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理基础权利保护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
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
”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
”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
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
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
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
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
”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22 社会性弱势群体 .
一
般 来说 , 会 性 弱 势 群 体 是 由于 经 济 、 治 、 社 政
2 弱 势 群 体 的含 义 和分 类
弱 势 群体 , 被 称 作脆 弱群 体 、 层 群 体 , 与 也 底 它 贫 困群 体 有着 本 质 的不 同 , 但在 学术 界 的研究 中 , 对 弱势 群 体 却没 有 权 威 的定 义 。一 般来 说 , 势 群 体 弱
的弱势 群 体 , 都丧 失 劳动 能力 和独立 生 活能力 。
2 1 生理性弱势群体 . 般 来说 , 由于各 类 生理或 身体 各个 组织 、 官 器
一
等 方 面 的种 种 原 因 , 导致 部 分 人 在 经 济 、 力 和 权 权 利 、 争 和发 展 等 问题 上处 于劣 势 或者 弱势 地位 , 竞 需 要社 会 各 界 的保 护 , 如老年 人 、 疾 人 、 残 婴幼儿 、 滋 艾 病患 者 、 症 患者 等群 体 。 绝 ( ) 、 、 群体 所 谓老 、 、 群 体 , 般 指 的是 1老 幼 妇 幼 妇 一
经 济压 力下 , 在 十分被 动 的弱 势地 位 。 处
的充分重视 和高度关 注。《 宪法》 中能够体现保护 弱 势群 体 的法 律条 文有 以下 几个 方 面 : 4 第 5条 明确 规定 了保 护弱 势 群体 的具体 条款 ; 。第 4 8条规 定 了 妇女 的 权利 。第 4 9条 规定 妇 女 、 人 、 童 等 弱势 老 儿 群体 的相应权利。《 宪法》 中这些条文 , 充分体现了 宪法 对 弱 势群 体 的专 注 和保 护 。除此 之 外 , 我 国 在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和刑法规制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和刑法规制摘要:作为一个具有高度文明和文化的国家,中国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意识正在逐渐加强。
在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和刑法规制上,中国国家均加强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规范,为弱势群体赋予了法律保护权利。
本文将针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宪法依据以及刑法规制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未来弱势群体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护,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刑法规制一、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法律思想中,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主要是人权思想和社会公平正义思想。
1. 人权思想人权思想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和核心。
在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国家保护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等。
同时,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国家还应该关注那些弱势群体的权利,如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等人群。
这些人群由于个人特征或社会经济性质原因,相对于普通人具有更大的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国家盯紧,保障他们的权利。
2. 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社会公平正义思想也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
公平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弱势群体的权利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时,需要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宪法依据弱势群体保护的宪法依据主要体现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国家的最高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很多条款体现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宪法依据。
例如,在宪法第一条中,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和原则,保障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这也包括弱势群体的权利。
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强调了“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对弱势群体的明确保障。
还有宪法第三十九条强调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条也保证了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加强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指 出 :我 们 的 时 代 是 权 利 的 时代 。 权 是 我 们 时 代 的 观念 , “ 人 是 已 经 得 到 普 遍 接 受 的 唯 一 的政 治 与道 德 观 念 。 人 权 追 求 的 是 ” 人 作 为 人 的 尊 严 及 人 与 人 之 间 的平 等 。 因此 人 权 与平 等理 念 是 保 护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基 本 权 利 的价 值 基 础 ,社 会 弱势 群体 有 权 追 求 被 人 尊 重 和 被 平 等 对 待 的权 利 。法 治 社 会 应 当通 过 法 律保 护 的 方 式将 人 权 的 理 想 落 实 为 现 实 的存 在 .使 社 会 弱势 群 体 获 得 权 利 的保 护 。 当 今 中 国 . 弱 势 群 体 基 本 权 利法 律 在 对 保 护 及保 障制 度 的建 立 十分 重 要 。其 理 由如 下 :
业 绩不 得 不 让 人 刮 目相 看 , 他 自己 所 说 , 所 以 有这 样 的 选 据 之 择 , 三 个 企 业 的 品牌 力影 响着 他 , 这 微软 公 司是 世 界 P 机 软 件 C 开 发 的先 导 。盛 大 被 波 _ 顿 咨 询 公 司评 选 为新 兴 市场 5 0 . t = 0强 盛 大文 学 旗 下 起 点 中文 网获 得 “ 0 8 中 国版 权 产 业 最 具 影 20年 响 力企 业 ” 荣誉 称号 。 华 都集 团集 团经 营 百 货 、 市 . 资 工 新 超 投 程 机械 、 地 产等行业 , 积极参股旅 游发展公 司和矿业 , 房 并 其 中参 股 的 紫 金 矿 业 为世 界 十大 金 矿 之 一 。 0 7 , 中 国矿 业 20年 在
法 学 上 的弱 势 群 体概 念 与 其 它 学 科 上 的界 定 相 比 ,最 重 要 的特 征 是 它 的法 律 规 范 性 、 强制 性 和 可 司法 性 。 国《 法 》 我 宪 未 明确 规 定 弱 势 群 体 这 一 概 念 , 内 学 者 根 据 我 国《 法 》 国 宪 规 定 认 为 . 势 群 体 应 当包 括 妇 女 、 童 、 年 人 、 疾 人 及 华 弱 儿 老 残
