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团体法律地位浅论

合集下载

业主 法律 法规 规范

业主 法律 法规 规范

业主法律法规规范业主法律法规规范1. 引言2.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不动产的产权法律,对于业主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物权法》,业主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合法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有权享有与房屋有关的其他物权。

3. 《业主大会组织管理办法》《业主大会组织管理办法》是根据《物权法》制定的法规,旨在规范业主大会的组织和管理。

根据这个法规,业主大会是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涉及社区的重要事务,如修建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等。

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和决策。

4. 小区内的规范在小区中,还存在一些居民行为规范,旨在维护社区的和谐与秩序。

这些规范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分类垃圾投放制度小区安全管理规定邻里关系和谐管理办法遵守这些规范是每位业主的责任,确保小区的居住环境舒适和整洁。

5. 物业管理规约在小区中,物业公司起着重要的管理和服务作用。

物业管理规约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议,明确了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也规范了业主的行为。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维护保洁、安全管理、费用收取等工作,而业主则需要按照规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6. 特殊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对于一些高层公寓,可能会有关于共用设施的使用规定;对于商业综合体的业主,可能还会有商铺经营规范等。

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域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业主根据实际情况了解并遵守。

7. 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业主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因为它们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区的和谐与秩序。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这些规定,才能使我们的社区更加美好。

8.作为业主,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是我们的责任。

只有通过遵守规定,我们才能享受到自己的权益,并为社区的发展作出贡献。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权利 式 。此 种
我 国《 物业 管理条 例》 虽对 业 主委 员会 没 有 给 出 明确定 义 , 实践 中 , 业 主 委员 会 概念 的表 述却 大 但 对 同小异 : 主委员会是 经业 主大会 选举产 生并 经房地 业 产行 政 主管 部 门登 记 , 物业管 理活 动 中代 表和维护 在 全 体业主合 法权 益 的组 织 。 即业 主委 员会 是一 个代
q e t n b u e n t r n e a tt s o n r o u s o sa o tt au e a d lg lsau fOw e s C mmi e r m i u u ,c u ig ma y p o l ms i r cie i h t e a e a b g o s a sn n rb e n p a t .T t c o c e rt e lg lsau f n r o la e a t ts o h Ow e C mmi in i t e fu d t n t u l r p r n g me ts se ta o i e e - s s o sh o n a o ob i a p e t ma a e n y tm tc mb n s s l s i d o y h f g v r i g s l d s i l e a d p e y p oe s n n g me t lo t e p e i e a d e s n ilr q ie n o c l v t o e nn , e - i pi mp  ̄ r fs i a ma a e n ,as r m s n s e t e ur me tt u t ae f c n n ol h a i a d r g lt h r e fp o et n a e n . n e a e te mak to rp r ma g me t u y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之探析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之探析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之探析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住宅小区的管理逐步形成以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为主导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问题矛盾凸显。

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群体性明显、敏感程度高,全部作为主体参加诉讼,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在物业纠纷处理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业主委员会的概述(一)业主委员会的概念业主委员会通常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之间的协议约定,在物业所在地的相关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共同选举产生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用于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一个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特征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为了全体业主利益服务的机构。

其行为需由全体业主授权,其行为的后果也全部由业主承担;其次,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无需登记,但必需办理备案手续;再者,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作出的决定和行为,必须是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决定和行为,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最后,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全体业主负责,也只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而非代表部分业主的利益。

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概况和性质争论(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概况我国1999年颁布的我国《合同法》则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添加了一类民事主体“其他组织”。

明确了其他组织作为一类民事主体,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以及从事民事行为。

但是未能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提供法律规定上的支持。

2003年9月1日,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在该条例中首次提到了“业主委员会”这一法律概念,但是该条例并未对业主委员会对法律地位或诉讼地位进行清晰的界定。

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正式实施,在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节中有部分规定提到了业主委员会,但也只限于对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等。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北京律师陈薇 2015-08-04住宅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臻增强,促使业主委员会的诞生。

但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不清,致使业主权益得不到保护。

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呢?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规定(一)《物权法》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

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

《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治权利,业主权利的回归使得小区对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物权法》从法律层面对业主委员会做出了规定。

其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权法》这些规定,虽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特殊条件下有作为诉讼原被告的资格,当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权利的时候,给业主的维权提供了合法的诉讼方式。

但该法对业主委员会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定位采取了回避态度,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在实践中对于司法判案指导意义较弱。

