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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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把学校安全与稳定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交通、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各地要把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教育预算,保障专款专用.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校园安全防范专项经费.第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

实行县(市、区)综治、教育、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领导包校、包园负责制;建立联防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

1、学校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学校与各科室、班级、教师、学生家长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2、学校安全责任书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检查落实和考核,签订率要达到100%。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012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多个文件,包括GB/T 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2011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和GA/T 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使用了GB 、GB 、GB 、GB 中定义的术语和定义。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本标准将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学校周界、学校大门口、门卫室(传达室)、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存放处、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和安防监控室。

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是指学生上下学时段,校门外人员密集集中的区域。

为了保证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学生出入校园、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5.2.2 学校的周界应该设置实体屏障,并且在周界上应该设置入侵报警装置。

5.2.3 学校的大门口应该配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该能够清晰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以及进出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附件 1 :中小学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少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备各种涉校案件和暴恐侵袭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司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捍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对于进一步增强学校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成立健全长效工作体制的建议》、《中小学、少儿园安全技术防备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各种中小学、少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余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许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少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捍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装备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聘任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勤学校安全防备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装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任、管理状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存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任,推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两重管理,平时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该依照不低于以下标准装备:师1 名专职保安员;生职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起码配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超出 1000 人的学校,每增添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添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捍卫人员应该熟习学校安全管理、治安捍卫有关法律法例、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色及校园安全防备工作要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带学校捍卫人员表记,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材和应急处理装备,并熟习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该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保证校门口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余进出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备未经允许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要点部位及周边巡逻每天许多于 5 次。

(完整版)GBT 2931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完整版)GBT 2931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15408-201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GB 50394、GB 50395、GB 50396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3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4.4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5 防护要求5.1 重点部位和区域5.1.1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f)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g)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h)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i)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j)贵重物品存放处;k)水电气热等设备间;l)安防监控室。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国家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国家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基础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50348、GB50394、GB50395、GB5039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重点部位和区域的防护要求4.1 重点部位和区域4.1。

1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应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1.2根据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际需要,将人员的主要出入口和聚集区、重要物品存放场所、重要保障设施的安放部位等确定为重点部位和区域,具体如下: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活动区(操场等)、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f)学生宿舍区主要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g)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储存室、财务室、贵重物品存放处、水电气热设备间、停车场;h)监控室.4.2 防护要求4.2。

1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有关管理部门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4。

2.2学校周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宜设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4。

2。

3学校大门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为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保护师生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防范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人员、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学校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职责与权利,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加强师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培养。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修缮和更换老化、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预案,制定安全应急演练计划,确保师生幼儿熟悉应急逃生通道和方法。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内容包括自我保护技能、防范安全事故的知识、应急逃生方法等。

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师生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七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利用学校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师生幼儿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变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防火器材,制定明确的灭火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器的检查和演练。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室、实验室、食堂、活动场地等重要场所的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巡逻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校门、围墙、大门、窗户等出入口和边界的防护,确保校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来校人员的管理,制定明确的来校登记程序,对来校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保证校园的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确保师生幼儿的安全。

第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确保师生幼儿掌握应急逃生方法和自救技能。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doc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doc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成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成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标准所称学校安全防范是指针对校园师生人身实施的暴力恐怖袭击等各种蓄意伤害行为所采取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而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和幼儿园。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第四条(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突长效机制,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的落实。

第五条(经费保障)落实本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第一章第四条的原则,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并落实到位。

第二章防范机制第六条(防范机构)学校应建立校长(园长)负责的学校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织,负责本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标准、部署和要求的落实。

第七条(制度和预案)学校应根据本校本地实际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安全防范制度和预案。

一、安全防范制度(一)安全组织工作制度;(二)安全例会制度;(三)门卫管理制度;(四)安全防范检查制度;(五)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六)车辆管理制度;(七)师生安全防范教育制度;(八)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九)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十)课间及课外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十一)形势研判制度;(十二)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制度;(十三)聘用人员信息采集与背景审查制度;(十四)警校安全防范联动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精选)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精选)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与依据1.1.1为了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1.1.2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确立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2适用范围1.2.1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1.2.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础设施安全2.1教育场所设计与规划2.1.1确保幼儿园建筑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并配备紧急疏散设备。

