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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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05
•【字号】琼财监处〔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海南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4号)、《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琼财监〔2021〕550号)等文件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自2021年9月15日至9月23日对海南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荣德诚所”)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现作出如下检查结论
和处理决定。
一、检查结论
(一)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
内控制度引用的上位法不正确。
1.《海南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第一段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制定本制度”。
引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名称有误,应为《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2.《海南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咨询制度》第一段规定“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结合本所业务质量控制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引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名称有误,应为《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现予批准印发,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3.《海南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引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名称有误,应为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制定、2016年7月施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6〕1号)中“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4.《海南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范守则》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制定本守则”。
注册会计师行业现行有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中注协1996年制定、1997年1月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20年12月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2020)〉》(会协〔2020〕46号)中“本守则生效实施后,我会于2009年10月14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会协〔2009〕57号)同时废止”的规定。
(二)审计业务存在的问题
检查组抽查了荣德诚所11份审计报告,其中:9份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1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1份专项审计报告。
存在如下问题:
1.履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
(1)未对货币资金、借款实施函证程序
《澄迈县粮食储备公司2017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385号)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200.71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海南创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544号)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50.69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澄迈县财政局文儒财政所王定丰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883号)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3.9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海南金源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079号)底稿中银行存款有14个账户共计2,133.24万元,仅取得10个账户合计1,858.3万元的询证函回函,未
取得4个账户合计274.94万元的询证函回函;《海南正茂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080号)底稿中银行存款有4个账户共计1,038.81万元,仅取得3个账户合计943.89万元的询证函回函,未取得1个账户94.92万元的询证函回函;《海口三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248号)底稿中银行存款有6个账户共计18,562.94万元,仅取得4个账户合计18,534.86万元的询证函回函,未取得2个账户合计28.08万元的询证函回函;《海口欢龙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NN00569号)底稿中银行存款有3个账户共计32.45万元,仅取得1个账户30.36万元的询证函回函,未取得2个账户合计2.09万元的询证函回函。
《海南天泽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NN00491号)底稿中未对短期借款50万元实施函证程序。
《海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本部)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NN00625号)底稿中未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国银行”明细科目200万元实施函证程序。
(2)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
《海口欢龙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NN00569号)底稿中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海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本部)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NN00625号)和《海南创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544号)底稿中未对其他应收款实施函证程序;《海南正茂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080号)底稿中未对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海口三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248号)底稿中其他应收款余额310.86万元,其中前五位的单位欠款共计284.97万元,仅对工
程部/殷哲3.2万元实施函证,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1.03%,占比过低。
(3)获取的审计证据不适当
《海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本部)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NN00625号)底稿中,《其他应付款审定表》显示“年终奖金”明细科目审定数为151.93万元,应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但荣德诚所未予以关注,未进行调整。
(4)缺乏实物资产监盘程序、获取的实物权属证据不充分
《海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本部)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NN00625号)底稿中,未对在建工程执行监盘程序;《海南创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544号)底稿中,未对存货执行监盘程序。
(5)未实施测试、分析等审计程序
《海南金源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079号)、《海南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153号)和《澄迈县粮食储备公司2017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385号)底稿中,未对费用科目实施分析程序;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仅有审定表和凭证抽查表,缺少对上述损益类科目的分析说明;缺少对固定资产折旧、应交税费的发生额进行测试的相关记录。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
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和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等规定。
2.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荣德诚所未对下列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海口三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248号)底稿中,《应交增值税审定表》显示该公司2019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万元、进项税额为23.10万元、期末未抵扣额为156.96万元,而2019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销项税额全年累计为490万元、进项税额全年累计为1,047.18万元、期末留抵税额3,888.9万元,出现销项税额差异490万元、进项税额差异1,024.08万元、期末未抵扣额差异3,731.94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审定表》显示2019年度本年增加7,050.72万元,但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六)其他非流动资产”披露本年增加额为6,428.63万元,差异622.09万元。
(2)《海南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153号)存在下列异常情况。