(二)《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2007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宪法:1、宪法与民主2、宪法与依法治国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4、宪法与人权保护5、论主权在民6、论三权分立7、论民主集中制8、论宪法的作用法理学:1、民主与法治2、法治与法制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5、法律与人权6、法律与市场经济7、法律的价值8、法律推理与法治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10、法律监督11、法律与正义12、司法公正13、司法独立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5、法的本质16、法与国家17、法治现代化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20、法的作用民商经济法一.民法总论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7、论监护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30.论委托代理31.论无权代理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3.论表见代理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二.物权法1.论物权2.论物权的效力3.论物权的客体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5.论所有权6.论所有权的权能7.论物权请求权8.评析物权行为理论9.用益物权的种类及逐一评述10.论用益物权1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2.论我国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论占有14.论占有的效力15.论共有16.论善意取得1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物的归属18.论居住权19.论相邻权20.论地役权21.论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2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3.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24.论抵押权的特征25.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6.论动产质押27.论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制度研究28.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优劣辨析三.债法1.论合同自愿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3..论合同的成立4..论合同的生效要件5..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6..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8..论格式条款9..论格式条款的效力10..、论附条件的合同11.、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2.、论无效合同13.、论可撤销的合同14.、论合同漏洞的补充论合同的转让15.论合同的变更16.论合同的终止17.论合同的解除18.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区别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论违约金2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22.论先履行抗辩权23.论不安抗辩权24.论缔约过失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7.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8.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9.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之赔偿制度――从一个案例谈起3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31.论合同的保全32.论提存33、论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4、论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35、论赠与合同36、论买卖不破租赁3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结构38、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40、论合同解释41、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42、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3。

论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论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论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摘要: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规定尚不明确,导致其在实际运行中困难重重,严重制约了业主大会的发展。

结合国际上的立法潮流和我国的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中面临的种种现实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大会明确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

关键字:业主大会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一、我国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业主大会是由特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民主自治权利和自治规约订立权的群众性社会自治机构,又是业主团体自治管理体系中表达集体共管意思的权力机关。

①《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2003年09月0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后,对业主大会的相关问题作了一些规定。

《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费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同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等。

②这些规定承认了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行使业主自治权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

但《条例》并没有对业主大会的主体资格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仍然回避了这个关键的问题。

从对《条例》相关条文的分析可看出,业主大会已不仅是全体业主的一个议事方式,事实上已经是全体业主组成的一个团体,具有一定范围的权利能力。

另外,《业主大会章程》规定业主大会可按照规定刻制、使用印章,使业主大会又具有了组织的特征。

③从以上分析可知,虽然随着立法层级的提高,对业主大会的相关问题也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但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的解决。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宪法:1、宪法与民主2、宪法与依法治国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4、宪法与人权保护5、论主权在民6、论三权分立7、论民主集中制8、论宪法的作用法理学:1、民主与法治2、法治与法制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5、法律与人权6、法律与市场经济7、法律的价值8、法律推理与法治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10、法律监督11、法律与正义12、司法公正13、司法独立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5、法的本质16、法与国家17、法治现代化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20、法的作用民商经济法一.民法总论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7、论监护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30.论委托代理31.论无权代理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3.论表见代理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二.物权法1.论物权2.论物权的效力3.论物权的客体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5.论所有权6.论所有权的权能7.论物权请求权8.评析物权行为理论9.用益物权的种类及逐一评述10.论用益物权1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2.论我国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论占有14.论占有的效力15.论共有16.论善意取得1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物的归属18.论居住权19.论相邻权20.论地役权21.论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2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3.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24.论抵押权的特征25.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6.论动产质押27.论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制度研究28.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优劣辨析三.债法1.论合同自愿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3..论合同的成立4..论合同的生效要件5..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6..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8..论格式条款9..论格式条款的效力10..、论附条件的合同11.、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2.、论无效合同13.、论可撤销的合同14.、论合同漏洞的补充论合同的转让15.论合同的变更16.论合同的终止17.论合同的解除18.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区别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论违约金2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22.论先履行抗辩权23.论不安抗辩权24.论缔约过失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7.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8.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9.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之赔偿制度――从一个案例谈起3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31.论合同的保全32.论提存33、论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4、论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35、论赠与合同36、论买卖不破租赁3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结构38、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40、论合同解释41、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42、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3。

试析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

试析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

试析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召集召开的,是业主共同讨论物业管理事务的重要场所。

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可以通过表决方式参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决策,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和管理方案、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审议和决定物业大修方案等。

