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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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与防爆安全治理制度1
1.目的:
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xx)《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xx)
4.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标准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照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视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准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治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标准,正确安装粉
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准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工程实施检测。
4.5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准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
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
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爱护畅通。
5.2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
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行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
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治理;
5.3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到达整体防爆要求。
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
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
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
有特别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顿作业,准时报告设备治理部门处理。
5.4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特地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
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前方可作业。
5.7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粉尘车间必需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治理部门组织每周进展检修。
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展日常保养。
5.10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马上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
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展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
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粉尘检测和监控
6.1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设备治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设备治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展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展日常检查。
有特别,应当实行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准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
7.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现场作业人员发觉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马上停机,切断现场全部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四周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马上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安全主任或现场治理人员应当马上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视治理部门报告。
7.2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防火与防爆安全治理制度2
1、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所管辖区防爆电气设备的治理工作。
2、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煤矿安全规程》。
3、对新购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及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进展入井前的防爆检查及发证工作。
4、坚持每月不少于20次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作,发觉问题,下发隐患通知书,监视跟踪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状况。
有权对井下失爆的基层单位及个人进展惩罚。
5、参加验收防爆设备的入库。
6、参加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每月做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配件及材料的规划工作。
8、关怀井下供电的安全状况,常常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防火与防爆安全治理制度3
1、防火、防爆安全治理
①、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及设备、设施的安全治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②、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掌握参数”及设备说明书进展操作和修理,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乱动该岗位任何设备和仪器。
③、加强生产区和储罐区的明火治理:在防火、防爆区内,严禁使用明火、高温外表摩擦和碰撞,绝热压缩等火源,并预防自动发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的发生,避开雷击和光热射线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区必需在惹眼的位置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⑤、在防火防爆区域内闲人谢绝进入,制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铁钉的鞋类,制止带入火种。
⑥、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保养。
⑦、定期检测防雷、防静电、防火花的设备设施,确保防护设施的工作性能,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避开意外事故发生。
⑧、防火防爆区内严禁动火,如确需动火,必需办理“动火作业证”并根据动火的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准在动火。
2、防毒安全治理
①、原料粉碎车间产生的粉尘应采纳密闭、通风、除尘系统,生产工人必需配用防尘罩。
②、生产过程产生噪声,振动应采纳消声设施或个人带防护耳机。
③、生产过程中的毒物产生于设备、集中于环境,作用于接触工人,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掌握就应从设备、环境、人三个方面考虑,生产过程应尽量做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④、掌握作业场全部害物质对空气污染,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与全部通风),加强个人防护措施,缩短接触时间及供应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具等。
⑤、员工在正式上岗前必需经培训,使员工熟悉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
⑥、有毒物品必需具有标签、标识、安全使用说明书及其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根据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⑧、有毒作业场所的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展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防火与防爆安全治理制度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厂粉尘爆炸危急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急场所的工程设计、治理、生产、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井下和炸药厂。
2 引用标准
GBl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章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3 术语
3.1可燃粉尘
肯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发生猛烈氧化反响的粉尘。
3.2粉尘爆炸危急场所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的场所。
3.3惰化
向有粉尘爆炸危急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气体,或将惰性粉尘撤在粉尘层上面。
使这些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抑爆
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加爆炸的控爆技术。
3.5泄爆
有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存在的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到达国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的薄弱局部向无危急方向泄出。
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6二次爆炸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发生的连续爆炸。
4 一般规定
4.1有粉尘爆炸危急场所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必需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必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划,限期到达。
4.2企业法人必需清晰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急场所、并实行能有效掌握粉尘爆炸的措施。
4.3企业应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急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仔细进展粉尘防爆检查。
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4企业应仔细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学问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急场所的危急程度和防爆措施;应对职工进展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粉尘爆炸危急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需是粉尘防爆型
的。
4.6生产粉尘防爆产品,必需经劳动部或其指定的单位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4.7安全、通风、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撤除。
4.8建立工程的安全评估,应有粉尘爆炸危急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
5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5.1防止散装粉料自燃
5.1.1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必需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
在室温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应贮存在惰性气体或液体中,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贮存。
5.1.2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必需对粉料温度进展连续监测;当发觉温度上升或气体析出时,必需实行使粉料冷却的措施;当自燃过程已经进展到可能导致燃烧或爆炸时,必需慎重实行制止自燃进展的措施。
5.2防止明火与热外表引燃
5.2.1在粉尘爆炸危急场所进展明火作业时,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a.有安全负责人批准的作业证;
b.明火作业开头前,应彻底去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
c.进展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d.进展明火作业的区段,必需与设备的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5.2.2与粉尘云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器等),其外表允许温度必需低于相应粉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
5.2.3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尘的场所、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5.2.3.1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必需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5.2.3.2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假如使用皮带传动,必需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爱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爱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5.2.3.3斗式提升机必需配备安全爱护装置。
5.3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
5.3.1粉尘爆炸危急场所,应实行相应防雷措施,
5.3.2当存在静电点火的危急时,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5.3.2.1全部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纳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7Ω。
5.3.2.2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纳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5.3.2.3全部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需进展跨接。
5.3.2.4操作人员应实行防静电措施。
5.3.2.5制止采纳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淌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退静电。
5.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
5.4.1粉尘云能够被偶然碰撞(如金属杂物与工艺设备内部零件之间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必需实行措施防止碰撞发生。
5.4.2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别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5.4.