论我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摘要】当前,弱势群体的存在对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相当程度的危害。
这种因为社会成员在分化、定位、整合的过程中凸显的问题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妥善的处理。
但只要我们足够重视并认真研究对策,那么弱势群体问题不仅不会成为我国安定团结、发展繁荣的障碍,而且还能以此切实地改善广大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进一步为我国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一、我国弱势群体的涵义(一)我国弱势群体的定义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
这是政府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正式使用弱势群体这一术语。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怀,以及采取的一系列举措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谐,让人民更幸福、更有尊严。
然而,对于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广泛争论。
归纳起来是:1、财富论。
从经济学角度,将弱势群体定义为贫困群体,认为他们的一部分已经是贫困者,另一部分是潜在的贫困者。
2、特征论。
从弱势群体具有的特征角度,指出“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①。
3、地位论。
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其政治社会地位呈现‘边缘化’趋势”②。
4、资源论。
从占有和使用资源的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对社会公权力资源介入程度极低、对社会公共经济资源控制程度极小、在社会发展中谋求尊严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的特殊社会群体。
笔者认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不同社会和社会发展阶段,是较之优势地位的群体在生活物质条件、精神文化层次、社会地位与声望、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劣势的的群体。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特征1、产生的客观性。
弱势群体的产生可能是其先天能力的不足、自然或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制度等各种原因,但这些原因都属于客观原因,并非弱势群体主观原因所致,也不是弱势群体主观可以避免的③。
宪政视野下的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关键词 : 宪政 ; 弱 势群体 ; 平等权 ; 权 利保 障
中 图分 类号 : D 9 0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任何社会都不乏弱势群体的存在, 他们或忍气吞声, 蜷 缩在国家的阴暗角落; 或发出呐喊, 寻求平等公正的社会待 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 社会转型激化了各种 社会矛盾, 大量弱势群体应运而生, 传媒业的发展为弱势群 体的声音传播提供了介质 , 同时也造成了“ 弱势感” 的大肆 蔓延 , 更多的“ 弱者” 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 振 聋发聩的权利呼声不断冲击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而随 着人权入宪 , 弱势群体权利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其权 利保障寻求宪政支撑 , 通过宪法实施提供权利救济, 成为当 下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重点。
宪政视野下的弱势群体界定
续至今 , 学界对这一非严格法律概念的界定始终存在分歧。 保制度及法律 的差别待遇出现健康权不被平等保护的情 “ 权利贫困” 应是弱势群体的必要特征, 而身体 从 国 际上 看 , 只有 “ 社会脆弱群体 ( S o c i a l V u l n e r a b l e 形。据此 , G r o u p ) ” 与“ 社会不利群体( S o c i a l D i s a d v a n t a g e d G r o u p ) ” 之 原因以及经济贫困可以构成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所以法 分, 前者是指存在疾病、 残疾、 年老体弱等身体健康方面的 学意义下的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制度排斥产生的伴随有经济 健康缺陷或社会边缘化特征之权利贫困群体。 缺陷, 致使生活能力匮乏、 生存环境恶劣的人群; 而后者强 贫困、
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障探讨
、
到较好的基础教育 而丧失 了接受 高等教 育 的机 会, 自身 的积弱状态便无法改变 , 也使他们逐渐远 离社会发展 的潮流和轨迹 。 3 政 治参 与 权往 往被 剥夺 。弱 势群 体在 社 会 . 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 , 他们 的政治参与机会往往
很少 , 致使弱势群体对政治生活 的影响力低或者
弱势群体 , 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 益 不公平 、 会权 力分 配不 合理 、 会 结构 不协 调 社 社 的概念 , 成 了一个 基 本 的界定 : 形 弱势 群体 是 由于 某些障碍导致缺乏经济、 政治和社会机会 , 而在社 会上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的 人 群 。1聊 者 认 为 “ L(’笔 J 弱
势 ” 少 有 这 样 三 层 含 义 : 一 , 质 生 活 贫 困 至 第 物
1 生存权 没 有 得 到重 视 。 弱 势群 体 在 政 治 、 . 经济 、 化 、 会 等方 面处 于 不利 地 位 , 可 选 择 文 社 无 地 生 存在 社 会 的底 层 、 制 的夹 缝 中。宪 法 和 法 体 律 的实施 , 没 有真 正 惠及 这些弱 势 群体 , 并 没有 根
性。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 的物质生活资料 , 生 活水平低 , 生活处 境 困难 。第二 , 市场 竞争欠 缺 性 。其原 因可 能是 多种 多样 的 , 社会 的原 因 , 有 如 社 会 的 制度 安 排 ; 有 个 人 的原 因 , 身 体 的原 也 如 因、 受教 育 程 度 的原 因 等 。第 三 , 治参 与 无 力 政 性 。 由于弱 势 群 体 掌握 的 资 源很 少 , 涉 及 弱 势 在 群体 利益 的时候 , 管 可能人 数 众 多 , 他们 的声 尽 但 音 很 难在社 会 中发表 出来 。我 国宪 法 除对 一切公 民所应 普遍 享 有 的权 利 和 自 由作 出 明 确 规定 外 , 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 条, 宪法》 如《 第 4 5条 、 4 第 8条 、 4 第 9条 。这 些 特 定 人 具 体 是 指 妇女、 退休人 员 、 军烈 属 、 亲 、 童 、 母 儿 老人 、 少年 青 等, 其中多为弱势群体 的主体 , ] ’ 给予特别 [( 应 2脚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对人权的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概述了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并分析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内容。
然后探讨了宪法中对人权的具体保障措施,如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措施。
