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房土两税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上述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的经济组织。
但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涉税问题?应当如何规避涉税风险?在这里我们作一个简要探讨。
一、建立符合要求的经营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颁布的,因此,组建一个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特定的原则、共同利益机制和具体的成员队伍。
简单地讲,就是“民办、民管、民受益”,而那些利益归公司,只把社员当顾客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农民中的能人在某一个产业带领农民创办合作社;二是乡干部利用手中资源领办合作社;三是乡镇基层机关创办合作社;四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通过发展产业链领办合作社。
2024年乡村牧区税费整改方案
2024年乡村牧区税费整改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乡村改革的深入推进,乡村牧区的税费体系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和优化。
当前,乡村牧区税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税费负担过重、税费优惠政策不够完善、税费征收与农村实际情况不适应等。
因此,制定2024年乡村牧区税费整改方案,对于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改目标1. 减轻乡村牧区税费负担,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2.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创业创新。
3. 提高税费征收效率,优化税收管理体制机制。
4. 适应农村实际情况,确保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三、整改措施1. 减轻税费负担(1)针对乡村牧区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
(2)取消或下调农村土地使用税、农田水利建设税,减轻农民土地负担。
(3)减少对农村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4)加大对乡村牧区贫困人口的税费减免力度,帮助贫困人口脱贫。
2.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1)建立健全乡村牧区产业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特色产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减免。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3)完善涉农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乡村金融服务发展,创新金融业务模式,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4)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3. 提高税费征收效率(1)加大对乡村牧区税费征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2)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完善税收征管系统,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3)加强与乡村牧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地和执行。
4. 适应农村实际情况(1)根据乡村牧区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差别化税收政策,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2)充分考虑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设置税费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改革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税收改革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税收改革任务的完成。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税费申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税费申报(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市的现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010年浏阳市一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438家,总数达到839家,占湖南总数的12.3%,拥有量位居全省县级市第一。
这就是浏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
2010年浏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42.58亿元,占全市农业生产总值的5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带动了整个浏阳农林畜牧业等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随着国家重农扶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
目前,浏阳西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况是:从数量来看,葛家乡、普迹镇、镇头镇和枨冲镇等七镇在地税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达180家之多,而且有越来越盛的趋势;从销售额来看,单是柏加镇,在国地税注册登记的六家较大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2009年度销售额达5亿元之多,2010年的销售收入达7亿元。
而且每到年底之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地税局申请代开的往来结算收据中,仅浏阳和长沙各部门的各项拨款以及扶持基金,达千万之多。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1.销售特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与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与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与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日期:2010-06-02 作者:罗正学来源:五峰国税【选择字号:大中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政策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该法实施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通知规定了四项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一是设立不规范,合法经营意识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构成模式当前主要有龙头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和干部+农户等模式,牵头主体呈现多元化,合作社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形同虚设。
经与工商信息核对,登记类型有内资、其他联营、股份合作、个人独资等形式,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未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不利于规范经营。
更有部分企业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的办法设立合作社,以获取贷款,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二是经营不景气、财务核算不够健全。
目前,农民合作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有实力、能有序经营的很少,勉强维持个体经营。
有的是村委会组织的,基本上有名无实,没有形成具体的组织章程、制度等,未能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特别是没有实现共同销售和二次分配,导致财务不规范,核算不健全。
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没有专职财会人员,即使有,设置的会计账簿也非常简单,凭证不完整、不规范,真实性低,有的甚至连账簿都没有,对如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准确核算、如何纳税”一片空白。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税种及税收政策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与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与水产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与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与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与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与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浅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
浅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引言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涉税管理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管理相对较为薄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围绕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展开讨论,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第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现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很多合作社在组建初期对税收政策了解不足,导致在纳税方面存在被动和被动态的情况。
其次,一些合作社缺乏专业的税务人员,无法正确处理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工作。
此外,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记录管理,也给涉税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第二部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意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优化税收征管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理有效的税收管理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加强涉税管理可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贡献。
