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2018年12月27日发布,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在监管机构备案的融资担保公司。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管理,落实融资担保公司营运风险防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包括资本金比例、资产净值比例、两项合计比例和财务资源比例,以及其他比例。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比例,指的是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占其报告期结束时实际投入的资本金总额的百分比,不得低于10%;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净值比例,是指担保公司当期净资产负债率,即其净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其净资产。
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100%;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两项合计比例,是指担保公司资产净值比例和资本金比例的综合,两项合计比例不得低于85%;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具有记录、考核和提醒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自查,随时关注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稳定可控。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确保在设立和变更资本金时,资本金比例的上限不得低于12%,其他比例的上限不低于非资本金比例的1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宗旨一致,协调有序地实施以下措施:(一)清洁账户账户,实行对客户存款账户精细化管理;(二)策划优化资金融通,增加担保公司财务资源的利用率;(三)落实按要求向客户收取担保费;(四)落实客观、可衡量地风险把握体系,坚持风险机制动态调节;(五)优化贷后管理模式;(六)落实客户分类管理规定,建立准守和立案管理机制。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确保其资产比例年报或其他应定期报送的报表,资料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向本行准确反映其资产比例的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定期向本行报送资产比例信息,告知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变化情况及相关情况,供本行审核;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管理资产比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应规定作出赔偿,或者由本行按相应规定对担保公司实施约束或者处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成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一种以为信用不足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金融机构,由资格较高的专业人士与普通投资者组成,具体包括以下机构:1.股东。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是资金充足、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至少包括两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
2.经营管理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等构成。
其中,总经理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资质要求。
三、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为客户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担保代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提供的担保范围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参与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参与企业或项目的投资,并提供担保服务。
3.经营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投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还应保持一定的净额资本,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具体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2.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管中的问题。
3.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建议1.加强风险管理,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2.拓展融资性担保服务的领域,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一、前言融资担保公司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向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其提供信用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担保涉及大量的资金风险,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必须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进行严格管理。
本文将讨论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管理办法。
二、背景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是指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比例。
它是评估融资担保公司财务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并能够反映其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能力。
适当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可以减轻其资金压力,降低违约风险,提高盈利能力。
三、资产比例的管理原则1. 合规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制定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
2. 稳健性: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合理设定资产比例管理目标,确保其能够承受合理的风险水平。
3. 资产负债平衡:融资担保公司应合理配置其资产和负债,确保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平衡,并控制其资金流动性风险。
4. 盈利能力:融资担保公司应通过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收益率,增加盈利能力。
四、资产比例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产分类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设立不同的资产类别,根据其风险水平进行分类管理。
常见的资产类别包括现金、存款、投资、应收账款等。
2. 资金运作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合理运用资金,进行融资活动和投资决策。
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应注意平衡收入与支出,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3. 风险控制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以降低违约和信用风险。
4. 财务信息披露:融资担保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财务信息,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透明度和可理解的信息,以增加市场信任和稳定。
五、资产比例管理的挑战1. 监管要求的不确定性:由于融资担保行业的特殊性,相关监管政策和要求可能存在调整,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并及时调整资产比例管理策略。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保护社会资金利益,促进融资担保业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备案1.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融资担保公司在设立前,须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3. 融资担保公司在备案后,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备案内容不符的经营活动。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1. 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达到设立时的最低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资本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运营和风险储备。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挪用、冻结或转移资本金,且不得将资本金用于非经营活动。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1.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证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
2.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应控制风险,确保自身的偿付能力。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非担保业务,不得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法经营活动。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1.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2. 融资担保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在提供担保服务时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提高担保费率、要求提供担保物等。
六、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1.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
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和处罚1. 融资担保公司应接受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验收工作。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融资担保公司,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正常运作,促进融资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取得了经营担保业务的许可,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规范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和备案第六条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的,应当向风险评估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期限;不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开业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公司章程、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程、监督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担保服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关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展风险较低的担保业务,切实提高担保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把握市场需求,以客户为导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担保费率,并在担保业务明细中充分公示。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严格遵守风险防范原则,控制风险水平。
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管理规定(3篇)
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管理规定(3篇)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管理规定(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本管理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实力承担担保业务风险。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由货币资金出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合理配置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担保责任准备金充足率等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资本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注册资本。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管理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资本管理风险。
