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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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的指导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国⼟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财政局、国⼟资源局、建设局,国家电⽹公司、南⽅电⽹公司,中⽯油集团公司、中⽯化集团公司、中海油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研究及应⽤技术推⼴中⼼,国家可再⽣能源中⼼、⽔电⽔利规划设计总院:地热能是清洁环保的新型可再⽣能源,资源储量⼤、分布⼴,发展前景⼴阔,市场潜⼒巨⼤。

积极开发利⽤地热能对缓解我国能源资源压⼒、实现⾮化⽯能源⽬标、推进能源⽣产和消费⾰命、促进⽣态⽂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为促进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现提出以下意见:⼀、指导思想和⽬标(⼀)指导思想⾼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旗帜,深⼊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可再⽣能源供应、减少温室⽓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标,⼤⼒推进地热能技术进步,积极培育地热能开发利⽤市场,按照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的总体要求,全⾯促进地热能资源的合理有效利⽤。

(⼆)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编制全国和地区地热能开发利⽤规划,明确地热能开发利⽤布局,培育持续稳定的地热能利⽤市场,建⽴有利于地热能发展的政策框架,引导地热能利⽤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地热能开发,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提⾼地热能利⽤的市场竞争⼒。

因地制宜,多元发展。

根据地热能资源特点和当地⽤能需要,因地制宜开展浅层地热能、中层地热能和深层地热能的开发利⽤。

结合各地地热资源特性及各类地热能利⽤技术特点,开展地热能发电、地热能供暖及地热能发电、供暖与制冷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励地热能与其它化⽯能源的联合开发利⽤,提⾼地热能开发利⽤效率和替代传统化⽯能源的⽐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的重要意义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赋予编码,即给项目发“身份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的身份识别代码。

建档立卡是核发绿证的基础,项目只有建档立卡才能核发绿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档立卡对于支撑项目绿证核发、兑现环境价值、加强行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切实把建档立卡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对已并网的项目建档立卡实现全覆盖,对后续新增并网的项目当月完成建档立卡。

二、进一步压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各方责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涉及单位多,需各方压实责任,协同配合,共同开展。

发电企业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项目建成后应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建档立卡,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第一时间变更建档立卡信息,并对建档立卡的数据质量负首要责任。

电网企业要发挥电网平台“枢纽”作用,按月提供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以及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所有人、容量、地址、发电户号等信息,推送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的
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建[2017]1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7.03.13
【实施日期】201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
件的要求,现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准(备案),2016年3月底前并网(其中,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2015年及以前年度建设规模范围,光伏扶贫项目并网时间可放宽至2016年12月底);
(二)尚未纳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04.13•【文号】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风能协会,光伏专委会,有关研究机构: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统筹考虑能源、电力规划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专项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是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转变能源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十三五”时期指导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理顺可再生能源发展思路、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优化可再生能源产业布局、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的战略部署,把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作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任务,科学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明确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重大利用措施以及体制机制创新方案,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4〕63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63号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商有关单位,现对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任:何洋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副主任:黄学农国家能源局监管总监汪拥军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委员:陈国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绍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文宗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苟伟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绪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海斌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鹏程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满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凯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吕庭彦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基伟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冯树臣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管定帮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立刚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后永杰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杨敬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宁宁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永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闫军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徐建东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一级巡视员刘明阳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赵学顺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副司长潘慧敏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阎秀文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高可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陈正文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副主任陈静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副主任戴天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副主任武英利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副主任代方涛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副局长李艳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副局长仇毓宏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二级巡视员朱晓艳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副局长庞猛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副局长余保东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副局长王毅敏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一级巡视员徐连科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师建中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监管专员刘佳鹏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应华泉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吴卫建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副专员丁勇军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专员王朝晖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专员刘志成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周思杨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副专员邵先海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党组成员沈军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二级巡视员徐利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崔伟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翟增军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义成山西省能源局副局长徐义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母久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丹群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刘学锋吉林省能源局副局长石剑飞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能源局局长朱明林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吴爱琴江苏省能源局二级巡视员俞奉庆浙江省能源局局长鲍来祥安徽省能源局副局长王忠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郝佳江西省能源局副局长刘学军山东省能源局副局长丁志强河南省能源局二级巡视员伍孝峰湖北省能源局总工程师袁劲松湖南省能源局副局长刘文胜广东省能源局副局长熊祥忠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局长梁誉腾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涂兴永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吴红艳重庆市能源局副局长曾光四川省能源局副局长谌毅业贵州省能源局副局长田宏伟云南省能源局副局长王云波西藏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蔡选良陕西省能源局副局长霍子俊甘肃省能源局局长许海铭青海省能源局局长张长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任拥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副局长雷海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于崇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职副理事长刘斯颉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秘书长白林杰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总工程师兼副秘书长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和拟修改的政策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和拟修改的政策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和拟修改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发布日期】2016.05.31【实施日期】2016.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根据《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我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装备行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60件文件,修改《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等42件文件(具体见附件1、附件2),现予公布。

