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 (二)地域标准——《著作权法》第二条
• 1.在中国首次出版。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作品如果在中国首次 出版,就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 2.在中国参加的国际籍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未与中国签订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 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的,受本法保护。
• 一、对事的效力
• 是指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著作权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作
品的创作、权利归属、利用、管理和救济等活动 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因作品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部分行 政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
• 二、对人的效力 •
• (一)国籍标准
•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它 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 • 广义的著作权除了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传播者 的权利,学理上称为著作邻接权,具体表现为表演者、录 制者和广播组织基于传播活动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基于 传播活动而产生。
•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
经济、政治环境。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颁布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
行规定》,1984年改名为《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承认了作者的出版
权、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等。1982年广播电视部通过了第一个保
护邻接权的规章《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的《民法总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三、国际条约框架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
• 作为国内法的著作权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只限 于本国境内,本国的作品无法在外国得到保护。
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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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 »第五级
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作品,并依法获得报酬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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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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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 • • 著作权的主体、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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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律责任的,视其为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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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其他著作权人:
–第二级
–第四级 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的 »第五级
•第三级 通过继承、承受、受遗赠或签订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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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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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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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版权法概述
第四章版权法概述第一节版权基本知识一、版权(著作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版权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翻译权、改变权、注释权、汇编权、制片权),传播权(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转售的版税权),质押权(二)版权的精神权利:发表权(是否及如何公之于众),署名权(真名、笔名及是否署名),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禁止歪曲、篡改、贬毁作品),收回权(收回并禁止他人发行自己申明收回的作品)二、版权的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三、版权与版权邻接权的关系四、版权法五、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第二节版权保护的客体一、版权保护的对象:主体及客体(一)作品(二)作品的分类: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单位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有审美意义),摄影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模型作品(二)我国著作权不保护的客体: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国家机关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公约及WTO 以外国家作者的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公约成员国,与中国没有版权保护协定,如伊朗(三)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客体:出版者权(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表演者权(表演者的表演行为),录制者权(录音录像作品,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第三节版权的权利归属一、版权的归属(一)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组织是作者,著作权归作者。
(二)单位作品(三)职务作品(四)委托作品(五)合作作品(六)汇编作品(七)演绎作品(八)影视作品(九)作者不明:除署名外,原件持有人行使其他著作权“著作权限制”:将中国已发表个汉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将已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可以不经同意,不付报酬二、版权的继受归属(一)公民死亡后(二)单位变更、终止后(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四)作者不明作品的继受第四节版权保护期一、版权保护期的起算二、版权的保护期三、邻接权的保护期对外国录音录像制品按版权保护,不是按邻接权保护,保护水平比国内高(出版物版式设计保护期10年)第五节版权的内容和限制一、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二、邻接权的保护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一)权利限制的原则(二)合理使用(三)法定许可: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四)版权对邻接权限制第六节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条件一、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条件依法自动产生保护二、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出版者、制作者对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盗版问题三、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更多采用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不断降低犯罪标准,提高打击力度(2004、2007年的解释)四、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案例:电视纪录片《诗人徐志摩》著作权纠纷案徐志摩,是位才华横溢,有如天马行空的诗人,其活动于文坛不过十年,但留下了无数令人惊叹的永难磨灭的瑰丽果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著作权( )A. 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B. 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C. 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D. 作品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固定后产生答案解析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
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著作权作品特征如下: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著作权受保护对象如下: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不受保护对象如下: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注意: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
