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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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向乙交付产品,乙支 付价款。丙为乙保证支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是保证人 B.保证合同应当是甲与丙签订的 C.保证合同应是乙与丙签订 D.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
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合同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负补充责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权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设定,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要件,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与保证范围相同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A企业 D.甲企业只能同时向A、B企业请求支付设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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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向甲企业购买一批设备,B企业为A企业作担保,保 证合同约定,如果A企业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B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企业可以直接向B企业请求支付全部设备款 B.甲企业应当先向A企业请求支付设备款 C.A企业无法支付设备款,甲企业只能向法院起诉A企业 D.甲企业只能同时向A、B企业请求支付设备款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
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六讲 担保法 律制度
本讲框架
担保法
概述 具体形式
内涵、分类 人保:保证
物保
抵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 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任的保证。 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 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称之为先诉抗辩 权。
连带责任保证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 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 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 证人。
担保合同内容变更
若主合同的内容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的 担保责任不变
若内容变更加重了保证人责任,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 负责任
如果主合同变更合同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为原合同期 间
协议变动,但并未履行的,不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 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 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 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 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 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1)抵押财产
(2)抵押财产的从物和从权利
抵押设定前后的从物、从权利都应在抵押权的效力所及范围 内,
但抵押物及其从物为两个以上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 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3)抵押财产的孳息
抵押权人在抵押物扣押之日起可享有孳息,法定孳息则抵押 权人必须将实施通知清偿孳息的义务人
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履行所提供的 担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 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 带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 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 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责任的承担 债权转让的保证责任 不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债务转让的保证责任 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不再承担责任 债权内容变更的保证责任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提供该财产 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抵押权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 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当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 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债务履行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抵押合同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请求 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
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未能预先行使追偿 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 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自然人丙与某公司的分支机构 丁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登记 遵守公示原则,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生效主义,即登记为抵押权成立的要件,不经登记的抵押权
不能成立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中的 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 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 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 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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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定担保形式的是?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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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定担保形式的是?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留置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 作保证人。但下列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 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 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
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 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 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2年。
担保的分类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信用为他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以特定财产为自己活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基于法律规定在特点财产上当然发生的担保 留置权 约定担保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契约方式设立的担保
本担保和反担保 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立的担保 本担保设定后,为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 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内容 书面 签字或盖章 保证合同的形式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 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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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向乙交付产品,乙支 付价款。丙为乙保证支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是保证人 B.保证合同应当是甲与丙签订的 C.保证合同应是乙与丙签订 D.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
企业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 务的,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请求偿付 。
案例分析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 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 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 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其中,丙与甲约定,在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 证责任。
丁未与甲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同时乙还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向甲设定了抵押。 后来,甲同意将乙的债务延长3个月,此事并未告知丙、
丁。
债权到期后,甲放弃对乙房屋的担保物权,直接要求丙、 丁承担责任,偿还期费用。
思考:甲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孳息首先应用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再是主债权的利息,最后 是主债权
抵押权与租赁权
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并不能改变它的使用权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当财产设定抵押后再进行出资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 记的抵押权 思考:这个规则的法律背景是什么?
案例分析
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 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 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 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 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 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 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 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 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 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
丙主张权利。 3、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 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 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 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 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 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 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 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 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Q??
A企业向甲企业购买一批设备,B企业为A企业作担 保,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企业无法在合同约定期 限内支付货款,B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甲企业可以直接向B企业请求支付全部设备款 B.甲企业应当先向A企业请求支付设备款 C.A企业无法支付设备款,甲企业只能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