接着讨论了宪法对人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最后分析了宪法对人权的限制,并强调了宪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现实意义,以及完善性。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发展的关键,其完善性也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基本权利、具体措施、司法保护、社会发展、限制、重要性、现实意义、完善性1. 引言1.1 概述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涵盖了各个方面的人权,如生存权、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通过明确规定这些基本权利,宪法为每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保障措施,如设立人权保障机构、建立人权救济体系等,以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庄严承诺,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基石。
在宪法的指引下,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生活、创造和发展,实现个体价值和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
深入理解和积极推动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公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多个方面。
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见、批评政府的重要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对有关言论作出限制。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选择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受强制性宗教信仰的限制。
财产权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规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受教育权保障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了人们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劳动权保障了公民参加劳动的权利,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
保护弱势群体的宪法思考——以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为视角
远不 能 满足 社会 需求 ,应该 尽快 进行 完善 。因此 ,充 分 发 挥 国家 权力 对公 民权 利保 障 的功能 和义务 ,应 当是 保 障弱 势 群体 基本 权利 的基 本 内涵 ,是宪法 规 范的基 本 功能与 宪 法 规范 作用 发挥 的基 本 目标 。宪法应 明确 规定 对 弱势群 体
在 20 第 九届 全 国人 大 上 , 《 府 工作 报 告 》 第 02年 政
一
次 提 出了 “ 势 群 体 ” 的保 护 。报 告 中强 调 ,积 极 扩 弱
大就 业 和再就 业是 增加 居 民收入 的重 要途径 ,对 弱势 群体 要给 予特 殊 的就业 援助 。这 是我 国第 一次将 保护 弱势 群 体 作为 各级 政府 的重 要任 务 明确规 定 ,也表 明 了这 项工 作 的 必要 性 和重要 性 ,我 国越来 越重 视对 弱势群 体进 行倾 斜 性
宪 法对 弱势 群体 的保 护 ,可 以从 全方 位 的角度 发挥 作
了 ,我 国宪法 和其 他法 律还 没有 明确 的有关 保 护弱 势群 体
的法 条 ,但 弱势群 体 的 困境 并没 有得 到 明显 的改善 。笔 者 认 为应该 尽早 健 全相关 的规 定 ,而且 应该 从宪 法开 始 。弱
陈占梅:保护弱势群体的宪法思考
法 制 天 地
保 护 弱 势 群 体 的 宪 法 思 考
以公 民 的基 市 政 治 权 利 和 自 由为 视 角
陈占梅
( 海警 官职业学院 教 务处 ,青 海 西宁 青
[ 摘
8 00 ) 10 0
要 ]弱 势群 体 的保 护 ,实际上就 是 对这 些人合 法权 利 的保 障 ,而权利 的保 护 必 须要 靠 宪法和 法律 来保 障 实施
浅析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
浅析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它是维护公民权利,在规范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是指宪法通过规定法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受到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析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
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有人身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这些权利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了这些权利的根本地位和保障方式,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
例如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规定了在本国境内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原则,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第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具体规定。
宪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措施。
例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严禁非法拘禁、押解和乱打、乱关、乱罚,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公民身体的犯罪活动”,这是针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措施。
类似地,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对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权利的保障措施。
这些规定规定了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应遵循的具体义务和法律规定。
第三,宪法权利诉求的保障机制。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仅仅是纸上的规定,还应具有可操作性,人民可以通过调用法院寻求实际保障。
例如,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香港居民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信仰和教育的自由”,除非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能被侵犯。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为公民寻求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渠道。
综上,公民基本权利是建立在人权和法治基础上的基本权利,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了规定和保障,可以通过诉求权利保护的机制进行操作保障。
只有全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才能让社会更加稳定、公正、有序。
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近年来,世界各地的弱势群体仍在面临着各种人权问题,例如歧视、暴力、剥削、贫困等。
因此,提高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是当今的一个迫切任务。
本文将探讨弱势群体的人权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弱势群体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处于较为劣势、弱势的人群,包括但不限于贫困人群、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儿童、农民工、老年人等。
