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停车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令行业管理D01:10.3963/j.issn.l006-8864.2019.05.01关键词:停车管理;停车位;管理模式;经验借鉴;共享车位;停车资源配置随着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停车难、停车乱"成为深圳市急需解决的难题,停车管理已经成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一大难点。
据深圳市交警车管处统计,2018年深圳市机动车总量为336.66万辆,高居全国第六位,深圳市路外停车泊位共191.6万个,停车泊位与汽车保有量之比为0.57:l o车位数量的严重不足,导致市民停车问题突出,停车管理越来越难。
停车需求较大、车位配建不足,相关的停车管理政策以及停车场的智能化建设和管理都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新时期,深圳市停车管理工作正面临着空前挑战,供需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车位利用率有待提高、停车相关政策支持尚需加强。
因此,制定相关停车管理对策以及借鉴先进的停车管理经验来改善深圳市的停车环境迫在眉睫。
笔者通过分析相关停车管理手段的利弊,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深圳市停车管理现状提出相关对策。
一、深圳市停车管理发展历程纵观深圳市停车管理发展历程,停车供需失衡是停车问题的根源,其本质是缺乏相关的停车管理政策。
笔者大体上将深圳市停车管理发展政策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
1.停车管理发生阶段自1980深圳设立特区后到2000年,深圳市居民住宅停车规划的标准一直高于居民拥有机动车数量。
在这个阶段中,深圳市机动车辆较少,停车需求较小,供需较为平衡,不过,路边停车现象开始出现,深圳市当时的有关停车管理政策也相对宽松。
随后出台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X简称深标)旨在进一步提高深圳市住宅停车规划标准,从而使当时的家庭拥车水平与停车规划标准相适应,并且通过引入咪表停车来规范路边停车。
2.停车管理发展阶段进入新世纪以后,深圳市进入小汽车快速增长阶段,老的住宅区停车配建标准已经跟不上机动车增长的速度。
另外,虽然办公楼、商业楼的停车配建标准在法律标准中有所提及,但由于所需建设的成本较高等因素影响,实际配建水平很低,难以满足停车需求,停车问题缺乏政策指导,进而导致路边违章停车问题严重。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修订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六)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七)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深价[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2002年8月28日深价[2002]32号)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整顿停车场价格秩序,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通告。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商业场所(含室内专业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价格。
(二)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配套停车场和工业厂房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统一基准价。
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在不高于基准价的前提下制定具体价格。
(三)机场、车站、码头、口岸和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和扣车场(指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或拯救的车辆停放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成本和市场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医院、公办和私立学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及新闻单位等场所,下同)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并实行政府定价。
(五)对商业场所、住宅小区或机关事业单位等混为一体的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统一多层与高层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附表确定的基准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深价检字[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深价检字〔2006〕12号)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将于9月1日起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为配合新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各位车主的合法权益,做到明明白白交费、清清楚楚收费,现就进一步规范、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均属于此次调整明码标价的范围。
二、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一)各停车场必须在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以公示牌、公示墙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标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场所属区域类型、停车场许可证号、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明码标价的监制(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责成改正。
(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样版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
四、时间安排和步骤(一)这次监制、更换、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的时间从8月24日开始至9月17日结束。
(二)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新标准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各区物价分局提出监制备案申请,在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5日内更换、设置新的明码标价牌。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到期换证表
6.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7.有效的物业管理合同(包括业主委员会委托意见、如无业主委员会需相关部门证明);
8.停车场责任人任命书(单位盖章、法人签名授权);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单位盖章、法人签名);法人、责任人、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项:
1.复印件须加盖管理单位公章。
民警意见
签名:
停车场地管理科
领导意见
签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管理处停车场地管理科
停车场位置简图
北
↑
(注:以道路标示车场位置)
到期换证需提供资料:
1.许可证原件;
2.到期换证表;
3.停车场《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停车场专业巡查人员登记备案表;
5.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验收意见书,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五、停车场保持停车场使用功能□
二、符合《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六、停车场管理秩序良好□
三、标志牌□标线□安全围栏□值班岗亭□收费牌□七、消防设备□
电脑收费□闭路电视监控□八、失窃损坏车辆记录□
本人对以上填报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签名:单位公章:
停车场地管理科
2.请停车场管理单位按照《深圳市经
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注明的时间申请到期换证。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到期换证表
年月日
停车场管理单位填写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类别
许可证号
停车位数
责任人
座机号码
移动电话
工商登记证号
经办人
座机电话
移动电话
税务登记证号
停车场地址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接入设备技术说明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接入设备技术说明1 范围为规范停车场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接入管理,保障公安网络的信息数据安全,特制订本技术说明。
本技术说明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69-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GA/T 761-2008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 497—20094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3 术语和定义3.1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利用光电、计算机、图像处理、模式识别、远程数据通信等技术对出入停车场(库)的车辆图像和车辆信息进行连续全天候实时采集、识别、记录、比对、检测的系统。
3.2车辆图像指采集的车辆特征图像或全景图像,包括车辆号牌及车辆前部或后部特征的彩色图像。
3.3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的号牌号码、号牌颜色的车辆特征信息以及车辆出入停车场的时间、出入口编号、停车场位置等信息。
3.4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接入设备:指停车场按照《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方法》要求安装的可完成采集进出场机动车号牌、图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车辆图像和车辆信息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相关信息传送的系统设备。
4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接入设备技术说明:4.1车辆图像捕获率应不小于99%。
车辆图像捕获率为所记录的车辆图像数与实际应记录车辆数的百分比,抽样统计的实际应记录车辆数不低于1000;4.2号牌捕获率应不小于99%。
号牌捕获率为所记录的有效号牌图像数与所记录有效车辆图像数的百分比(有效号牌图像需满足《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方法》第十七条的要求,有效车辆是指车辆号牌完整清晰、安装规范、无遮挡无污损的车辆),抽样统计的记录有效车辆图像数不低于1000;4.3停车场采用人工登记方式完成号牌信息采集的,系统设备应具有号牌信息即时校验机制,以确保人工登记的号牌信息准确无误。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深公交[2014]310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公交[2014]310号2014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五条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几何图形、文字、材质、颜色、效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标志的设置应当准确、简洁、连续。
