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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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加强对兽药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为此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我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
1、提出申请
申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向同级农业(畜牧)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填登记表,并出具有关证明。
2、审查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
农业(畜牧)局依照《兽药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甘肃畜牧厅下发的甘牧字(1991)第178号《关于印发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制剂室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中《甘肃省兽药经营企业考核验收标准》的第一条对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3、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设施、环境、卫生及经营管理制度。
农业(畜牧)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和甘肃省畜牧厅下发的甘牧字(1991)第178号《关于印发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制剂室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中甘肃省兽药经营企业考核验收标准的规定中第二、第三条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设施、环境、卫生和经营管理制度。
3、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地点
兽药经营企业地点由审查机关农业(畜牧)局指定,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任意选择地点。
4、核定兽药经营品种
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76号国务院至于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的通知,任何兽药经营企业都不得经营兽用麻醉药品。
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在辖区内组织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大型畜禽饲养场可直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订购本单位自用的预防用生物制品,但不得对外经营,且必须向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申报备案。
5、核定兽药经营范围
⑴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⑵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上销售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
⑶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6、发证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兽药经营企业的全部申报材料审查审核后,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予审查合格的,由农业(畜牧)局审核报地区畜牧中心审批后,由县(市)农业(畜牧)局签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反证。
对予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上岗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反证,则不得上岗经营。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年检
1、发证机关每年都要对所发证件进行年检。
兽药经营企业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农业(畜牧)局举办得兽药知识培训班,学习兽药得有关知识和必要得法律知识。
不参加学习培训的不年检。
酒泉地区兽医卫生兽药、饲料监督检验所是省兽药、饲料监督检验所和地区农牧处唯一授权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位,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抽样检验。
农牧业局每年对兽药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拒绝接受检查和不配合检查经查者的不予年检。
兽药经营企业在一年内有六个月不经营的不予年检
兽药监督检验所抽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3)农(牧)函字第46号关于实施《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的通知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组饶抽样工作的进行,违者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制售假兽药的行为处罚。
不予年检。
6对于抽检的样品经检验有一次/个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劣质兽药。
经检验,有两次/个不合格的处以没收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所得一至两倍的罚款。
对于三次/个检验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全部兽药。
不予年检。
7对于抽检的样品经检验有一次/个为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经检验有两次/个为假兽药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全部假兽药,不予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