第十一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监管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管理规定(第二篇)第一章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加强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管理规定》,制定本篇规定。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决策所需信息。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准确、完整的原则。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保障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担保公司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四条担保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担保金额、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保证金的收取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缴纳的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账户应与担保公司的其他账户分开管理,不得挪用保证金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操作流程,并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
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保证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1. 客户违约时,用于弥补担保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2. 客户提前解除担保合同时,用于支付违约金;3. 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使用保证金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二条客户履行完毕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担保公司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退还保证金时,担保公司应扣除客户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保证金的退还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客户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保证金或者未按约定使用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精选】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资金管理
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资金管理第一条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1.取之合法,使用合规;2.开源节流,讲求效益;3.内部牵制,防范风险;4.管理有序,责任到人;第二条资金筹集1.公司倡导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吸收现金、非现金投资,长期、短期借款,发行股票、债券等;2.资本金的增加、变动,应按法律程序经批准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不得弄虚作假;3. 款应根据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和生产经营需要,有可靠的投资回报和还款来源并讲求资金成本。
第三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管理1.内部牵制(1)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印鉴分管;(2)出纳不得任采购、销售、实物收发、保管业务,不填制及管理往来帐,不核对银行对帐单和银行日记帐;2.财经纪律(1)现金的提取、保管、使用应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2)银行帐号的设立、使用应遵守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严禁设立帐外帐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追查并追究责任;(3)出纳必须凭经审核、编号、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不得先斩后奏或以借条、白条原始凭证充抵库存;(4)外汇的收入、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
3. 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的购入或证券帐号的开设必须遵守证券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按企业内部职责、权限、程序批准后办理,严禁私自炒作。
第四条结算资金管理:1.应收帐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入帐有据,处理合规;(2)跟踪管理,掌握动态;(3)清理及时,回款迅速;(4)节约资金,力戒损失;(5)职责明确,失误必究。
2.债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各类业务发生应收帐款应符合销售成立的有关条款;(2)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符合有关投资项目的规定和文件;(3)暂借和垫付款项应按内部规定经批准,附件和手续齐全。
3.跟踪管理和清理回款实行“源头负责制”,谁经办的业务,发生的款项,谁负责到底,并纳入业绩考核。
4.债务重组事项应按程序,经批准,并预测分析可有发生的重组损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风险。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准入与备案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具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和设施;(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等制度;(五)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其业务规模的要求;(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三)注册资金来源证明;(四)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文件;(五)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资质证明;(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
决定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备案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经营与监管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二)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三)依法接受委托,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四)其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评估授信对象的风险等级;(三)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并避免内部欺诈行为。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的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并以融资担保公司为报告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计算非并表的资产比例。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管。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I、II、III级。
第五条 I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含)以上的债券;(八)其他货币基金。
第六条 II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项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AAA级(不含)以下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的部分;(五)对在保客户且期限六个月内委托贷款40%的部分;(六)购置价格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 III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的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不含)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产品等非标债权类资产;(四)对在保客户且期限六个月内委托贷款60%的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除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以为的自用型房产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里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I级资产、II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I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III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融资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证投资者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融资担保资金的来源1. 融资担保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业务收入等。
2. 融资担保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融资担保资金的管理1. 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2. 融资担保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谨慎、稳健、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3. 融资担保资金应以专用账户方式管理,禁止挪用和占用融资担保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四、融资担保资金的使用1. 融资担保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用于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 融资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审慎合理,严禁违规占用融资担保资金进行投机、赌博等非法活动。
3. 融资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建立资金使用计划,定期进行资金监控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五、融资担保资金的风险管理1. 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资金的风险。
2. 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定期对融资担保资金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3. 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保护融资担保资金的安全。
六、融资担保资金的监督和审计1. 融资担保机构应接受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融资担保资金的管理情况和资金运用情况。
2. 融资担保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对融资担保资金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七、其他1. 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对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资金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2. 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融资担保资金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担保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担保公司资金账户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加强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账户管理机构担保公司设立账户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资金账户的开立、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账户开立1. 担保公司开立的账户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经过合法程序办理。
2. 开立账户时,应选定经济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银行作为主要结算行,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其他账户。
3. 开立账户应有明确的用途和权限,按照职责划分,设立不同的账户,严格控制资金流动。
四、资金监管1. 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对公司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监控,及时了解账户余额和流水情况,以有效掌握资金状况。
2. 担保公司应对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备监管部门。
3. 对于资金使用和流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报告,确保资金安全。
五、资金使用1. 担保公司在使用资金时应遵循公司内部规定,经过合法程序审批,严格按照用途使用。
2. 对于外部付款,应经过相应审核和审批,保证付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 对资金投资和理财,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能力,谨慎选择投资标的和方式。
六、内部控制1. 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
2. 对于重要的财务交易和决策,应设立独立的审批程序,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3. 对于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七、信息披露1. 担保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财务和资金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对于外部融资和信贷,应向融资方或借款人提供真实的财务和资金信息,完善信息披露。
