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打击“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行为的通知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生命人寿宁夏分公司(筹):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现就赠送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赠送保险活动的管控,确保赠送保险活动依法合规开展。
二、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开展赠送保险活动,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5〕9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规定。
赠送保险行为已经实施的,相关公司要按照《通知》的各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止赠送活动。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展赠送保险活动,要向宁夏保监局报送书面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总、分公司的授权批准文件;(二)活动方案(含活动目的、赠送对象和范围、赠送方式、赠送活动操作流程及赠送活动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方式等);(三)拟赠送保险产品条款;(四)明确活动具体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咨询投诉处理部门及责任人、保全理赔等各项客户服务工作部门及责任人;(五)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四、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要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做好赠送保险活动相关咨询解答、投诉处理和重大紧急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宁夏保监局对以赠送保险为名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保监发[2004]12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保监发[2004]129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未经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许可,向境内居民推销、售卖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
此类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触犯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有的甚至涉嫌犯罪。
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境内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活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严峻形势,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近年来,设立于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非法在广东、福建、上海、江苏等沿海地区销售境外保险产品,愈演愈烈,而且逐步向内地省市蔓延。
境外保险销售人员有的是向其境内的亲戚、朋友推销,再利用亲戚、朋友宣传扩大推销范围,有的则拉拢境内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以高额佣金利诱其向境内居民推销。
这些非法经营活动游离于我国保险市场监管之外,数额巨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给投保人的资金安全和生活保障带来隐患,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对金融秩序的破坏作用,以对国家利益、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负责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宁夏安福信保险代理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宁夏安福信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兴庆区营业部《经营保险代理业
务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公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1.07
【实施日期】2011.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宁夏安福信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兴庆区营业部《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宁夏安福信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安福信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兴庆区营业部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申请》(宁安险代〔2010〕1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你公司银川市兴庆区营业部自2005年3月25日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来,能够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业务持续发展,同意换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换发许可证记载事项如下:
一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凭借其专业知识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极大地丰富和提升了保险服务的方式和质量。
但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合作的不断深入,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在保险中介领域逐渐暴露出来,部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业务人员管理松散,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确保每名业务人员持双证上岗,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
要在业务人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要确保每名业务人员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上岗。
办理《执业证书》应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管理子系统登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与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相同),经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审核通过后,系统在线打印《执业证书》,空白《执业证书》到宁夏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购买。
二、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建立业务人员档案和管理台账。
档案包括与业务人员签订的合同、《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业务人员基本信息表。
业务人员管理台账采取电子方式记录,登记事项包括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业务人员基本信息表(学历、性别、手机号码)等。
业务人员档案和管理台账须及时更新,保证能够随时联系到业务人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学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1〕69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1号)精神,结合宁夏保险业实际,现制定《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国保监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风险事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
近年来,我区保险业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利用机制优势分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实践表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需要,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创新政府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目前,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仍然存在深度不足、覆盖面不广、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等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投保提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投保提示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9.08【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投保提示有关工作的通知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现对我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附件1),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进投保提示工作,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附件2)着重于对投保人的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适用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
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
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
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
四、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承保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五、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和管理。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应将投保提示书报送宁夏保监局备案。
六、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本公司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并告知投保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七、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投保提示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和管控力度;应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效果良好;应将各分支机构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纳入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作为对其业务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系统梳理了现有的比例监管政策,并在整合和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具体品种详见附件)(一)流动性资产。
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权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四)不动产类资产。
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宁夏(银川)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灵武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永宁、贺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兰回商、宁东本富、掌政石银村镇银行,宁夏邮政公司,南京证券宁夏分公司、长江证券北京中路营业部:为了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一、规范代理保险业务行为(一)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
各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前,应当先让客户填写《保险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基础测评表》(附件1),并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推荐保险产品。
其中:“风险承受能力分析”的1至4项中任意一项答案为“是”的投保人,不得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核保后出单。
保险公司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分析”的5至9项中任意一项答案为“是”的投保人,向其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时,银行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出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人民人寿宁夏分公司(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分支机构设立、整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
各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不按照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但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二)各省级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宁夏保监局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及《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导入电子文档:1、设立申请书;2、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4、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5、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7、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经宁夏保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始筹建,并应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1.11.19【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罚对象】简志斌简会英【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20: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289293分类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发布机构宁夏局发文日期2021年11月25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当事人:简志斌,男,1975年8月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简会英,女,1973年4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简志斌、简会英内幕交易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或公司)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1年9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宁保监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保监发〔2013〕25号)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宁夏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2013年6月25日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宁夏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应严格遵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属保险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四条宁夏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制定辖区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以下统称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统筹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宁夏保监局选择并委托具备资格考试承办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试承办单位)具体负责资格考试报名、考试组织、成绩公布、证书打印发放等相关工作,管理和维护资格考试电子数据及纸质档案。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从业资格:(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三)宁夏保监局少数民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政策照顾;(四)宁夏保监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健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控制度,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保险中介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宁夏保监局根据《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宁夏保监局。
