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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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对中小学教职工数量的规定和管理,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教师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是指学校教师总数与学校学生总数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般来说,教师编制标准是根据学校的学生规模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的。

在编制教师时,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学科教师的数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教辅人员编制标准。

除了教师外,学校还需要一定数量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如教务人员、班主任、心理辅导员等。

这些教辅人员的编制标准也是根据学校的规模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人员编制标准。

学校的管理人员编制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

合理确定管理人员的编制标准,可以保证学校的管理运转良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其他工作人员编制标准。

除了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学校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后勤保障人员,如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

他们的编制标准也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保证学校后勤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数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编制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合理确定编制标准,科学管理教职工队伍,才能更好地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02]0089号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6日生效日期:2003年08月26日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一)普通中学1、机构设置。

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

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

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

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

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

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1、机构设置。

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

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

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对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数量和结构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编制标准的依据、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政策、教育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等。

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规划,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学校教学和管理的需要。

同时,也需要结合学校的规模、办学层次、教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确保编制数量和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编制、教辅人员编制和管理人员编制等。

教师编制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心内容,其数量和结构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教辅人员编制是为了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包括教育管理、教学辅助、学生服务等方面的人员。

管理人员编制则是为了保障学校管理和运行的正常进行,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人员。

最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需要做到科学合理、严格执行。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编制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教职工编制的动态管理,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编制数量和结构,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学校的健康发展。

苍南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

苍南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

苍南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苍南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试行)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县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县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一)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按照学校教职工与在校学生数一定比例核定(见附件1)。

完全中学教职工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完小、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分别参照高中和特殊学校标准核定再适当增加(见附件2)。

农村成人中、初等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配备不超过2名的标准核定。

幼儿园的编制标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总量的5%掌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03]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九日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3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与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这次中小学校核编的范围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由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为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84]教计字239号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84]教计字239号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84]教计字239号1984年12月27日教育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教育局:为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工作,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四化建设对普通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的要求,我们曾于去年召开的全国普教工作会议上起草了一个中师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讨论稿。

该讨论稿经多方征求意见,研究讨论,终因中小学量大面广,地区间差别较大,难以确定能够适应这种差别的编制标准而没有颁布。

因此,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行确定并报部备案。

现将《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研究制定编制标准时参考。

一、中等师范学校和普通中学的机构,一般设置教导、总务两处。

规模较大的中师、完中(或高中),教导处也可以分开,设教务处和政教处。

规模小的不设处,只配备各职能人员。

普通小学一般可设教导主任和职能人员,规模大的可设总务主任。

二、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包括单设和合设),其编制标准参看《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

规模大、条件好的学校要适当紧些;规模小、条件差的学校要适当宽些。

实验中、小学可根据实验项目适当增加。

有条件的地区应按学校规模等,规定不同职能教职工的定员标准。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抓紧拟定编制配备方案(含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测算表(一)、(二)),务必于2002年6月20日前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编委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中小学教职工中的富余人员可参照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或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人员分流任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分流政策,妥善安置。

二○○二年四月三日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四川省中小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基础教育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是以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政府或举办主体拨付为主。

第四条中小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根据中小学校学生人数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与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应。

(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统一规范、分级负责。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五)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第六条全省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等管理办法,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或调整。

第七条中小学校机构、教职工编制按照学校隶属管理关系,实行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学校自律管理的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10.11•【文号】国办发[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国办发〔2001〕74号)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比例,确定学校教职工的数量和结构的标准。

编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对于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制标准的依据。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等。

在制定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办学规模、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要求等因素,确保编制标准符合实际需求。

二、编制标准的内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主要包括教师编制、教学管理人员编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等内容。

教师编制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其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

教学管理人员编制则是保障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其合理配置对于提高学校管理效率至关重要。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则是为了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三、编制标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科学是指依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编制标准;合理是指在确定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规模、特色、教学质量要求等因素,确保编制标准符合实际需求;公平是指在分配教职工编制资源时,要坚持公平原则,保障每个学校都能按照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教职工编制资源;公正是指在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原则,保障每个学校都能享有公正的权益。

四、编制标准的调整与完善。

随着教育教学工作的不断发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学校在实际运行中,可以根据教学任务的变化、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等因素,适时进行编制标准的调整。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和更新编制标准,确保其科学合理。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学校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和调整编制标准,以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是指对中小学教学计划、教材、教学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和规定。

它是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
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根本任务。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目标的设定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中小学教学的核心,是
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依据。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内容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时代性和系统性。

再次,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中小学教学的手段和方式,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途径。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方法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最后,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中小学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评价的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小学编制标准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推动中小学教
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小学编制标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中小学编制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小学编制标准,为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算方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算方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算方法*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专任教师+职员、教辅和工勤人员*专任教师编制数=(在校学生数/标准班额)×班周课时数/教师周授课时数*班周课时数:一、二年级28节,三—六年级32 节。

初中36节。

*教师周标准授课时数:小学:城市16节,县镇16节,农村中心校18节,村小18节。

初中:城市12节,县镇12节,农村14节。

* 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小学一般不超过9%。

初中一般不超过15%。

高中一般不超过16 %(职员含校长)附件: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相关标准参照表一、普通中小学班额标准及教师周授课时数参照表学校类别地域班额标准教师周标准授课时数高中城市45-5010 县镇农村12初中城市12 县镇农村14小学城市40-45 16 县镇农村中心校30-3518 农村小学参考学生密度和实际班额确定二、普通中小学班周课时数参照表小学初中高中年级一二三四五六一二三一二三班周课时数282832323232363636343434 2011年10月执行31 36 35国办发[2001]74号教职工与学生比,明了好记*小学:城市1:19,县镇1:21,农村1:23。

* 初中:城市1︰13.5,县镇1︰16,农村1︰185.教师的配备要求,按课程和学生数配齐配全教师,配齐是结构,配全是数量。

*关注体育教师的配备:*1~2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

*初中: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农村200名学生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体育教师。

依据:《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4]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2008年2月2日粤机编办[2008]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东省中⼩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中与初中学⽣⼈数确定教职⼯编制⼈数。

⼀、《⼴东省中⼩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中的三、编制标准,中⼩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中、初中、⼩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数的⼀定⽐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数单独核定,计⼊乡镇中⼼⼩学或邻近完全⼩学内。

⼴东省中⼩学教职员基本编制标准
注:(1)“城市”指地级以上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驻地镇。

⼆、根据教职⼯编制⼈数,划分⾼中初级教师具体⼈数。

《关于印发《⼴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社发〔2010〕105号)
⼴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幼⼉园专业技术⾼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例指导标准
注:成⼈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中、初级结构⽐例按不⾼于相应层次其他类学校的标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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