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是指能够作为业主大会参与者的主体,其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要求。

在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业主:业主是业主大会的最主要的参与者,也是业主大会的决策主体。

在物权法中,对业主的定义是指产权单位的使用者,即拥有房屋产权证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

他们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召集,参与到业主大会的讨论和决策中。

2.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大会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具有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的职责和权力。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大会的召集者,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经营范围,才能够代表业主召集和组织业主大会。

3.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权益组织。

业主委员会具有向业主大会提议、建议和决议的权力,是业主大会的重要参与者之一。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主要包括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三个方面。

他们在业主大会中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共同参与到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

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我国物权法中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对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决议结果的效力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现,旨在保障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确保业主大会能够有效地进行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第一篇: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立法现状及具体实践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观点。

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表述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从这一表述上看,该条例主要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上或者说从内部关系上来定义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至于在对外交往中,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如何,该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案件诉讼中,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理由如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依据当时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具备了其他组织的几个必要条件:第一,合法成立。

建设部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 法律 法规 规范

业主 法律 法规 规范

业主法律法规规范业主法律法规规范1. 引言业主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购买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并享有相应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作为业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履行相应义务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与业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以期对业主能够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

2. 业主权益的法律保障作为业主,享有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以下是一些保护业主权益的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领域的最高法律。

该法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确保了业主的所有权得到充分保护。

2.2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核心法规,规定了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业主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3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房地产开发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购房定金的退还、商品房质量保证等内容,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 业主应遵守的规范除了法律法规的保护,业主还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以维护社区和谐、保证良好的居住环境。

以下是一些业主应当遵守的规范:3.1 遵守社区内的规章制度每个小区或社区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卫生、噪音控制、共用设施的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业主应当积极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持社区的良好秩序和居住环境。

3.2 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负责协调解决社区内的问题和管理工作。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反映问题,为共同维护好社区的利益而努力。

3.3 文明待人、友好相处作为社区的一员,业主应当文明待人、友好相处。

不仅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也要尽量减少与邻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尊重社区成员的隐私,注意言行举止,有助于维护社区的和谐和睦。

3.4 守法守规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并且要遵循小区或社区的管理规定。

业主的共有权及其的限制

业主的共有权及其的限制

业主的共有权及其的限制业主的共有权及其的限制一、业主共有权的概述业主的建造物区别全部权中共用部分的权利,简称业主共有权,是指建造物区别全部权人按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别全部建造物的共用部共享有些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称谓,有共有全部权、共用部分持份权、持份共有全部权部分、互有权、持分共有全部权部分等多种。

物权法采纳了共用部分持份权的观点。

该称谓不仅能反映该权利的客体为共用部分,而且能反映区别全部权人对共用部分按一定比例享有权利或担当义务,同时还比较贴近全体区别全部权人对共用部分分享权利、共担义务且不得分割的法律属性。

业主的建造物区别全部权法律制度中的共有权的法律特征与普通共有权的法律特征相比有着以下显着的区分:(1)从主体上看,共有全部权人的身份具有复合性,集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理团体成员的三种身份于一身。

而普通共有权人的身份则是单一的,只能作为共有权人。

(2)从客体上看,区别共有全部权人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法定共用部分,而且也包括商定部分。

而普通共有权人的客体通常只限于一项财产。

(3)从内容上看,区别共有全部权人的权利义务比较广泛,包括:#9312;全体区别全部权人对建造物整体所共同享有些权利义务;#9313;对建造物的其中某一部分所共同享有些权利义务;#9314;一部分区别全部权人可在建造物某一部分的共用部分上所设定专用使用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9315;因建造物基地的通过而发生的区别全部权人与土地全部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普通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则比较容易,仅仅限于各共有权人之间因某一财产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4)从种类上看,区别全部权人的共有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法定共有权和商定共有权、全体共有权和部分共有权、对建造物的共有权和对附属建造物的共有权、无负担的共有权和有负担的共有权(专用使用权)。

而普通共有权人仅仅可分为共有权(分离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两类。

试析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

试析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

试析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1. 引言1.1 业主大会的定义业主大会是指由某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共同组成的会议机构,是集体管理和自治的重要形式之一。

业主大会在法律上被赋予了一定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可以决定共有建筑物的共同事务,如共用设施的维护、修缮和管理等。

在业主大会中,每个业主都有权利参与决策,保障了各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大会是一个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团体,其决策和管理对于共有建筑物的管理至关重要。

