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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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黑建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3号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为深入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推进我省“数字工地”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7月1日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一、为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服务”模式,推动监管方式数字化转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测服务平台”)是指综合运用移动终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实施监测与服务的信息平台。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纳入监测服务平台管理。

监测服务平台由系统软件、外接采集设备(视频、环境监测、测量、传感器等设备)、数据上传设备(服务器、交换机、光缆、网卡等网络设备)、服务终端(计算机、手机等手持终端)等组成。

四、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坚持统一标准、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的原则,推动市场与现场联动,施工管理与消防审验融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黑建审〔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黑建审〔2020〕4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局,相关归口各单位:为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调研讲话精神,不断改善提升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全省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建设管理,确保配套设施同步建设(一)强化顶层设计。

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在住宅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城市整体设计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要求,配建教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合理确定10分钟和15分钟生活圈的规划建设内容。

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项目,要在科学评估周边既有设施基础上按需配建。

住宅分期建设时,应当有相应的可供过渡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必须配建过渡性生活垃圾转运设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参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地方实际,统筹细化和完善新建住宅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内容和形式,优先实施排水防涝、雨污分流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在报审新建住宅工程施工图时,应同时报审上述配套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单位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求,按规划条件和相应标准规范,同步进行新建住宅和配套工程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项目详细规划和提出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对住宅的配套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黑建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现将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一)工程监理招标。

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和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非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人员条件的监理企业,并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工程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见附件),且满足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监理目标控制要求。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工程监理企业,但可在聘用单位不同项目兼职,项目总监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3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同时应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其他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2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

外省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分别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授权,代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工程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之总和。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林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负责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下级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考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包括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业绩考核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考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纳入年度层级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市(地)、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二)按以下规定配备工作人员:1、市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8人,县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其中安全监督人员应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2、每名安全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量不大于20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或不大于2亿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应合理设置,其中,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应配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等专业监督人员,县级安全监督机构应配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气工程等专业监督人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城乡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黑建建[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7]22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3月16日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提高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实施办法。

市(行署、省农垦或森工总局)、县(市、区、农垦分局或林管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依法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项目设置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只负责一个项目的监理安全生产工作,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的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只能由同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兼任。

前款中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是指含有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

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以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确定。

第四条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置人数为:(一)住宅小区工程外的一等工程设置2人。

(二)住宅小区工程外的二等工程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设置1人。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规定(新)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规定(新)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管理,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黑龙江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所辖县(市、区)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四)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五)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还应提交节能验收备案证。

第六条对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其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按第五条要求提交所需文件,办理《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见附表一),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黑建造价[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造价[2009]2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全省建设工作总体部署,以完善计价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以规范市场管理,增强服务能力为目标,提出以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一、强化计价依据的执行,把工程造价管理落到实处各地造价管理部门要强化计价依据的执行,加强对计价依据执行情况的监管,将有关情况计入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充分有效发挥计价依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及地区单价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单价表、补充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二、积极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宣传、推广力度,尽快在全省铺开。

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规范全过程造价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对先进经验进行大力宣传,以点带面,促使社会普遍接受。

(一)加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在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编制人是否严格执行省建设厅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计价依据进行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黑建党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通知(黑建党发[2009]1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四日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目录一、行政许可类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制度2、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3、国家大、中型工程立项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制度4、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审核制度5、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资格证书核发制度6、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核准制度7、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制度8、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资质核准制度9、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制度10、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制度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制度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制度13、城市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立项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设立核准制度14、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批制度15、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制度1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制度17、改动燃气设施核准制度18、燃气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核准制度19、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制度20、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制度2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2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许可核准制度23、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24、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核准制度26、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资格确认制度27、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核准制度2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核准制度29、注册造价工程师核准制度3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31、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制度二、行政执法类1、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2、建设行政复议工作制度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三、专项资金申报类1、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制度2、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制度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制度4、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制度5、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制度6、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制度四、工作流程图1、建设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2、建设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处罚工作程序图3、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流程图一、行政许可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黑建质[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10]15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职能调整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承担原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负责的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为做好职能转变后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的转变和监督工作依据(一)明确职责转变。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职能调整的通知》(黑编[2007]31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黑编[2009]185号)要求,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的装饰装修质量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实施统一管理。

各地市要按黑编[2009]185号文件要求尽快实施职责转变工作,职责转变前应继续按以往的分工和要求,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质量监管工作。

(二)明确监督工作依据。

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有: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3、《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等规范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黑建质[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2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切实把好事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落实1、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由各级住房保障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定期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格查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2、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补充修订内容》等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宅进行全部检查,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黑建规范〔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7号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处、办),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城建档案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黑建规〔2016〕5号)经过2年的试行,在规范我省规划许可,提高规划审批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反馈意见,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试行期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6日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黑建建[2012]8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12]88号)各市(地)建设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分为入网备案和单项工程投标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而申请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入网备案,是指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时,须将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员状况录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在网上备案;本办法所称单项工程投标备案,是指外省建筑业企业对某项工程投标时的备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黑建城管〔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城管〔2021〕3号各市城管执法局,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住建局:现将《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人:韩刚联系电话:0451—53631727电子邮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4月16日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持续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严厉查处违规运输、带泥上路、沿途遗撒、乱倒乱卸、扬尘污染等行为,有效解决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确保长效的原则和建筑垃圾许可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促进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城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规范运行,市容环境和公共空间秩序持续优化。

二、整治重点(一)查处无证行为。

对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房屋征收等单位不能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排放地点、排放量、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以及经市、县环卫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排放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竣工验收后,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权限建立消防专家管理和评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许可谁负责,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权限授权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业内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如实填写并打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和行业监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和行业监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和行
业监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和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启用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函[2017]36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2.07
【实施日期】2017.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和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启用数字
证书认证服务的通知
(黑建函[2017]369号)
各市(地)住建系统相关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内住建领域从业单位和个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住建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网络信任体系,解决身份确认、法律责任等问题,保障数据安全可信,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加强规范行业监管,经商请有关部门,我厅将在政务服务和行业监管各系统启动数字证书认证服务工作。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开通
自2017年12月8日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信息系统(http://111.40.23.65:9002/CASYS)”正式开通,在我省住建领域从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住建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全程在线办理、查询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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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5.04
•【字号】黑建规范〔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
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8〕6号
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行为,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优化住建系统营商环境,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现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要将本办法转发至本辖区内的县级住建系统归口各单位,并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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