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仓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仓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基本草原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参与保护草原的社会监督,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立健全基本草原长效生态补偿机制。

第七条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垦基本草原;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

(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甲酸钠和保护措施;

(四)擅自钻井提取人畜饮水;

(五)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七)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

第八条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

第九条因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草原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