加强对业主大会的理解和认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各业主的权益,保障共有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1.2 民事主体资格的概念民事主体资格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身份。

民事主体资格是法律上认可的一种主体身份,依法可以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各种责任。

在法律上,民事主体资格是个体或组织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

在业主大会中,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的成员,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业主可以参与业主大会的决策,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的成员,具有参与业主大会事务的资格和能力,可以独立享有业主大会决策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主体资格是业主大会成员在业主大会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是保障业主大会正常运作和维护业主权益的法律依据。

2. 正文2.1 业主大会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大会在实际运作中是否具备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和法律责任能力是判断其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业主大会可以独立承担债务、享有财产所有权等权利,那么可以认为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范围也需要考虑。

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财务决策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其在法律上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力,那么可以认为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业主大会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还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业主大会在一定范围内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有必要的,这可以更好地保护业主的权益和维护社区秩序。

加强对业主大会民事主体资格的认识,并合理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是非常重要的。

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动产进行全面管理和维护的一种服务,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障。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物业管理与业主的权益保障一、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着对物业的保安、环境卫生、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责任。

例如,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及时处理住户的报修等事务。

若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相应责任,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业主权益的保障1. 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业主会议是物业管理主体与业主进行沟通和决策的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代表业主集体利益的组织。

通过这些机制,业主可以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维护自身的权益。

2. 投诉和申诉机制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时可以提出投诉,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及时受理和解决投诉。

如果问题无法妥善解决,业主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诉,通过法律渠道保障自身权益。

第二部分: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义务一、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1. 诚实守信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委托的代理人,有义务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业主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负责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维修维护等方面,确保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良好。

二、业主的义务1. 缴纳物业费用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以便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正常履行管理职责。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整个小区的安全和秩序,业主有责任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小区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三部分:物业管理与业主的纠纷解决一、协商解决对于一些小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坐下来,客观分析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寻找共同解决的方案。

业主大会与民法典

业主大会与民法典

业主大会与民法典引言: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

业主大会作为物业管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业主大会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分析其互相影响和互动,并对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相关讨论。

一、业主大会的定义和功能业主大会是指由业主们在物业管理中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形式。

它是一个集体讨论和决策的平台,以确保业主们的声音被听到并得到合理的回应。

业主大会有多种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审核和批准每年的物业费用,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等。

二、民法典对业主大会的规定1.权益保障:民法典对业主大会的设立和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业主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和尊重。

例如,在业主大会决策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听取多数业主的意见,并且决策结果需公示和通知所有业主。

2.权力分配:民法典规定了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关系,强调业主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有权力监督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选和工作职责。

三、业主大会对民法典的影响1.维护楼盘秩序和公共利益:业主大会通过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决策,可以维护楼盘秩序,保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这与民法典中规定的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是相符的。

2.促进社区自治和民主决策:业主大会作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平台,可以促进社区自治和民主决策。

民法典对业主大会的规定有助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参与权。

四、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1.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物业公司有义务提供合规、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并且需遵守业主大会的决策。

如果物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业主的责任和义务:业主有责任按时交纳物业费用,并且有权利参与业主大会的讨论和决策。

如果业主不履行义务或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运作,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论:业主大会与民法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试析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

试析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

试析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指由一个小区或一个住宅小区的业主集体组
成的会议。

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主体资格
业主大会是由业主集体组成的会议,其中的业主应当是对该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的房产
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如使用权、拥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这意味着只有对该小区内
的房产享有合法的产权的人,才具有参与业主大会的资格。

三、居民自治主体资格
业主大会是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也是居民参与小区管理的重要平台。

业主大会的成
立和运作符合居民自治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居民自治的主体资格。

居民自治是指住户参与
社区事务的自发、自愿、自行管理和自办的行为。

业主大会作为居民自治的具体组织形式,应当具备居民自治的主体资格。

四、民事权利主体资格
业主大会作为业主的集体组织,具有维护业主权益的权力和义务。

在业主大会内,业
主拥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投票表决等权利,并且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来行使和保护自己
的权益。

业主大会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是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途径。

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包括物权主体资格、集体行为能力、居民自治主体资格和民
事权利主体资格等方面。

只有具备这些资格的业主才能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参与业主大
会的运作和决策。

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以维护业主权益为宗旨,
依法履行各项义务,推动小区的良性发展。

