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字〔2001〕17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广东省省
级工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3.31
•【字号】粤建市函[2011]175号
•【施行日期】2011.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
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175号)
各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我厅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部署开展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选、评委会审议,共评出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158项(名单附后),经网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现我厅决定予以公布,并颁发广东省省级工法证书。
希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技术积累工作,加快将工法开发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企业发展,不断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企业和个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证书,请各有关单位到省建筑业协会领取。
附: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2010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粤建质〔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工作绩效纳入诚信以及招投标监管范围,督促各方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特别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切实提升全省住宅工程品质。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对未落实防治责任的,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可依据委托权限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提请行政处罚或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各级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行业公约,提高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优先评定集体、个人、项目的各类奖项。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
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房字[200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1.01.02
【实施日期】200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1)2号文2001年1月2日)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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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粤建房字[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2008年5月9日以粤建房字〔2008〕4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等各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办法》的意见: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抓紧建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本地区所有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查阅、支出、增值的管理要求,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经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
二、明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交存主体,做好资金交存工作(一)对于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省人大《对省建设厅关于请求明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粤常法函〔2007〕第109号)意见执行,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交存。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粤建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粤建市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业绩补录功能进行升级,并就规范业绩信息录入,健全工程项目业绩审核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数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实施业绩技术指标审核确认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要求,省级平台增加业绩技术指标确认功能模块,实现企业业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个人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功能。
功能模块上线时间以省级平台首页(https://)通知为准。
未录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按属地管理原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历史业绩补录流程在省级平台逐级上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业务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推送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省级平台按数据分级管理要求自动确定数据等级。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项目信息公示第四章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第五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第六章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应被购房人知悉的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宣传信息、沙盘及样板房信息等。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粤建管字[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2009年12月15日粤建市〔2009〕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以该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本地的相应管理信息系统。
相关单位必须通过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粤建房〔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互联网办:为进一步巩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成果,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有效遏制住房租赁中介行业乱象,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租赁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20年年底前将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将其违规经营情况推送至省级或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信用广东”网站、“信用广东”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平台、粤商通APP等渠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数据进行公开公示。
二、强化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管理各地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研判,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制度,规范租赁房源信息真实发XXX动态监管、租赁合同及服务收费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租赁房屋安全,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信用监管模式。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doc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发文单位:广东省建设厅文号:粤建房字[2000]120号发布日期:2001-1-1执行日期:2001-1-1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和本《规程》要求,进一步树立“窗口行业”和为市民服务的意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努力缩短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时间。
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规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或向市、县人民政府汇报,由市、县政府出面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服务群众,培育市场的高度,做好本《规程》的实施。
三、本《规程》实施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实施情况向省建设厅报告,省建设厅将组织检查。
附: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略)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促进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做到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取费用。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对外收件窗口,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
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发证机构分设的,由交易机构负责初审,权属机构负责复审,符合条件的办理产权发证手续。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的全部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来源:本网时间: 2016-11—16 16:23:00【字体:大中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6日以粤建质〔2016〕242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快发展绿色施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活动以及对绿色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四条实施绿色施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利用,实现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优化,实现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粤建质函[2010]485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485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鉴于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多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不高的现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这一做法,使之成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
为此,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一、实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目的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技能水平不高,采取口头、文字等方式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也由于多数施工现场未按一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用于指导施工的实物质量样板,使得技术交底、岗前培训、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直观的判定尺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逐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做法,使之成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工作制度,即根据工程实际和样板引路工作方案制作实物质量样板,配上反映相应工序等方面的现场照片、文字说明,使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内容比较直观、清晰,易于了解掌握,同时也提供了直观的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的判定尺度,从而有利于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有效地促进工程施工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粤建设字[2001]68号(广东省建设厅2001年4月30日颁布施行)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厅勘察设计处。
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条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二章 审查范围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成规模划分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隶属关系将施工图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省属、中央委托省管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由省建设厅负责。
为确保重大工程的安全,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余各市的特级建筑工程和概算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需报送省建设厅审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粤建法[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11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范工期确定行为,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7.01
•【字号】粤建市〔2022〕137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工作要求,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推进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的体系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持续提高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的日常监督,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5〕139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的设立,遏制哄抬标价的违法行为,防止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的现象,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东省建设厅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附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的设立,遏制围标串标、哄抬标价,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以下简称最高报价值)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性质资金的工程设立最高报价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最高报价值(也称最高拦标价、预算控制价,下同)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控制值。
设立最高报价值,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最高报价值的设立(包括编制或审核,下同),应当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
第五条最高报价值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省统一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和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设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1月至11月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1月至11月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1月至11月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我厅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2019年1月至11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房屋市政工程基本情况1月至11月,全省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市政工程累计32105项,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93412.41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城市道路(含配套的桥梁、隧道)和地铁工程总长度13241.95千米;其中新报监项目13130项,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33452.73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城市道路(含配套的桥梁、隧道)和地铁工程总长度9171.44千米;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共9693项,一次通过验收合格率为100%,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共8760项。
1月至11月,全省共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65起、死亡70人。
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6起,死亡人数减少18人,事故起数同比下降8.45%,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0.45%。
分别是:深圳23起27人;佛山6起6人;惠州、清远、东莞各5起5人;汕头4起4人;湛江3起4人;韶关、广州各3起3人;珠海、梅州各2起2人;中山、河源、茂名、肇庆各1起1人。
其中江门、潮州、揭阳、汕尾、阳江、云浮没有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二、开展行政执法情况(一)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粤府办[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我省清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目前我省2003年及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筑农民工工资已绝大部分得到清偿,建设领域拖欠的工程款工作也按既定的计划稳步推进。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清欠工作离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还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如部分市县领导重视不够,组织落实不力;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联动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还不够规范,部分地区清欠工作进展缓慢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克服困难,狠抓落实,坚决完成清欠任务。
二、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清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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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房字〔2001〕17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
项目考评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局),顺德市建设局:
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省建设厅对各市报送参加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进行了考评。
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惠州等7个市的34个项目达到了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现予以公布。
希望达标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发扬成绩,再接再励,保持达标项目的管理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附: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名单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名单
一、广州市(11个)
金海花园、帝景苑、金桂园、白云高尔夫花园、保利花园、愉景雅苑、番禺金业花园、白云堡豪苑、越秀区机关办公大楼、金利来数码网络大厦、广州铜材厂
二、深圳市(13个)
四季花城、桃源村二期、中海怡翠山庄、东方玫瑰花园、招商海月花园、世界贸易广场、联合广场、中级人民法院大楼、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安徽大厦、清华大学研究院、国贸商业大厦、盐田港海港大厦
三、珠海市(3个)
光大国际贸易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软件开发中心、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办公楼
四、东莞市(2个)
新世纪豪园一期、东泰花园第五号街区
五、中山市(3个)
阳光花地、顺景花园、中山市西区电信大楼
六、佛山市(1个)
绿景苑别墅小区
七、惠州市(1个)
金迪星苑
主题词:房地产管理通报
抄送:各省示范住宅小区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1年12月26日
(共印60 份〃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