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视为合理使用。(即无 须事先征得同意,无须支付报酬)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放映权与机械表演权存在竞合关系。 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拟将之并入表演权中。
七、广播权 (单向、被动性)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 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 的类似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请关注裁判文书网中该案一审和二审的法院判决书。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可以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内容。
演绎权类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传播权类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复制权 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 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的 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的公布实施,为保护知识财产权、增强社会创造力、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该法一共有共计十章56条,下面我们重点来看其中的一些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定了“本法调整作品的版权和与作品有关的邻接权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了作品的范围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益。
作品的种类包括文字、口头作品、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软件等。
第2条规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地位,并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社会责任,同时也是维护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著作权信息管理第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向著作权局登记作品的相关信息,使其更容易被公众所知和认可。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也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章作品的著作权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公开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等。
这些权利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四章作品的保护期限第21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包括了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不同形式上的发表/创作。
总体情况是,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依照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保护。
第五章邻接权第40条规定了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不同,邻接权主要是对那些和表演相似且为公众所知的表演活动,如音乐、诗歌、舞蹈等等。
邻接权由表演者或制作人拥有。
第六章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第45条规定了对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在合同书面签订时,应当明确相关权益的转让、许可等细节问题。
以上是该法草案的主要条款,该法通过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护著作人的著作权、规范作品的保护期限,并通过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的相关手段,有力地保护了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和利益,这对于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催化社会的创新极其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
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
同时,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自著作权取得之日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合作者中较后去世者的终身再加50年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1.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标明作者姓名。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著作权法(2)
1. 下列哪项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 范围( C)
A. 小说《高山下的花环》 B. 戏曲《牡丹亭》 C. CCTV时空报道 D. 中国测绘局的“北京市地图”
2.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 D)
A.《史记》 B.《三国演义》 C.《儒林外史》 D.《废都》
3. 研究生 权属于( A)
著作权的客体的类型
著作权的客体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 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客体的类型
一、文字作品
著作权的客体的类型
二、口述作品
表现形式:讲课、即兴演讲、谈经论道、 庭审舌辩等。
A.刘某
B.刘某所在学校 C.刘
某的导师 D.出版社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指作者基于其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具 有人身利益的权利。
2.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 为作者。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 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 身权。
A归王某
B归李某
C归王某和张某
D归王某、李某和张某
2、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 表,乙不同意。乙死亡后,有一继承人, 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种是错误 的?( A )
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至于甲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归属
第七章 著作权知识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一)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亦称版权,指文献、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和财产权(带来经济利益)。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二享有的权利。
离开作品无法存在。
(二)著作权特征:1.无形,2.专有性,3.时间性,4.地域性,5.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法(一)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1.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立法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第一条,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是两项根本原则;2)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如《伯尔尼公约》。
(二)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9.7颁布,1991.6.1起实施;2001.10.27修订,当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8.2颁布,2002.9.15起施行;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6.4颁布,1991.10.1起施行;2001.12.20修订,2002.1.1起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12.28颁布,2005.3.1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5.18颁布,2006.7.1起施行。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住宅区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等。
(三)国际著作权条约1.《伯尔尼公约》,产生于1886年,曾经过5次修订,最近一次1971巴黎文本。
我国于1992加入。
基本原则4条: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
2.《世界版权公约》,产生于1952年,曾于1971年修订过一次,我国于1992加入,但加入时未签署“附加声明”和两项议定书。
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我国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0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著作权法的内容比较复杂,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并不易于理解,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法进行导读与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1. 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
