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张团结、刘树军盗窃案-范文模板 (2页)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其法律适用和刑罚执行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窜至某市某小区,采取撬锁手段,盗取被害人王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三、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定罪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2)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盗窃国家禁止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盗窃的;(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
四、案例分析1. 定罪分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其以盗窃罪定罪。
2. 刑罚分析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刘XX抢劫、抢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刘XX抢劫、抢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0)黄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市看守所。
**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0)第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瑞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28日至2008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XX与吴X甲、吴X乙(二人已判刑)、刘X、胡XX(已判刑)等人先后交叉合伙在本市境内、南大港境内抢劫、抢夺、盗窃被害人黄金项链、耳环、挎包、摩托车等物。
其中被告人刘XX参与抢劫3次,价值5457元;参与抢夺6次,价值8603元;参与盗窃1次,价值28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1、2006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刘XX伙同吴X 甲、吴X乙(二人已判刑)、刘X(批捕在逃)抢劫孙XX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价值2997元。
2、2006年10月29日13时30分,被告人刘XX伙同吴X甲、吴X乙,在南排河镇李家堡村抢劫高XX黄金项链半条,价值1000元。
3、2006年11月5日14时,被告人刘XX伙同吴X甲在李村抢劫赵XX黄金耳环一对,价值1460元。
二、抢夺1、2006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刘XX伙同吴X 甲、吴X乙在二麻沽村李树信药店抢夺王X甲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080元。
2、2006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XX伙同吴X 甲、吴X乙、刘X在**市于常庄村抢夺沈XX黄金耳环一对,价值473元。
发破案经过范文
发破案经过
一、案件概述
本案件涉及一起盗窃案,案发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案发地点为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居民楼内。
被盗物品为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
警方经过调查取证,最终破获此案,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二、调查经过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对现场进行封锁和勘察。
通过对现场的仔细勘查,警方发现了一枚指纹和一段监控录像,从而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随后,警方展开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行动。
在追捕过程中,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逃窜至某乡村,并藏匿在一处废弃房屋内。
警方立即展开围捕行动,最终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三、审讯经过
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警局后,立即进行了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交代了作案动机和作案过程。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是因为赌博输光了钱,才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趁被害人不备,盗取了现金和金银首饰等财物。
四、处理结果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警方调查取证的结果,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判决。
犯罪嫌疑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XXX元。
同时,被盗物品也已全部追回,并归还给受害人。
此案的破获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赞誉和认可,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决心和能力。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文书_盗窃案例(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张某某盗窃案一、案由盗窃罪二、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被害人: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个体经营者。
案发时间:2021年4月15日案发地点:某市XX区XX路XX号三、案件经过2021年4月15日,被害人李某某在自家店铺内经营生意。
当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潜入店内,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窃取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收银台上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
被害人李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报警。
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当日17时许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四、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案发当日发现手机被盗,损失人民币3000元。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盗窃现场情况。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案发当日潜入店内盗窃手机的事实。
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苹果手机一部。
5.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五、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动机不纯,盗窃行为系临时起意,不具有长期犯罪的主观故意。
2.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3.盗窃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六、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1.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七、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盗窃案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盗窃案件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盗窃犯罪的认识,加强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念头。
