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项目的审计定性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拆分项目的审计定性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审计法》、《审
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表示审理,就是指法制科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
业务科室递交的充分反映审计工作(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有关资料展开审查、修正的
犯罪行为。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分为一次审理和二次审理两个阶段。

一次审理在审
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进行;二
次审理在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
进行。

第五条审理工作实行上报审理的方式展开。

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至审计工作现场展
开审理,或经总审计师明确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轻易至被审计工作单位核实有
关情况。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当按
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审计工作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在审计工作组将审计工作(调查)项目有关资料递
交法制科一次审理前,应非政府审计工作组成员探讨审计工作(调查)报告等内容,并按
照审计工作准则的规定展开核查,明确提出一次核查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
见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科进行一次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工作组代拟将的审计工作(调查)报告(草案稿草稿);
(四)审计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复核意见;
(五)审计工作定性、处置行政处罚适用于的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理人员在一次审理过程中,应以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高度关注审
计工作实行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以下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工作辨认出的关键问题与否在审计工作(调查)报告中充分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标准与否恰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工作(调查)报告中对辨认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置与同类项目同类问题与否
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须要高度关注的关键事项。

第十条审理人员经一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制科负责人召开审理
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一次审理会议通常由法制科科长策划,审理人员、审计工作组有关人员出席,也可以
稀释其他科室有关人员出席。

必要时,法制科可以提出申请总审计师策划一次审理会议,
法制科负责人、审理人员、审计工作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计工作组组长、审计工作组有
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席。

第十一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一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
出意见,经一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一次审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根据一次审理辨认出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示一次审理意见书时,应当根
据情况明确提出以下明晰意见: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表示审计工作(调查)报告中存有的问题,明确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一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
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
说明具体原因。

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和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
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条法制科应当将审计工作组与所在科室修正后的审计工作(调查)报告(草案稿)及有关资料及时报总审计师审查,总审计师签订审查意见后,由审计工作组所在科室
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审计工作机关的名义征询被审计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

审计
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在此基础上,审计工作组应所拟审计工作机关的审计工作(调查)报告;对被审计工
作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犯罪行为,依法应由审计工作机关展开处置行
政处罚的,所拟审计工作决定书;对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制止、处置行政处罚或者追责
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所拟审计工作传唤处置书;对审计工作辨认出的明显轻微违法
违规问题,审计工作期间已经自查的或者建议由被审计工作单位自行自查的,所拟审计工
作建议书。

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资料和业务文书进行复核,提出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组接到被审计工作单位意见反馈意见,按规定明确提出审计工作机
关审计工作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联同以下资料一并递交法
制科展开二次审理。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所拟的审计工作机关审计工作(调查)报告等审计工作结果类文书;
(三)审计组所在科室的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理人员在二次审理过程中,主要审理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有异议的事项及审计组的核实情况
说明;
(二)审计工作组与所在科室对审计工作(调查)报告的修正情况;
(三)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
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审理人员经二次审理,明确提出审理意见后,举行审理会议可以区别情况处置:
对审计组及所在科室采纳一次审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无重大异议事项,二次审理无具
体审理意见的,可不再召开二次审理会议,经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对有异议的项目,法制科按一次审理会议的模式组织二次审理会议。

第十九条审理人员应对二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展开记录,对辨认出的主要问题明
确提出意见,经二次审理会议主持人证实后,构成二次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根据二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明确提出
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组与所在科室应对二次审理意见书明确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展开研究,深入细致修正审计工作结果类文书,并对审理意见接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做出书面表明,不接纳的必须表明具体内容原因。

审理意见接纳情况的书面表明和修正后的所拟的审
计工作结果类文书应及时递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条法制科根据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二次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对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
审计组所在科室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组所在科室应将经总审计师审查后的审计工作结果类文书上报分
管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涉及基建投资审计中心的项目送法制科审理前,均需经基建投资审计中心
主任审核。

第二十五条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强化与业务科室的沟通交流,充份交换意见,全
面介绍有关情况。

业务科室、审计工作组与有关人员应积极主动协调。

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法制科和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
向总审计师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制科对上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法制科负责人同意应归还业
务科室建议补足健全。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将审计(调查)项目书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审理的同时,应当将审
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版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提交有关审理人员。

审计工作组补足回去书面资料、递交审计工作结果类文书电子稿后,法制科应当分别
掌控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顺利完成一次和二次审理。

例如突遇重大项目或分散审理项目
等特定情况时,经总审计师核准,可以适度缩短审理时间。

第二十九条审理结束后,法制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三十条法制科应合理非政府、精心安排审理人员,明晰内部分工和适当责任。

突遇
存有特定情况,经局长同意,可以向业务科室临时调职审计工作人员参予审理工作。

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工作组与所在科室人员、法制科及审理人员审计工作质量掌控和责任,按照审计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考核的依据。

法制科应定期通报审理过程中辨认出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将提交的审计(调查)报告一次审理稿、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等审计文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颁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