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表现形式,反映创作性思想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
而作者指的是作品的创造者,包括个人和法人团体。
2. 著作权的内容和范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发表权、发表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著作权的范围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著作权是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自动取得的,不需经过登记或其他程序。
作者可通过签订合同、授权委托等方式,将著作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二、著作权法的适用条件和保护期限1. 著作权的适用条件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符合原创性、表现形式和标志性三个条件。
原创性是指作品应当反映了作者的独创性思想和劳动成果,表现形式是指作品所采用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表现形式,标志性是指作品需要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独特性。
2.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50年,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为作者终身及50年自发表之日起,对于法人团体创作的作品,则为发表之日起50年。
三、著作权法的行使和保护措施1. 著作权的行使方式著作权的行使包括了授权使用和著作权许可的两种方式。
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合同或许可证书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授予他人使用。
著作权法概述
解人颐(不知足诗)
终日奔波只为饥,方才一饱便思衣; 衣食两般皆具足,又想娇容美貌妻;娶 得美妻生得子,恨无田地少根基;购得 田园多广阔,出入无船少马骑;槽头扣 了骡和马,叹无官职被人欺;县丞主簿 还闲小,又要朝中挂紫
衣。若要世人心里足,除非南柯一梦
西。
千顷良田丘丘水,十房妻妾个个美。 父为宰相子封侯,我在堂前翘翘腿。
法院判决哈麦
文史料译成英文后加以研究,写出了与《安徒 生传记》中完全相同的史实,则不发生侵权问 题。但是,哈伯特直接使用了托克斯维奇收集、 整理及翻译成果。这种使用有必要取得托克斯 维奇的许可并支付合理的报酬。版权法不要求 作品具备“新颖性”,即不禁止人们创作已有 的题材。版权法也并不是鼓励人们一切从头做 起。但是,使用他人已有的创作成果时,必须 承认他人应享有的权力。
确实存在过的。
阿克斯特起诉认为:布鲁恩编的传记侵犯了她 的电影剧本的版权
布鲁恩则认为:该电影剧本所反映的是一位众 所周知的历史人物的生平,因此有关的素材都 处于公有领域中,人人可以得而用之,不应当 享有版权。
法院判词认为:任何处于公有领域的历史素材, 经过作者的加工处理后,也就带有了独创性质, 进而有了可受版权保护的因素;其加工人有权 禁止他人任意使用加工后的成果。《巴顿传记》 中所使用的已不限于单纯的历史素材,而扩大 到了他人加工后的成果,侵犯他人的版权。
托克斯维奇起诉哈伯特及布鲁斯出版公司侵犯 了《安徒生传记》的著作权:1.有关安徒生生 平的材料首次以英文出现在《安徒生传记》中; 2.尚无任何英文书刊或印刷出版物登载过相同 的材料。所以,被告书中出现的这些材料,只 可能从《传记》中照抄的。
哈伯特承认小说原封使用《传记》中某些纯史 实性材料,认为这类材料不应受版权保护,否 则,写历史题材的小说的任何作者都会“动辄 得咎”了。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
• 3. 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修正后的《著作 权法》增加规定电影作品、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 人的出租权;拓宽“表演权”的外延,将其解释 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 品的表演的权利”;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将 其解释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 权利。”将“摄制权”解释为“以摄制电影或者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 利”。 • 4. 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权是与 著作权相关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修正后的 《著作权法》增加了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内容,规 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报纸、杂志的版式设计。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
•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 • 版权。作者权。 •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 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 (二)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四、著作权的性质 •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 精神所有权说 – 人格价值观说 – 商业版权说 – 著作权二元说 – 著作权一元说
• 各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看法
– 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 形物体 •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 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 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 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 多次。 •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 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 独的财产权性质。
著作权法52条及释义
著作权法52条及释义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责任推定措施的规定。
我国以往的民事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发现侵权盗版,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侵权盗版者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由于侵权盗版者在被发现侵权盗版的事实后,往往不提供盗版品的来源,以各种借口证明侵权复制品的合法性,权利人也很难举出有力证据,给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定侵权事实带来难度。
特别是盗版复制品的发行、出租者在其行为被权利人发现后,往往以不知道或者找不到盗版品的提供者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为了充分、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此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了本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必须提供合法的来源,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制裁。
本条规定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意思: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复制他人作品要经过许可,要同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这就是合法授权。
如果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了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
2、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在实际情况中,尽管复制和发行往往为同一人,但有时也分开,即复制者为一人,而发行者为另一人。
发行者应当能够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来自合法的复制者,如果不能证明,法律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3、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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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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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 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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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的要件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表达应具有独创性 表达具有可复制性
1
