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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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15〕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5日
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加强数字南平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整合现有资源促进信息资源集约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省直部门数据中心及信息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南平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财政性资金包括:国家和省上信息化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等。
第二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发展、保障安全”的建设原则。
要统筹利用资源,推进业务协同,确保统一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平台的信息资源在市直单位间共享,避免重复或低效率建设。
第三条数字南平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机房建设及终端间连接系统)、硬件设备、软件系统、信息资源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以及系统平台租赁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南平建设项目的市直相关部门或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及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管理。
第五条市数字办负责数字南平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审查,对项目实施监管和评估,重点对项目可行性、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等进行评审,牵头负责组织数字南平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数字南平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监管并配合市数字办对数字南平建设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需到市保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每年第四季度由市数字办发文,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统筹规划。
对省上临时部署和市政府交办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单列申报。
重点支持有国家和省上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或软件开发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数字办报送《数字南平建设项目建议书》(附件1),由市数字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设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并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及抄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文件,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编制提纲详见附件2),市数字办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暨初设进行评审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并办理项目可研暨初设的批复,及抄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市数字办对建议书或可研暨初设的批复文件是各单位向市政府申报项目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
未经批复同意的项目市财政不予以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对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调整部分小于原投资概算10%的且不突破总投资的,报市数字办审核;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调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须重新论证和审批。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市数字办不予受理事后变更申请,并通报监察、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市数字办负责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并制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专家评审程序应当遵循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可研暨初设批复的文件内容建设;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在系统设计上要严格落实《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统筹县(市、区)建设应用;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衔接,充分利用数字南平资源,开放与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促进市县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建设;结合项目建设应用需要,完善制定相关标准;支持开放标准,开发开放支持互操作的标准接口,确保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数字南平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
承担项目系统测试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数字南平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市数字办负责组织数字南平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初步验收;试运行三个月后,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数字南平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向市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其中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验收时还需提供监理报告。
低于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数字办备案。
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字办申请延迟验收,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
第二十条市数字办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组由技术、标准、经济和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一条市数字办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组织验收,形成项目专家组验收意见和批复文件。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后可再
提出验收申请。
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不进行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五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数字南平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项目应用效益,推动业务和应用系统的深度融合,实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要主动与其他应用系统共享信息和协同应用,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政务活动方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市数字办、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修正。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财政、审计、监察、数字办等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项目建设应用相关规定的集成商、咨询公司、测试和监理等服务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通报相关单位。
对不执行标准,制造技术壁垒的集成商,市数字办将对其进行反馈约谈,拒不整改的,将通知有关单位禁止其参与数字南平项目建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市数字办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