二、弱势群体面临的人权问题1.歧视问题:弱势群体往往会因为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等个人身份而遭受歧视,使他们难以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2.暴力问题:弱势群体往往面临暴力、虐待和恐吓等威胁,使他们处于安全隐患之中。
3.剥削问题:弱势群体在劳动场所中常会遭受剥削,例如农民工、儿童劳动力等,他们会受到不公正的薪酬待遇,或者长时间工作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下。
4.贫困问题: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弱势群体在财政、教育、医疗等方面面临着困境,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贫困仍然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1.法律保障,政府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条款、政策和计划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2.打破歧视,加强宣传,建立公正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扩大弱势群体的参与合法工作的机会。
3.加强教育,使弱势群体获得更好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让他们更有机会参与社会和公共事务。
4.提高财政支出,对弱势群体应进行适当的现金补贴、社会福利救助,并提供更好的基础医疗保障服务。
5.加强人权监管,维护弱势群体的人权,开展社会调查,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及时予以打击。
四、结语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社会应该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来加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每个人都需要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为全人类构建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障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
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
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
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一、引言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
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
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一)生理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
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
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宪政语境下的弱势群体保护
宪政语境下的弱势群体保护摘要:弱势群体总是容易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其权利体系往往呈现出明显的“真空化”特征。
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使得他们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有效而全面的保护时国家宪政体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
很大程度上,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在法律价值外,更有着重大的宪政意义。
关键词:弱势群体边缘地带基本权利宪政意义伴随着30多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我国公民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角色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这不仅表现为公民享有的法律权利日益广泛,也表现为公民在法律权利享有程度上有了很多实质性的改变,很多法律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正在被我们实实在在的触摸和感受。
但我们无法否认,在社会某些领域一些群体和成员的法律权益似乎感受不到共和国法治阳光的温暖,很多时候他们的法律权益被忽视甚至被吞噬。
在为共和国法治建设自豪的同时,笔者认为也应该更多的关注这些一定程度上被我们忽视的社会群体和成员,这不仅仅是他们的需要,更是我们以及这个社会的需要。
一、宪政视野下“弱势群体”含义浅析当谈到“弱势群体”的时候,我们似乎有说不完的话,甚至是发不完的牢骚和埋怨,我们更会自觉或不自觉的联系到现代传媒上时而出现的一些报道,这些无论是从湖南永州的唐慧案还是最近热议的湘潭拆迁自焚事件都能充分的感觉到。
但随着传媒关注焦点的迅速转移,我们原本凝聚在这些个案上的目光也会很快的远去,而一同远去的可能还有制度改良、改革的希望和契机。
所以笔者认为,仅仅关注个案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静下心来认真的思考问题的实质所在而不是流于形式的粗浅议论。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这一概念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国内也有宪法学者认为“所谓弱者,是基于自身的原因和所处的社会条件的限制,不能同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周 霞
( 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
江 苏南 京 2 lO ) l 10
摘 要 :对弱势群体保护是人之 为人 的基本权 利诉 求,也是 法治 国家应有之 义,同时还体现 了社会正 义、 公 平 的 法哲 学 原 理 。权 利 的 享 有 不 等 于权 利 的 实现 ,只 有 通 过 确 立 弱 势 群体 保 护 的 宪 法权 威 , 司 法 程 序 给 与 其 应 有 支持 ,寻 求 多层 次 的保 护 措 施 和 方 法 的 多 维度 努 力 , 才 能 有 效 解 决 我 国弱 势 群体 权 利 保 护 问题 。 关 键 词 :弱 势群 体权 利 保 护 人 权 理 念 公 平 理 念 多层 次保 护途 径
有的居 民在平等和 非歧视的 基础上享有基 本的人权 。 也有 学者 从社 会契 约人 本立约 观 的角度 ,认 为应 当 坚 持 人 本 立 约观 ,构 建 人 本 社 会 制 度 和 法律 制 度 ,对 社会 弱势群 体给 予切 实的 人文 关怀 。 现 代 社 会 的法 律 实践 以人 权 理念 为 价 值 指 引 ,
通 过 法 律 权 利 将 人 权 的 应 然 性 理 想 落 实 为 法 律 上 实
然 性存 在 。鉴 于客观 存在 的不 同社 会群 体之 间的社 会 不 公 平 , 国 家 有 义 务 帮 助 所 有 的 居 民 享 有 他 们 依 据 基 本 人 权 提 出 的 正 当 要 求 。这 意 味 着 国 家 在 制 定 和 实 施 法 律 规 范 时 , 为 了使 其 居 民都 平 等 地 享 有 这
罗尔斯的 一般正义 观包括 了一个核心思想 : “ 所 有 的 社 会 基 本 善 一 一 自由 和 机 会 、 收 入 和 财 富 及 自 尊 的 基 础 一 一 都 应 被 平 等 地 分 配 ,除 非 对 其 中 一 些 或 所 有 社 会 基 本 善 的 一 种 不 平 等 分 配 有 利 于 最 不 利 者。 ”平 等 构 成 了 罗 尔 斯 正 义 理 论 的 核 心 。 罗 尔 斯 的 般 正 义 观 或 公 平 观 在 当 前 中 国 面 临 着 如 何 对 待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福 利 政 策 是 否 可 行 、是 否 会 破 坏 社 会 公 平 等 疑 问 。在 权 利 与 自由 的 平 等 方 面 ,从 理 论 上 讲 ,所 有 公 民 在 基 本 政 治 权 利 和 自由 方 面 平 等 , 已 经 成 为 现 代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本 准 则 。而 机 会 平 等 的 原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弱势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