第六条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
第七条停车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
第八条室内停车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最小净空;停车位处低于通道最低限高的,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
第九条停车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安装反光警示护板,颜色为黑黄相间;通道转弯处及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
第十条停车场内有障碍物遮挡等视线不良的位置,应当安装安全反光凸面镜,凸面镜的视野不小于150度,直径不小于60厘米。
第十一条停车场的垂直式、倾斜式停车位应当安装车轮阻挡装置,装置距其他车辆或障碍物应不小于110厘米。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深交规[2010]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交规〔2010〕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交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交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年四月十三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06〕193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交〔2006〕53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制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2005〕56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深交〔2006〕76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107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深交〔2006〕577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06〕706号)8.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05〕61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697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深交〔2003〕146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14.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255号)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9月13日深交〔2006〕706号)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以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参考Word)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深城管通[2010]14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16【实施日期】2010.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0〕14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我局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8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户外广告设置02 设置非交通设施03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0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0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0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07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08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09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10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1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12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13 木材运输许可14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15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16 征用占用林地17 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18 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01号许可事项:户外广告设置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
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广东省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场的经营行为,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管理部门是经营性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编制经营性停车场的专项规划。
第六条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第七条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在取得许可后30日内到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信息;(二)按照公示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三)保持停车场内秩序,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四)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五)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者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第五章安全与监督第十二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对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一、事项名称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公安部、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颁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1、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及通讯设施;2、有水泥、沥青等材料硬化的场地,场地四周有金属等材料的封闭围栏,停车场内划出停车场并编号,保留行车道,配备停车场标志牌和照明设施;3、配备安全有效的消防设施和设备;4、符合建设部门规划用地要求;5、设立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停车场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6、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并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张贴悬挂;7、制定紧急事故处置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做好救援工作;8、有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内公示;9、在停车场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电话:83045424、83045419和悬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书》。
五、申请材料1、开办停车场申请书(详细说明办公场所、通讯设施、场地、围栏、标志牌、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设备、环境保护措施、管理人员情况等);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停车场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定后退还)、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或其认可的消防配备方案;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室内场地房屋所有权证及总平面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待建工地改为临时停车场的:国有拆迁土地待建工地持房管部门、集体转征土地待建工地持有国土部门同意开办证明及规划红线图复印件;4、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证明材料(待建工地改为临时停车场的除外);5、停车泊位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6、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紧急事故处理预案。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提交《成都市新都区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表》,表格可在区政府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或交通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交通部门政务公开网站或政务中心网站下载。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下面是为大家搜集的深圳市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的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规20081号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规20081号深价规[2008]1号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从头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
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88〕公(交管)字90号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建设部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创新与实践
Value Engineering0引言随着深圳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停车设施建设速度远跟不上机动车增长速度,停车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短板和重大民生问题,“停车难”、“难停车”日益突出。
