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三支一扶”人员相关待遇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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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三支一扶”人员相关待遇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8.23
•【字号】皖人社秘〔2019〕211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提高“三支一扶”人员相关待遇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0号)要求,鼓励和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相关待遇保障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绩效考核激励标准
(一)激励对象
通过我省统一考试,公开招募派遣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并参加年度及期满考核工作的在岗高校毕业生。

(二)激励标准
将绩效考核激励基数提高到9000元,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等次给予相应的配套绩效考核奖励。

具体标准是: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不享受
绩效奖励,“合格”和“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9000元和12000元绩效奖励。

对获得考核“优秀”等次省级通报的,再给予2000元奖励。

(三)资金渠道
从2018年9月起,绩效考核激励专项资金从省以上财政安排的“三支一扶”专项补助资金中,按年人均9000元标准下拨,不足部分由各市财政补足(广德市、宿松县由县级财政补足)。

(四)执行时间
自2019年年度考核开始执行,每年9月底前,由各地兑现发放绩效考核激励资金。

二、提高一次性安家费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
通过我省统一考试,公开招募派遣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并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
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三)资金渠道
从2018年9月起,一次性安家费从省以上财政安排的“三支一扶”专项补助资金中,按人均3000元标准下拨。

(四)执行时间
自2018年9月开始执行,每年4月底前,由各地兑现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其中,2019年一次性安家费须于本通知印发后一个月内补发提标部分资金,补发对象与原发放对象须保持一致。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强化“三支一扶”人员服务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将进一步做好绩效考核激励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工作,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具体举措,加强部门联动,统一思想认识,抓好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三支一扶”工作,切实提高服务基层的效果和质量。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公正公平公开、合情合理合规确定“三支一扶”人员考核等次,真正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激励优秀、鞭策后进,切实提高“三支一扶”人员奉献青春、扎根基层、服务“三农”的积极性,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三)各地要掌握政策,正确区分“三支一扶”绩效考核奖励与工作生活补贴,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要认识到绩效考核激励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在“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之外,设立的专项考核配套激励资金,不属于工作生活补贴范畴,各地不得自行变通、曲解,借机降低当地“三支一扶”专项经费投入和标准。

(四)绩效考核奖励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采用实名制管理,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备案;要加强沟通协调,按时兑现发放绩效考核奖励,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暂未下拨到位的,各地应先行垫付,不得拖延;要建立发放台帐,专项资金与生活补助经费一并于每年8月进行对账,多退少补。

招募有“三支一扶”人员的省直水利系统参照执行。

以往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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