当日,李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李某被抓获归案。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但仍故意实施盗窃,具有犯罪故意。
(3)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共计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刑事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犯罪对象等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盗窃数额较大,价值8000元。
触犯法律被判刑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一个普通家庭。
自幼父母离异,与母亲相依为命。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李某从小就学会了偷盗。
成年后,李某因为多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出狱后的李某并没有改过自新,反而变本加厉,继续从事盗窃活动。
2019年,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经过2018年11月,李某在一家超市内,趁无人注意,将价值5000元的香烟盗走。
得手后,李某将香烟低价出售,所得款项用于维持自己的生活。
然而,李某并未满足于此,他开始频繁作案,盗窃金额越来越大。
2019年1月,李某再次作案,这次他盗取了价值2万元的手机和现金。
警方根据线索,迅速将李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悔过自新。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1.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手段恶劣。
李某采用秘密手段,趁无人注意之际,盗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次数频繁。
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作案,盗窃金额越来越大,表明其犯罪心理已经根深蒂固。
(3)犯罪动机复杂。
李某因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从小学会了偷盗,成年后更是变本加厉,盗窃成为其维持生活的主要手段。
2. 案件教训本案给我们的教训如下:(1)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家长应该以身作则,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远离犯罪。
(2)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公民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预防犯罪的重要性。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加强预防犯罪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五、结语李某盗窃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案例,充分暴露了我国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沦丧的问题。
对此,我们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破获盗窃案优秀范文(推荐6篇)
破获盗窃案优秀范文篇1为深入开展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活动,促进社会面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自1月份开始,高青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研究实行了“治安夜查”制度。
夜查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的方式,由大队领导带队,分为4个夜查小组。
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大队要求每组每周至少组织1次治安夜查,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6家,填写《治安夜查记录表》,并留存视频资料等工作轨迹。
治安夜查的重点是单位和物业小区安保人员值班备勤、安保措施落实、安保设施运行和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落实治安管理措施等情况。
检查中,民警对存在的治安隐患及时予以指出并要求限期整改。
通过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各重点单位、场所值班人员的安防意识,堵塞了安全防范工作漏洞,促进了社会治安稳定。
截至目前,该大队已开展治安夜查2次,检查单位场所1 3家,发现并整改治安隐患4处,发现违法犯罪线索2条。
破获盗窃案优秀范文篇2自流井分局破获盗窃车内财物案。
自井分局刑侦大队于12月20、21日先后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钟某(男,41岁,大安区人)、胡某(男,50岁,自流井区人)。
经查,11月23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伙同胡某窜至自流井区同兴路河府苑宾馆旁,采用弹枪上钢珠将车后窗弹破的手法,盗走车内五粮液一件,价值4500余元。
贡井分局打掉一盗窃犯罪团伙。
贡井分局五宝、莲花派出所联合出击,于12月12、26日在贡井区莲花镇、龙潭镇、荣县鼎新镇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余某(男,43岁,贡井区人)、黄某(男,47岁,贡井区人)、沈某(男,50岁,荣县人)抓获,打掉一个专门盗窃农村家禽的犯罪团伙。
经查,今年10月25日和11月4日,三名犯罪嫌疑人窜至莲花镇余家村3组,经过事先踩点后盗窃陈某、龙某某家饲养的鸡、鸭、兔30余只,价值余元。
高新分局破获一起诈骗案。
12月6日,高新分局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吴某(女,43岁,贡井区人)。
经查,2016年10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谎称能向他人购买二手出租车、能在政府低价购买淘汰公务车,采取私刻公章、伪造机动车登记证等手法,诈骗谢某、周某人民币共计万元。
偷盗案例分析范文
关于盗窃的案例1、首先,拘留一般是不能超过14天的,因此,应当尽快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办理取保候审,先将你爸爸放出来再说。
2、其次,对于这个案子,你父亲是不构成盗窃罪的。
因为从主观上来讲,他是将这辆电动车作为无人所有的物品,然后才将之推回家的,而且确实这辆车放在那里3天没有人动,所以在主观上是不存在盗窃的故意的,再从客观上来讲,你父亲并没有秘密进行盗窃的行为,只是把车推回了家,而且在得知失主来找车的时候马上就到派出所去了,说明他根本就不是偷车,而只是将无人保管的车暂时的占有了。
另外,这一辆电动车到底值不值1200还很难说,因为也没有电池,还只有7成新,所以其价值应该在1000以下,根本就不能构成犯罪。
3、如果警察非得以你父亲涉嫌盗窃罪进行拘留或者逮捕的话,你们要尽快进行申诉,一是到公安局去,把你们的理由讲清楚,二是到检察院去,检察院是监督公安机关的,如果认为公安局的办案有问题的,可以通知公安局改正的,所以一定要到检察院去申诉。
4、事关重大,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这个对你们很重要的,律师有很多普通人没有的权利,比如可以申请会见你父亲,而且律师办事效率比你们要高,可以代为进行申诉,能较好的维护你们的权益。
如有其他不明之处,请继续提问,最后祝你们好运。
求盗窃案例分析A经营出租车事业(但无营用证,当地出租车辆均无此证),2005年某日,三名盗窃犯与A谈好价格(每天除去一切开支、油费过路费按500元/天支付给A。
)为其提供作案交通工具(A知道三名女乘客系盗窃目的),次日,三名女犯在江苏某市实施做案,未得逞就被人秘密举报,公安机关便开车意图将其抓获,几名女犯观其情况不妙,便乘A车潜逃,公安机关立即追踪A某帕萨特车,并拉响警报用扩音器喊话命令驾驶员A停车接受检查,A因恐慌并受三名女犯潜逃威胁词故加速逃跑,因公安机关普桑车速不敌帕萨特,便追丢失,后公安机关指挥部在前方收费站安排警力将A某、三名女犯人及其车辆当场擒获。
侵犯财产罪案例范文
侵犯财产罪案例范文案例1:盗窃案2024年6月20日,A先生在其住所内发现财物被盗,报案后,警方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案发现场没有明显的破坏痕迹,初步判断为内部人员所为。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警方发现这宗盗窃案与B先生有关。
通过调查和询问,警方发现B先生曾在案发当日进入A先生的住所,并在离开时行为异常。
