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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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藏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0〕68号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要求,结合西藏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藏医药学是我区优秀的民族文化资源。

藏医药起源于西藏,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诊疗方法、系统的理论体系和浩瀚的文献典籍,是祖国医药学宝库和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为完整、最具影响的民族医药学之一。

继承、发展藏医药事业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体系,造福各族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藏医药是我区重要的医疗卫生资源。

长期以来,我区的藏医药、西医药和中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的任务。

藏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法灵活、费用低廉,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特点和优势所在。

促进藏医药发展,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服务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藏药业是我区有开发潜力的经济资源。

独特的高原药材资源和悠久的历史传承赋予了我区藏药产业面向区内外发展的巨大市场空间。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现就《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箱发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元月26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元月9日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章内容、方式第四章学时学分管理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素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12号)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为原则,保持执业药师良好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

第三条【适用对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执业药师应在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取证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四条【权力义务】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青政办〔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中藏医药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中藏医药特色发展的重要意义传统医药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促进文明互鉴、维护人民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藏医药以其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受到许多国家民众广泛认可。

特别是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的严峻斗争中,中藏医药、中西医结合疗法在疫情防控治疗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医药学的发展和运用,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

我省发展中藏医药具有明显比较优势,蕴藏丰富中藏药材资源,中藏医药发展前景广阔。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政策措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青办发〔2020〕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19〕2号)精神,深刻认识中藏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注重发挥政策合力,按照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中藏医药现代化、产业化,推动中藏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健康青海贡献力量。

二、统筹推进中藏西医协同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中藏医与西医协同发展。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青药监药管〔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青药监药管〔2023〕9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全会、省“两会”精神和青海省关于抢抓机遇促发展活动及助企暖企春风行动方案部署,培育壮大青海省药品现代物流产业,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经营监管和医药产业发展实际,省药监局制定了《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经2022年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委托配送监督管理相关要求2.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要求3.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要求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四章管理系统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六章委托储运要求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青海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形成高效专业的药品物流体系,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技术指南。

为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意见,供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借鉴和参考。

第二条【定义】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即依托专业化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供销配送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流程,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提升药品物流服务水平,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保障药品供应及时和质量安全。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6.28
•【字号】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
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药政管理
正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已经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决定废止,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年5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药品生产的批复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药品生产的批复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药品生产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0.16
•【字号】青药监药管复〔2019〕141号
•【施行日期】2019.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
公司委托药品生产的批复
青药监药管复〔2019〕141号
青海未来格萨尔王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委托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的请示》收悉。

根据《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第36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四味雪莲花颗粒(规格:每袋10g,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20026253)、雪山胃宝丸(规格:每丸重0.25g,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20055133),委托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生产。

委托生产期间,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委托期限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药监注函[2002]74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蒙藏维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药监注函[2002]74号)内蒙古、西藏、新疆、四川、云南、贵州、青海、辽宁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94号文)的要求,我司和有关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专家对蒙药、藏药和维药说明书中[主要成份]项下的药味进行取舍和排序,现此项工作已经完成,并公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网站上,网址分别为http://www.Sda.Gov.Cn和http://www.Nicpbp.Org.Cn,印刷版本另行下发。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文)的安排,在审核蒙药、藏药和维药说明书时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藏药二十一味寒水石散【主要成份】寒水石(奶制)、石榴子、甘青青兰、渣驯膏、余甘子、诃子(去核)、唐古特乌头、绿绒蒿、土木香、小伞虎耳草、豆蔻、牛黄等二十一味。

二十八味槟榔丸【主要成份】槟榔、大托叶云实、圆柏、小檗皮、紫草茸、藏茜草、冬葵果、蒺藜、菥蓂子、石榴子、刀豆、麝香等二十八味。

二十九味羌活散【主要成份】羌活、铁棒锤(根、叶及幼苗)、安息香、多刺绿绒蒿、降香、牛黄、天竺黄、麝香、沉香、藏菖蒲、棘豆、打箭菊等二十九味。

二十九味能消散【主要成份】土木香、寒水石、诃子(去核)、肉豆蔻、荜茇、小米辣、豆蔻、草果、光明盐、大黄、铁棒锤、硇砂等二十九味。

藏药的审核标准

藏药的审核标准

藏药的审核标准藏药,即藏族传统药物,是指在中国西藏自治区以及其他藏族聚居区广泛流传和应用的药物。

藏药的审核标准主要参照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也结合藏医药的特点进行制定。

以下是关于藏药审核标准的一些要点:1. 安全性评价:藏药的审核首先要确保其安全性,包括对药材的来源、采集、加工、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这涉及到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多个方面的检测。