其次,优化税收征管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效能,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此外,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有助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三部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措施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税收意识和纳税意识。
通过开展培训,提升合作社负责人和核算人员的税收管理水平,增强他们的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能力。
2. 健全会计制度和记录管理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账册和财务记录的管理。
加强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税务部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加强涉税人员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合理配置涉税人员,建立专业的税务管理团队。
确保核算人员和税务人员的配备充足,能够及时处理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工作。
农民合作社税收管理与服务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农民合作社税收管理与服务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半点寒心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具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行业的普遍特性,又具有自己独有的经营特点,涉及到多项税收业务,不仅税收管理比较复杂和困难,也迫切需要税收政策的扶持,成为税收工作值得研讨的新课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市场主体走上了历史舞台。
这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以农户为基础形成规模生产,推进农业专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等,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句容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从无到有,到2009年5月已发展到204家,注册社(会)员6100人,其中今年新增注册5300人,实际参加合作经营的社(会)员18000人,带动农户8000多户,生产经营规模近10万亩,销售总额达3.2亿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一是设立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构成具有多样性。
于是政府看重政绩,企业看中政策,便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组建合作组织。
主要有:龙头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干部+农户、经纪人+农户和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等模式。
牵头主体呈现多元化,在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以企业牵头创办的10个,以农技服务组织领办的9个,以村干部领办的27个,以大户领办的36个。
这些合作社中,虽然农民社员都占到80%以上,但社员的主体地位却变得模糊.由于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形同虚设.有的不能按照章程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少数牵头领办人说了算;有的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划等号,缺乏合作意识与民主管理意识,因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不管事,社员对合作社及其章程的认可度不高.此外,还存在基层政府或部门包办的问题,没能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创办原则,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争取政府资金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财税〔2011〕137号)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
试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推动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益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管理薄弱,导致税收漏税、逃税等问题频发。
因此,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提供参考。
1. 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逐渐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整合农村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业现代化,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然而,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薄弱,导致税收漏税、逃税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2.1税收意识淡薄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税收意识,对税收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逃避缴纳税收的行为。
2.2 管理机制不完善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管理体系较为简单,缺乏健全的涉税管理机制,导致税收管理工作薄弱。
2.3 信息不对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缺乏涉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税收政策、税收优惠等信息掌握不足,容易误导或忽视相关纳税规定。
2.4 基础设施滞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设施滞后,无法满足税务部门对于发票、账簿等相关材料的要求,从而影响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
3.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3.1 加强税收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税收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意识和纳税自觉性,增强他们对税收管理的重视程度。
3.2 建立健全涉税管理机制注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管理机制,包括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建立税收信息共享平台等,提高涉税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3 加强专业培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涉税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税收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使其能够主动适应税收政策和相关纳税要求。
对农贸市场房土两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价和认识
对农贸市场房土两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价和认识摘要:1.引言2.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3.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4.优惠政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结论正文:一、引言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税收的各种措施。
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评价和认识。
二、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 号)第一条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1.降低农贸市场经营成本: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得农贸市场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方面享受到了优惠,降低了农贸市场的经营成本,有利于提高农贸市场的竞争力。
2.促进农产品流通: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优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从而促进农产品的流通,保障农产品供应。
3.保障农民利益:优惠政策降低了农贸市场的运营成本,有利于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保障农民利益。
四、优惠政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优惠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尽管政策已经出台,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
建议政府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优惠政策范围有限:政策只针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对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贸市场,优惠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建议政府对优惠政策的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便于各级税务部门执行。
五、结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降低农贸市场经营成本、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农民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者:暂无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3年第9期武保君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各地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惊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个全新的领域。