2.1.2设立安全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幼儿。

2.2消防设备与演练2.2.1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确保每个房间内有灭火器,并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

2.2.2开展定期消防演练,培训师生正确使用灭火器等紧急疏散措施。

第三章师生健康安全3.1食品卫生与营养3.1.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材新鲜,食品烹饪过程卫生有序。

3.1.2制定营养合理的食谱,满足幼儿生长发育需求,避免过多添加剂。

3.2疫情防控与卫生保健3.2.1制定疫情防控计划,包括定期体温监测、病例上报和定期卫生检查等。

3.2.2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加强幼儿手卫生教育,保持教室、洗手间等场所的清洁。

第四章校园安全文化建设4.1安全教育与培训4.1.1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确保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教育。

4.1.2定期组织师生参与灾害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4.2安全巡查与报警机制4.2.1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对校园内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查。

4.2.2建立紧急报警机制,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家校合作与社会支持5.1家庭教育与安全培训5.1.1加强家长安全教育,提高其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5.1.2定期开展家长会,介绍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征集家长建议。

5.2社会资源整合5.2.1与社区、警方等建立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5.2.2制定应急联动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获取社会支持。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 100 人的学校至少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 人的学校,每增加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 5 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为切实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大学生、儿童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公安部和教育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2015年3月16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的方针。

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章人防建设第四条学校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并确定1名专(兼)职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

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生寄宿情况、周边治安等情况,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专职保安员: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师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建设标准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建设标准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建设标准1、确定了校园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特别强调了校园的安全防备应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主要目的,明确了学校应与家长、上级主管单位和属地公安机关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建立联动联防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构建内部、周边与社会相结合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2、完善了学校安全防控的16个重点部位和区域进行补充和完善学校大门外;学校周界围墙;学校出入口;门卫室(传达室);户外人员集中活动区;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食堂;储存室、实验室等公共区域。

3、完善了“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的具体要求增加了保安员配备数量、巡逻、值守、学生上下学时段护卫等人力防卫要求,修改完善了重点部位和区域的实体防范和电子防范要求,提出了非常态防范期间,人力防范、实体防范和电子防范的相关要求。

4、更新了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针对校园安全防范系统的每个子系统,即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以及实体防备设施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切实提升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备系统的防备能力与水平。

《要求》遵循“实用可行、科学先进、适度超前”的指导原则,以体现校园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为重点,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主要目标,从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在重点部位、重要措施、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等方面完善相关内容与技术规范,提升学校安全防范水平。

核心内容包括“重点部位和区域”“总体防范要求”“人力防范要求”“实体防范要求”“电子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等,适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救助保护等机构或场所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次的《要求》修订,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举措,把校园安全防护区域从内部延伸到门口、周边地区;是适应当前校园安全形势的必然要求,着力解决难问题,坚持“软防护”和“硬防护”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人防、物防、技防”就标准要求,推动校园安全防备工作更扎实有效,是“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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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建设,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17】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人防标准
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校(园)长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工作队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工作机构。

学校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校内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3.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每个学校专职保安一般应从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中聘请,保安素质和年龄应当适应学校安全保卫的需要,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
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4.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一般应配1-3名及以上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寄宿规模需要的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5.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二、物防标准
6.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低于此高度的围墙(围栏)应当具有防攀爬功能;校门不低于1.7米且可有效防护5人以下集体冲撞,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执勤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

7.安保人员执勤配备标准:防暴头盔1顶/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

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8.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9.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尤其学生宿
舍,每层至少要有2个灭火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安全防护栏杆和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10.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11.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三、技防标准
12.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国家标准。

13.学校应在门卫室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或互联网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要求。

14.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

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

15.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
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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