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运动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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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运动队管理条例
二00四年九月
华东理工大学运动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校体育运动代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体育运动水平的优秀人才;对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任务
1.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制度管理,全面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知识和专项业务水平。
2.促进教练员、运动员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成绩,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为校争光。
3.充分发挥教练员、运动员的专业特长和骨干作用,推动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4.加强国内、国际间学校体育文化的交流和交往,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第三条:组织
1.校运动队在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下,由体育系负责组建、训练和比赛。
2.校运动队的各项工作,由体育系下属训练竞赛教研室(以下简称训竞室)具体负责协调、管理。
3.校运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4.校运动队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采用全年制训练和短期集训两种建队形式。
第二章运动队
第四条:目标
1.高水平运动队: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代表学校或中国大学生参加世界大学生比赛,并参加全国俱乐部比赛。
2.重点队:在上海处于领先地位,代表学校或上海大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比赛。
3.普通队:代表学校参加市内各级、各类大学生比赛,并在校内的各项比赛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第五条:编制
1.正式编制
2.临时定编:
临时组建的短期制集训的运动队,根据竞赛规程精神决定教练员、运动员人员和名额。
第六条:训练时数
1.高水平队重点队每周训练五次,普通队每周三次。
(一般安排在每天下午)
2.短期制运动队训练时间一般为二周,每周训练三次。
3.每周训练课时间为90分钟至150分钟。
4.假期有比赛运动员需集训的运动员应向竞训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安排集训、集训时间一般为二周,每周训练五次。
有重大比赛任务的运动队集训时间可由教练员与训竞教研室商定。
第七条:各运动队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可对运动员进行调整,并按时将调整后名单报训竞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运动员的校外借调必须通过体育系批准。
对多能跨越运动员的校内借调可根据各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及比赛任务,通过训竞教研室协商调配。
第三章教练员
第九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由本人申请经体育系考核聘用,聘期一年。
第十条:教练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并能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运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运动员的政治思想,学习生活及训练、比赛等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制定年度、学期及课次训练计划。
第十三条:严格训练、严格管理,每次训练后都要进行小结和考勤登记。
第十四条:配合组织好运动员参加每学期的身体素质统测,并认真评定好运动员专项成绩,每学期末按时报竞训室。
第十五条:认真做好赛前准备工作,加强赛纪、赛风教育,力争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赛后认真搞好总结并及时将比赛文件交竞训室归档。
第十六条: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运动员的招生、选拔、调整及比赛分配工作。
第四章运动员
第十七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研究生、预科班),身体健康,本人愿意,经选拔录取后,方可成为校运动队队员。
第十八条:运动员必须思想进步,学习努力,注意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服从教练,团结队员,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在比赛中要发扬勇敢顽强的拼搏精神,做到胜不骄、败不馁。
第二十一条:爱惜学校的体育器材和运动服装等,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或损坏,按规定赔偿。
第五章学籍队籍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运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体育预科班学习期为一年,达到下列条件者,可升入本科,否则视具体情况作延长预备期或退学处理。
1.规定课程学习必须合格。
2.训练、比赛成绩优良。
3.班导师综合评价合格。
4 .通过国家体锻标准。
第二十四条:运动员的文化课学习必须合格,每学期有二门主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停训或减训一学期,如有三门以上主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则退队。
第二十五条:运动员可免修体育课,但必须参加正常训练和国家体锻标准测试,(体育评定方法:体锻标准60%+专项40%=体育成绩)运动员体育成绩,由训竞室负责评定。
第六章训练补贴
第二十六条:补贴方法
1.凡我校运动队的正式队员,根据体育系所规定的时间参加训练和比赛,均可享受训练补贴。
2.运动员的训练补贴标准由体育系根据其当年的成绩比赛确定。
(每年调整一次)。
3.集体项目的运动员(篮、排、足、棒等)的训练补贴则根据本队比赛的成绩确定。
主办队员(60%)享受获名次标准,非主力队员(40%)享受获名次标准的下一级标准。
4.训练补贴,每学期申请二次(期中、期末一次),教练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做好申报手续。
5.教练员严格执行训练考勤制度,按实申报。
对无故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对长期不参加训练的运动员要及时调整出队。