一、著作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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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 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与版权在同一意义 上使用。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在英语中译为 Author’s Right,原意为作者权;英美法系中 相近的概念为Copyright,我国译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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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法的渊源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织 罗马公约》: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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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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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上海某作曲家创作了歌曲《春江花月夜》,歌词共四句, 其中有两句词“江上明月升,江畔花如锦”。江苏一中 学教师了解这一作品之后,发现这两句歌词与自己创作 的同名歌曲相同,遂起诉该作曲家抄袭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在法庭辩称,自己与原告作品均系改变自唐朝诗人 张若虚的名诗《春江花月夜》中的名句“春江潮水连海 平,海上明月共潮升”,自己并未接触原告作品,两人 作品雷同纯属巧合。但原告证明自己寄给上海人民广播 电台的作品录音曾被被告借去参考,歌词也被被告拿去。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作品完成后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著作权是保护作者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那么作者就应当认真了解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以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著作权有哪些权利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和我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学习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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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经过和原则
第一节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经过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注重对作者的保护,却一直没有著作权立法。
虽然也先后颁布过一些有关作者稿酬的规定,但毕竟不是法律(注3)。
改革开放以后,百业待兴,著作权问题也自1979年起列入研究范围,具体工作由当时的文化部出版局承担。
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著作权法终于在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生效。
(注3)同(注2),第24页
著作权法的制定与实施为保护创作人的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著作权法颁布后的十余年,国际局势、我国的国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特别是国内外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技术发展的变化,对著作权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经济格局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以及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技术发展的变化主要指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
为适应这些变化,自1995年起立法部门即开始修改著作权法的准备工作。
经过几年的努力,终于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第二节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
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是制订著作权法的指导思想。
了解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有益于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法反映的立法原则主要如下:
(一)保护创作人的利益
把保护创作人的利益放在立法原则的首位,是我国著作权法和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行做法。
这是因为没有创作人的创作,就产生不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建立在作品上的一系列权利当然也不会产生, 甚至人类的文明发展都无从谈起。
因此,创作人及其创作的作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源泉;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使源泉不致枯竭的保证。
同传统物权比,作者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因为传统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连,权利人对物的控制除了法律赋予的保障外,还能够通过人对物的实际占有达到基本不受他人侵害。
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
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便丧失继续对载体上记录的作品的控制能力。
相反,作品却极易被他人复制,亦极易受到他人侵犯。
因此,保护著作权的途径只有法律,而不是像传统物权那样靠权利人对其有形财产的控制。
(二)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同其他法律一样,著作权立法也必须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在著作权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中,社会各利益集团分为:
1、各种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演人和各种媒体,例如出版社、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录像制作人、电影制作人、网络内容服务商等。
这部分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对作品的传播,因此其利益与作者的关系最为密切。
另一方面,作品的成功与否也离不开表演人和各种媒体对作品的传播。
作者与表演人以及各种媒体之间是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2、社会公众。
由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发展本身就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一部分,所以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中的每位成员都有密切的关系。
从人民有权接受教育、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政治、经济信息的角度出发,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能过分垄断。
在一定情况下,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限制作者的权利。
综上,在著作权立法的过程中,除了考虑作者的基本权利外,还必须考虑以上利益集团的利益。
著作权法第一条所说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指的这层意思。
(三)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如上所述,著作权的潜在市场价值能否体现,取决于是否具有相应的外部环境:市场经济。
同样,著作权法的制定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必要性反映在以下几点:
1、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包含作者的智力投入,而且包含投资人的大量经济投入。
在经济、科技高度发展的社会尤其如此。
鉴于此,保护著作权已经不仅仅是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而且也包括以投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为主业的企业,也称“版权业”(例如出版业、录音录像业、电影制作业、广播电视业、计算机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业等)的利益。
这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2、版权业也同其他产业一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保护著作权实质上就是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侵害著作权,特别是各类盗版活动,实质就是扰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3、保护著作权还同提高国家税收、改善国家投资环境、促进民族产业发展有直接的关系。
总之,著作权法是一部带有强烈市场经济特征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只能以市场经济的规则作为规范行为的标准,否则,即使制定了法律,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四)反映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著作权的产生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
历史上,著作权保护的每一次发展,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产生著作权制度的原始技术动力就是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
以后,随着每次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如留声机、电影技术、广播技术、卫星传播技术以至家庭录音录像技术和静电复印技术的出现,著作权法都必须回答这些新技术为作者权利保护带来的问题,并且在每次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
从这个意义讲著作权法是一部反映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并不过分。
在全球信息化的今天,著作权法面对的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这些问题在我国著作权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也有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