附件:1.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国家能源局拟修改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国家能源局2016年5月31日附件1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共60件)文号发布时间发布部门废止理由1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监管统计工作的通知办信息[2007]54号2007年8月20日电监会《通知》对应的2006版《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已废止22008年11月27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3关于认真做好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12]33号2012年6月8日电监会已被《国家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综字[2014]174号)取代42013年3月5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5关于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11号2003年5月19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62006年12月14日电监会已被新规定取代7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市场[2008]41号2008年7月4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8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办市场函[2008]33号2008年2月2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9关于印发《电力调度专项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输电[2012]126号2012年10月26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10关于实施《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办价财[2006]2号2005年7月27日电监会部署阶段性工作,相关工作已完成,适用期已过11关于印发执行《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办价财[2007]73号2007年5月10日电监会部署阶段性工作,相关工作已完成,适用期已过12关于建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案件信息统计报送制度的通知电监稽查[2004]25号2004年7月13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不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案件信息统计报送制度13关于印发《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稽查[2011]43号2011年12月29日电监会与拟出台的《国家能源局能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冲突,已不适用于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员管理工作14关于明确处理电力举报投诉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办稽查[2006]7号2006年2月14日电监会调整对象消失,已不适用于国家能源局投诉举报事项工作15关于做好电力监管举报投诉热线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稽查函[2006]32号2006年3月3日电监会已被《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837号)取代16关于做好电力监管举报投诉热线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办稽查函[2006]43号2006年3月14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对国家能源局12398热线运行管理工作已无实际指导意义17关于做好12398热线电话备案工作的通知办稽查函[2006]52号2006年3月23电监会适用期已过,对国家能源局12398热线运行管理工作已无实际指导意义日18关于印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稽查[2006]17号2006年4月11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该文件已不适用于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举报有功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给予奖励19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办稽查[2009]77号2009年12月27日电监会调整对象消失20关于加强“十二五”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通知电监稽查[2011]34号2011年10月24日电监会文件与《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相抵触,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节能减排监管工作21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系统管理和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稽查[2012]47号2012年5月2日电监会该文件被《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837号)取代22关于印发《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稽查[2012]85号2012年8月13日电监会该文件被《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837号)取代23关于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监资质[2006]8号2006年3月8日电监会该通知主要针对原各省颁发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做出规定,工作已完成2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资质[2007]77号2007年12月6日电监会文件适用对象为“十一五期间”纳入二氧化硫治理要求的燃煤电厂,该项工作已完成25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二氧化硫治理工作的通知办资质[2009]36号2009年6月22日电监会文件适用对象为“十一五期间”纳入二氧化硫治理要求的燃煤电厂,该项工作已完成26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电监资质[2010]4号2010年2月21日电监会已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取代27关于完善部分发电业务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521电监会已被《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在作为新建小水电、风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14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45号)取代28“十二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国能规划[2009]285号2009年10月21日国家能源局适用期已过29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装备行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国能科技[2009]290号2009年10月23日国家能源局适用期已过30关于开展光伏电站项目统计和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34号2009年12月2日国家能源局已被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取代31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关于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6]6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6.06.22【实施日期】2016.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附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

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启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启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启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4.06.24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启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公告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文)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提升绿证核发效率,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定于2024年6月30日正式启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6月25日至6月30日,原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停用绿证申领功能,期间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正常登陆查看绿证核发信息。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通过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中的“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登陆系统,原登陆账号和密码不变。

三、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每月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对已建档立卡的项目上月电量核发绿证。

尚未完成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尽快完成建档立卡,避免影响绿证正常核发。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4年6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6月9日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2.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3.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

4.取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5.取消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6.取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7.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8.取消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9.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地质灾害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42号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电力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进一步提升电力行业防范应对地质和地震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风险,降低灾害对电力系统的影响,全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健全制度体系(一)完善组织体系。

