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是什么意思
专利权无效是什么意思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
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
那么,专利无效的条件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除了以上情形,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明晰、不短小精悍;专利公开的信息非常少;权利要求书没有说明书以依据;请求的专利超越规则的维护规模都会引起“无效宣告程序”,而且被部分无效的可能较大。
案例:今年1月10日华为就名称为“移动通信”的97181963.7号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1月29日中兴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该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以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合议组宣告97181963.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判决也意味着华为、中兴等移动终端避免了向该“移动通信”交专利费,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专利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5932号决定日2004年3月5日发明创造名称握柄护带国际分类号A63B49/08无效请求人东莞长安厦岗倬纶运动器材制品厂专利权人翰柏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号98202745.1申请日1998年3月26日授权公告日1999年7月28日合议组组长钱芸主审员朱文广参审员黄颖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为非专业术语,但该术语也已被广泛使用,且含义与专业术语相同,则该非专业术语的使用应该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所述技术方案。
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7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握柄护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其申请号是98202745.1,申请日是1998年3月26日,专利权人是翰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握柄护带,该护带是缠绕于球拍的握柄外侧,包含有:一第一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是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一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一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一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一带体一侧而与该第一顶层顶面形成预定的夹角;一第二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二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二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二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二带体一侧与该第一接合面对应互补;因此,该第一带体是借着该第一接合面与该第二带体的第二接合面相对接合,用以与第二带体结合形成一完整的护带。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握柄护带,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第一及第二带体是利用一连接件设于其二者的相对预定部位而结合在一起。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说的握柄护带,其特征在于,其中该连接件是为一缝线,是以针织法沿该第一及第二带体轴向往复缝设于该第一及第二接合面后端,而将该第一及第二带体缝接在一起。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一、主动修改1.时间:发明专利:1)提实审时; 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修改要求(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楚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是允许的。
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除缺陷。
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二、实审时的修改1、一般原则: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一、口审的发生口审不是专利无效的必须流程,按照2017版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复审委是否安排口审,遵循以下原则:(1)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专利权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不需要进行口审。
(2)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可能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3)其余情况均可口审可不口审。
当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口审,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理由如下:(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二、参加口审的相关法律规定1、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2、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审必带文件:代理人证原件、委托书(注明权限)、无效文件、证据原件、公证文件原件。
3、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
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4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
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4、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19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5、回避制度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1.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本案有关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知识产权法-简答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答: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3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答:适当引用必须具备的条件(1)引用的目的权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7.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知识产权特征并阐述实际意义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他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例如人们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予以确认。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法 第9九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专利权无效宣告概述
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 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 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始于“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 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 宣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的义务
在我国,专利权人的基本义务是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在 我国,专利权人应缴纳的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的通知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权人同时还要缴纳专利 登记费和专ຫໍສະໝຸດ 证书印花税。专利权的限制概念
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 实施其专利,并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2)追溯力。 (3)对世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专利权全部 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生效决定或判决,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即无效宣 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 都具有约束力。
专利权的概述
专利权只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 分权,不包含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即专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 行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最基本权利 (2)转让权。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 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 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放弃权。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 (5)标记权。 (6)质押权。出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7920号决定日2005年 12 月13日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国际分类号G09F3/00,B23H9/06,C25D1/00无效请求人青岛海升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人朱东根申请号99121033.6申请日1999年11月15日授权公告日2004年3月10日合议组组长徐媛媛主审员杜微科参审员石清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与该公知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一)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99121033.6,名称为“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为朱东根(下称被请求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该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艺步骤:(1)在黄铜板的表面上,用雕刻器阴刻或阳刻出所希望的商标(1),取得雕刻板(2)的阶段;(2)把上述的雕刻板(2)当模型,多次电铸该模型,制做出有同样商标(1)的多个电烙板(3)阶段;(3)把上述的电烙板(3)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板(5)的一面上,取得主板(4)阶段;(4)以上述主板(4)为模型,用该模型进行电铸,生产出大量的复制品(7)阶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上述的主板(4)制造时,先切下电烙板(3)的边缘做成长方形,接着将该长方形的电烙板(3)纵横紧固在底板(5)的表面上,再将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部位用胶瞬间粘合后,把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互相焊接连接的同时,固定在底板(5)上成为一体,即成主板(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电烙板(3)为镍( Ni )或者铜( Cu )。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_路剑锋
3、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应符合A33和R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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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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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方式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合议组意见的形成:少数服从多数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目前尚未执行过
2、独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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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R37)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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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 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 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 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 者无效宣告案件。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的处理: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第1款规定的,合议组 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 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 文本进行审查。 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 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 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 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 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复审与无效