2. 有效性评价:藏药的功效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

这通常包括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以及临床试验等多个阶段,以证明其对特定疾病的治疗效果。

3. 质量控制:藏药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一批次的药品都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

这包括对原材料的筛选、提取、制剂、包装等各个环节的控制。

4. 成分分析:藏药的成分复杂,审核时需要对其主要成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保药品中有效成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5. 临床应用历史:对于传统藏药,其长期的临床应用历史也是审核的重要参考。

需要收集和评估相关的临床使用数据,以证明其疗效和安全性。

6. 注册审批:藏药在上市前需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审批流程,提交完整的注册申请资料,包括药品说明书、临床试验报告、生产工艺流程等。

7. 法律法规遵守:藏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国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8. 保护与传承:在审核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对传统藏医药知识的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正宗传统的藏药研发和应用。

总之,藏药的审核标准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了藏医药的传统知识和文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藏药的研究和开发也在不断地深入,以满足现代社会对健康的需求。

青海省中药材标准

青海省中药材标准

青海省中药材标准1. 引言中药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药材是中药的基本原料。

药材的质量与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中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因此,制定中药材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青海省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2. 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青海省中药材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制定标准的过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2.1 调研与收集资料在制定或修订中药材标准之前,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进行相关的调研工作,搜集国内外的相关资料,了解其他地区或国家对于类似药材的标准制定情况,为制定适宜的标准提供参考。

2.2 制定或修订草案基于调研与资料收集工作的结果,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或修订中药材标准的草案。

草案中通常包括对于药材的质量标准、外观特征、理化性质、有毒有害成分限量、加工工艺要求等内容。

2.3 专家论证与意见征集草案制定后,药品监督管理局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并就草案内容进行意见征集。

专家的论证和公众的意见非常重要,能够为标准的优化和改进提供参考和指导。

2.4 最终定稿与发布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和公众的意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终定稿完成后,该标准将向公众发布,并开始实施和应用。

3. 标准的实施与应用青海省中药材标准的实施和应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中药材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青海省中药材标准,药品监管部门将对中药材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是否存在质量控制不合格的情况等。

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3.2 中药材质量监测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对市场上的中药材进行质量监测工作。

监测的内容包括对药材的外观、理化性质、有毒有害成分等进行检测,以确保中药材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3 消费者权益保护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一旦发现市场上存在质量不合格的中药材,将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青海省种植中藏药材发展前景及问题思考浅谈

青海省种植中藏药材发展前景及问题思考浅谈

青海省种植中藏药材发展前景及问题思考浅谈青海省地处西部边陲,地域辽阔,环境优美,气候适宜,是我国重要的藏药材产区之一。

随着国内外对中藏药材的需求不断增长,青海省种植中藏药材的发展前景广阔,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发展前景和存在问题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发展前景1. 产业需求巨大随着人们对中藏药材的认识不断加深,中藏药材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

尤其是在中医药兴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使用中藏药材。

青海省作为重要的中藏药材产区,其种植中藏药材的前景十分广阔。

2. 政策支持力度大国家对中药材产业发展给予了巨大支持,通过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推动中藏药材产业的发展。

青海省作为中藏药材的主要产区,自然也能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这将为中藏药材的种植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保障。

3. 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种植业的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现代化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方法能够提高中藏药材的产量和质量,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青海省也在不断引进先进的种植技术,提高中藏药材的种植效率和质量。

4. 市场潜力巨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中藏药材在市场上具有巨大的潜力。

尤其是在国际市场上,对中藏药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青海省的中藏药材作为优质的中药材资源,其市场潜力是巨大的。

