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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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请假管理,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应遵循诚实守信、合理合法、及时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型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年休假、调休等。

第五条事假:因私事需请假者,应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全年累计事
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病假:因患病需请假者,应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填写《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

病假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职工可增加婚假10天。

第八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特殊
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

第十条陪产假:男职工可享受7天陪产假。

第十一条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

第十二条调休: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休。

第三章请假审批
第十三条事假、婚假、丧假、调休等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病假、产假、陪产假等请假,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事假、病假等请假,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四章请假待遇
第十六条事假、调休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病假、产假、陪产假等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手续不全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请假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假期或擅自离岗者,按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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