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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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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