①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注释中的“附注4、长期股权投资”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900万元,为对海口骏豪金龙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投资。
后附的《海口骏豪金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显示,该公司对海口骏豪金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投资占比为30%,并派出1名董事,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而审定的《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期末余额均为900万元,与初始投资成本一致,显示企业采用的是成本法,而非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②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注释中的“附注9、应交税费”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为-133.44万元,其中应交增值税为-130.96万元。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三条“‘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的规定,该余额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示。
③审定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50.10万元,在审计底稿中附了6份询证函,被函证对象分别为: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0.5万元,被函证对象未盖章确认)、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50万元,被函证对象未盖章确认)、施秉均(200万元)、重庆西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0元)、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9.60万元)、海口尹盛装饰有限公司(5,510万元),上述询证函金额合计为6,060.09万元,其他应收款函证金额明显大于审定的余额,存在逻辑错误。
(3)《海南天泽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NN00491号)底稿中,应收账款所有询证函均未取得被询证单位签章确认;取得的其他应收款函证资料中,海南中南硕科实业有限公司的询证函回函为复印件。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的规定。
3.审计底稿不规范
(1)《海南天泽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NN00491号)、《海口欢龙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NN00569号)、《海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本部)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NN00625号)、《海南创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544号)4份报告的底稿中《货币资金审定表》《银行存款审定表》《应收账款审定表》《长期股权投资审定表》等均无审计说明。
(2)《海南金源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079号)底稿中,主营业务收入只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无主营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情况,无法核对销售的房号、面积、价格、收款等信息是否与账面收入一致,且底稿中缺乏相关核验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和第十一条“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的规定。
4.审计报告结论不正确、意见类型不恰当
(1)审计报告结论不正确
《海南欢龙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569号)、《海南创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544号)、《海南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153号)和《澄迈县粮食储备公司2017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385号)的“审计意见段”表述如下:“我们审计了后附的XXX公司的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XXX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
而后附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均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而非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
荣德诚所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审计报告结论不正确。
(2)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海南金源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079号)和《澄迈县粮食储备公司2017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荣德诚会审字〔2020〕第NN00385号)意见类型均为保留意见,类型不恰当。
审计报告第二部分“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表述均为“……我们未进行核实,未实施有关审计程序”,在此情形下,由于荣德诚所的审计受到重大且广泛的限制,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财会〔2019〕5号)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
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
荣德诚所注册会计师李卫东、张春燕、林华旺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量分别为378份、219份、144份,平均0.97天、1.67天、2.53天出具1份审计报告,显示荣德诚所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方面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李卫东、张春燕、林华旺承接承做了与自身执业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检查组抽查的11份审计报告中,李卫东签字的11份、张春燕签字的8份、林华旺签字的2份,普遍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审计底稿不规范等问题,甚至出现个别审计报告结论不正确、意见类型不恰当的现象。
注册会计师李卫东、张春燕、林华旺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的规定。
(四)验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获取的验资证据不充分。
检查组抽查了荣德诚所4份验资报告,其中:《昌江山海黎乡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验资报告》(荣德诚会验字〔2020〕
NN00469号)底稿中,未取得首笔投资收款日(2020年7月30日)至验资报告日(2020年8月3日)的《银行对账单》;《海南忠南旅游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荣德诚会验字〔2020〕第NN00657号)底稿中,未取得首笔投资收款日(2020年10月30日)至验资报告日(2020年11月3日)的《银行对账单》;《陵水绿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2020年验资报告》(荣德诚会验字〔2020〕第NN00887号)底稿中,未取得首笔投资款日(2020年11月4日)至验资报告日(2020年11月16日)
的《银行对账单》,且未核验收款金额、币种、日期等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未关注资金往来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关于内控制度引用的上位法不正确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6〕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2020)〉》(会协〔2020〕46号)的相关规定,责成荣德诚所尽快对不合规的内控制度进行修订。
(二)关于履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成荣德诚所树立风险审计导向理念,理解和遵循审计准则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检查、询问、函证、重新计算、观察、重新执行等程序,在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三)关于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审计底稿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
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成荣德诚所切实加强业务质量控制,将审计程序有效记录于审计底稿,严把复核关,确保审计底稿质量。
(四)关于审计报告结论不正确、意见类型不恰当的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财会〔2019〕5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责成荣德诚所按照真实性原则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评价,正确把握出具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五)关于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规定,责成荣德诚所限期整改,在业务承接时考虑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统筹安排、合理委派审计人员,确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
(六)关于获取的验资证据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成荣德诚所应获取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
同时,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行业自律程序对荣德诚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理。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厅监督检查与内审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