这些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境,因此他们需要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针对弱势群体的具体需求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一方面,法律应确保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
平等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也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应当制定特殊规定,对这些群体的权益进行保护,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例如,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工资应当一致,禁止对妇女进行性别歧视。
同时,对性别暴力犯罪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妇女的人身安全。
对于儿童而言,法律应明确规定儿童权益的保护,如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保障健康和生存等基本权益。
老年人和残疾人也应得到平等对待,法律应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
另一方面,法律应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弱势群体往往在法律行使和维权过程中面临困难和不利情况,因此他们需要法律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法律应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和赔偿,同时也应确保他们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在儿童维权方面,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儿童法院,以为儿童提供特殊的司法保护和救济。
对于被虐待、遗弃或剥夺教育等权益的儿童,法律应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庇护措施。
类似地,法律也应对其他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救济机制,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法律还应提供充分的福利保障,以确保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福利。
这包括提供医疗照顾、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福利。
通过法律规定福利保障,可以有力地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基本资源和服务。
总之,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任务。
法律应提供平等权利、特殊救济机制和充分福利保障,以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困境,实现自身的权益和机会。
只有通过法律的力量,我们才能全面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建设一个更加平等和公正的社会。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基本方式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基本方式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法律保护:政府应出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弱势群体的权利和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
2. 经济保障:政府应出资建立专门的福利机构和救助体系,如提供社会福利、医疗救助、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等。
同时还应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以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
3. 社会保障:政府和社会应关注弱势群体,树立平等、尊重、包容的理念;采取公益性和社会性等举措,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和保障。
4. 公众教育: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在提高社会意识和道德水平的同时,促进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
5. 参与权:政府和社会应让弱势群体参与决策,使其发言权和主张地位得到尊重。
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角色的培养和训练。
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论文摘要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儿童、老人、妇女、少数民族等。
本文通过分析和审视各类法律法规,总结出现行的法律保护机制,包括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权利、义务和约束,以及各类政策措施等内容,以期为受弱势群体保护提供可行性方案和参考建议。
一、现行法律保护机制1.法律权利: 中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受到歧视。
例如儿童享有识字教育权、少数民族享有公民活动和行使政治权利的权利等。
2.法律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弱势群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行使合法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例如,儿童应当接受教育,少数民族应当正确理解各民族间的民族和谐等。
3.法律约束: 根据比较体制,可以杜绝对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和不当行为,例如拒绝儿童就业或者不给予妇女合理的职业发展机会等行为。
二、政策措施1.完善预防机制: 要加大预防弱势群体的社会问题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弱势群体,倡导各方共同努力,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模式,协助和支持弱势群体的脱贫和发展,从根本上消除社会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人发展机会的公平性;2.积极行使职权: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尽可能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例如通过制定各类福利政策,营造居住环境,提供就业机会和维护社会公平的社会环境等;3.完善保障措施: 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对弱势群体具有保护意义的社会氛围,通过立法、政策调整和宣传等方式,积极开展教育计划和实践,在全社会普及和深入强调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结论以上是关于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简要介绍,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权利,制定了政策措施来促进其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性,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不够完善的情况,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不断努力,加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浅析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
