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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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
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彦钱建国魏磊
【审理法官】焦彦钱建国魏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吴小波
【当事人】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吴小波
【当事人-个人】吴小波
【当事人-公司】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路伟廷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路伟廷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齐宏涛路伟廷
【代理律所】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吴小波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4、7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扣筒结构包括环状底托和卡片结构,附件1中的弯折弹片均匀设置且具有弹性,相当于本专利的卡片结构,环状底托系卡片结构的固定连接装置,只要是环状结构且其上沿周向间隔设置有多个卡片结构即可认为是该构造,附件1中的连接件314的筒状部分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环状底托,因此附件1公开了环状底托。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4、7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专利涉及建筑连接件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扣筒,其特征在于,包括环状底托,所述底托上沿周向间隔设置有多个具有卡扣功能的卡片结构。

附件1属于建筑类的技术领域,涉及一种弹卡式连接件以及连接桩,公开了一种弹卡式连接件,所属连接件31包括大螺母套筒311、小螺母套筒312、插杆313、连接件314以及多个弯折弹片315,所述连接件314一侧与大螺母套筒311之间以螺纹方式连接,另一侧的端部上环形阵列有多个弯折弹片315,连接件31在连接件314上均匀地设置有4个弯折弹片315,且所述弯折弹片315与连接件314设为一体式结构。

其中所述弯折弹片315与大螺母套筒311的内侧壁之间具有大于0°的夹角,亦即所述弯折弹片315相对与大螺母套筒311向内弯折,同时,可以理解该
弯折弹片具有一定的弹性,在插杆313的挤压之下可发生一定的形变。

建华公司主张原审判决未考虑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扣筒”“环状底托”及“具有卡扣功能的卡片结构”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权利要求1对扣筒的不同部件的位置关系及使用方式进行了限定;附件1并未公开环状底托;附件1的弯折弹片与本专利的卡片设置位置和作用都不同。

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扣筒结构包括环状底托和卡片结构,附件1中的弯折弹片均匀设置且具有弹性,相当于本专利的卡片结构,环状底托系卡片结构的固定连接装置,只要是环状结构且其上沿周向间隔设置有多个卡片结构即可认为是该构造,附件1中的连接件314的筒状部分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环状底托,因此附件1公开了环状底托。

附件1的弯折弹片具有一定的弹性,在插杆313的挤压之下可发生一定的形变,其作用即在于实现卡扣功能。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结构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公开的弹卡式连接件的技术特征相比,同属于建筑连接件技术领域,技术方案基本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获得的卡扣功能的效果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公开的弹卡式连接件不具备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4、7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被其他的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卡片上端的构造,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片的上端为向内侧弯曲的弧面,所属弧面的弯曲角度为大于或者等于45度。

附件1的附图3-5公开了弯折部3152为向内侧弯曲的弧面。

附件1与权利要求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内侧弯曲的弧度。

附件2公开了一种桩体连接件(参见其说明书106-109段及附图9-15),中间螺母30具有外螺纹,中间螺母30靠近弹性组件31的一端内壁具有卡环定位腔33及与卡环定位腔33相连接的卡环止位腔34,所述的定位卡环32(相当于本专利的卡片结构)通过弹性组件31的弹力作用贴紧在卡
环定位腔33的内壁上,当定位卡环32沿着卡环定位腔33的内壁向卡环止位腔34方向移动并触碰到卡环止位腔34时,所述的卡环止位腔34能阻止定位卡环32移动从而防止定位卡环32滑出卡环定位腔33。

卡环定位腔33的内壁和卡环止位腔34的内壁的倾斜度不同,即两个内壁之间具有夹角a,该夹角a处起到止挡作用。

优选方案,卡环定位腔33的内壁和卡环止位腔34的内壁之间具有夹角a且夹角a为130°-160°之间的钝角。

在附图13中,夹角a 即为定位卡环上端的倾斜角度。

附件2给出了将权利要求3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2公开的具体角度范围应用于附件1的弯折部3152,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卡台内侧面的卡槽构造,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台的内侧面沿周向设置有多个弧状卡槽,多个所述卡槽相互平行且间隔设置。

即通过在卡台内侧面上设置凹凸结构达到提高摩擦力的技术效果,附件2公开了定位卡片321内壁还可以设置锯齿,也即凹凸结构,用来提高与插接头22的摩擦力,将附件2公开的卡槽应用于附件1的弯折部3152上,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6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独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连接接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筒与顶筒,所述底筒的内腔设置有弹性元件,所述弹性元件抵靠在底筒的内腔底部,所述弹性元件的上面设置有权利要求2、3、4任一项所述的扣筒,所述扣筒的底托设置于弹性元件上面,所述扣筒的多个卡片机构上面设置有中空的锁筒,所述锁筒固定于底筒的内腔,所述扣筒抵靠于锁筒的下端,所述顶筒的内腔固定有插销,所述顶筒与底筒之间通过插销穿过锁筒后卡扣于扣筒的多个卡片围成的内腔上使二者连接在一起。

