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质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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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温 2)pH值 3)五日生化需氧BOD5 4)溶解氧 5)粪大肠菌群 6)有害物质 (P76)
1.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 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居家室内环境保护
一、 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 地下水质量标准 三、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四、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五、 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简介
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为“六类三级”,即水环境 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水环境 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六 类,及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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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主要 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 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和美国环保局(USEPA )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和地区多以这三 个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饮用水标准。本章节 主要介绍这三部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是 强制性标准,其他的水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是一项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领域内的江河、湖 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 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 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汞、粪大肠菌群等24项。将硫酸盐 、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 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 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 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2001年国家卫生部在1985年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1994年对该标准再次修订的 基础上颁布了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1985年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绝大多数为无机物,其中以重金属离子为主, 有机物指标考虑很少,仅有7项,与世界卫生组织以及欧共体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现行生活水质 标准相比,指标项目数偏少,要求很低。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与国家卫生部1985年制定 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有很大改进,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到96项 ,96项中有79项是参照1993年和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60项指标值 与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等值,10项比世界卫生组织标准严格。
1.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 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根据各项指标的卫生学意义,96项饮用水水质指标分为34项常规检验项目(附录5)和62项非 常规检验项目。并在原标准上增加了铝、粪大肠菌群和耗氧量,对镉、铅、四氯化碳则作了更 为严格的规定;将银、滴滴涕、六六六、苯并(a)芘列入了非常规检验项目中,非常规检验项 目中有10项为无机物,其余皆为有毒有害有机物,如氯乙烯、苯化合物、藻毒素、农药、氯 化消毒副产物等。
(3)提供了确定优先控制污染物的方法和内容。第三版及其配发文件中对如 何确定本地应优先重点控制的化学物质以及如何管理可造成大规模公共卫生危 害的化学物质提出了指导意见。
(4)提供了准则在特定环境下的适用原则,并就如何处理这些情况配发专文 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 对水质超标时要采取的行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指出:一旦水质发 生不达标情况,立刻由相应部门开展调查;如水质有害于健康,立即停止使用 ;当水中某种化学物质含量超标时,只有在下述情况得到满足时才允许继续供 水:补救计划得到权威部门认可并开始实施;水质不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及时向用户通报水质情况。 (2) 要求所有欧盟国家对水处理过程使用的材料和化学品建立审批制度。水处 理和输配过程中可能向饮水中溶入某些微量化学物质,然而,无论在技术方面 还是经济方面,都不大可能对每一种物质都制定相应的限值标准,对此新指令 要求建立适当的审批制度。 (3) 对水质检测指标和频率提出指导意见。新指令认为:并非每一个指标都需 要频繁地检测,对于容易检测又较能反映问题的主要指标,如大肠杆菌数、浑 浊度和pH值,检测频率较高;一些次要指标的检测频率可适当降低。如果主 要指标出现超标,则应马上进行全面的检测。 (4) 对采样和检验方法的灵敏度提出要求。但是除了对分析方法和结果之间存 在明确相关性的微生物指标提出建议方法之外,为便于新技术的发展,新指令 对大多数指标的采样和化验方法并未作硬性规定。 (5) 要求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数据和结果,并说明水质达标和安全与否,要求 每个欧盟国家发布水质年报。 (6) 要求供水企业和当地的医疗机构建立密切的联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水质恶 化。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 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水环境质量 七大水系水质类别比例(2002年)
劣Ⅴ类, 40.90%
Ⅰ类, 2.70%
Ⅱ类, 13.80%
Ⅲ类, 12.60%
Ⅴ类, 11.10%
Ⅳ类, 18.90%
七大水系水质类别比例
七大江河水系741个重点监测断面中: 29.1%的断面满足Ⅰ~Ⅲ类水质要求; 30.0%的断面属Ⅳ、Ⅴ类水质; 40.9%的断面属于劣Ⅴ类水质。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993年我国出台了《地下水质 量标准(GB/T 14848-93) 》,该标准是衡量地下水水质好坏和是否受到自然和人为污染的标 尺。
(1)指出了微生物是威胁饮水安全的首要问题。第三版中大量的篇幅用于表 述如何确保饮水中的微生物的安全性,同时保留了前两版中的部分内容,如设 置多重防线方法,强调了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其配发的文件同时描述了如何满 足微生物安全性的要求,并就如何确保安全性提供了指导意见。
(2)在制定化学物质指导值时,即考虑到直接饮用部分,又考虑到沐浴时皮 肤接触或易挥发物质通过呼吸摄入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