同时,警方还发现B先生与案发现场一些遗留物存在染料或物理性质相似的情况。
经过对B先生行踪轨迹的调查,警方发现了一册被盗物品的收据,上面有B先生的签名和时间标识,进一步证实了他与被盗物品的接触。
最终,在警方与检察机关的全力合作下,B先生最终被扣留,并对其进行调查。
B先生最终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将被盗物品的现场藏匿地点交代出来。
经过法院审理,B先生被认定犯有盗窃罪,侵犯了A先生的财产。
法院依法判处B先生有期徒刑,并赔偿A先生被盗财物的价值。
案例2:故意毁坏财物案2024年6月20日,C先生的汽车停放在城市一家购物中心的停车场内,期间D先生故意去踢了C先生的车,导致车身损坏严重。
C先生发现后立即报案,警方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取得了周边摄像头的录像材料。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发现D先生与C先生存在私人恩怨,猜测D先生可能是对C先生车辆的故意破坏。
在调查中,警方找到了D先生,并对其进行审讯。
D先生供认自己在报案现场附近出没,并承认自己破坏了C先生的汽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警方将D先生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起诉。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定D先生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了C先生的财产权益。
最终,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处D先生有期徒刑,并责令其赔偿C先生汽车维修费用。
案例3:贪污案2024年6月20日,E公司的财务部经理F先生被举报存在贪污行为。
警方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并通过审查财务记录和采取调查措施,初步确定了F先生的不正当行为。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F先生长期在E公司进行财务操作,为其个人获取大量利益。
具体而言,F先生通过虚构的开支、收入和账目操作,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挪用。
2018-2019-张雷盗窃案-范文word版 (2页)
2018-2019-张雷盗窃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雷盗窃案张雷盗窃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初字第5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雷,男,20岁(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东寨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1X)第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雷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雷于201X年5-6月间,在本市东城区南小街等地区先后盗窃自行车4辆,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90元。
1、被告人张雷于201X年6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大方家胡同5号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杜娟斯伯茨曼牌26型女式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0元。
2、被告人张雷于201X年6月24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水井胡同10号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景洋富士达牌26型女式深蓝色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80元。
3、被告人张雷于201X年6月2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南小街8号楼5单元门外,盗窃被害人王凤岐凤凰牌28型女式银灰色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90元。
4、被告人张雷于201X年6月30日20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南小街南竹竿8号楼门内,盗窃被害人谭立刚新大地牌26型女式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60元。
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新大地牌26型女式自行车被当场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被害人谭立刚、王凤岐、王景洋、杜娟的陈述,北京市东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雷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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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张伟、黄超军犯盗窃罪一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伟、黄超军犯盗窃罪一案张伟、黄超军犯盗窃罪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苏刑二终字第11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又名张建、张学礼,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酒厂车队司机,住涡阳县高炉镇高炉酒厂宿舍4号楼4单元402室。
201X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汝亚国、张醒,江苏徐州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超军,又名黄小燕,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租车司机,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杨瓦房村黄西自然村19号。
曾于201X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2月1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201X)涡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于同年2月7日被释放。
同年12月25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8日移送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黄超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6月26日作出(201X)徐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1月,因被告人张伟曾驾车到徐州市为其所在单位用大面值人民币兑换小面值人民币,遂觉有机可乘。
后被告人张伟与被告人黄超军预谋,待其再次出车兑换时共同窃取单位现金,并分别向被告人黄超军绘制行车路线图一份、交出其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后备箱钥匙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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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刘山盗窃上诉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山盗窃上诉案刘山盗窃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086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刘山,男,39岁(1967年8月11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县,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东白旗乡顺道地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12日被羁押,201X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金涛(绰号:扬子、小杨娃),男,27岁(1980年3月1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夏洼村白岗组,1997年6月因扒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X年7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X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 