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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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12.12
•【文号】建标标函[2011]151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建标标函[2011]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管理需求,进一步增强标准化技术管理力度,保障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水平,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领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产品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下简称标定司)全面负责标准的
编制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定所)协助标定司做好标准编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准编制全过程中技术文件质量和进度的日常管理。
主编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委、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内有关司)做好相关标准编制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标准编制的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以及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的审批。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四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审查合格后,原则上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标定司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四)会议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并宣读编制组成员名单,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参加,并对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五)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以下简称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六)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发全体参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第五条征求意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征求意见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标定所,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
(三)标定所审查合格后,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委会。
(四)主编单位负责将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ccsn,并告知标定所、标委会。
在3个工作日内,标定所负责将征求意见稿挂网。
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五)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标委会秘书处应同时通知标委会委员从ccsn上提交修改意见。
网上征求意见期满,由主编单位负责汇总网上反馈意见,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六)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主编单位应同时印发定向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单位及专家不少于30个。
(七)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标准,由标定司(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
第六条审查会相关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在完成送审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进行审查,视情况可组织标委会委员和审查会拟邀请的专家进行初步函审。
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达到会审条件后,标委会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定所报送审查会相关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
标定所进行审核,并商标定司同意后,由标定所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标委会,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主编单位。
(四)审查会通知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印发,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标准编制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参加会议。
审查会前应至少提前一周将标准送审稿、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送审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送达与会专家审查。
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五)审查会由标委会主持并宣读审查专家名单。
一般情况下,标定所应全程参会并提出审查工作要求。
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况参加。
(六)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七)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负责印发会议纪要,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审查专家。
第七条报批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报批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抄送审查组专家和编制组成员。
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向主编单位出具书面审查合格意见。
(三)对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经标委会初审后,由标委会秘书处书面征求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强条委)意见,强条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主编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文报送纸质报批材料(含标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行文的同时应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五)标定司接到部办公厅批示后,委托标定所具体负责审查、协调,经与主编单位协商修改后,按程序签字后报标定司。
期间重大事项标定所应及时报标定司。
(六)标定司按程序审核,审核同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主编单位将最终修改完成的报批材料上传至ccsn,主编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
标定司从ccsn下载并打印报批稿及条文说明,办理批准手续。
(六)有强制性条文的产品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讨论协调会等其他工作,由主编单位自行安排,标准征求意见前的定稿会,标委会应尽可能参加。
第九条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向标定司报送请示。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主编单位先行请示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经同意后向标定司报送请示。
(二)标定司商有关单位研究,并函复主编单位,抄标定所、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标委会。
(三)变更调整事项(进度调整除外)原则上应在征求意见之前完成。
在征求意见或审查会之后完成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重新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审查。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筹备工作进展,标准编制的依据、背景、意义,标准编制的工作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需要开展的专题论证,主编、参编单位组成,编制组人员,进度计划安排。
(二)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
(三)拟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第十一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主要情况,讨论确定的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名单。
(二)经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确定的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原则上要求全体编制组人员到会,主编单位的主要编制人员应全程参加。
第十三条征求意见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求意见函。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已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已开展的专题论证情况。
(四)尚未开展的工作以及未按计划完成的工作情况说明,需要调整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说明。
(五)拟定向征集意见的单位及专家名单,定向征集意见的范围。
第十四条审查会前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送审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写任务来源,标准编写过程简介,开展的专题论证、主要调查、研究、试验、测试验证成果,与相关标准的协调处理情况。
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简介。
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逐条列出,并说明拟作为强制性条文的理由。
需要提请专家审议解决的事项。
节能减排专项报告、经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
(二)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及汇总分析。
(四)拟邀请参加审查会的专家名单。
(五)拟召开审查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第十五条审查会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主要情况,主要审查意见,审查结论。
(二)专家签字名单、审查会议记录、意见汇总、参会人员名单及通讯录等。
第十六条报批阶段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批请示函。
(二)报批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
(三)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清单,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意见。
(四)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纸质报批材料中,应包括标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标委会审查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3
个工作日,审查征求意见稿和审查会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报批稿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主编单位也应按相应时限返回意见。
第十八条标委会、标定所对于材料的审查,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主编单位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对稿件进行认真修改并及时返回意见。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天;产品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
会前已由标委会组织函审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审查时间。
审查专家应对标准逐章逐节逐条进行审查,审查会上可视情况适度集中。
审查会结论为“不通过”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稿件成熟后再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会上专家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会后应专门召开协调论证会。
第二十条参加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中途离开或者提前离开。
审查专家应亲笔在审查会议纪要上签字,不可代签。
提供书面审查意见的专家,意见应一式两份并亲笔签署,一份交标委会,一份交主编单位。
第二十一条在我部下达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后,标定所、标委会应及时做好人员分工并报标定司,要明确责任,做好跟踪管理。
标定所、标委会人员参加标准编制工作会议应全程参加。
对于同一标准,参加工作会议的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二十二条标委会秘书处应于每月末向标定司报送本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初步计划,并抄标定所。
主要内容包括本月标准编制进度状态分析,会议召开情况,重要标准的动态报告,下月工作安排,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标委会每年年底应向标定司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抄标定所。
第二十三条主编单位、标委会发出的材料、报告、函复意见、通知等,应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第二十四条主编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报批稿材料,印发正式会议
通知、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函,向标定司请示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应使用纸质文件。
其他往来材料宜使用电子邮件方式。
第二十五条各项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计划,提高工作效率。
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由标定司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