电力企业(指以发电、输电、供电和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要将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加强地质和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工作组织体系,科学有序做好企业灾害防范工作。

(二)健全制度机制。

电力企业要建立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新型灾害防范应对制度机制,明确灾情防范应对全链条程序规范,细化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信息报送、联防联控、应急处突、指挥协调、会商研判、力量调派、物资调拨、教育培训、资金保障、科技支撑、物资储备等各环节工作机制,提升防范应对地质和地震灾害能力。

二、强化建设工程管理,切实提高防灾能力(三)严格建设工程前期论证。

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和防震减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建设工程核准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抗震设防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开展电力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科学论证项目选址,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统称为灾害重点防范区)。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1.23
•【文号】发改能源[2017]158号
•【施行日期】2017.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关于印发《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7]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资源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地热能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能源学会地热专委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促进地热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我们组织编制了《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土资源部
2017年1月23日。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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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 国土资规〔2016〕12号 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 国土资规〔2016〕13号 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4号 国土资规〔2016〕15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国土资规〔2017〕17号 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 国土资规〔2016〕1号 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 国土资规〔2016〕2号 搬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5号 国土资规〔2016〕6号
5 6 7 8 9 10 11 12 13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 国土资规〔2017〕8号 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 国土资规〔2017〕9号 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7〕10号
4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 国土资规〔2017〕4号 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6号 国土资规〔2017〕7号

专业-新能源专业-地热能试卷标准答案

专业-新能源专业-地热能试卷标准答案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2道题】1.2013年1月10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万t标准煤。

A.1500B.2000C.3500D.5000用户答案:[B] 得分:10.002.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能,到2015年,各类地热能开发利用总量达到()万吨标准煤。

A.800B.1500C.2000D.5000用户答案:[B] 得分:10.00二、多选题【本题型共2道题】1.相对于常规地热,浅层地热能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大等特点。

A.分布广泛B.储存量巨大C.可迅速再生D.循环利用E.提取方便用户答案:[ABCDE] 得分:20.002.我国中低温地热带广泛地分布在:()。

A.高原地区B.平原地区C.丘陵地区D.东南沿海地区E.内陆沉积盆地用户答案:[BCDE] 得分:0.00正确答案:BCE三、判断题【本题型共2道题】1.2010年中国地热能直接利用的设备能力达到8898MW,居世界第一。

Y.对N.错用户答案:[N] 得分:20.002.我国地热资源潜力巨大,以高温地热资源为主,中低温地热资源十分有限。

Y.对N.错用户答案:[N] 得分:20.00一、单选题【本题型共2道题】1.2013年1月10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万t标准煤。

A.1500B.2000C.3500D.5000用户答案:[B] 得分:10.002.从现在已勘查到的情况来看,我国可利用的地热资源以()最为丰富。

A.东北和西北地区B.华北地区与中南地区C.西南地区D.华东沿海地区用户答案:[C] 得分:10.00二、多选题【本题型共2道题】1.相对于常规地热,浅层地热能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大等特点。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意见》的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意见》的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意见》的函附件1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可再生能源供热主要包括地热能供热、生物质能供热、太阳能热利用、风电供热等多种类型。

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利用,符合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要求,是实施民生工程、治理大气污染、落实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实现能源转型和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多,应用范围广,既可集中亦可分散利用,在取代散煤供热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为加快推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供热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思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清洁能源取暖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替代城镇直接燃煤供热和城乡民用散煤取暖为重点领域,通过在城乡全面推广可再生能源供热技术,减少或避免在人口密集地区的煤炭直接燃烧,减少大气污染,有效支撑能源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

(二)基本原则——优先利用,经济高效。

树立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源消费新理念,将可再生能源供热作为区域能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城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中,做好可再生能源供热资源评估,将可再生能源供热融入城市发展规划。

——因地制宜,统筹优化。

根据区域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条件,统筹各类供热资源和技术,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供暖路线。

北方城镇地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式清洁取暖作为补充。

在农村地区,根据人口集中度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发展区域集中式或分散式清洁取暖。

——多能互补,综合集成。

发挥各类可再生能源的优势,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体系融合,统筹规划区域内热力和电力等能源系统,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互补、梯级利用的综合热能供应体系。

——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府推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国家、省级、市县级政府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经信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型储能具有响应快、配置灵活、建设周期短等优势,可在电力运行中发挥顶峰、调峰、调频、爬坡、黑启动等多种作用,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建立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鼓励新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持续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发挥储能技术优势,提升储能总体利用水平,保障储能合理收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

