由建设管理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源(电视塔发射天线)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电视塔电磁辐射的卫生防护距离,按电视塔发射机总功率及天线架设高度规定为:
*天线架设高度系指电视塔上发射机天线相对居住区的净高。

注:若天线架设高度偏离标准中的数值,应按插值原则确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武汉卫生防疫站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汉珍、邵强、张春利、黄俊铭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日用家电辐射值

日用家电辐射值

日用家电辐射值
目前,对于电磁波评定卫生标准都是依据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电磁波的一级辐射标准为安全区,环境容许辐射强度为5000~10000毫伏/米,“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

“其实各种家用电器的辐射范围远远小于国家环境电磁波标准范围。

”昨日,就市民担忧的家用电器的电磁辐射问题,省质监局质检院电磁兼容某专家专门对此作出解释。

专家表示,电磁辐射存在于自然界当中,要想看电视、听收音机、打手机等就必须有电磁波的存在,日常生活中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辐射影响很小,市民不必太担心。

此外只要是贴有3C认证标识的家电产品都是安全的,因为家电3C认证已经在电磁兼容及电波干扰方面做了全面规定。

现实生活中的家用电器包括微波炉、电磁炉、电视机、电脑等,这些电器的电磁波发射的场强大约为0.3毫伏/米,对人体的危害就更小。

而随着家用电器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平时使用的家用电器或多或少都会有些辐射。

因为使用的频率、距离的不同,辐射的大小也不尽相同,提示:尤其是我们不太注意经常使用的一些小家电,家电辐射同样不可忽视。

配电房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的咨询

配电房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的咨询

配电房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的咨询根据国家环保局18号令的要求和我国环境保护的法规,输变电工程等电力建设项目在建设之前都要请有专门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要经过专家评审,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动工建设,建成后还要经过国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环保验收。

我国输变电设施的频率为50赫兹(通称为工频)它很不容易产生辐射。

国际“电磁兼容”标准中规定,9000赫兹以上的频率才称为“射频”。

也就是说9000赫兹以下频率的电源因辐射量太小,可以认为它们基本不会发射电磁波。

50赫兹工频比9000赫兹还小180倍,它的辐射功率就更小,对人身不会产生影响。

根据实际测量,即使对于500KV的超高压输电线,它的辐射强度小于53dB,其单位面积的辐射功率相当于一般城市家庭中所接收到的无线电广播电磁波辐射功率强度的千分之一,当然它对人身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福州市电业局于2007-7-18 17:28回复)配电房除了电磁辐射,还有低频噪音污染问题配电房会带来很多严重的问题,例如电磁辐射、噪音、还有发热等等,特别是电磁辐射是小孩得白血病的致命杀手,电流的声音会让居民不得安宁!!!所以广大业主一定要团结起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很多人买房都注意到辐射问题了。

高压电力线路设备对人体影响主要为:放电与高频电磁辐射网上有人为高压线路辩护时经常举一个电力系统的专有名词:“安全距离”。

人为只要超过这个距离,肯定安全,其实这是不全面的。

这个所谓的“安全距离”,是专用在电力设施检修过程的一个术语,说通俗点,就是不被电到的安全距离。

(高压会使空气电离,从而空气也变成导体)所以所谓的安全距离是与电磁辐射没有关系的。

超过这个距离,电磁辐射还是依然存在。

电力线路或者电力设备为什么会产生高频电磁辐射?此辐射可怕否?电力设施产生的高频电磁辐射主要来自于两方面:(1)发电机转子旋转,产生的极微量的高频电流(2)很多电力电子设备(可控硅)并入电网使用后,产生的高频谐波。

电磁环境检测作业指导

电磁环境检测作业指导

电磁环境检测作业指导一、适用范围:检验公众移动电话基站,无线寻呼基站,微波站和卫星地面站的电磁辐射。

二、引用标准:GB9175-88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三、检测依据:GB9175-88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四、检测条件及要求1. 环境温度:5℃~35℃相对湿度:45%~85%2.测试前的准备2.1了解辐射源的有关参数:2.1.1辐射源的名称、地点、周围地形、地物、附近的其他辐射源等;2.1.2发射设备类型、工作方式、发射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类型、天线高度;2.1.3辐射源的频繁辐射时间等。