附件2公开了一种桩体连接件,包括两个连接螺母10,其中一个连接螺母10(相当于本专利的顶筒)内螺接有插接件20(相当于本专利的插销),插接件20的一端为插接主体端21,具
有外螺纹,用来连接螺母10螺接固定,另一端具有插接头22,改插接头22与插接主体端21之间具有环形的卡槽23,另一个连接螺母10(相当于本专利的底筒)内螺接有中间螺母30(相当于本专利的中空的锁筒),中间螺母30中间具有呈圆台锥形的中间通道301,该连接螺母10的卡台13上依次设置有弹性组件31(相当于本专利的弹性元件,且抵靠在底筒的内腔底部)和定位卡环32,当插接件20穿过中间螺母30并插入到定位卡环32中(相当于本专利的卡片结构)时,所述的定位卡环能卡住插接件20从而使两个连接螺母10相互连接。

弹性组件31包括弹簧311和压设在弹簧311上的弹簧压片312,定位卡环压设在弹簧压片312上。

中间螺母30具有外螺纹,中间螺母30靠近弹性组件31的一端内壁具有卡环定位腔33及与卡环定位腔33相连接的卡环止位腔34,所述的定位卡环32通过弹性组件31的弹力作用贴紧在卡环定位腔33的内壁上,当定位卡环32沿着卡环定位腔33的内壁向卡环止位腔34方向移动并触碰到卡环止位腔34时,所述的卡环止位腔34能阻止定位卡环32移动从而防止定位卡环32滑出卡环定位腔33。

所述定位卡环32包括若干块形状、大小相同定位卡片321。

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特征为:本专利的弹性元件的上面设置有权利要求2、3、4任一项所述的扣筒,而非附件2的定位卡环32;且扣筒的底托设置于弹性元件上面。

附件2定位卡环3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卡片结构在结构、工作原理和功能上基本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

关于扣筒底托设置在弹性元件上这一区别技术特征,附件2弹簧压片312上设置有四片定位卡片321,并设置于弹簧311上并对弹簧进行压制;而本专利是在弹性元件之上设置有由环状底托和卡片结构构成的扣筒,且扣筒中的环状底托压制于弹性元件上。

二者区别在于,附件2公开的定位卡片321与弹簧压片312是分体构造,而本专利的环状底托和卡片结构构成了一体的扣筒。

而附件1公开的连接件314,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扣筒。

在其公开了多个弯折弹片与连接件314的筒状部分连成一体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定位卡片得到稳定便捷的定位,容易想到可将附件2中的定位卡片321与弹簧压片312采用一体构造制成,或在定位卡片321下部增设环状底托构造,将多个定位卡片321连成一体并提供与弹簧的抵接面。

可见附件1给出了本专利中扣筒与附件2
中定位卡片321与弹簧压片312的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启示。

在权利要求2、3、4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建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判结果原判主文:驳回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法律问题新颖性、创造性认定。

裁判观点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获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3-16 20:25:23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3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赛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吴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伟廷,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吴小波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41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赵鑫,原审第三人吴小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伟廷到庭参加诉
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建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5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对专利号为20172016××××.3,名称为“扣筒及连接接头装
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定存在错误:(一)原
审判决未考虑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扣筒”“环状底托”及“具有卡扣功能的卡片结
构”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认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被附件1全部公开错误。

1.
权利要求1对扣筒的不同部件的位置关系及使用方式进行了限定;2.附件1并未公开环状底托;3.附件1的弯折弹片与本专利的卡片设置位置和作用都不同。

(二)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3的认定存在错误。

1.附件1的弯折弹片不相当于卡片结构,弯折部也不能对应卡片上端,该弯折弹片的上端并不需要与锁筒的环状凹口相吻合,其发挥止挡作用是靠弯折弹片上端与凹槽的相互抵接实现的,不需要如本专利的卡片结构一样与环状凹口相配合;2.附件1的弯折弹片为了便于插接头插入及增加止挡时弯折弹片的承受能力,没有动机如本专利所述设置如≥45°这样较大的弯曲角度。

(三)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4的认定存在错误。

附件2的定位卡片与附件1的弯折弹片的结构、作用和使用场合完全不同,无法进行结合。

附件1的使用方式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

(四)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7的认定存在错误。

1.区别特征为“扣筒”,原审判决没有论述附件1如何给出设置扣筒的技术启示;2.附件2的定位卡环不相当于本专利的卡片结构;3.附件1公开的弯折弹片与连接件314虽然是一体制造,但是其设置位置、具体操作使用方式及作用都与证据2的定位卡环完全不同,与插接头的配合作用完全不同,给不出将定位卡片和弹簧压片连为一体的技术启示;4.即使将附件1的定位卡环与弹簧压片设置为一体,也得不到本专利的所述的具有一定内腔的扣筒。