二、存在问题1. 生态环境压力大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系统容易受到破坏。

随着中藏药材种植规模的不断扩大,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也在逐渐增大,这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负担。

2. 品种选择不合理由于中藏药材种类繁多,而且不同品种适应的环境和土壤也各有不同。

而青海省在种植中藏药材时,往往存在品种选择不合理的情况,选择了一些对当地环境条件不适应的品种,这导致了种植效率的降低和质量的下降。

3. 品质管理不到位中藏药材的品质直接关系到其市场竞争力和价格,但由于青海省中藏药材的种植大多是农户个体行为,对于中藏药材的品质管理有时并不到位,导致了中藏药材的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其市场竞争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青政办〔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2〕9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9日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青海省中藏医药(含蒙医药,下同)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藏医药事业发展,深化推动中藏医药改革创新,不断健全中藏医药服务体系,持续提升中藏医药服务能力,为建设健康青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策环境持续优化。

省政府先后印发《青海省中藏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省政府召开全省中藏医药发展大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极大地推动了全省中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中藏医药发展方向、路径更加清晰。

———中藏医药服务体系持续健全。

全省有公立中藏医医院42所,占全省公立医院总数的39.3%,其中达到三级甲等中藏医医院2所、三级乙等藏医医院2所、二级甲等中藏医医院34所;病床6003张,占全省公立医院床位总数的20.65%。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青科发规〔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青海省科技厅启动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青海省2022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全国“两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四个面向”,紧紧围绕“四地”建设和我省“12345”总体布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全面实施,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提升科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做好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布局。

二、重要事项说明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全年开放申报、分批集中受理(评审)”的原则,项目管理处室将分季度择机组织项目评审,在集中评审前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参加该次评审,每次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超出集中受理(评审)申报期限,各申报单位仍可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将进入下次评审。

通过立项评审项目,将进入项目储备库,根据预算下达情况,按入库先后顺序并结合重大工作任务分批出库。

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中将继续扩大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范围。

省级科技计划将充分考虑企业参加技术体检和创新挑战赛等情况,对有关创新需求给予优先支持。

根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中将试点“赛马制”支持方式。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青医保局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44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办法》。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将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取得医疗保障定点资格的,全部实行互认。

定点申请的具体受理工作由市州级医保部门负责。

二、明确监管职责。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对于终止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由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报省局统一处理,全省联动执行。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门牌由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按规格制作、发放。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日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事流程,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医药机构积极参与医疗保障服务,规范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是指自愿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和药品服务的医药机构。

第三条加强医保定点纳入退出管理,纳入和退出应遵循“规范管理、能进能出、简化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2.06
•【字号】2020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0.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换发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公告
2020年第12号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现场检查,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药品经营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准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再发药品GSP证书。

现予以公告。

附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信息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附件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信息。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青食药监药化注〔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青食药监药化注〔2015〕46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经我局局务会审定,同意作为青海省地方标准执行,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典委员会备案。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青海藏药标准》(1992年版)中“高原丹参”等藏药材原质量标准废止。

附件:“高原丹参”等3种青海省藏药材质量标准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原丹参Gaoyuandanshen 吉子莫保SALVIAE PRZEWALSKII RADIX ET RHIZOMA本品为唇形科植物甘西鼠尾草(Salvia przewalskii Maxim)的干燥根和根茎。

春、秋两季采挖,除去泥沙,干燥。

【性状】本品根呈圆锥形,上粗下细,长10~20cm,直径1~4cm,表面呈暗红,褐色,根头部常由一个至数个茎基合生,根部呈辫子状或扭曲状,具错综的纵向沟纹,外皮常有部分脱落而显红褐色。

质松而脆,易折断。

断面极不整齐,木质部中具有多数呈黄色点状的异型维管束散列于各处。

气微弱,味淡,微苦涩。

【鉴别】(1)本品横切面:根横切面的落皮层有时残留,木栓层常有两层或多层。

维管束鞘偏于一侧,韧皮部宽广。

木质部导管3~4行切向排列,木纤维包围与导管周围。

(2)取本品粉末1g,加乙醚5ml,振摇,放置1小时,滤过,滤液挥干,残渣加乙酸乙脂1 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