第二十七条:补贴标准
1.获世界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一名的运动员,每次训练补贴30元;
2.获世界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二名,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一名的运动员,每次训练补贴25元;3.获世界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三、四名,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二名,上海市比赛第一名的运动员,每次训练补贴20元;
4.获世界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五、六名,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三、四名,上海市大学生比赛第二名的运动员,每次训练补贴15元;
5.获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五、六名,上海市大学生比赛第三、四名,每次训练补贴10元;6.获上海市大学生比赛第五、六名的运动员每次补贴8元;
7.未获得比赛名次的运动员,每次训练补贴5元;
8.国家教委直属工科体协比赛、全国化工高校体协比赛参照上海市比赛给予补贴。
以上比赛均不含邀请赛、友谊赛等非正式比赛。
第七章奖励方法
第二十八条:奖励方法
1.凡经体育系同意,代表华东理工大学参加全国、上海市以及各类大学生体协所组织的正式比赛,获取前六名的运动员,均可获得奖励。
2.凡经体育系批准,代表华东理工大学参加上述以外的其他正式比赛,获取前六名的运动员,将根据所参加比赛的规模、水平、级别参照上述执行。
3.运动员比赛奖励按学期进行,教练员必须在学期结束前,将所带运动队和运动员的比赛成绩上报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附竞赛规程和成绩证明)。
4.如教练队(员)不满六队(含六队)时,则按照竞赛规程所规定的录取名次降一等级奖励。
5.教练员、领队奖励按年度进行。
奖金参照所在运动队的最好成绩奖励额度的80%。
第二十九条:奖励标准
1.获世界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一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3000元;
2.获世界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二名,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一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2000元;3.获世界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三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1500元;
4.获世界大学生单项比赛第四名,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二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1300元;5.获世界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五名,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三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1200元;
6.获世界大学生单项比赛第六名,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第四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1100元;7.获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五、六名,上海市大学生比赛第一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1000元;8.获上海市大学生比赛第二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800元;
9.获上海市大学生比赛第三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600元;
10.获上海市大学生比赛第四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400元;
11.获上海市大学生比赛第五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300元;
12.获上海市大学生比赛第六名的运动员,每次奖励200元;
13.教育部直属工科院校比赛,全国化工院校比赛参照上海市大学生比赛奖励办法;
14.各类综合性的运动会奖金按照赛事组委会规定颁发。
以上比赛均不含邀请赛、友谊赛等非正是比赛。
第八章违纪处分
第三十条:为了保证运动员有良好的学习、训练、生活环境和正常的秩序,使运动员不仅在训练、竞赛中出成绩为校争光。
同时还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基本素质,成为合格的大学生,必须加强落实对运动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运动员违反纪律,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训练补贴降级。
2.扣除年度奖金(扣除该年度全年各类奖金)。
3.试训(试训期限一学期,试训期间不享受训练补贴)。
4.停训(停训期限一学期,停训期结束后经专项测验合格者可恢复训练,不合格者按退队处理)。
5.勒令退队(勒令退队后按普通学生学籍管理)。
6.开除学籍(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凡一学期无故缺训、缺课(文化课)6次以上或经常不参加班级各项活动,经教练员或班导师上报者给予训练补贴降级处分。
第三十三条:凡受到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试训或停训处分,如原为试训者,根据情况延期转正或勒令退队。
第三十四条:凡一学期无故缺训、缺课(文化课)三分之一以上经教练员或任课老师上报者,给予勒令退队处分。
第三十五条:凡受到学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勒令退队处分。
第三十六条:凡受到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同时开除队籍。
第三十七条:凡受到学院、系以上单位通报处分者,给予扣除年度奖金处分。
第三十八条:在预备班期间,凡受到学院、系以上单位任何处分者,根据情节给予推迟升入本科或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运动队凡有运动员受到学校通报处分的该队教练、领队扣除年度奖金20%。
第四十条:运动队凡有运动员受到学校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该队教练、领队扣除年度奖励50%。
第四十一条:凡因教练员管理不善、训练不力,导致运动员训练课纪律涣散,运动成绩明显退步,经体育系行政讨论决定可解聘教练职务。
本条例自二00四年九月起执行,本条例解释权属体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