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沥青道路分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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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道路工程合同

发包

承包

沥青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资质(如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沥青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第二条工程内容及合同价款

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

㈠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

第四条工期

准。

㈡工期变更

⑴施工中乙方如需对原工期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取得甲方书面变更通知后方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⑵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期进行变更,乙方应当配合完成相应的施工,工期可相应的顺延。

㈢延期开工

⑴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⑵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

㈣暂停施工

甲方或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不承担乙方的损失,但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材料和设备供应

㈠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乙方按甲方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并经甲方认可,甲

方有权指定材料、设备。

㈡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和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在

订购大宗材料和设备前,甲方可要求乙方免费提供样品做认可之用。

㈢乙方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的清单和相关

的技术资料、采购计划、样品报监理单位和甲方批准。乙方未经批准、未按甲

方或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采购或使用,否

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㈣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

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㈤乙方应保证本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等质量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在签

订合同前报送实物样板一份给甲方审批和封存,以作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双方工作

㈠甲方工作

⑴在施工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及进行相应的图纸交接、现场交底工作。

⑵施工现场质量、进度等协调管理工作。

⑶甲方应提供施工用水、电源,施工中施工现场质量、进度等协调管理工作发生的用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㈡乙方工作

⑴乙方应分阶段的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

⑵乙方应提前备料,确保沥青道路施工的连续性,并及时提交沥青的实验资料和技术资料。

⑶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沥青道路设计图纸,应严格按照甲方认定的施工图要求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必须按照有效签证的程序提出申请,经甲方、监理签字认可后方能变更。

⑷在本工程未交付给甲方使用前,乙方须负责对现场已完工程和材料的保护、

保管,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⑸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现场的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及规定。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污水、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均由乙方自负。

第七条双方负责人

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手续和其他事宜。

行,组织材料订货、验收工作。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甲方或监理方发给乙方的任何书面指示,经其签收后将视为已有效送达乙方。

㈢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自行更换或调离以上工作人员。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竣工验收

㈠材料进场时,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的材料及设备严禁使用。

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图纸和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返工或整修要求。

㈢甲方应当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㈣程竣工验收通过,经甲方确认并签署书面意见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九条合同价款

第十条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

㈠设计变更

⑴所有设计变更均需得到甲方的同意才能进行,如乙方私自施工未经甲方同意的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或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甲方除不承担相应费用外,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⑵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必须先报监理和甲方,由甲方与设计单位协调解决,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材料方可执行。

⑶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在不违反工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甲方的任何变更要求乙方必须执行,如发生经济和工期变更,经甲方核实后按实签证,乙方如果不执行,视为违约。

㈡签证管理

⑴签证填写规定

1.乙方报送签证必须采用标准格式的签证单并正确完整填写办理签证的项目名称、合同名称、施工部位、施工日期等自然情况。

2.在签证内容栏内简单扼要阐述施工的内容、施工内容的数量、是否使用甲供材料设备、完成情况等,且必须以照片(记录有拍摄日期)作为签证附件,并标明相关尺寸。

⑵签证时效规定

1.乙方应甲方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乙方责任事件等工作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单或设计变更资料。

2.乙方应在完工后3天内向甲方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甲方对签证的工程量复核应在完工后48小时内,隐蔽工程项目必须在隐蔽前完成工程量计量,需要提前告知的应提前24小时提交报告。若需计量工程为最后一道工序,乙方最迟在工程完工后48小时内完成工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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