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编制的有关事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基础上,现对试点组织方式及分工、试点方案内容要求、试点方案报送等补充通知如下:一、试点组织方式及分工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负责试点组织的整体工作,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和其他电力市场交易管理部门确定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承担机构,制定发布交易规则及研究确定试点项目的“过网费”标准等。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承担组织编写区域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派出监管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分布式发电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有关省级电网企业及试点所在地区市(县)级电网企业负责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及试点所在地区市(县)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供电网建设及电力运行相关信息,分析试点地区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接入和消纳5万千瓦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含地面光伏电站)、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电源的条件及在配电网内就近消纳的潜力,提出以接入和消纳条件为基础的分布式发电布局及最大建设规模的建议。

二、试点方案内容要求(一)基础条件资源条件主要是指气象部门观测评价数据,并提供当地已建成典型项目的年利用小时数;土地条件主要说明土地类型、适用的税收征收范围划分及征收标准。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关于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关于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关于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陕发改新能源[2013]481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关于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3〕481号)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韩城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热能是清洁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大、分布广,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

我省地热能资源丰富,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对调整我省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体现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总要求,有利于调动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地热能开发的积极性,提高地热能利用市场竞争力。

二、各相关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地热能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潜力,按照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布局和方式,提出地热能开发利用重点工程和项目,并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地热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提纲参照附件),规划期为2013-2020年。

三、省级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制定与地热能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将以各专项规划和相关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规划材料为基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
管规[2021]49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总页数】7页(P74-80)
【关键词】监管办法;能源投资;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华能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电力;国家电网;能源建设
【作者】无
【作者单位】能源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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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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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5.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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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5•【文号】国能综新能[2014]497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497号)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研究及应用技术推广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热资源调查研究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落实《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科学有序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请各地组织编制本省(区、市)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收集整理本地区地热资源勘探评价成果,结合本地地热资源特点及用热、用电市场需求,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发展规划,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区域布局和开发时序,提出适合地热能开发利用的保障措施。

地热规划编制大纲见附件。

二、近期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以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及综合利用为主,具备高温地热资源的地区可发展地热能发电。

远期发展中温地热发电和干热岩发电,并提高地热综合利用水平。

三、各省(区、市)根据地热资源勘探评价等已有工作基础,选择重点地区近期建设一批中深层地热能集中供暖项目,规模化推广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建设地热能利用示范区,同时探索并形成适合本地的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商业运行模式。

选择高温地热资源区域建设地热发电项目,对中温地热发电进行技术产业化示范。

四、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城镇供热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统筹协调,将地热供暖规划纳入城镇供热体系,做好供热范围的划定和供热价格的衔接,并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等方面为地热能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五、各地要根据地热开发利用实际,制定流程简便、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简化审批办法,下放审批权限,提高行政效率,加强项目后续运行及环境保护监管,建立信息监测体系,完善设备检测认证制度等。

六、各地可结合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绿色能源县的创建,将地热能开发利用纳入“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计划中,在城镇供能体系中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

请各省(区、市)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于2014年12月底前上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土资源部,并抄送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研究及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热资源调查研究中心。

联系人: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孔涛************/5050(传真)150****************国土资源部环境司周勇************/8316(传真)*************国家地热中心李瑞霞138****4961地热资源调查中心王贵玲138****1735附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大纲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附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大纲一、前言概述地热资源特点,发展前景及存在的问题,国家能源局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及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意义等。

二、规划基础和发展形势(一)规划基础地热资源潜力、地热资源勘查现状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是规划编制的基础和依据。

1、地热资源情况概括提出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资源潜力、分布特征,及资源勘查现状。

充分收集已有资料和前人研究成果,从地质特征、分布特征等方面对地热资源潜力进行描述,并附上地热地质图、地热资源分布图、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等基础图件。

统计地热资源勘查已投入的工作量、已登记的矿权分布等,摸清资源勘查现状。

2、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产业发展现状概括提出截至2013年底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产业发展现状,包括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在整个地区供热中所占的比例、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已经成立的相关机构、拥有的相关设备制造企业及施工企业数量等。

按照中低温地热直接利用(供暖、制冷、温室种植等)、浅层地温能利用、中高温地热发电分类统计各种利用方式的规模、布局等。

介绍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在促进地热产业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历年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成立的相关机构、制定的标准法规、各类设备制造企业、施工企业大概情况等方面。