另取甘西鼠尾草对照药材1g,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

再取丹参酮ⅡΑ对照品,加乙酸乙脂制成每1ml含2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藏药(第一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6.15
•【文号】卫药发[1995]第49号
•【施行日期】1995.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藏药(第一册)的通知
(卫药发[19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藏药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振兴和发展藏药,我部组织西藏、青海、四川、云南和甘肃等省、自治区卫生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该标准已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审定,现予颁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卫生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青海省中藏药技术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青食药监注通[2013]1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青海省中藏药技术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青食药监注通[2013]1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青海省中藏药技术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青海省中藏药技术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青食药监注通〔2013〕1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中藏药质量的科学监管,确保中藏药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在原中藏药专家库基础上,经推荐遴选和公示,建立新一届青海省中藏药技术审评专家库,确定中藏药审评专家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青海省中藏药技术审评专家名单2013年1月4日附件:青海省中藏药技术审评专家名单序号姓名职务工作单位1许存和主任医师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张晓峰研究员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魏富财副局长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吕东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张荣革处长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秦华成处长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陈兴莉主任青海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8东珠译审青海省藏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9黄立成主任药师青海省卫生厅10江华主任医师青海省中藏医药管理局11海平研究员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2刘海青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3骆桂法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4杨凤梅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5王慧春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6刘亚蓉主任药师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7彭敏研究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18魏立新研究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19李毅研究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20童丽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1李向阳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2王津慧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3李先加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4尕玛措尼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5尕藏多杰教授青海大学医学院26马全明主任药师青海省人民医院27杨国利副主任医师青海省人民医院28司法启主任药师青海大学附属医院29张红武主任医师青海大学附属医院30杨卉主任药师青海大学附属医院31巴卓玛主任医师青海省中医院32李军茹主任医师青海省中医院33贾守宁主任药师青海省中医院34张巍云副主任药师青海省中医院35多杰主任医师青海省藏医药研究院36多杰拉旦副主任医师青海省藏医药研究院37桑杰主任医师青海省藏医院38李先加主任医师青海省藏医院39昂青才旦主任医师青海省藏医院40李海琴主任医师西宁市中医院41项欠主任医师海南州藏医院42朋毛副主任医师黄南州藏医院43才亨嘉主任医师海北州藏医院44桑德才让副主任医师果洛州藏医院45才布扎主任医师河南县尕布藏传统职业技术学校46久美主任医师河南县蒙藏医院47俄日副主任医师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8久美彭措主任医师青海久美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结束——。

分析报告“李鬼”围困下的青海藏药产业发展之路

分析报告“李鬼”围困下的青海藏药产业发展之路

分析报告:“李鬼”围困下的青海藏药产业发展之路藏药是我国民族医药宝库中一朵可多得的奇葩。

然而,近年来随着“藏药热”的兴起,造假领域也出现了假冒藏药牟取暴利的新动向。

在假药疯狂的围剿下,藏药的市场急剧萎缩,生产企业严重开工不足。

据记者调查,青海藏药产业已到了岌岌可危的境况。

专家指出,藏药企业要冲破目前困境,必须掌握销售环节这个产品的生命线,企业以营销为重点进行突破,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共同打造藏药产业的生命线工程,让藏药产业健康发展。

药品造假已成产业化发展态势据记者调查发现,目前药品造假已成产业化发展态势,其泛滥之势对藏药产业的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在青海省生物产业园区内分布着不下6家藏药企业,然而在漂亮整齐的厂房下却是一派冷清局面。

据了解,这些藏药企业每一家都有几亿元产值的生产能力,如果能够满负荷生产,园区内仅藏药产业一项就有几十亿元的产值。

但这些企业却是苦苦支撑危局:普遍开工严重不足,产值均不超过1000万元。

青海藏药的龙头老大晶珠藏药如果满负荷生产的话,产值可达到10亿元,但目前只有五六千万元。

分析开工不足的原因,业内人士说,除了由于强制推行gmp认证使企业的生产能力有所放大外,主要是由于假冒藏药泛滥,对藏药市场形成巨大冲击,在假药围剿下,藏药的市场急剧萎缩。

