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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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笔者所探讨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 第四章所规范的跨境海运合同,根据第 2 条第 2 款 之规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笔者所探讨的收货人并非仅指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中书面记载的收货人,而指根 据《 海商法》 规定的“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
第 32 卷 第 2 期 2021 年 6 月
中国海商法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朱小菁. 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界定[ J] .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32(2) :78-83
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界定
Vol. 32 No. 2 Jun. 2021
① 《 海商法》 第 71 条规定:“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 保证。” ② 《 海商法》 第 77 条规定:“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 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 据,不予承认。” ③ 《 海商法》 第 78 条规定:“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 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④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 1 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 2 条规定:“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 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2. 《海商法》 就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规 定不清晰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持有人是和收货人关 系密切的概念,要清楚界定收货人,还应对二者关系 予以厘清。
根据《 海商法》 第 71 条对“ 提单” 所作的定义,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①。 据此,持有 提单的人可以凭借提单要求承运人交货,而根据上 述对收 货 人 定 义 的 介 绍, 收 货 人 也 “ 有 权 提 取 货 物” ,因而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之间究竟为何关系? 从该法第 77 条的规定看,收货人包含在提单持有人 范围之内②,但从该法第 78 条的规定看,这两类主 体又处于并列地位③ ,可见,《 海商法》 对二者之间的 关系未予明确。 更为复杂的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催 生出“ 电子提单” 这一新型运输单证,电子提单控制 主体与收货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探讨收货人界定时无
朱小菁
( 厦门海事法院 福州法庭,福建 福州 350025)
摘要:收货人在海运合同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关系到交付货物这一海运合同核心内容的履行。 但在关于收货人 的界定上,存在立法过于简单、审判实践标准多元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从中国海运立法关于收货人的定义入手, 分析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权利依据及其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 采用案例分析法,以不同运输单证为类别,选取司法实 践中各级法院的典型案例,梳理归纳法院识别收货人的标准。 在此基础上,结合英美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的比较分 析,提出完善收货人界定的建议:立法上,应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修改收货人定义,明确提取货物的权利依 据,厘清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应统一收货人识别标准,谨慎依据贸易合同识别收货人,注意电 子提单下收货人的识别,审慎认定持有提单是否合法。
ZHU Xiao-jing
( Fuzhou Tribunal, Xiamen Maritime Court,Fuzhou 350025,China)
Abstract:The concept of consignee is very important in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which may impa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re content of such contract. However, problems exist in identifying consignee, such as too simple legislation and diversified criteria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order to address the above problems,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consignee in maritime law of the P. R. China and analyzes the basis for consignee’ s right to take delivery of goods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the holder of bill of lading. Case analysis is used by selecting typical precedents of local Chinese courts at all levels in terms of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 for the purpose of summarizing the criteria for identifying consignee. On this basis, combined with th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definition of consignee: firstly, the definition of consignee should be amended in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so as to specify the basis for the right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ignee and holder of bill of lading; secondly, courts should unify the criteria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consignee, carefully identify consignee according to the trade contracts and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issue of identification of consignee under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s, prudently determine whether the holder of a bill of lading has the legal basis. Key words: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consignee;transport documents;holder of bill of lading
一、中国立法对收货人的定义过于简单
(一)现有立法就收货人定义存在的问题 1. 《海商 法》 关 于 收 货 人 的 定 义 未 明 确 权 利
依据 根据《 海商法》 第 42 条第( 四) 项的规定,收货
人为“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该定义未对何为 “ 有 权” 作进一 步 解 释, 即 对 收 取 货 物 所 依 据 的 权 利 未 加明确。 该条款位于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否可理解为收货人收取货物的权利基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如果是,收货人并非订立运输合同的主 体,如何依据运输合同而享有提取货物的权利? 可 见,明确提取货物权利的依据是界定收货人的重要 因素。
2. 运输单证为纸质提单时的收货人 当运输单证为传统纸质提单时,收货人与提单 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又当如何判断? 首先,应当探讨 提单持有人的范围。 实践中,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 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指的是提单正面 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的是提单正 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指示提单,指的是提单 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2]75 根 据 《 海 商 法》 第 79 条之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提 单可不经背书即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 空白背书转让。 《 海商法》 对提单持有人并未作解 释,但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 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 无单 放货司法解释》) 第 1 条、第 2 条来看,提单持有人 应涵盖上述三类提单的实际持有者,承运人均应当 凭单交货④。 值得注意的是,“ 承运人均应凭单交 货” 并不 意 味 着 只 要 是 持 有 提 单 的 人 均 可 凭 单 提 货。 已有判例表明,指示提单若存在背书不连续的 情况, 法院还将对提单持有人获得提单的来源进行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简称海运合同) ①最核心的履行内容。 关于收货人
在海运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理论界 和 司 法 实 践 多 有探 讨,[1] 但对于收货人的界定却较少涉及。《 海商
收稿日期:2020-10-14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 2018—2019 年度案例研究课题“ 我国港澳台地区最新司法案例研究———司法视野下的域外法 查明制度比较研究” (2018SFAL016) 作者简介:朱小菁(1980-) ,女,福建厦门人,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E-mail:4504405@ qq. com。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运输单证;提单持有人 中图分类号:D922. 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1)02-0078-06
Definition of consignee in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第2期
朱小菁: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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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对于收 货 人 的 定 义 过 于 简 单, 亦 未 将 其 与 提 单 持有人加以清晰区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收货人的 识别存在标准多元的现象。 贸易类型的多元化、运 输单证的现代化、运输环节的链条化等又令海上货 物运输中收货人的认定更加复杂。 准确界定收货 人,对于海运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国际 贸易、维护航运秩序也有着现实意义。
法回避的问题。 二) 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关系之辨析 1. 运输单证为海运单时的收货人 要厘清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应首
先厘清海运合同与提单之间的关系。 根据 《 海商 法》 第 71 条,提单是海运合同的证明。 该法第 80 条 同时明确了运输单证包括提单以外的不可转让的单 证。 在海运实践中,最常见的不可转让单证即为海 运单( sea waybill) 。 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 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 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 海运单 不需要凭单提货,海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只需证明 身份,承运人 即 可 交 货, 常 存 在 于 航 程 较 短 的 运 输 中。[2]73 因此,当海运合同运输单证为海运单时,并 不存在“提单持有人”。 学者将之概括为“认人不认 单” ,海运单下货物的交付不是凭单证本身,而需要 证明提货人是海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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