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建发【20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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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1日 13:01:06(2006年5月30日辽建发〔2006〕30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规费标准,确定规费标准的上限。

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在规费标准上限内核定。

第六条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每年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4.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来源:点击数:615 录入时间:07-10-19 08:44: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现场周围必须连续设置围挡,与外界隔离。

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彩色喷涂钢制围挡(钢制围挡厚度0.7毫米,高度2.0米,砖砌基座0.5米,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七条县级市市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5米的围档,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围挡要求坚固、美观、大方。

第八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或木制门楼。

门楼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米。

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门楼顶部和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第九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有门卫室并建立门卫制度。

第十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工作卡,严禁赤脚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进口处必须设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要设立宣传栏、读报栏,要张贴安全标语。

危险部位处必须悬挂醒目的标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等处应设红灯示警。

第三章施工场地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要做到“三通一平”(道路畅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现场内路面要做硬化处理(夯实、不翻浆),要有道路指示标志。

2008-2014辽宁省建筑工程结算文件

2008-2014辽宁省建筑工程结算文件

2014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2014]8号一、综合性问题:1.关于2015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编制情况。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正在组织编制2015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5年计价定额的编制与国家目前正在编制的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进度同步,预计将于2015年下半年颁布执行。

国家近年来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等将在我省新一届计价依据体系中全面执行。

2.关于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如何处理?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给予解释。

3.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缴的社会保障费问题如何处理?此问题在上两个年度的结算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对于地税部门代缴的这部分社会保障费,不计入工程造价。

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相应工程项目的地税部门代收社保费的收据,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目前我省对计入工程造价的规费是按“以支定收”的原则进行核定。

规费计取标准的作用有两个,其一是直接按核定的标准在结算中计取规费;其二,对于有劳保统筹的城市,按照规费核定的标准,到劳保统筹部门支取社会保障费。

二、2008年计价定额问题:1.工程签证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如何计算?工程签证发生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应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关于计日工约定计算。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是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二是按定额机械台班价格再取各项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按两者价格较低的计算;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协商解决或参照国有投资项目的方式处理。

2. 装饰装修定额2-46,2-47干挂花岗岩墙面与2-115墙面干挂花岗岩板有何区别,套项时,应如何选用?2-46,47是不用挂件直接干挂石材的做法;而2-115用的是不锈钢干挂件,是先挂钢龙骨架后挂石材的做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4.15•【字号】辽建发[1994]99号•【施行日期】199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994年4月15日辽建发〔1994〕9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优选设计方案、缩短设计周期、提高设计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其规模如下款的,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都可以参加招标投标,注册建筑师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建筑设计方案的投标。

第四条设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区、外部门的企业参与竞争,要提供方便,并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第五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地区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查评标标准;(四)监督开标、评标、议标和定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执行处罚;(八)监督中标承包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3-16 09:46:33.67 浏览次数254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1992]197号 1992年11月1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的我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附件一)和《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

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证书费属于规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允许项目缩减、标准下浮并报省备案。

五、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招投标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开发管理费等)及标准另行发布。

六、根据中发[1996]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辽国土资发[2010]16号附件