青海绿色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永林一筹莫展:身为青海特色药用植物大黄系列产品的生产和科研基地,肩负着大黄产业化发展的重任。

但目前偌大的企业只有600万元的产值,勉强在维持运转。

杨永林指着桌上的大黄产品忧心忡忡:“市场需求很大,但渠道不畅”。

大黄茶1993年研制成功后非常畅销,假冒产品就接踵而来。

“仅在省内就有七八家仿制盗版产品,省外更是五花八门,盗用我们的厂名、药名、外包装,侵占了我们的市场。

” 与绿色药业毗邻的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反映,近些年来,公司不断接到有关假药的询问和投诉电话,今年8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的全国药交会上,公司总经理吉潇龙等当场抓获了一个假冒品牌藏药进行违法招商活动的团伙。

青海省中药材标准

青海省中药材标准

青海省中药材标准
青海省对中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参照国家药典、地方标准以及行业规范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青海省中药材标准的内容:
1. 外观特征:包括形状、颜色、气味等。

2. 性状指标:包括含水量、浸膏率、挥发油含量等。

3. 成分含量:对于一些常用的中药材,会检测其中有效成分的含量,如黄芩中的黄酮、当归中的巴豆醇等。

4. 微生物指标:检测杂质中可能存在的细菌、霉菌等微生物。

5. 农药残留:检测中药材中可能残留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质。

6. 重金属含量:检测中药材中的重金属元素含量,如铅、汞等。

7. 有毒成分:检测中药材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成分,如阿尔卡洛伊德、马兜铃内酯等。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中药材标准内容,具体标准和要求可以查询相关的青海省标准和规定。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小大黄等22种藏药材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小大黄等22种藏药材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小大黄等22种藏药材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8.23
•【字号】青药监药注函〔2019〕78号
•【施行日期】2019.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关于征求小大黄等22种藏药材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青药监药注函〔2019〕78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中藏药药品生产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各藏蒙医医疗机构、药品科研机构,各市、州药品检验所(中心),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局食品药品审评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省中藏医药发展大会精神,推进中藏药高质量发展,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了藏药材标准提高工作,由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牵头,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青海益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参与,研究起草了小大黄等22种藏药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19年9月27日前书面反馈省药品监管局。

联系人:赵宝山
联系电话:0971—8865625(传真)
附件:小大黄等22种藏药材标准(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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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师承方式学习中藏蒙药学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时,职称评审机构应当注重考核中藏蒙药基础理论和实际水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中藏蒙药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研制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藏蒙药药品,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中藏蒙药文献、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以及传统中藏蒙药秘方、验方、组方和炮制工艺的挖掘、抢救、保护工作。对捐献有价值的中藏蒙药文献、秘方、验方、组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发展中藏蒙药。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藏蒙药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藏蒙药产业发展的服务、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中藏蒙药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教育、林业、畜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中藏蒙药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中藏蒙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和支持中藏蒙药药理作用、药用资源开发、原料标准和产品标准的研究。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发展中藏蒙药产业。
第八条 开办中藏蒙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领取《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中藏蒙药知识产权经评估可以作为资本入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重视培养中藏蒙药技术人员,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名老中藏蒙药专家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组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名老中藏蒙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
第九条 中藏蒙药生产企业应当遵循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第十条 实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管理,禁止乱采、滥挖、滥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中藏蒙药材资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藏蒙药材的采猎、种植、药用动物的饲养和中藏蒙药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藏蒙药应当遵循开发与保护、继承与创新、市场引导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把中藏蒙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引导中藏蒙药企业向生产集约化发展,促进中藏蒙药产业现代化。
禁止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公约明令禁止采猎和贸易的野生动植物,作为中藏蒙药材生产、销售。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种植中藏蒙药材、饲养药用动物,逐步按照国家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中藏蒙药材种植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基地。
第十三条 鼓励中藏蒙药生产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发新的药用资源和新药产品,提高科技含量,培育名牌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发展中藏蒙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民族药的发展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日1日起施行。
青人大常字[2002]50号(来源)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20729(颁布时间)
20021001(实施时间)
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
(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促进中药藏药蒙药(以下简称中藏蒙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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