复审与无效●审查原则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公开原则、听证原则对于无效还有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保密原则●合议审查制度组成三人或五人合议组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长各申诉处负责人和复审委员、其他人员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获得组长资格主审员复审委员、复审员、兼职复审委员、兼职复审员可以担任主审员或者参审员参审员从审查部依个案聘请的审查员可以担任参审员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布专利权部分有效的审查决定作出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的案件,一般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五人合议组处理(1)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3)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独任审查●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合议组成员不符合细则37条规定的,应当自行回避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客体、请求人资格、期限、文件形式、费用、委托手续、形式审查通知书●前置审查细则六十二条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案卷一并转交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坚持驳回决定修改文本的审查修改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参加口头审理修改应符合细则61.1的规定即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不符合规定示例(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改变权利要求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例外修改明显文字错误,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审查方式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针对复审通知书,一个月内书面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专利制度与专利法综述
三、申请日与专利申请号的确定
1、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法第28条规定了两种确定申请日的方式:
一是面交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受理地为国家局及各代办处。 二是寄交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 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 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 到日为递交日。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 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 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 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 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 料等。
第五部分 专利的申请
一、申请前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1、专利性(法22)的判断 2、市场前景分析 3、要不要保留技术秘密 4、是否要委托代理机构
二、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1、先申请原则(细则13)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日申请的,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第四部分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形式条件(法26、27)
1、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 利要求书、委托书等(指发明或实用新型)。 申请外观设计的文件: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委托书等。 2、各种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费用是否交齐等。
二、实质条件
1、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法5)。 2、不得违反法25。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法22、23)
•4、知识产权的分类
版权 1991.6.1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专利权⽆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专利权⽆效宣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的制度。
我国专利权⽆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接下来就由店铺的⼩编为⼤家介绍专利权⽆效宣告的程序的相关知识。
专利权⽆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办理标准表格格式的专利权⽆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填写标准表格格式的⽆效宣告请求书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式两份以及授权授权委托书。
专利权⽆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效宣告请求⼈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三条或者本细则第⼆条、第⼗三条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效宣告请求书后,⾸先对其进⾏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1) 提出的⽆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2) 请求宣告⽆效的专利权是否已被⽣效的⽆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效;(3) 提出⽆效宣告请求的请求⼈是专利权⼈的,是否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效,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公开出版物,如果专利权是共有的,提出⽆效宣告请求的请求⼈是否是所有专利权⼈;(4) ⽆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5)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6) ⽆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四条第⼆款规定的理由;(7) 针对同⼀专利权,在后⽆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是否与已作出⽆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相同;(8)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效的,是否提交了⽣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9) ⽆效宣告请求⼈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九⼗⼀条和第九⼗七条的规定缴纳⽆效宣告请求费;(10) 请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效宣告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请求⼈和专利权⼈是否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同⼀当事⼈是否委托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多个单位或者个⼈共同提出⼀个⽆效宣告请求⽽未委托同⼀代理机构的,其⽆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件是否有所有单位和个⼈的签章。
专利法律知识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_真题-无答案
专利法律知识(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150,考试时间120分钟)不定项选择题1. (2010年卷一第6题)刘某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下列做法哪些不符合相关规定?A. 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B. 刘某的妻子王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C. 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D. 刘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2010年卷一第56题)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刘某的复审请求作出了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由于原驳回决定已被撤销,因此原审查部门应当对刘某的专利申请直接授予专利权B. 刘某的专利申请将返回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C. 原审查部门补充检索了新的对比文件后,可以依据该对比文件再次驳回刘某的专利申请D. 原审查部门不同意复审决定的,可以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再审3. (2008年卷一第9题)王某于2005年8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5年10月王某将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张某,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相关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于2006年4月驳回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张某对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B. 张某对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C. 王某对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D. 王某对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4. (2013年卷一第61题)下列关于复审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B.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必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C. 原专利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不是复审程序的必经程序D.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5. (2013年卷一第49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李某的药物化合物发明专利申请予以驳回,理由是该化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如何写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如何写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书写要点大致如下:
1、结合证据把无效的理由论述充分。
在论述时一定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论述该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的理由。
2、无效宣告的理由应当得到证据的支持。
首先要对证据进行判断,然后根据证据确定恰当的理由,并围绕理由进行论述。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则要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还要根据理由确定所要使用的证据。
3、论述时要抓住关键和要害。
在论述时一定要抓住关键和要害,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和论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切忌花大量篇幅论述和无效理由无关的内容。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什么内容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
3、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
4、合议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呵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合议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成立,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若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宣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与效力认定
03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与效 力认定原则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证据的采信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采信
证据的排除原则:专利 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效力争议解决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中的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案例二:某实用新型专 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