3. 对公司的财务和资金情况应进行及时和详尽的报告,向董事会和股东作出充分的说明。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警告、处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的相关程序和政策进行处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部分;(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帮助其获得贷款资金的一种金融服务。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提高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和准入条件的规定。
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将担保机构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担保机构。
一级担保机构要求资本实力强大,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承担较高风险的担保业务;二级担保机构则要求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适中;三级担保机构则是对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较低的担保机构。
准入条件的明确和分类,有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其次,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同时,担保机构还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此外,担保机构还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再次,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出了要求。
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应当及时向借款人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担保费率、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
同时,担保机构还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仅有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信誉度,也有助于借款人和投资者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最后,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还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
监管机构对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担保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监管和处罚措施的规定,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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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资金决策第一条资金决策是公司经营决策者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报、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所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的方案。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司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业务、风险控制、综合管理等部门领导都要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资金的筹划决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四条资金决策和筹划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资金的沉淀和资金的短缺。
第五条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和实际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金决策方案,确保资金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资金计划第六条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公司的资金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的资金管理预算。
第七条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应收担保费回收计划:应收担保费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
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担保费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帅,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3)应收代偿款回收计划:应收代偿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代偿金额5%左右。
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可能途径降低代偿损失,以降低经营风险。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
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注意调整安排好资金结构。
(一)必须重视安排好流动资产内的占用结构。
提高经营资金的经营效果,压缩结算资金的占用,减少沉淀资金总额,盘活存量资产。
(二)必须重视安排好净资产与投资规模的结构,以及投资的范围。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公司要量力而行进行投资,对外投资要实施跟踪管理,效益不佳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将投资收回。
(三)必须重视调整好资产与负债的结构。
通过各种途经补充自有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其中尤其要安排好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结构。
第三章货币资金的管理第九条货币资金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公司货币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借入资金。
公司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原则,关注资金成本,注意防范财务风险。
公司在办理借款时,必须有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合规性决议,并经总经理、董事长书面签字批准。
公司财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融资。
第十二条公司全部资金的管理分为营运资金管理和货币资金管理两个方面。
公司全部资金的管理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三条营运资金管理主要是计划管理和安全管理,财务部负责核算并每月向总经理提供公司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业务可用资金数额等情况,总经理据以安排公司业务的开展。
当业务已运用资金占公司全部营运资金达到80%时,即业务可运用资金低于公司全部营运资金20%时,财务会计部应专题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须安排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融入资金,同时密切监控业务部门拟办理担保业务的笔数和金额,防止超出可用资金数额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货币资金管理以安全性、合规性为主要管理目标,坚持“保障经营,厉行节约”的原则。
(一)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会计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会部门统一核算。
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会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收款凭据和发票,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
未经财会部门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借银行帐户。
(三)从银行提取现金。
必须如实写明用途,不得超限额提取备用金。
财务部门必须配备带有报警装置的防抢劫安全箱(包)、现金时必须使用。
到银行存取款时,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取送或专车接送规定。
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取送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派专车接送,十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专车接送并派保卫人员护送。
(五)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必须填制现金缴款单,注明缴款事由。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现金缴款单开具收款收据。
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收妥现金入库后,应在收款收据及所附在原始凭证的空白处加盖“收讫”戳记的收款收据,在收款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章。
(六)制证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帐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签章。
(七)工资、奖金应委托银行代发、必须由银行出具加盖银行解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
(八)银行收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九)财会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入《库存现金抽查薄》、《银行存款抽查薄》。
第十五条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一)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四)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五)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总经理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填制用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总经理根据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财务经理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报总经理、董事长书面批准,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七)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现金的管理(一)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
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四)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填制用款申请单,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五)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六)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七)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八)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要符合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银行存款的管理(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三)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每月定期核对银行账户。
核对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未达账一般不应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后应逐笔分析、查找并附说明。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经办人领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填制支票领用申请单,报总经理批准,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领取。
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五)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并就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
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付款的(六)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由总经理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七)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部门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部门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束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坏)账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八)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公司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