年12月12日被羁押,201X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乾(绰号:老二、二哥、大奔),男,31岁(1975年4月1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大冯营乡大冯营村三组,201X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X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X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12日被羁押,201X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夏伟(绰号:雪力、老戚),男,28岁(1978年10月25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皮店乡夏寨村夏湾西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12日被羁押,201X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派出所破获系列盗窃案范文
迎光派出所破获系列盗窃案通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取证,迎光乡派出所派出所将两个月来发生在迎光乡及周边农户家的10起、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的系列入室盗窃案成功破获。
此次系列入室盗窃案引起了新邵县政法书记刘爱民的高度关注,并亲赴迎光乡政府和迎光乡派出所指导工作,认真听取侦查员对此次系列入室盗窃案的侦破方案,督促迎光派出所必须千方百计的侦破该案,维护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打好此次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的攻坚战。
迎光派出所在刘书记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局党委的部署,精心组织打击侵财犯罪行动,终于2011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彭政初在公安机关的严厉追击下主动来到迎光乡派出所投案自首,民警追回部分被盗现金和鸡等财物。
今年7月份以来,迎光派出所相继接到辖区乡镇及周围群众反应:晚上家里人睡觉时,被人以撬锁、钻窗入室等方法进入室内盗窃现金、烟酒和包等贵重财物,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迎光派出所在对每一起发生的盗窃案件现场进行仔细的勘察和对被盗主进行询问后,公安民警对上述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后认为:此系列盗窃案发案区域主要集中在迎光乡,且都发生在晚上,被盗商店、家庭晚上都没人值守或者晚上人睡着了,犯罪嫌疑人作案都是使用钻头等工具钻窗入室,偷盗物品主要是现金、烟酒、手机等贵重物品。
在确定该系列盗窃案件系流窜性较大的惯偷作案的基础上,分析案件特点后,民警认为此系列案件很可能是同一人所为,于是决定将多起现金、烟酒、手机等贵重物品被盗案并案侦察。
为了预防此类案件的再发生,迎光派出所采取由综治专干带动村治保主任联系乡镇及周边的村干部以及组长发动群众的监控力度的方式,在偷盗案件频发的时间段(午夜11:00至凌晨3:00)辖区内实施全方位的布控,并请求乡政法办给予人员支持,在所有交通要道设立治安卡岗和蹲守的暗岗,一张无形的大网已然打开,侦查工作稳步推进中。
然而,狡猾的犯罪分子在现场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过调查,其所盗香烟也并没有在我辖区销赃。
盗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无业。
因其生活所迫,心生盗窃之念。
张某选择在某市某居民小区实施盗窃,目标为居民家中财物。
经过一个月的潜伏和观察,张某选择了一个夜间作案时机,成功盗取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二、案件经过1. 潜伏观察张某在小区周边观察了许久,发现小区内居民出入频繁,晚上大部分居民都会在家休息,防盗意识相对较弱。
于是,他决定选择这个小区作为作案目标。
2. 确定目标张某在小区内物色了多个目标,最终选中了A居民家中。
A居民家中居住着老两口,平时独自生活,防范意识不高。
3. 夜间作案2019年5月15日晚,张某在A居民楼下等待,当确定A居民夫妇已经入睡后,他翻墙进入小区,避开保安巡逻,来到了A居民家楼下。
在仔细观察后,张某发现A居民家防盗门锁比较陈旧,于是决定利用撬锁工具进行盗窃。
4. 盗窃得手张某携带撬锁工具,成功撬开了A居民家的防盗门。
进入屋内后,他迅速翻找财物,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装入背包。
作案过程中,张某小心翼翼,避免发出声响,以免引起邻居注意。
5. 逃离现场张某将财物装入背包后,迅速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他绕道而行,避开小区巡逻人员,成功逃离了小区。
三、案件侦破1. 案发后,A居民夫妇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
2. 警方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了一名可疑人员。
经比对,确定该可疑人员为犯罪嫌疑人张某。
3. 警方迅速展开抓捕,于2019年5月16日在张某的藏身之处将其抓获。
四、案件审理1. 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盗窃罪。
3.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文书案例盗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某市某区某街道。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犯罪事实2021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携带一把螺丝刀,窜至某市某区某小区,在该小区一栋居民楼一楼住户家中,用螺丝刀撬锁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五千元、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
得手后,张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于同年2月12日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一)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被告人张某已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知晓的方法,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3.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财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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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刘晓志盗窃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晓志盗窃案刘晓志盗窃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丰刑初字第138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晓志,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福连家营销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员,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六甲房村一区114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德铭,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霍晓娟,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志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晓志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刘晓志在北京市丰台区福连家(北京)营销服务有限公司,钻窗进入财务室,用随身携带的压力钳将保险柜撬开,盗窃放在保险柜内的人民币78 000元,后被抓获。