2000年,深圳市小汽车保有量仅约为16.4万辆,2005年以来,深圳市小汽车进入激增阶段,年均增长保持在20万辆以上,相当于2000年之前的总和[1]。
根据深圳市交警部门统计,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2007年突破100万,2012年突破200万,2016年突破300万,而截至2016年底,交警部门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泊位数仅有111.3万个,虽然深圳在2014年底实施限购,但每年车位供应速度仍然跟不上车辆增长速度,缺口仍在不断扩大,供需矛盾不断加剧[2]。
从1995年至今的20多年时间里,深圳市开展过多轮停车规划和停车政策研究,停车配建标准也进行了多轮调整,但全市性的停车大调查和停车专项规划从2004年开始基本中断,以致全市、各区及重点片区的停车供应规模掌握不精确,停车设施的利用和需求情况数据匮乏,停车资源难以实现共享,停车规划缺乏针对性,实施效果不佳。
为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需要通过规划编制,摸清有效需求底数,精准扩大停车设施有效供给。
1停车问题分析为缓解停车难问题,深圳市、区两级政府从加强停车设施供给、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效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施策,不断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和调控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当前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停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状况依然突出。
停车问题的产生,是停车供给、需求管控和资源匹配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1停车供给层面1.1.1体制机制—缺乏顶层设计和有效统筹,部门协同不足自1995年以来,深圳市有关部门虽然进行过多轮停车规划和政策研究,也推动了一批停车设施建设项目,但是由于交通、规划、交警、发改等停车管理部门缺乏协同(如表1所示),导致规划建设系统性不足,工作链条不顺,政策配套不实,碎片化特征明显。
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提升停车产业化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以深圳质量、深圳标准为核心理念,按照“智慧引领、空间破局、多元融合、精准调控”的停车设施供给思路,坚持产业化导向,完善顶层设计,强化资源统筹,理顺实施链条,重点在用地保障、简化审批、投融资模式、智慧停车、装备发展、标准体系等政策领域系统突破,打造覆盖全市集多种功能与服务于一体的智慧停车云平台,实现增量精准供给、存量高效共享、停车充电一体、装备发展同步,加快补齐民生短板,提升民生福祉和城市竞争力,支撑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差异化供给、用者自付的原则,构建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开放高效的停车供给体系。
按照立足高端、自主创新的原则,构建智慧停车服务和先进停车装备双轮驱动的现代停车产业体系。
到2020年,全市累计新增40万(含配建类35万)个以上停车位,停车产业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实现全市停车数据联网和动态信息发布,逐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有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本需求,率先构建国内首个城市级智慧停车体系,培育一批国内行业领军企业。
到2030年,构建形成布局完善、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运行高效、与道路容量相协调的智慧停车体系;形成创新要素集聚、市场活力迸发的停车产业发展生态,成为全国智慧停车产业链集聚城市。
二、制定规划明确重点,指导停车设施建设(三)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采用全样本形式,开展全市停车大调查,摸清停车设施供给底数,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全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研究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停车相关引导政策。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深发改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1月8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建设准入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雷等安全的要求,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确认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经营性停车场营业许可证办理流程
深圳市大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主要承接深圳工程项目: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停车场交通设施、一人行通道系统、路桥收费系统、停车场划线、环氧树脂地板漆应用的规划设计、销售、安装、施工及服务。
同时也承接深圳停车场信息采集报送系统,报通过验收。
经营性停车场开办申请所需资料:
1、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1)社会公共类、住宅类停车场: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房产证明、用地红线图、
物业管理合同或自行管理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政府划拨用地的,提供政府划拨用地证明;属于租用场地的,提供房地产租赁证明;(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2)临时类停车场: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属于集体用
地的,应当提供社区所属街道办及出具的历史用地范围证明;同时提供用地单位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上述材料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应当保证法律关系的连续性、完整性、一致性,以此确定用
地范围和用地权利关系。
2、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A4纸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3、申办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A4纸复印件,加盖公章);
4、《停车场交通设施平面设计图》(原件);
5、《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
6、停车场责任人任命书(单位盖章、法人签名授权);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单位盖章、法人签名);法人、责任人、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停车场专业巡查人员登记备案表;
8、巡查人员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及统一制服一寸彩照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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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公交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
第五条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几何图形、文字、材质、颜色、效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标志的设置应当准确、简洁、连续。
第六条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
第七条停车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
第八条室内停车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最小净空;停车位处低于通道最低限高的,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
第九条停车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安装反光警示护板,颜色为黑黄相间;通道转弯处及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
第十条停车场内有障碍物遮挡等视线不良的位置,应当安装安全反光凸面镜,凸面镜的视野不小于150度,直径不小于60厘米。
第十一条停车场的垂直式、倾斜式停车位应当安装车轮阻挡装置,装置距其他车辆或障碍物应不小于110厘米。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通道宽度低于6米的应当设置单向循环车道,宽度达到6米以上(含6米)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
第十三条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入口道闸应当退后停车场用地红线不小于10米。
第十四条停车场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值班岗亭、道闸、监控设备等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及维护制度。
第三章监控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安装机动车监控设备,并采集进出场机动车的号牌、图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
停车场采集机动车图像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驶入及驶出停车场时应能捕获机动车图片各不少于1张,图片应当提供机动车前号牌图像;
(二)图像中机动车号牌部分应完整、清晰,号牌边缘应与图像边缘平行,无倾斜;
(三)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704×576个像素点;
(四)图像颜色应不低于24位真彩色;
(五)图像文件的存储大小应不小于20KB且不大于100KB;
(六)在256级灰度标准下,图像中号牌区域平均灰度值应不小于70且不大于130;
(七)图像中的号牌宽度应不小于120个像素点且不大于150个像素点;
(八)采集的信息数据不得修改。
以上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停车场的机动车监控设备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并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进出场机动车的图像等信息数据。
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的信息数据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停车场登记编号;
(二)停车场出入口编号;
(三)停车场所属派出所编号;
(四)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时间;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信息数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信息数据应实时传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数据传输协议应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三)机动车进出停车场的记录时间应真实准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停车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