综上,请求支持建华公司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个扣筒,没有限定扣筒用在什么样的连接件里,也没有限定插接方式,附件1是包含连接件的一个发明专利,其中连接件314相当于本专利的环状底托,弯折弹片315相当于卡片结构,从上向下插接与本专利的从下向上插接构成等同,所以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

(二)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

附件1的弯折弹片315相当于本专利的卡片,关于角度的限定实际上就是弯曲,弯曲在附件1中已经被披露,具体的角度是附件2公开的,
基于附件1和附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2公开的具体角度范围应用于附件1的弯折部3152,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

(三)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卡台内侧面的卡槽构造,该卡槽是增大摩擦力的,附件2里面的定位卡环也是增大摩擦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附件2公开的卡槽应用于附件1的弯折部3152上。

(四)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保护连接头的整个装置,用附件2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主要在于里面的扣筒,附件1已经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小波述称:(一)附件1公开了环状底托、卡片结构以及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扣筒”。

(二)附件1公开了弯折弹片的上端为向内侧弯曲的弧面,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区别在于限定了弧面弯曲角度,附件2的说明书第[0109]段和附图13公开了上述区别,给出了结合启示。

(三)附件1不存在反向教导,反向教导必须是明示的,附件2公开了相应技术特征,且作用相同,给出了结合启示,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没有任何障碍。

(四)与附件2相比,权利要求7的区别在于环状底托和卡片结构构成了一体的扣筒,附件1已经公开了这样一体设置的扣筒,起到了相同的作用,给出了结合启示,能够与附件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

综上,请求驳回建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建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建华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审查决定。

事实与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予维持有效。

被告辩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坚持被诉决定意见。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吴小波原审述称:同意被诉决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状的意见,被诉决定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华公司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建华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本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2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24日,专利权人为建华公司。

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扣筒,其特征在于,包括环状底托,所述底托上沿周向间隔设置有多个具有卡扣功能的卡片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扣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片结构由卡片与卡台连接构成的L形片体结构,所述卡片设置于所述底托上,所述卡片的上端连接所述卡台,所述卡台朝多个卡片内腔上方倾斜。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扣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片的上端为向内侧弯曲的弧面,所述弧面的弯曲角度为大于或者等于45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扣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台的内侧面沿周向设置有多个弧状卡槽,多个所述卡槽相互平行且间隔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扣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片结构设置为至少四片。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扣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片形状为矩形或T形。

7.一种连接接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筒与顶筒,所述底筒的内腔设置有弹性元件,所述弹性元件抵靠在底筒的内腔底部,所述弹性元件的上面设置有权利要求2、3、4任一项所述的扣筒,所述扣筒的底托设置于弹性元件上面,所述扣筒的多个卡片机构上面设置有中空的锁筒,所述锁筒固定于底筒的内腔,所述扣筒抵靠于锁筒的下端,所述顶筒的内腔固定有插销,所述顶筒与底筒之间通过插销穿过锁筒后卡扣于扣筒的多
个卡片围成的内腔上使二者连接在一起。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连接接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筒的内腔下端设置有环状凹口,所述凹口与多个所述卡台的整体外表面形状相吻合,多个所述卡台的外表面贴合于凹口内。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连接接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筒的外表面设置有外螺纹,所述底筒的内腔壁设置有内螺纹,所述锁筒与底筒之间通过外螺纹与内螺纹螺接在一起。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连接接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筒的上端设置有两个安装槽,两个所述安装槽以锁筒的轴心线为对称轴对称设置。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连接接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插销包括用于与所述顶筒连接的连接部及用于与扣筒插接连接的插接部,所述连接部与插接部之间设置有过渡部,所述过渡部为上端大下端小的圆台体结构,所述插接部与过渡部之间为光滑圆弧过渡。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连接接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部由位于上部的上端小下端大的圆台体和位于下部的上端大下端小的圆台体连接构成。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连接接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筒的下端设有用于卡接钢棒的上端大下端小的阶梯形第一连接孔,所述顶筒的上端设有用于卡接钢棒的上端小下端大的阶梯形第二连接孔。

被诉决定系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19年1月7日针对吴小波就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对比文件:附件1为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9月3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947658A(申请号为201510369229.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1公开了一种弹卡式连接件(参见其说明书第0027段及附图3-5),所述连接件31包括大螺母套筒311、小螺母套筒312、插杆313、连接件31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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