试论业委会的权责、法律地位及运作程序

试论业委会的权责、法律地位及运作程序

试论业委会的权责、法律地位及运作程序
蔡永彤
【期刊名称】《上海住宅》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国务院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
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等成立方式、职责、会议形式、表决原则以及议事规则的主要事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条件、职责、备案等,《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是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

【总页数】4页(P96-99)
【作者】蔡永彤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2
【相关文献】
1.谁说"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J], 刘生敏
2.谁说“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J], 刘生敏
3.诉讼担当人:业委会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J], 雷斌
4.业委会法律地位难题新解 [J], 黄爱珍
5.人工智能产品法律地位、侵权责任形态及责任保险探赜 [J], 周鑫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及职权范围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及职权范围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及职权范围前面的文章提到业主除了拥有房产所有权外,还对小区公共部分享有共有权,并享有参与共同管理的成员权。

如何行使成员权,享有共有权利益,是本文所要介绍的内容。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成员权,参与共有部分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一种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构成,通过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方式开展活动。

业主大会是一种民间自治组织,作为业主对共有部分权利共同管理的决策机构而存在,但在我国,其成立以及开展活动,需要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主大会是对物业内部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没有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三人侵犯业主共同权利时,业主大会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应当由全体业主作为诉讼主体。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处理小区日常公共事务,维护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范围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在共同管理共有权利的活动中的合法利益。

成立业主大会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接受小区所在地县级房管局或者街道办、乡镇政府的指导,并备案。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以下事项: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业主大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论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目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涉保险合同的处理论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涉保险合同的处理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合同法律论文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告通常是机动车方,新的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局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被告为机动车方的,将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参与诉讼。

投保人在事故中的损失赔偿问题,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但是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位和责任,比较模糊,故此,江苏高院及镇江中院曾屡次出台相关处理意见。

本人就学习这些处理意见及保险法的心得,与同仁们交流。

一、保险人参与诉讼的根据所谓第三者责任险,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按照该条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保险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并非必须参加诉讼。

鉴于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恳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审核,并据此核定保险金。

如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审理中,对第三者主张损害的根据直接核实,可以减少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后为第三者的损害的证明、资料不完好而产生的二次诉讼,亦可以充分保护机动车所有人、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小区住户管理与民法典

小区住户管理与民法典

小区住户管理与民法典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居住在小区或社区中。

小区作为集中居住的空间,住户管理是保障居民权益、维护社区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

而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也对小区住户管理提出了一些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小区住户管理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并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小区住户管理与民法典联系的最本质的方面就是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

民法典是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它对小区住户管理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约束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例如,在小区内居民之间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与居民的关系、卫生与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有民法典的规范依据。

小区住户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应当以民法典为基础,切实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户行为,维护小区秩序。

小区住户管理与民法典之间还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小区住户管理中的各项规定与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相结合,相互补充、相互支持,能够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作用。

例如,在小区住户管理中,对居民的权益保护、共同利益的协调处理等方面,可以借鉴民法典关于合同、侵权行为等方面的规定,提高管理的效果和公平性。

同时,通过小区住户管理的实践和经验,也可以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供借鉴和完善的方向,使之更符合实际和社会需求。

小区住户管理与民法典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小区住户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机制往往相对薄弱,导致一些住户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另一方面,民法典中的一些规定与小区住户管理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不完全契合,需要根据实践经验进行补充和修正。

因此,加强小区住户管理制度建设,提高执行力度,同时适时修订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都是必须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在小区住户管理与民法典的关系中,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小区住户管理的相关法律中,注重强调住户自治、公共资源配置、社区参与等内容,为小区住户管理提供了更完善和科学的制度框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主管理团体法律地位浅论
内容摘要:本文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独立”、“是否属于法人资格”,可将其划分为四种类型:一元法人、二元法人、一元非法人组织和二元非法人组织。

本文认为应将两者定位为一元法人组织即独立的社团法人,承担实体或程序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
业主管理团体及其性质
在物业管理中,关于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众说纷纭。

本文旨在以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为视角,以厘清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

(一)业主管理团体的内涵
笔者使用业主管理团体一词,乃指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

为了了解业主管理团体的构成,必须区别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个概念。

业主即物业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专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是指生活在同一建筑物内之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共同关系所构成的团体,通过大会形式进行决策;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出来,对区分建筑物之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的机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二)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法理基础
要了解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者的关系,必须了解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的理论基础。

业主物业管理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般分为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认为还存在一个“成员权”,业主团体的成立正是基于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而成立的。

