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法的管理定义(ppt 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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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年度终了 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 定 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 级人民代表
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1、概念: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和 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基本内容: (1)投资主体多元化; (2)投资范围:公益性——政府;基础性——专业投资 公司为主;竞争性项目——企业法人。 3、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奖金的调控: (1)财政拨款;(2)投资贷款;(3)自筹资金;(4) 利用外资。
4、基本建设程序:
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选择建设地点— —编制、审批计划任务书——编制、审批设计文件——列 入年度计划——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和投产。 5、我国建筑法确立的制度 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制度;建筑工程监理 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3、计划体系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计划有机 结合的统一整体。
计划体系按计划时期的长短,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
计划、短期计划;按计划空间和决策权限,可分为全 国计划、部门计划、地方计划、基层计划;按再生产 过程,可分为生产建设计计划法划和固、定流资产通投计资 划、分配计划、 消费计划;按计划内容,可分为经济发展计划、科技 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调节控制程度,可分为 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政策性计划等。 4、计划程序: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 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 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 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4、预算管理职权: 中央和地方
5、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3、预算管理体制:
1.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2.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 直辖 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3.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 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 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4.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 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 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 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 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
(8)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 调整方案。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 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 族乡、镇政府 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
(9)决 决算草算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
(1) 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 收益;(三)专项收入;(四)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
(2)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3)预算编制的要求: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按 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 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 的方针;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应当 按照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 (4)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
一、计划法律制度 1、定义:计划法是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指导原则: (1)计划立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计 划管理应以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计划为主。 (2)计划立法应贯彻宏观调控、微观放开的原则,变直接管理为间接调控, 着眼于把企业搞活并实现宏观协调。 3)计划立法应为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创造条件,为产业政策、行业政 策,特别是支柱产业、主导产业以及实现产业政策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4)计划立法应有利于计划机关加强全社会的综合平衡,安排和协调好重大 比例关系,保持计划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 (5)计划立法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的各种复杂情况,不 能把自己关在国际竞争的大门之外。 (6)计划立法应为搞好综合规划、加快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步伐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章 财政法
一、财政法概述 1、概念: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 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财政关系。 3、基本内容:财政法总则、预算法、税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监督法。 4、财政管理体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系。
二、预Fra Baidu bibliotek法律制度
1、预算法:是调整预算法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
(5)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 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6)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 门负责。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 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 执行。 (7)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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