附件: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经营行为,引导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控制度,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宁夏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第三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业务经营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人收到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签订保险中介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开展业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五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应与保险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权责关系,加强对委托合同和客户关系的科学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12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日保监发[2003]120号)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为加快保险市场的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进一步放宽对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在加强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区域范围的,应凭总公司书面授权书到当地保监办变更许可证经营区域范围。
三、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只限于入世协议规定的开放城市。
四、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应成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专门部门或岗位,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督促其合法开展业务,保证业务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质量。
五、保险公司拟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业务的,应事先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明确有关保险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设立专项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账簿,并将保险代理合同报告当地保监办。
六、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开展业务。
七、各保监办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的监管,对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力,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跟不上,甚至违法违规经营业务的,可以对保险公司经营区域、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追究保险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和《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一)各法人机构应根据《指导意见》(附件1),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已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机构应参照《指导意见》完成修订工作。
非法人机构应积极与总部联系,建立起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细化落实措施。
(二)各机构制定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应符合以下的基本要求:一是问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二是问责应遵循“权责明晰、向上追责、一案多问”的原则。
即当发生规定的问责事项时,不仅追究发案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同时追究流程制约、稽核审计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尽职尽责的责任。
三是问责应区分“从轻问责”和“从重问责”两种情形。
“从轻问责”主要是体现“尽职免责”的原则,鼓励主动揭发案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案件发生发展的行为。
“从重问责”是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从重追究责任,尤其是对发现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发生案件后,不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故意包庇隐瞒,抗拒调查和处理,以及因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等情形从严从重问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公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8.25
【实施日期】2010.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信息报送工作
的通知
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公司:
按照保监会《关于推广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三个子系统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64号)精神,保监会将于近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非现场监管和分类监管三个子系统。
为确保新系统正常启动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法人公司应做好初始基础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和高管人员的信息数据,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录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中。
(二)2010年7月份保险专业中介机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开展信访投诉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开展信访投诉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开展信访投诉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各保险吴忠市中心支(分)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信访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信访投诉工作,夯实保险信访投诉工作基础,我局决定组织开展信访投诉检查督导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围绕《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信访工作的通知》(宁保监发[2008]137号)、《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保监发[2008]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投诉工作的通知》(宁保监发[2009]40号)文件要求,主要检查督导以下内容:(一)领导重视情况负责人亲自阅批信访投诉件,将信访投诉工作作为加强内控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着力点,纳入全局工作统一部署。
(二)制度健全情况1、签订了信访工作责任状,建立信访投诉工作责任制,将信访投诉工作情况纳入工作考核体系中;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投诉事项,能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3、制定信访投诉工作处理规程,明确各类信访投诉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和时限,保证信访投诉工作顺利开展;4、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对信访投诉事项和突出问题能早介入、早解决。
(三)工作规范情况1、登记、办理、报告、归档等信访投诉工作环节的文档齐全,管理规范;2、定期分析、总结信访投诉工作情况,形成有关报告和报表;3、对信访投诉工作中一些具有基础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能够调查研究,采取措施,避免同一类型问题重复发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监管专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监
管专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监管专员
的通知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期,宁夏保监局进行了内部工作人员轮岗,各专业监管处室对保险监管专员进行了调整。
根据《关于印发<宁夏保监局保险监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宁保监发〔2010〕58号)要求,现将调整后保险监管专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
附件:宁夏保监局保险监管专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按时上报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按时上报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报告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按时上报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报告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自2009年1月以来,按照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各公司广泛组织开展了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自查工作已全面进入自查整改和总结阶段。
6月1日起,保监局将逐步开展自查情况的抽查工作。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总结整改阶段工作的通知》(保监厅[2009]34号)要求,现就按时上报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报告事宜通知如下:一、上报范围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地市中心支公司(分公司)二、上报时间自查报告要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发,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
三、报告内容各公司自查工作报告至少要反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详细报告公司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各公司在自查报告中要详细报告本公司自查范围、自查科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以及具体的自查方法等内容。
二是要如实报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报告中要注明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分别是谁,要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量化描述,注明违法违规问题所涉及的金额。
三是要认真报告公司的整改和处理情况。
报告处理情况时,要具体到对哪些机构、哪些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做出了什么样的处罚,处罚措施是否已经落实到位;报告整改措施时,要注明调整了哪些会计科目,金额是多少,是否反映在了公司的会计报表当中;哪些问题还没有整改,原因是什么,下一步将如何落实整改措施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
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2009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全区保险工作会议和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销售假保单、编制假赔案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宁夏保监局制定了《宁夏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宁夏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09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销售假保单、编制假赔案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为根本目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重点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等严重扰乱保险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构建预防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优化保险发展环境,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促进宁夏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排查、重点打击和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遏制住制售假保单、编造假赔案等保险犯罪行为,净化保险发展环境;增强社会公众防范保险诈骗的风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提高保险业案件防范能力;完善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健全保险业防假、打假的长效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提升科学监管、依法监管的理念,切实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原则
(一)内外联动,齐抓共管。
宁夏保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度规范、引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严肃查处严重侵害被保险人权益的违法违规
行为;宁夏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组织协调,为会员单位打假创造必要的技术平台和协作机制;宁夏各保险机构要完善内控制度,明确管控责任,强化社会责任。
通过整合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起内控完善、监管得力、行业维权、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全行业打击“三假”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分类治理。
保险业“三假”问题,既有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欺骗社会公众的,又有保险机构弄虚作假、违规经营的,还有骗保骗赔、侵害保险公司利益的。
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团伙骗赔、保险机构故意编造假赔案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保险业打击“三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既要坚持依法惩处,更要注重预防。
要通过专项整顿,深入分析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查摆保险经营和监管中制度、体制、机制方面的不足,从源头上治理“三假”。
四、工作重点
目前,保险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较多,形式多样。
从危害程度上看,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等“三假”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列为今年打击的重点内容。
(一)假机构。
主要是严厉查处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擅自开设虚假保险机构网站,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等。
(二)假保单。
主要是严厉查处各类印制、销售假保单的违法犯罪行为。
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制售假保单、假冒合法保险公司保单、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非法保险中介机构印制及销售假冒保单,以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私刻印章、私印单证等手段伪造、销售假保险单证,保险公司人员销售已作废保单,非法入境销售“地下保单”等。
(三)假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