2.2确认所用测量仪器外观良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2.3开启所用测量仪器开关,确认各测量仪器设备自检通过2.4 检查各测量仪器工作是否正常并确认其工作正常无误2.5将被检测的环境及周边环境的室温、湿度等相应内容记录在原始记录上2.6根据所依据的标准技术条件,将所需检测的各项技术参数记入原始记录的相应位置上。

五、注意事项1.注意防止静电对仪器设备的损坏;2.当需要进入辐射源附近测试时,测试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辐射设施,当辐射测试仪发出强辐射报警时,测试人员应提高警惕,尽量减小停留时间或停止测试;3.检查、估算输入仪器设备的最大信号强度,防止输入信号超出仪器设备的最大输入限值,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4.连接设备时,注意准确区分设备的输入输出端口,严禁反向连接设备,以免造成对设备的损坏。

六、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理办法若发生停电、仪器设备意外损坏、人员伤亡事故时,必须立刻停止检测工作并中断电源,保护现场,同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救护伤员,做好善后工作。

待一切妥善处理后,再重新进行检测工作。

七、检测设备1. 检测天线(ISOTROPIC ELECTRIC FIELD PROBE):①HI-4422 (10KHZ — 1000MHZ);②HI-4450 (80MHZ — 40GHZ);③HI-4433-HSE (0.5MHZ — 1.5GHZ)2. IBM手提电脑3. 便携式电源(Model:441198-36)4. 系统读出器 (HI-4416)5. FIBER OPTIC MODEM (HI-4413P)八、检测方法①如图连接检测设备:②根据现场监测环境选择所需检测设备天线;③打开天线控制开关,运行Probe View监测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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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附录 A
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
(补充件)
A.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A.2 规范内容
A.2.1 测量方式
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A.2.1.1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A.2.1.1.1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A.2.1.1.2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A.2.2 测量位置
A.2.2.1 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A.2.2.2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A.2.3 测量仪器
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A.2.4 测量记录整理
除记录全部测量数据外,还应包括:测量地点、测量地点、测量时间、测量日期、测量仪器、天线高度及参加测量人员等。

A.2.5 场强计算
按公式计算,主要供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雷达站、地面卫星站等地点选择和建立卫生防护带作根据。

A.2.5.1 长、中波(垂直极化波)场强计算公式:
…………………………(A1)
F=1.41·(2+0.3X)/(2+X+0.6X2).......(A2)
…………………………(A3)
式中:P──发射机功率,KW;
r──被测点与发射天线的距离,Km;
G──相对于接地基本振子的天线增益,DB;
F──地面的衰减系数;
X──数量距离;
λ──波长,m;
ε──介电常数;
δ──导电系数,1/Ω•m。

A.2.5.2 短波(水平极化波)场强计算公式:
短波(水平级化波)场强计算公式同式(A1)、(A2),但其中X按式(A4)计算:
……………………………(A4)
A.2.5.3 电视、调频超短波场强计算公式
………………………(A5)式中: P──发射机功率,KW;
G──相对于半波偶极子的天线增益,DB;
r──被测点与发射天线的距离,Km;
F(θ)──天线垂直面方向性函数(视天线型式和层数而异)。

A.2.5.4 雷达等微波功率密度S计算公式:
……………………………(A6)式中: ──发射机平均功率,W;G──天线增益,DB;
r──天线与被测点距离,m。

A.2.6 计量单位的换算
电场强度与功率密度在远区场中的换算公式
S=E2/377...................................(A7)式中:S──功率密度,W/m2;
E──电场强度,V/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浙江医科大学负责起草,由南京医学院、北京医科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槐、邵斌杰、施浚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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