浅析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保护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人们在自由和平等基础上的基本权利。
在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到特别保障的,这是因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之一。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应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法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了具体的规范和制度保护。
中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尊重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机关负责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则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此基础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和保障。
二、表述权利的宪法规定在宪法中,公民的权利得到了具体的规定,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等自由、信仰、人身自由、财产权等等。
这些规定确立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三、限制权利的法律监管基本权利的保障不是没有限制的。
在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到社会公益、社会道德、公共安全等因素,因此,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限制某些不恰当的行为。
不同的权利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限制,例如,言论自由受到的限制包括不得捏造和传播谣言、煽动民族仇恨等。
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司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维护需要法律的保障,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对于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判决和制裁。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如果确实发生了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公民就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获得司法保障。
总之,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引导着社会的运转和发展。
要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和司法保障。
只有通过全面的保障和维护,才能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源于人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社会正义的原则。
这些法理基础旨在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平等,促进弱势群体的发展和权益保护。
首先,人权保护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
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无论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其他身份,人们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一原则也被固定在国际人权法和国家宪法中。
在这些基础上,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国际法对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法理基础。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责任。
例如,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家应制定法律禁止对妇女的任何形式歧视,并采取措施,以确保她们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
类似的,国际公约还对对待残疾人、儿童、少数民族、移民等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福利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国际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第三,国内法对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法理依据。
各国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和福利保障。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性别平等法、种族歧视禁止法和普惠福利法等,确保妇女、种族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特别机构,如儿童权益机构、残疾人事务机构等,专门负责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益。
因此,国内法律构成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法理基础。
最后,社会正义原则也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
社会正义要求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平等。
弱势群体往往由于社会结构或历史原因,面临着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境遇。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就是为了消除这种不平等,实现社会正义。
通过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以及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可以促进弱势群体的发展,并消除社会不平等。
总之,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人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社会正义的原则构成了这些基础。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益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益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为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在宪法中,特别重视了社会保障的权益,以确保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尊严。
本文将围绕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益的保障进行解读。
一、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益的确立宪法的价值在于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益,其中包括社会保障权益的保障。
