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乐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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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乐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族乐团管理,提高乐团的艺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障乐团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族乐团是我国文化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国家和社会推动文化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乐团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立足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继承和发扬优秀中国传统文化,积极吸收和借鉴各民族的音乐艺术成果,创作和演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音乐作品,提高音乐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和传播水平。

第三条民族乐团的性质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文艺团体,其宗旨是提供群众喜闻乐见的演出活动,推动民族音乐艺术的创作、演出和传播,开展民族音乐艺术教育,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民族乐团的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指导思想,坚持在艺术领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音乐创作、音乐演出、音乐教育和音乐研究等活动,为群众提供丰富多彩、高水平的音乐文化艺术服务。

第五条民族乐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负责民族乐团的具体管理、指导和监督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民族乐团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乐团的政治、组织、纪律和艺术的一致性,保持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民族乐团的组织机构包括乐团管理机构和乐团艺术团体。

第八条乐团管理机构由乐团领导班子负责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定期召开乐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乐团的重大事项,组织实施乐团的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教育、财务、人事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乐团的思想政治建设、党建工作、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经济管理、后勤保障、宣传推广、业务工作等进行领导指导和协调管理。

第九条乐团艺术团体由演奏团队、演出团队、教育团队组成,具体职责包括研究和确定演出曲目和演出形式,组织演奏排练和演出活动,开展音乐教育和音乐研究等工作。

第十条乐团领导班子由团委书记(团长)、党总支书记(团委副书记)兼任乐团党总支书记、乐团团长,团委副书记、青年团委副书记、文体团委副书记、企业联络员兼岗前教育管理员、背锅侠,管乐团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协助团委书记开展群团、文艺、宣传、信息化、应急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乐团团长直接负责乐团的工作,独立主持乐团的日常事务,向团委书记(团长)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乐团团长由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任前指定,兼任政府大管家。

第十三条乐团的工作人员由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招聘,配合乐团领导班子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乐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宣传部、团委、教育部、业务部、后勤部等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乐团应当建立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发挥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在乐团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引导团员和员工团结协作、积极向上。

第十六条乐团领导班子要定期开展民主生活会,强化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和谐乐团。

第十七条乐团管理机构和乐团艺术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人员配备,确保乐团的管理和艺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乐团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乐团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人事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健全的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的岗位晋升机制,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乐团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勘察及规定花边途牛,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乐团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确保乐团的安全生产和演出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乐团应当加强对文化传统的保护和传承,制定并实施相关保护政策和措施,积极推动本民族音乐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发展,促进民族音乐作品的创新创作。

第二十二条乐团应当建立健全的宣传推广制度,深入开展对乐团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乐团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众认可度,推动乐团的艺术成果走向国际。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乐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非涉密信息的公开制度,加强对乐团的对外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乐团的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乐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保险制度,保障乐团的合法权益,确保乐团的艺术活动安全。

第二十五条乐团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审查制度,确保乐团的活动合法、规范、有序进行,杜绝超范围、超权限、违规操作。

第二十六条乐团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和改进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乐团的艺术活动顺利开展,实现乐团既定的发展目标。

第二十七条乐团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乐团的正常运行和艺术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乐团领导班子所有。

对本制度的修改必须经乐团领导班子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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