(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辽国土资发[2010]16号附件

红菱堡镇、十里河镇、姚千户屯镇、王纲堡乡、白清寨乡、大沟乡、永乐乡
胡台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东城街道办事处、辽滨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新柳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办事处、 法哈牛镇、前当堡镇、大民屯镇、张家屯乡、兴隆堡镇
金五台子乡、红旗乡、大红旗镇、柳河沟镇、芦家屯乡、姚堡乡、梁山镇、周坨子乡、于家 窝堡乡、高台子乡、大柳屯镇、新农乡、公主屯镇、三道岗子乡、东蛇山子乡、陶家屯乡、 罗家房乡、兴隆镇 辽中镇(城南农企公司、城北农企公司、敖司牛村、孙家万村、小邦牛村、年家屯村、吴家 屯)、城郊乡(小龙湾村)、茨榆坨镇(一委、二委、三委、四委、五委、六委、农科所) 、六间房乡(马三家子村)
城东湖街道办事处、南阳湖街道办事处、于洪街道办事处(于洪村、北李官村)
于洪街道办事处(红旗村、丁香村、姚家村)、造化街道办事处(大转弯村、后丁香村、造 化村)、陵东街道办事处(北四台子村、方溪湖村)
于洪街道办事处(东民村、前民村、西和平村)、造化街道办事处(旺牛村、关家村、郭大 桥村、白家村、闸上村、高力村、明星村、刘家村)、沙岭街道办事处、大兴街道办事处、 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平罗街道办事处、光辉乡、大青街道办事处、翟家街道办事处、大潘镇 、高花镇、彰驿镇
法库镇(开发区、东门村、北门村、东农村、建设村)、十间房乡(开发区)、五台子乡 (闫家窝堡村、南门村、陶屯村、西门村、周地沟村、马家店村、四台子村、团山子村、石 岗子村)
柏家沟镇、包家屯乡、慈恩寺乡、大孤家子镇、登仕堡子镇、丁家房镇、四家子乡、卧牛石 乡、叶茂台镇、冯贝堡乡、和平乡、孟家乡、三面船镇、双台子乡、秀水河子镇、依牛堡子 镇、十间房乡(除开发区以外)、五台子乡(古井子村、西山村、西黄花岭村、孤家子村、 红花岭村、秋皮沟村、小房申村、罗泉沟村、前满洲屯村、五台子村)、法库镇(新城堡村 、大泉眼村、东沟村、红土砬子村)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2月11日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辽交战办发[2002]14号2省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计发[2002]141号3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计发[2002]662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3]262号5转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沈阳战区国民经济动员规范化建设(试行)》的通知辽经动[2004]8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4]295号7关于颁布实施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4]569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经济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 [2005]85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3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轻工产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3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4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原材料工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6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7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29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开放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7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817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0号18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7号19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19号20关于加强全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666号21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84号22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70号23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73号2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7号25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8号26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98号27关于使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2号28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4号29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介)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2006]24号3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6]31号32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40号33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34省发改委关于统筹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06]129号35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69号36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202号37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48号38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57号39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6]454号关于印发省级化肥淡季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540号41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638号42关于印发辽宁省档案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24号43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74号44关于涉海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838号4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变更有关事宜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916号4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50号47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6]1074号48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79号49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105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3号51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71号52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198号53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5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281号55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56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600号57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612号58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59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6号60关于发布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范围及其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91号61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7]1229号62关于印发《辽宁省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1280号63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辽发改电[2008]80号6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65关于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434号6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08]786号67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68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8]843号69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898号70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953号71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1021号72关于印发《辽宁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8]1072号73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8]1157号74关于印发辽宁省天然气管网发展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9]278号75关于印发《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0]280号76《关于加强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77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3号78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一市一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10]595号79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件文件号1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计发[2001]51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592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十五”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659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3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工业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99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5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部分县(市)脱贫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6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7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61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78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85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923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开放性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1033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3]738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检查方案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4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17《关于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实行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通知辽计发[1996]546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1号3印发关于加强养路费等政策性交通基金(收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299号4关于调整和补充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2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9]678号6辽宁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救灾化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33号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计发[2000]423号8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568号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0]606号10关于严格加强电力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计发[2000]818号11关于将中国工程信息网辽宁网站增补为我省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媒介的通知辽计发[2001]359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590号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内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计发[2002]535号15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25号16关于辽宁省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100号17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开始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54号——结束——。

(建筑工程设计)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实施日期】2002/08/06【颁布单位】辽建[2002]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在《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承担。

第二章审查管理部门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的管理、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以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工作;(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已审项目进行定期调审和质量评定;(四)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六条市建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核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二)对本地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审查人员情况、收费情况、审查服务协议、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三)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门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审查机构及人员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

关于印发2010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文件锦州市财政局锦建发[2010]20号关于印发2010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现将《锦州市2010年度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2010 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一、规费标准及计取基数1 、工程排污费暂按1.00 元/ ㎡计取,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暂按建安工作量的0 .12% 计取; 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 根据缴款有效原始凭证进行调整。

2 、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标准按已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详见各施工企业<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

3 、规费以人工费+ 机械费之和为基数(有注明计取基数的除外)。

二、补充间接费用标准及计取基数1 、河道维护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取基数,计取标准为1 ‰。

2 、四项人防费以人工费+ 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数,计取标准为:一类为0.21% ;二类为0.15% ;三、四类为0.09% 。

3 、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人工费+ 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数,该项费用是不可竞争的费用,必须按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规定费率全额计取。

4 、劳动保险费、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里,不再另行计取。

5 、刚性支出费用系指按各级技术监督、质量、安全等部门文件,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要求而增加的各项费用。

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企业自主报价;定额计价工程按实际发生凭原始凭证进行结算。

三、税金及地方教育费费率1 、税金费率为3.41262 % 。

2 、地方教育费按1% 的比例计取,施工企业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由建设单位负担。

四、关于我市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计取的问题:1 、实行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工程,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1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开工前,到市建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综合费率3.2% ,以税费前工程造价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辽人社职[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职[2014]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委,绥中、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做好2014年全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高、中、初级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共开设1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建筑机械、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煤气热力、建设管理。

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仍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及其他有关职称文件进行。