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为人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宪法是一部原则性的法律文件,对于社会保障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但是,宪法确立了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了依据。
它强调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并为人民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益的具体内容1. 年老退休和生活保障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年老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国家应该建立起健全的退休金制度,确保年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宪法还强调国家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国家应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是宪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举措。
2. 医疗保障权益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这意味着国家应建立起全面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应该推动医疗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高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和质量。
3. 教育保障权益宪法保障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益。
这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提供普及教育的机会,保障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强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受到平等的教育。
三、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益的保障原则1. 平等原则宪法强调社会保障权益的平等原则,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益,不能因为个人特征而受到歧视。
2. 优先原则宪法规定,国家应优先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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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
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
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
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一、引言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
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
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一)生理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
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
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2、残疾人是较为稳定的弱势群体。
他们是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
残疾人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保障有着较健康人更多、更迫切的需求,但不同的残疾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亦有着差异,如社会救助、就业保障、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等等。
3、艾滋病群体、吸毒人员等。
艾滋病人、吸毒人员客观上仅靠他们本人或家人确实难以承受医疗、戒毒所带来的沉重负担。
如果国家和社会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任其自生自灭,可能会对其本人和他人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特别是艾滋病患者,如今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弱势群体。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或者制度缺陷等社会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下岗失业者、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囚犯等。
1、下岗失业者。
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由于企业改制而导致大量失业、下岗职工因年龄相对偏大、知识技能相对较低、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就业竞争能力弱等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
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失业、下岗人员,并非完全是由个人的原因造成的,绝大部分是因为或者政策而造成的。
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迫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才能维持最低或基本生活。
2、农民工。
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志,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
由于自身及社会原因农民工很难真正融入城镇社会,许多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或生活贫困的境地,反映了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
同样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农民工之所以会区别于城市工人,并且在城市中沦为弱势群体,除去本身素质较差、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原因,与现行制度的限制有密切关系,当然这种制度限制实际就是权利的分配方式。
在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中,80%的人从事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
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以及陷入生活困境,如近几年不断增长的农民工工伤事件,其中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等。
来到城市以后,他们发现无法真正进入城市,他们仍不可能享有城市居民才享有的权利,例如子女入学、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都不能与城市户口的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并且在无处不在的巨大的失业压力下,仍然脱离不了弱势地位。
一、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障存在的缺陷1、现行《宪法》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第48条规定妇女的权利。
第49条规定妇女、老人、儿童的权利。
