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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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10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管理,保障
医疗器械使用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性能、使用方法
和注意事项编制医疗器械说明书,明确的描述医疗器械的组成、使
用效果、适应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禁忌症等内容。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采用简明易懂的方式编写,字体清
晰可读。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医疗器械的组成和型式;
(三)医疗器械的适应范围;
(四)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和具体步骤;
(五)医疗器械的注意事项、警告信息和禁忌症;
(六)医疗器械的维护保养方法;
(七)医疗器械的存储要求;
(八)医疗器械的有效期限;
(九)与使用者进行沟通的联系方式。
第三章医疗器械标签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的外包装和器械本体
上标注清晰的标签,标明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主要组成、适应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签应当采用耐久、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
具备易撕开或容易打开的功能,方便使用者查看标签上的信息。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医疗器械的组成和型式;
(三)医疗器械的适应范围;
(四)医疗器械的注意事项和警告信息;
(五)医疗器械的批准文号;
(六)与使用者进行沟通的联系方式。
第四章医疗器械包装标识管理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医
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清晰的包装标识,标明医疗器械
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第九条医疗器械包装标识应当采用耐久、不易破损的材料制作,并具备易撕开或容易打开的功能,方便使用者查看标识上的信息。
第十条医疗器械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医疗器械的组成和型式;
(三)医疗器械的适应范围;
(四)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名称;
(五)医疗器械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医疗器械的批准文号;
(七)与使用者进行沟通的联系方式。
附件:
- 医疗器械说明书样例
- 医疗器械标签样例
-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样例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监局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法规文件,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