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案例三:某外观设计专 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
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 争议类型: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 性存在争议 • 解决途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 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 行判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协议
• 当事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如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等 • 专家证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提供专业意见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与专利无 效宣告请求的 事实密切相关
01
• 证据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关 系 • 证据与专利审查过程的关系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指南》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 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 行无效宣告 • 对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决定进行复审
02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类型与要 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种类
书面证据:包括专利文件、技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 争议类型:证据是否是真实、合 法、有效的 • 解决途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 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 调查取证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的情况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的情况专利申请的受理是指当申请人向专利审查机关提交专利申请后,审查机关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接收申请费用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的过程。
受理通知书通常包括受理通知书编号、受理日期、审查机关名称等信息。
专利申请的受理标志着申请正式进入专利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的审查是指审查机关对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检查、验证、评估的过程。
专利审查的目的是确定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申请的主体资格、申请文件的合法完备性、专利的创造性、实用性和技术方案的明确性等。
审查机关会根据专利法律法规和审查指南对申请进行逐项审查,依法作出审查意见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根据意见进行回应和修改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当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满意或对审查机关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审查机关提出复审请求,由专门的复审机关对申请进行复审。
复审机关会重新审查申请,并作出复审结论。
复审结果可能与初审结果相同或不同,复审结论是终审的结果。
专利申请的无效是指专利权在授予后被确认为无效,并失去法律保护的状态。
专利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例如缺乏可行性、技术方案不明确等;专利权被授予时,已有先于专利申请日的相同或类似技术被他人公开或实施;专利权被授予时,专利权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等。
当他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无效宣告机关会对专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是否予以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裁定过程中,申请人有权进行辩论和申诉。
另外,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无效,申请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救济。
申请人可以就专利申请被驳回、专利申请被拒绝、复审结果不满意等情况,提起行政诉讼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救济。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撤回申请、放弃专利权等方式来终止专利申请或专利权。
总结来说,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是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密切关注审查机关的意见,及时回应和修改申请文件。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教材
修改文本
合议审查
1、法律依据 (法33条、细则60条1款『61条1款』 ,) 2、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通(包括口审通知)或参加口头审理
限制:应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 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 术方案作为修改后 的权利要求;
一.复审请求的审查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三.复审无效程序的相同点以及与前审程序的不同点
复审程序
单方当事人参与
设立目的
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快捷补救途径 节约司法审判资源
复审程序的性质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 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一般仅 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 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 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 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复审案件审查流程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复审决定
同意复审 请求
驳回决定
3个月内
外观设计初审 实用新型初审
提出复审请求 形式审查
发明申请初审 发明申请实质 审查 撤销决定
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否
合议组审查
复审通知书 陈述意见 或修改文件 复审决定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无效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设立目的
2专利法实施细则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专利知识讲座15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人们常说,要想了解某一事物,必须了解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区别。
要更好的了解专利行政复议制度、更好的了解专利复审和无效制度,就应当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相同点(1)复审和无效程序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为何说复审和无效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呢?复审很容易理解,就是对驳回决定的再次审查,再次审查就是广义的复议。
那么无效程序为何也说是广义的复议呢?无效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怎么说是再次审查呢?回答是肯定的。
复审是对驳回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再次审查,而无效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看授予的专利权是正确还是不正确。
如果不正确,就无效它或者部分无效它。
只是这种再次审查不是由知识产权局自己启动的,而是由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往往是侵权程序中的被控侵权人启动的。
正是由于专利权无效程序与普通的复议或复审程序有重大的不同,多出现了一方当事人等。
因此,专利法将其称为无效程序。
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均有授权后对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再次审查制度,只是叫法不太一样,有的国家叫撤销程序,有的叫无效程序。
但无论叫什么,其本质均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即审查的客体是专利局的授权行为,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
因此,即使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仍不能认为是民事程序,而仍应当认为是行政程序。
在日本的专利法教程中,将无效程序叫作“专利无效的复审”,而将复审叫“专利驳回的复审”亦是有道理的(注)。
因此,尽管无效程序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这种现象,但仍应当认为是再次对授权行为的审查,即仍是广义的复议。
(2)复议决定、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均要接受司法审查即三种决定均是行政决定,且均不是终局的行政决定。
现代法治国家,要求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均应当有后续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的机会,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损害。
因为,行政活动通常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而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更为倾向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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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在专利法中,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两个不同的程序。
审查复审是指对专利权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以核实原审查
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专利权无效宣告则是指对已经取得的专利权进行
无效宣告,即认定该专利权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有保护价值。
首先,来看一下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
在申请专利权时,申请人需要
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
经过初步审查后,如果不符合规定,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并
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提供进一步的说明。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或
提供说明后,审查员再次审核申请文件,判断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作出审查结论。
此后,如果申请人对审查结论不满意,可以进行审查复审。
审查复审程序主要分为二审和三审两个阶段。
二审是指对初审结论不
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由具有审查权的复审
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三审是指对二审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进
一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交更多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
的申请。
审查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准确、合法,以
保护公众利益和申请人的权益。
通过复审程序,申请人可以对初审结论进
行辩驳或提供更多的证据,从而提高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机会。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
任何人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申请宣告他人取得
的专利权无效。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不满足专利法
的可保护条件、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专利权等。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裁决等阶段。
任何
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宣告特定的专利权无效。
在申
请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受理该宣告请求,并
通知专利权人。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进行公告,
公告期结束后,进行裁决,判断专利权是否无效。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通过裁决程序,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和
合法性。
如果通过宣告程序判定专利权无效,那么该专利将失去保护效力,无法发挥专利权的相应价值。
这对于防止不正当的专利权行使、保护公众
和市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但都旨在确保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复审是对专利申
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以核实原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专利
权无效宣告则是对已经取得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
性和合法性。
这两个程序都对保护公众利益和申请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