防火与防爆安全治理制度5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7―12―30批准 1998―07―01实施前言
我国的火力发电厂、喷煤炼铁厂和水泥厂,需大规模的生产煤粉。
长期以来,这些企业的防火防爆无标准可依,整体防灾抗灾力量弱。
为了转变这一局面,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讨论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朝远、张引合、田仁曲、谢波、苑洪湘。
本标准托付煤炭科学讨论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粉生产场所防爆安全技术的根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爆炸危急性煤粉(以下简称煤粉)生产场所的工程设计、施工及煤粉的生产、治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全部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476.1―90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GB 13532―92 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 15577―199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纳以下定义。
3.1 煤粉 pulverized coal
微小的煤颗粒。
3.2 煤粉生产场所 preparation place of pulverized coal 进展煤粉磨制、输送、收集、储存等工艺过程的场所。
3.3 输粉管道 transportation duct of pulverized coal 磨粉机出口到煤粉仓之间输送煤粉的管道。
3.4 煤粉仓 pulverized coal collecting tank
储存煤粉的容器。
3.5 制粉系统 system of pulverized coal preparation 从原煤堆放处开头到煤粉仓为止的将原煤枯燥磨制成煤粉,并进展收集和贮存的系统。
4 一般规定
4.1 新建煤粉生产场所的设计、施工及煤粉的生产、治理,必需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生产场所应实行措施到达本标准的规定。
4.2 企业必需将其所生产的煤粉送往煤炭工业部指定的单位进展煤粉有无爆炸性鉴定,并对有爆炸性的煤粉进展爆炸特性参数测定,确定其着火爆炸的危急程度。
4.3 企业应结合自身煤粉生产场所的特点,制订本企业的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定期进展检查。
4.4 企业须仔细进展安全生产和煤粉防爆学问教育,对职工进展技
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
4.5 煤粉生产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需符合GB 12476.1的要求。
4.6 煤粉生产场所应进展防爆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应包括煤尘爆炸危急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
5 防止着火
5.1 防止煤粉自燃
5.1.1 煤粉仓、布袋收尘器灰斗壁、输粉管路内壁应光滑,下料锥体壁与水平面夹角应不小于70°。
5.1.2 输粉管道与水平面夹角应不小于45°,应避开水平管道。
5.1.3 输粉管道的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15m/s。
当必需布置水平管道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25m/s。
5.1.4 在煤粉仓、输粉管道的拐弯处、布袋收尘器灰斗处,积存煤粉简单引起自燃,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一旦发觉温度特别时,自动报警,并采
防火与防爆安全治理制度6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治理
3、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依据火灾危急程度及生产、修理、建立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制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进入时必需加时必需加阻火器。
电瓶车制止入内。
4.1.3 制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现场制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急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急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制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若必需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纳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急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纳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高温设备、管道制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需加强火源治理。
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需仔细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制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急物品仓库、气柜。
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需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需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
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便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简单集中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全部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需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制止使用。
制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需根据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展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需齐全、灵敏牢靠。
定期对压力容器进展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
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标准“(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展涂色。
4.1.16 依据工艺过程的详细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
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需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需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需按规定配备齐全。
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状况下)不准动用。
消防道路必需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需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厂内所用职工必需分批轮番进展消防学问教育,把握灭火学问,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制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
制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展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凹凸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
在有火灾爆炸危急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整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全部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
米以上。
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四周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
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爱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治理根据安全阀安全治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急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
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但凡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需泄压降温前方可翻开。
(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展惰化。
)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需严格掌握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
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需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精确。
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整、温度。
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缘由之一。
因此,必需仔细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
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肯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洁净;检修后肯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
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需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
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
5.1以下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
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
5.1.2 空气分别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
5.1.3 用空气枯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
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四周,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特地接地。
4.2.
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制止进展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展。
4.2.
5.3 制止使用喷射蒸汽的方法加热易燃液体。
4.2.
5.4 制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展移液工作。
4.2.
5.5 易产生静电的危急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
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掌握在安全流速以下。
4.2.
5.7 制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急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
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
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需对钢瓶进展仔细检查,不合格的制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凹凸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