三、相关政策规定1、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者,职称外语考试须A级合格。

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免试证明。

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对按规定可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但仍取得外语合格证书者,在评审时将赋予一定的量化分值。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者,须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须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一个模块考试;计算机考试模块不允许重复选择。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各市⼈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地征收⼯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般农⽤地⼟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地1.0;未利⽤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

⼆、被征收⼟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要另⾏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其他⽅式承包的⼟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

四、建设项⽬施⼯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农村集体⼟地或国有⼟地,使⽤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综合地价的15%;使⽤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经批准使⽤国有农⽤地和未利⽤地的,⽐照该区域内集体农⽤地和未利⽤地区⽚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发布之⽇起执⾏。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案执⾏。

⼋、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次,由省国⼟资源厅提出调整⽅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〇⼀〇年⼀⽉七⽇辽国⼟资发[2010]16号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地价表的通知各市国⼟资源(规划和国⼟资源、国⼟资源和房屋)局:《辽宁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承担所管建设项目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辽建发 [2006]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辽建发 [2006]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了配合《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现编制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2004年)配套使用。

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原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㈠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基本工资:是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口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辽建价发[2010]16号 关于印发

辽建价发[2010]16号 关于印发

辽建价发[2010]16号 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为了做好2010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我们于2010年12月8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作为我省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打字:姜 慧 校对:吴宏伟 (共印:80份)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文件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1、为了加强补充单位估价表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缺项项目,需做补充单位估价表。

补充单位估价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提出,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备案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对于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已由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可将该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

3、建筑物屋顶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装饰性结构,其脚手架费用按实际搭设计算,垂直运输费用按该部分结构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0.15计算。

4、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超过2.2m时,该夹层面积应作为计算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水泵加压台班费的计算基数。

5、机械挖冻土工程,冻土层厚度在300mm以内时,不计算挖冻土费用;冻土层厚度超过300mm 时,冻土层破碎工程量(全部冻土体积),执行2008年《市政工程计价定额》D.1 土石方工程中的 1-334 机械破碎松石子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0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0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0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条《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土地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已经流转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流转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第四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别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的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村的子女;(四)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五)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 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 (辽建发 [2003]81号等规定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

当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时, 应通过答疑会或补充文件方式给予答复。

第七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0]147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交工验收证明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三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符合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规范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七)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复查后出具的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十)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监理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申请工程验收,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辽宁省工
程建设工法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10.14
•【字号】辽住建〔2016〕152号
•【施行日期】2016.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关于公布2016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的通知
辽住建〔2016〕152号
各市建委(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省厅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工作。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市申报的244项工法进行审查评定,预制夹芯外墙板竖向连接节点平口防水施工工法等218项工法评定为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现予以公布。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做好我省的工法开发和应用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积累,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建设科技含量。

附件:2016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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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

辽建价发[2010] 16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为了做好2010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我们于2010年12月8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作为我省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1、为了加强补充单位估价表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缺项项目,需做补充单位估价表。

补充单位估价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提出,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备案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对于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已由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可将该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

3、建筑物屋顶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装饰性结构,其脚手架费用按实际
搭设计算,垂直运输费用按该部分结构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0.15计算。

4、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超过2.2m时,该夹层面积应作为计算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水泵加压台班费的计算基数。

5、机械挖冻土工程,冻土层厚度在300mm以内时,不计算挖冻土费用;冻土层厚度超过300mm时,冻土层破碎工程量(全部冻土体积),执行2008年《市政工程计价定额》D.1土石方工程中的1-334机械破碎松石子目。

破碎后冻土层的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的机械挖土定额子目。

6、现浇混凝土楼梯其混凝土实际用量超过定额含量时,混凝土量可以按实调整,其他不变。

7、2010年《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垂直运输费已经含在各项目中,垂直运输是按人工运输考虑的,如采用机械运输不予调整。

水平运距按50m考虑,超过50m 时,按实计算。

8、钢筋规格搭接计算方法:规格搭接按照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如果规格搭接采用机械连接方式,且计取机械连接费用时,应从规格搭接的接头数量中扣除相应的机械搭接接头数量。

9、装饰装修工程的油漆、涂料、刮大白、裱糊工程量按实际展开面积计算。

10、市政道路工程中使用成品沥青混凝土的,其沥青炼制与沥青混凝土加工搅拌费已经包含在成品价格中,不得重复计算。

11、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机械台班的燃料动力费可按实调整。

其调整方法为:机械台班燃料动力消耗量按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机
械台班费用标准》中给定的燃料动力消耗量,单价按市场价格调整,差价计入材料费中。

如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标准》中没有该种机械的燃料动力消耗量,则应按该种机械产品说明书中给定的理论消耗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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