如何做好新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日常管理,已成为乡镇税收管理员面前的一项紧迫性工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1、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掌握较少,纳税意识淡薄。
通过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情况,每个地区都存在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这说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不强。
2、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
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2)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纯,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账来应付管理。
3、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监管力度欠缺缺乏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
虽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建议1、认定免税资格,保证涉税信息准确。
应定期从工商部门取得开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超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应坚持实地调查与资料备案同步,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审批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
2、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要有计划的对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只有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真正吃透相关法规政策,才能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
房土两税征管难题及建议
房土两税征管难题及建议房土两税征管难题及建议常熟地税张勇杨晓房土两税作为地方税种,在“营改增”后对于支撑地方财力作用更加凸显,但长期以来,部分纳税人少报、瞒报应税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税务部门缺少完整准确信息,难以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真实性,税源底数不清,困扰着基层税务部门税收征管。
一、房土两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土两税的纳税人以及征税范围,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宣传不到位,部分纳税人不知道自己应当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宣传大多集中在企业、事业单位,对个人应缴纳“两税”宣传力度不够,一部分个体工商户以及房东,不了解自己纳税义务。
此外,实行一级稽查后,每年稽查企业数量有限,缺乏威慑力;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许多企业产生侥幸心理,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认为不一定会查到,即使被应对分局评估到也不过是补缴税款滞纳金,不会被处罚。
二是征管手段有限,房土信息掌握不全。
房土两税申报和其他税种一样,都是纳税人自主纳税为主。
正常申报只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即可,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各3份,同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整个申报过程对纳税人的主动性以及自发性提出较高要求,要求纳税人主动提供资料并主动进行税源登记,才能申报纳税。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为加强管理,往往会发起纳税人房土信息采集的任务,把核实采集的任务分配到税务干部,再通过考核方式确保采集的成效。
这种方法因为这种规模大、时间短,实地探访所有企业显然不切实际,电话、网络通讯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又很难保证真实性。
三是部门协作不密切,“综合治税”难以实现。
部门协作配合的制度化运作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目前,地税部门已初步与国土部门建立宗地信息采集的渠道,但信息采集时间、周期等尚未形成固定的工作制度。
信息采集工作主要靠人工驱动而不是制度推动,导致信息采集不全面、不完整,后续数据更新不及时。
房土屋两税政策调研报告
房土屋两税政策调研报告房土屋两税政策调研报告房土屋两税政策调研报告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税呈不断上升趋势,同时两税税源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两税管理,我局高度重视此次政策调研,成立了房土两税政策调研小组,通过走访国土、农业、牧业、教育、城建等部门和相关纳税户,进一步做到了对两税税源的准确掌握,为下一步加强征管、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奠定了基础。
通过我局近半月的调研工作,现将两税政策调研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一、经批准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情况地处川西北青藏高原东部,全境4313.42平方公里,属高山河谷地带,半农半牧,耕地3,236.45公顷,林地244,092.94公顷,牧草地141,282.31公顷。
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认定,经调查了解,我县暂不存在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二、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免税政策目前,我县涉及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单位和企业主要有:民爆和金盾两家爆破公司、供销社烟花爆竹经销部和农业局农药销售部。
其中:爆破公司的炸药仓库都修建在远离城镇的偏僻乡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农业局农药存放仓库、供销社烟花爆竹存放仓库按照[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给予了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于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的认定,我县的情况是:民爆、烟花爆竹、防毒等行业安全区范围由质监、公安部门认定,防火、防爆设施用地范围由消防部门认定。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以上述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具备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的企业,给予了税收减免。
从我县情况来看,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大税务机关与质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特殊行业管理的信息共享,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
三、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免税政策我局根据(国税函〔2004〕839号)文精神,对因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由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具有推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涉税管理方面的不足,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方面存在问题,给其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
因此,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建立健全涉税管理制度、加强税务知识培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等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
建立健全涉税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1. 税务登记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确保合法纳税身份的认定和跟踪管理。
2. 税费缴纳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税费缴纳制度,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费,并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和报表上报工作。
3. 发票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合规开具、使用和保存发票,以便税务部门的查验和核销。
加强税务知识培训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水平,应加强税务知识培训。
具体做法有:1. 建立培训体系建立涉税管理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岗位的人员进行分类培训,确保培训工作有针对性、有序进行。
2. 开展培训活动组织税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培训讲座,介绍涉税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内容,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税务专业知识水平。
3. 持续跟踪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应及时跟踪培训效果,针对性地解决涉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再培训。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为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理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税收政策宣传:1. 增加宣传形式通过开展税收政策宣讲会、制作宣传材料、发布宣传文章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传递有关税收政策的信息。
2. 定期宣传税收政策定期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布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及时解答他们的咨询和疑问,帮助其遵守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