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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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挪 用之后是否使用该公款,不影响挪用公款的认定
公款,包括抢险、救灾、防汛、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 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 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 义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 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no394 •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
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概念及构成特征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 犯罪对象:公共财产 • no91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 (一)国有财产; •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3)贪污罪的处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理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 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因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 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的,从重处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2、概念及构成特征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 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 (1)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的占有、 使用、收益权。
• 4、处罚 •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公共财产论。
•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经营、管理、经手公共 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 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 三者所有。
•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 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 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 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挪用是指改变公款用途,侵犯的并非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是包 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在内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 公款——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 行为,以挪用公款论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以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4)主观方面: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 3、贪污罪的认定 • (1)罪与非罪 • 数额较大 •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 (2)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关系
• 二、挪用公款罪 • 1、法条依据 • no38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窃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 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 骗取: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 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 例: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未曾发生 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成立贪污罪
•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 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以单位为名义,私分国有资产是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的,体现 单位的意识和意志
• 集体私分给个人,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的每一个成员或绝大 多数成员
•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 (4)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no383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挪用公款使用的,数罪并罚
• 3、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包容关系,满足贪
污罪的行为一般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责任形式为 故意,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 • 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 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物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
• 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 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
时间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 的
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 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5、处罚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 1、法条依据 • no396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
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 抚、扶贫、救济款项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 (2)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的行为。
• 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 款物的便利条件
等国有单位
• 3、处罚 •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1、法条依据 • no39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 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 2、概念及构成特征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
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 犯罪对象——国有资产 • 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行为对企业投资和投资
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 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成立共同犯罪
• 村委会 • 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 ⑤代征、代缴税款; •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
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 位财物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 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 (2)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 •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
• 其他手段,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的手段, 将公车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公款存入自己银行/将公务作为私有物 予以支配等
• (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 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伪造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与贪污不构成牵连关系,数罪并罚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 2、概念及构成特征 •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
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 (2)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财产或指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 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贪污贿赂犯罪
01
贪污类型的犯罪
• 一、贪污罪 • 1、法条依据 • no382 •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数额较大——5万元为标准 时间——超过三个月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 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 (3)主观方面: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4)主体:特殊主体 •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
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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