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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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科技成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本院承担的公益科研、公共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三条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相互补充,具有同等效力。
院正式发布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细则作为本办法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项目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策划、申报、立项论证(审查)及项目承接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组织合同谈判、招投标工作,负责科技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三)负责立项任务下达,监督项目执行进度、质量,负责项目的总体协调,报告项目运行情况;
(四)负责项目合同台账及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五)负责项目对外委托和采购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项目技术审查、阶段评审和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项目评审、验收、产品交付、顾客回访工作;
(八)负责项目成果鉴定、报奖、推广和科技宣传工作;
(九)负责院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立项论证、合同谈判的技术工作,负责技术文件、合同技术条款和项目预算的编制;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及经费使用控制,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三)负责项目对外委托、采购具体工作;
(四)负责编写项目各阶段报告、评审及验收所需的技术文件;
(五)负责项目技术资料、文件的管理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
(二)负责项目经费收支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财务决算工作;
(四)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申报立项的项目应符合单位性质及事业发展需求,突出创新性、公益性和服务性,通过项目开展促进科研能力提升及事业发展。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管理,各部门
获得项目委托或任务信息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管理部。
第九条对于公益科研和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管理部根据上级或相关部门的需求、通知、指南等,制定并公布项目申报计划,及时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策划;业务部门应按时完成申报文件填报工作。
项目管理部对申报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技术审查(评审)、遴选,并负责文件报出、跟踪和反馈信息,按要求组织项目立项论证、方案审查等。
第十条对于技术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管理部或业务部门接到项目委托意向、招标信息后,由项目管理部及时组织会签或评审,确定项目承担部门、协作部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合同谈判或投标。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按合同管理办法组织起草、审核项目合同,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签订合同。
正式合同签订前,由委托单位出具的项目委托书具有与项目合同同等的效力。
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任务由项目管理部登记,报主管领导同意,参考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编制项目预算及评审材料,项目预算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签订项目合同或接受项目委托、临时任务后,项目管理部向承担部门下达任务通知单,项目正式立项。
第四章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项目专业方向、规模、重要性等确定项目负责人。
重大项目一般由院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同时由项目承担部门指定一名责任人代理项目日常组织实施工作,项目责任人在授权下可代理签署与项目有关的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主任会同分管院领导、承担和协作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任务进行分解,核算工作量及产值分配,并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工作大纲,组建项目组,落实人员(含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分工及职责,经技术审查(评审)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过程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及本院制度规定,确保项目正常、规范运行。
项目负责人与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共同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审查人(一般为主管院副总工)为技术责任人。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部负责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了解委托方对项目执行的意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问题。
项目管理部根据各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阶段检查(评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做好项目信息的报告、传递和反馈。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使用必须按预算执行。
专项项目经费必须独立核算,项目立项后业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按计划支
出。
项目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对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和指导,与业务部门定期会商。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部组织业务部门、财务管理部统一对外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编写有关报告,组织安排项目主管单位的检查。
各阶段技术成果报出时必须通过技术审查,必要时应组织技术评审,通过后方可报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内容、进度、预算、主要人员及其他合同条款需变更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提出申请,项目管理部负责核定,必要时与委托方进行协商或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外委与采购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部统筹管理全院的项目外委和采购工作,开展合格供方定期评价。
长期合作的合格供方经批准确定为战略合作单位,可优先开展合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对外技术委托应根据本院能力和需求确定,列入项目工作大纲,按政府采购、质量管理程序和预算执行。
项目涉及的设备、软件、材料、测试、加工等常规采购按预算执行,采购前应进行三方比选,择优采购,大额采购应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外委托、采购的分级分类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外委、采购成果质量、经费支出合规合法。
(具
体规定见《关于加强项目对外委托和采购管理的通知》)第二十五条项目涉及的会议等其他政府采购事项由项目管理部统一管理,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期完成项目,项目验收前必须完成技术报告校审、审批程序,按照项目要求完成审计、财务决算、工作报告等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成果禁止报出。
重要项目成果由项目管理部组织技术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后方可报出。
第二十七条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或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方式采用专家评审会、验收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由项目管理部组织。
项目成果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及时报送,批复文件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评审意见、验收意见等及时修改成果报告,并提交项目管理部。
最终报出的成果报告必须加盖院技术成果专用章。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管理部下达归档通知,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归档工作。
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的监测数据、外来资料、外委成果
及其他电子化数据必须同时归档,统一管理。
第七章产品交付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部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产品交付,根据合同确定是否交付电子文件及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部和业务部门应做好顾客回访工作,了解顾客对项目的评价和项目成果应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部会同业务部门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附:配套管理程序单
1.临时任务记录单
2.部门协作项目任务分解单
3.外委项目款结算支付单
4.设备、材料及测试加工验收结算支付单
5.项目结题通知单
6.项目到账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