以上4个条文,分别涉及了对伤残者、疾病者、老人、妇女、儿童的保护,体现了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此外,在我国的一些基本法和专门制定的特别法中,也能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弱势群体宪法保障的立法缺陷(1)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总量上是比较少的,且分布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只有很少几部法律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专门规定。
(2)在内容上是狭隘的。
这些规定大多认识到了弱势群体在行为能力上的缺陷,而相应的予以法律保护。
比如《民法》通则给无行为能力人指定法定代理人的规定。
其它部门法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在这方面的规定较多,但对如何具体保护则规定不多。
如《宪法》对弱势群体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缺乏应有的规定。
《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比如关于赡养、工伤、刑事诉讼等而设定,而不是根据公民的具体情况,因而范围过窄。
(3)这些法律规定的涵盖面太窄,与社会的发展有所错位。
不仅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精神病人是弱势群体,而且农民、民工,城镇贫困居民也是弱势群体,且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后者的问题变得更加重要,而我国法律对后者保护甚少,或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
比如农民问题,我国农民的负担是非常沉重的,中央制定了各种法规、政策来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效果并不明显。
强加在农民头上的各种费用摊派等负担仍然很重,农民的收入减缓,农民在弱势群体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因而,加大保护农民权益不受侵害的立法力度非常重要。
3、弱势群体宪法保障的机制缺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等。
尽管有了专门保护这类人的权利的法规,但凭其本身的能力去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却不具备。
因此,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对社会上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者的权利保护还需要有一套实现其权利的有效机制。
”这个机制就是宪法诉讼机制。
由于我国缺乏宪法诉讼机制,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极其困难。
有时弱势者一项权利保护不足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许多权利的实现。
如北京民族饭店的职工王春立等16人在1998年人大换届选举时,在民族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没有给他们发放选民证,也未通知他们参加选举。
他们要求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二审法院均不受理。
理由是该诉讼没有法律根据。
案中的16名下岗工人不仅失去了在该饭店的就业权,而且带来了政治权利的被侵害,更进而丧失了司法的保护。
无疑,宪法规定的权利难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宪法诉讼的有力保护。
我国没有采用宪法诉讼手段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原因复杂,既有文化观念和物质条件的制约,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宪法确立的体制存在缺陷。
由此导致弱势群体处于边缘化的状况。
现在许多人认识到宪法诉讼保护极其重要,“各国经过多年的经验,认为宪法虽是政治法,但是要靠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来维护宪法却很困难,所以需要司法来担当护宪的任务。
”宪法诉讼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
宪法诉讼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
从“静态”而言,它是一项宪法制度;从“动态”而言,它是一项宪政活动;从规范层面而言,它是一套宪法性程序,是追究违宪责任的机制;而从价值层面而言,它是人权保障之基本条件且具多维性。
通过宪法诉讼可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有效规制,从而实现人权保障的最大化。
可以说,无诉讼即无宪政;换言之,有诉讼才有宪政。
运用宪法诉讼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借鉴其它国家的有益经验并考虑我国国情,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
1、完善立法,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毋庸置疑,按照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的要求和标准来衡量,我国的立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有相当的差距。
比如,法律虽然规定了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的特殊保护,但对实现这些保护的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并未在法律中作量化的规定;对于侵犯这些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通过何种程序来防范和惩处,也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另外,还有许多弱势群体的权利诉求未在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保护,如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平等劳动的权利、劳资纠纷时罢工的权利、贫困者要求获得医疗保健和经济救助的权利等等。
以上的各个方面尚需在今后的法律中得到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实现与保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的宪法”。
因此,充分发挥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功能和义务,应当是基本权利的固有内涵,是宪法规范的基本功能与宪法规范作用发挥的基本目标。
要通过修改宪法,把贫困农民、城市民工和城市新贫困者作为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
增设宪法法院行使宪法诉讼审判权,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
其次,要完善与宪法配套的部门法。
虽然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和内容,但由于我国部门法规范尚不健全,特别是不少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确认与保障,不少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并没有相应的部门法的保护。
这就产生了基本权利虚置的问题。
据统计,我国宪法规范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十八项之多,但时至今日,只有其中九项基本权利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九项则长期停留在宪法字面上,缺少成为实践中的权利的必要渠道。
再次,要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度。
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弱势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平。
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
长此以往,这批权利贫困群体被日益边缘化,将对主流社会和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