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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兼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计算个税(国税函2005]382号)
个人兼职、退休人员再任职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 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 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政策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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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培训
前 言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征税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的特征: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税收分类
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房产税、印花税 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 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 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 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 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 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 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 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劳务费等。
医疗费用、集体福利事业补贴、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
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 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二)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 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 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 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比照执行。雇 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 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 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 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 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自办职工食堂经费 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 亲假路费。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 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4、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5、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 (2008.03.01)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扣除个人负担的四险一金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
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 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 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 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 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 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
•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 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 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免税或允许扣除项目: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 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独生子女补贴】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 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 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 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 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税的作用
调节收入分配 体现社会公平
个税的作用
扩大聚财渠道 增加财政收入
个税的作用
增强纳税意识 树立义务观念
个人所得包括的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
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 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 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 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 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 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 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其他免税或允许扣除项目: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 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
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 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 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 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级数
1 2 3 4 5 6 7 8 9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元的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