赃款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被害人陈京刚的陈述;证人胡滨、樊莉、田金杯、汪晓兰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志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晓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刘晓志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人刘晓志酌予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律,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刘晓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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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张树国盗窃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树国盗窃案张树国盗窃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丰刑初字第016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树国,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曲阜市南辛镇西曼山村农民,住该村。
201X年5月20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X年9月7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国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树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树国在丰台区红星美凯龙家具城南侧停车场内,趁被害人石磊停车未锁车门之机,盗窃车内的东芝SafelliteRro4300series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20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树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磊陈述,证人金洪瑞、曹真、蔡万兵证言,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国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树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树国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树国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起获之情节,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8-2019】张林盗窃一案-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张林盗窃一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林盗窃一案张林盗窃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潭中刑终字第15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林,男,1981年10月2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X年9月减刑释放。
201X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林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X)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1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林伙同“阳妹子”(基本情况不明)窜至湘潭县易俗河镇青光村大塘组罗建锋家盗得腊肉三块,经鉴定,价值为60元;随后,被告人张林伙同“阳妹子”窜至湘潭县易俗河镇青光村上铁组罗冬冬家盗得王派电动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为2626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予以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林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林以“价格鉴定结论估价过高,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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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张团结、刘树军盗窃案-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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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团结、刘树军盗窃案
张团结、刘树军盗窃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朝刑初字第27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团结(别名张国强,曾用名张团杰、张团桔),男,1969年2
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高贤乡潘寨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俊英,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树军(化名刘军),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河北省望都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贾村乡西新村。
曾因犯盗窃
罪于1990年7月10日被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现因涉嫌
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张团结、刘树军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团结及其辩护
人马俊英、刘树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团结、刘树军合谋后,于201X年4月19日1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茉莉园614号楼的楼下,采取持剪刀剪断车锁的
手段,盗窃被害人董春虎停放在此的力帆牌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时,被董春虎发现,并将被告人刘树军抓获,张团结将该车盗走,后刘树军向
民警提供线索后,被告人张团结亦被抓获归案,同时缴获作案工具剪刀1把在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董春虎的陈述,证人樊春龙、侯朋朋、李瑞海、李迎新、马超、付金路的证言,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辨认笔录,二被
告人到案的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团结、刘树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树军曾因盗窃犯罪判处刑罚,本应痛改前非,但其为
谋私利,又与被告人张团结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
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
人刘树军在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抓获归案,具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团结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
酌予从轻处罚;此外,本院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还考虑到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