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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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6.24
•【文号】发改价格[2008]1568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
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调整为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100元调整为150元。
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
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