依照民法原理,该共有所有权属于共有的范畴,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照业主依份额占有共有所有权,并依此行使投票权来看,该共有所有权应属于按份共有。

因此,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基础正是按份共有,即建筑物的共有所有权。

(三)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性质
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性质是“社团”。

业主管理团体的活动范围有限,对外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对内则管理专项维修及业主公共事务,可以说业主管理团体是一个社区内的自治团体,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由此可见,业主管理团
体的法律性质属于非营利的社团。

“社团“指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

无论从组织结构还是从运作模式来看,业主管理团体完全符合社团的构成条件。

总之,从共有原则出发,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者关系如图1所示。

业主为管理物业之便,由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其中,业主大会是决策机构,只能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故为非常设机构;为了执行业主大会的决策或履行其管理职能,遂产生常设机构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在探讨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之前,必须厘清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两者是属于一个整体,还是分属两个独立的个体;其次,它们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依照以上两个标准,可将大会和常设的委员会分为四种类型:一元法人、二元法人、一元非法人组织和二元非法人组织(见图2)。

一元法人型指大会与委员会统属在一个法人组织内,如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一元法人型,内部的股东大会(决策机构)和董事会(常设委员会)无独立资格,隶属于公司法人;二元法人型则大会与委员会各自独立成为法人,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属于二元法人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一元非法人组织型则指大会和委员会隶属于一个非法人的组织,以该组织为独立主体;二元非法人组织则指大会和委员会分属两个独立的非法人组织。

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代表。

那么,业主委员会是独立于业主大会还是与业主大会融为一体,依照上述四种类型为标准,两者要么属于一元组织,即以一个法律主体出现;要么属于二元组织,即分别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

(一)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
要确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否为“一元”还是“二元”组织,焦点问题在于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业主大会是决策机构,其独立性是比较明确的;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独立及其与业主大会关系,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和学说中主要存在法人实体说、执行机构说和代理说三种模式。

第一,法人实体说。

该说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也有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事业法人,它独立于业主大会。

第二,执行机构说。

执行机构说来自于我国立法。

国务院2003年9月1日施
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即使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删去该规定,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实只是换了个说法。

基于此,业主委员会“执行机构说”成为我国司法实务中的通说,但也有学者认为,此说并不能说明业主委员会的真正法律地位。

第三,代理说。

《意大利民法典》第1129条和1130条规定,管理人是共有人大会聘任的从事共有物管理的第三人,他与共有人大会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又如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管理委员会有当事人能力,管理委员会为原告或被告时,应将诉讼事件要旨速告区分所有权人”。

从法理角度观之,第二、三种观点的实质是“委托代理”关系。

即业主大会是委托方,业主委员会是代理方。

虽然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具有某些独立于业主大会的职权,但既然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是“委托代理”的共生关系,那么业主委员会必然依赖业主大会的授权存在。

由此笔者认为,应该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归入一元组织类型,也就是说将业主大会和
业主委员会统属于一个法律主体,将业主管理团体或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代表机构出现。

如果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隶属于一个独立的业主管理团体;那么,依照图2的划分标准,第二步应确定此业主管理团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主体地位
世界各地对业主管理团体法律主体地位的规定,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模式:第一,具有法人人格的团体模式(法国、新加坡模式)。

此模式不分情形,一律承认业主(即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享有法人人格。

此外,我国香港地区也属此模式。

第二,不具有法人人格的团体模式(德国模式)。

该模式认为业主管理团体没有权利能力,因而不具有法人人格,权利义务的主体不是业主管理团体自身,而是作为业主管理团体成员的单个业主。

第三,附条件之法人的人格模式(折衷模式、日本模式)。

此种模式究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承认业主管理团体为法人的模式,就其与法国法、新加坡法及德国法之比较而言,又是一种折衷主义模式。

该模式认为,业主在一定人数以下(日本现行法规定30 人以下)所构成的管理团体为无权利能力的团体,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同时该模式认为,业主人数在达到一定数额并具备一定要件和手续后(日本现行法规定业主须有30人以上,且由业主及表决权各以3/4 以上的多数的集会决议,决定成立法人、规定名称和办公处所,并在主要办公处所所在地进行登记的),即成为拥有法人资格的“管理团体法人”。

第四,判例实务上之法人的人格模式(美国模式)。

该模式在传统法律理论及现制上不承认业主管理团体具有法人人格;但在判例实务上,却业已普遍承认业主管理团体之法人人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