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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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设置标准
一、职业病危害告知
(一)劳动合同告知
1.告知要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示例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
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二)办公区域公告栏告知
1.设置地点
非生产区进入生产区的必经道路上,位于非生产区域,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
2.设置内容
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示例
没有严格的制作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网络图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职业卫生专职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
甲车间:
职业卫生负责人乙车间:
职业卫生负责人
丙车间:
职业卫生负责人
班组一:职业卫生负责人班组
二:
职业
卫生
负责
人
班组
三:
职业
卫生
负责
人
班组
一:
职业
卫生
负责
人
班组
二:
职业
卫生
负责
人
班组
一:
职业
卫生
负责
人
班组
二:
职业
卫生
负责
人
班组
三:
职业
卫生
负责
人
(三)工作场所公告栏告知
1.设置地点
生产区入口处,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
2.设置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整个厂区检测结果),在各检测岗位或检查地点设置本检测点的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示例
没有严格的制作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即可(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可根据评价报告或检查报告中内容编写,健康危害、应急救援措施应包括厂区内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示例)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
(一)设置地点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二)设置内容
1.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戴防尘口罩”。
示例:
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 警告标识:
工作场所 工作岗位 危害因素
健康危害
应急措施
接触限值 检测结果 检测日期 检测机构 甲
车间
岗位一
岗位二
岗位三 乙
车间
岗位一 岗位二
岗位三 丙 车间
岗位一 岗位二 岗位三
指令标识:
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作业场所还应设置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等。
示例:
警告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
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示例:
禁止标识:
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
提示标识:
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面具”等警示标识。
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示例:
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
7.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示例:
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
8.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
“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示例:
警告标识:
9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示例:
警告标识:
10.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示例:
警告标识:
11.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示例:
警告标识:
12.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示例:
禁止标识:
提示标识:
(三)警示标识基本形式
警告标示基本形式:
指令标识基本形式:
禁止标识基本形式:
提示标识基本形式:
警示标识牌的尺寸:单位为米
型号观察距离圆形标识
的外直径
三角形标
识外边长
正方形标识
外边长
长方形附件提示
标识(长×宽)
1 0~2.5 0.070 0.088 0.063 0.126×0.063
2 ~4.0 0.110 0.140 0.100 0.200×0.100
3 ~6.3 0.175 0.220 0.160 0.320×0.160
4 ~10.0 0.280 0.350 0.250 0.500×0.250
5 ~16.0 0.450 0.560 0.400 0.800×0.400
6 ~25 0.700 0.880 0.630 1.260×0.630
7 ~40.0 1.110 1.400 1.000 2.000×1.000 注1:允许有±3%的误差
注2:在特殊情况下,警示标识牌的尺寸可调节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设置
(一)设置地点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包括存在矽尘或石棉
粉尘的作业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可能导致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除按照以上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二)设置内容
职业病危害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三)示例
高毒或剧毒物质:
急性中毒物质:
粉尘:
四、中文警示说明设置
(一)设置地点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除按照以上要求在使用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使用岗位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岗位除外)。
(二)设置内容
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