3、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现状概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主要采用了哪些技术,包括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热梯级利用、回灌技术等,在全国范围内所处的技术水平。

(二)发展形势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两个方面概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形势。

1、加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的迫切性,国家和地方已出台鼓励清洁、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

2、结合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展规划,从供暖、制冷、温室种植和发电等方面概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市场需求。

3、概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规划的必要性。

三、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概述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编制的依据。

(二)规划范围及时限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元,开展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范围包括浅层地温能和水热型地热能(中深层地热能)两种资源类型。

规划目标年选择2015年、2017年和2020年。

(三)发展目标按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底三个时间节点,确定发展总目标、分地区发展目标。

1、发展总目标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底地热供暖(制冷)面积、地区地热资源供热比例、新增地热发电装机容量、替代标煤数量和总碳减排量、总投资、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发展目标。

(1)浅层地温能发展目标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底地热供暖(制冷)面积、地区地热资源供热比例、总替代标煤数量和总碳减排量、总投资、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浅层地温能发展目标。

(2)中深层地热能发展目标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底地热供暖(制冷)面积、地区地热资源供热比例、新增地热发电装机容量、总替代标煤数量和总碳减排量、总投资、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中深层地热能发展总目标。

2、分地区发展目标(1)XX地区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底地热供暖(制冷)面积、地区地热资源供热比例、新增地热发电装机容量、替代标煤数量和总碳减排量、总投资、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该地区发展目标。

①浅层地温能发展目标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底地热供暖(制冷)面积、地区地热资源供热比例、总替代标煤数量和总碳减排量、总投资、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该地区浅层地温能发展目标。

②中深层地热能发展目标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底地热供暖(制冷)面积、地区地热资源供热比例、新增地热发电装机容量、总替代标煤数量和总碳减排量、总投资、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该地区中深层地热能发展目标。

(2)XX地区………………四、重点任务(一)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选区评价分析已有区域地质调查和地热资源等勘查资料,必要时开展野外地质调查、物探、测试分析和钻井调查,获取地热资源潜力评价有关参数,总结地热资源富集规律,优选地热资源富集有利目标区。

(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市场需求分析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城市发展规划,从供暖、制冷、温室种植和发电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市场需求分析。

(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重点规划按照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底三个时间节点,分资源类型按照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规划地热资源开发利用。

1、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重点规划根据地热资源选区评价和市场需求分析结果,明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重点区域布局、规模、初步建设方案(采用的主要技术方式)、建设模式、预期投资、开发时序安排等。

着重描述重点区域的开发时序,哪年重点发展哪个区域,如何配合发展非重点区域项目,最终达到规划总目标。

2、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重点规划根据地热资源选区评价和市场需求分析结果,明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深层开发利用重点区域布局、规模、初步建设方案(采用的主要技术方式)、建设模式、预期投资、开发时序安排等。

着重描述重点区域的开发时序,哪年重点发展哪个区域,如何配合发展非重点区域项目,最终达到规划总目标。

(四)产业体系建设从以下三个方面概述如何进行产业体系建设:1、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科技攻关研发和形成地热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系列,加强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应用和推广,依靠科技创新,降本增效,为国家地热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2、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地热开采过程中的水位、水质、水温及地质环境灾害的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调整好动态监测网,保护好监测网点。

3、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相关的人才培训、标准法规制定、企业资质服务等方面需要开展的工作。

五、保障措施为保障规划顺利实施,需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制定优惠电价、明确收费标准等鼓励扶持政策,成立相关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等措施。

六、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一)投资估算介绍实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目标的总投资估算,其中资源勘查投入(探井钻探费用、物探费用、测试费用等)、资源开发投入(生产井和回灌井钻探费用等)科技投入、项目建设投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等的分项大概投资。

(二)经济效益分析进行初步的经济效益分析,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源条件、电价成本、收费标准、贴费标准定量分析投资收益,内部收益率,动态投资回收期。

(三)环境效益分析测算达到地热资源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规模后的标煤替代量和CO2减排量。

测算依据:(1)地热发电替代标煤按全国煤电平均发电煤耗0.315kgce/kWh 计算;(2)地热供暖替代标煤按29kgce/m2;(3)CO2减排量按2.5倍标煤计算。

(四)社会效益分析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解决劳动就业、增加职工收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缓解能源紧张状况、促进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社会效益分析。

说明:大纲中相关专业术语参见《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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