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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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2、残疾人是较为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残疾人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保障有着较健康人更多、更迫切的需求,但不同的残疾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亦有着差异,如社会救助、就业保障、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等等。

3、艾滋病群体、吸毒人员等。艾滋病人、吸毒人员客观上仅靠他们本人或家人确实难以承受医疗、戒毒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如果国家和社会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任其自生自灭,可能会对其本人和他人带来毁灭性的灾难。特别是艾滋病患者,如今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弱势群体。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

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或者制度缺陷等社会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下岗失业者、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囚犯等。

1、下岗失业者。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由于企业改制而导致大量失业、下岗职工因年龄相对偏大、知识技能相对较低、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就业竞争能力弱等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失业、下岗人员,并非完全是由个人的原因造成的,绝大部分是因为或者政策而造成的。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迫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才能维持最低或基本生活。

2、农民工。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志,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由于自身及社会原因农民工很难真正融入城镇社会,许多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或生活贫困的境地,反映了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同样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农民工之所以会区别于城市工人,并且在城市中沦为弱势群体,除去本身素质较差、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原因,与现行制度的限制有密切关系,当然这种制度限制实际就是权利的分配方式。在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中,80%的人从事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以及陷入生活困境,如近几年不断增长的农民工工伤事件,其中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等。来到城市以后,他们发现无法真正进入城市,他们仍不可能享有城市居民才享有的权利,例如子女入学、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都不能与城市户口的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并且在无处不在的巨大的失业压力下,仍然脱离不了弱势地位。

一、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障存在的缺陷

1、现行《宪法》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48条规定妇女的权利。第49条规定妇女、老人、儿童的权利。以上4个条文,分别涉及了对伤残者、疾病者、老人、妇女、儿童的保护,体现了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此外,在我国的一些基本法和专门制定的特别法中,也能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弱势群体宪法保障的立法缺陷

(1)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总量上是比较少的,且分布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只有很少几部法律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专门规定。(2)在内容上是狭隘的。这些规定大多认识到了弱势群体在行为能力上的缺陷,而相应的予以法律保护。比如《民法》通则给无行为能力人指定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其它部门法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在这方面的规定较多,但对如何具体保护则规定不多。如《宪法》对弱势群体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缺乏应有的规定。《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比如关于赡养、工伤、刑事诉讼等而设定,而不是根据公民的具体情况,因而范围过窄。(3)这些法律规定的涵盖面太窄,与社会的发展有所错位。不仅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精神病人是弱势群体,而且农民、民工,城镇贫困居民也是弱势群体,且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后者的问题变得更加重要,而我国法律对后者保护甚少,或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比如农民问题,我国农民的负担是非常沉重的,中央制定了各种法规、政策来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效果并不明显。强加在农民头上的各种费用摊派等负担仍然很重,农民的收入减缓,农民在弱势群体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因而,加大保护农民权益不受侵害的立法力度非常重要。

3、弱势群体宪法保障的机制缺陷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等。尽管有了专门保护这类人的权利的法规,但凭其本身的能力去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却不具备。因此,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对社会上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者的权利保护还需要有一套实现其权利的有效机制。”

这个机制就是宪法诉讼机制。由于我国缺乏宪法诉讼机制,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极其困难。有时弱势者一项权利保护不足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许多权利的实现。如北京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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